罪犯出监管理模式新探

2019-03-15 20:33赵子昂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罪犯刑罚

赵子昂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研究生教育部,河北 保定 071000)

作为监禁式刑罚执行的最后环节,高效的出监犯管理工作是促进行刑正义完整实现的重要内容,也是顺利助推服刑人员平稳融入社会的首要之义,更是彰显现代行刑理念中人道主义精神的最佳手段。随着 “使罪犯复归社会作为监狱工作的首要目标”的刑罚目的原论逐渐盛行,越来越多的监狱开始注重对罪犯的出监管理与教育,以期使即将回归的“浪子”更好地适应社会,实现改造工作的初衷。

一、出监管理概述

(一)出监管理及相关概念

所谓出监管理,是指对出监罪犯所进行的区别于一般罪犯的以社会适应性训练与心理恢复性训练为主的单独管理,在监狱功能日益专门化的趋势下,它集中体现在出监监狱或出监监区的管理过程中。根据实践中的做法,出监罪犯专指余刑在3-4个月即将回归社会,接受出监教育的罪犯,出监教育与出监管理密不可分,属于出监制度的中心内容,王明迪老师指出,“出监教育是监狱对于处于刑满释放前的最后改造阶段的罪犯进行的一次总结性、补课性和教育罪犯如何适应社会的专门教育”[1]。

(二)出监管理的特点

1.低度戒备性

首先,出监管理的对象均是余刑极短的服刑人员,经过长期的监禁关押以及教育改造,该类罪犯往往不再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其次,按照一般常理推知,罪犯作为一个理性人,在充分考虑违规成本所带来的不利后果的基础上很难做出舍弃即将出狱的机会而重新犯罪的行为,此时的他们强烈渴望复归社会的生活;再次,出监监狱重在为即将出狱的罪犯提供最大的便利,以增强其适应社会的能力,实现监狱对罪犯的人本化管理[2],故而只有低度戒备方能适应其管理需求。

2.过渡性与宽缓性

第一,具有较强的过渡性。实践中的大量做法是在出监管理中对罪犯进行适应性训练和恢复性心理训练,这说明“它注重实现使罪犯由‘监狱人员’向‘社会公民’转变的目标”[3],在这一过程中,为罪犯搭建刑释前感受社会氛围的活动平台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第二,具有相对的宽缓性。与监管的低度戒备性相适应,较于普通监狱,出监监狱中的犯人不带有明显的标签化特征,监狱人民警察也会适当地以朋友的身份与其进行交流,以学习为主的日常安排也改变了以往日以继夜的严苛劳动,服刑人员在一种更加人性化、和谐化的氛围中生活学习。

3.社会性与开放性

首先,出监监狱定期使罪犯外出接触社会并在监狱内部模拟社会生活,缩小监狱与社会的差异。例如锦江监狱,将监狱办成一所”特殊学校“,实行校园化管理,罪犯时刻感到自己身处社会大环境之中。其次,出监监狱充分利用狱内外资源,将社会力量引进来,让监狱干警走出去,培训监狱警察务求像老师、像医生、像父母一样,与各方知识力量相互配合,共同以循循善诱的方式引导、管理服刑人员,分段、分级地逐步实现开放式行刑。

(三)出监管理的理论基础

在明晰了出监管理及相关概念的内涵之后,我们探索其背后的理论基础便有了立足之点。

1.李斯特“教育目的刑”理论

“教育刑一直处于世界刑罚思想变革历程中的主导地位,根本缘由是现代文明社会已经认识到教育对人类自身发展产生的作用,人们可以在教育中由生物人转化为社会人”[4]。出监监狱的开放式、教育式管理便是得益于这一理论学说。李斯特指出,“对于国家而言,现代自由刑的本质特征是一个矫正和教育犯罪人,并因此让犯罪人重新回到有秩序的社会的极其重要的方法”[5]。他在《论犯罪、刑罚与刑事政策》一书中提到,可以将矫正教育的对象分为可以矫正的人、没有必要矫正的人和不能矫正的人,根据具体对象处以不同教育方式[6]。这些理论内容都可以在现代出监监狱的管理中找到转化适用的痕迹。

李斯特所追逐的刑罚目的是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消弭其人身危险性并使他回归社会成为对国家有益之人,是刑罚特殊预防的一个变种。例如,所谓的“刑罚个别化”原则,表面上看似乎与出监管理无甚关联,但从出监管理中所体现的差异化处遇,即对出监者的特别宽缓与引导教育这一层面来看,可以说是“个别化原则”的部分复刻。人都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在教育目的刑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行刑方式正是意识到了人可以随着周身环境的变化以及外部力量(如教育)的介入而发生改变,甚至从恶人变为善人。出监管理的初衷就是立足于“教育目的刑”并根据人格的动态变化而调整处遇方式。

2.福柯的“规训主义”思想

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一书中,提出了微观权力学背后酷刑演变为规训的真实状况,即人们在总体排斥以往的残酷刑罚时,惩罚的前置步骤成为了普遍关注的焦点,统治者们基于实用主义策略,使司法权变成了各种力量集中参与的场域,多种知识,比如心理学、犯罪学、精神病学等等共同塑造了一个有机整体,即规训知识系统。出监监狱的处遇管理显著地体现了在多种知识力量共同配合下进行分段式、专门化管理的特点,比如,职业技能训练、社会适应性训练和心理恢复性训练等都需要各职业工种技术人员、社会学专家、心理学专家、司法精神病学专家的共同参与。

依照福柯的观点,现代社会的规训权力模式是一种软模式,它通过利用上述新型技术手段实现对局部反抗者的隐形控制,用对时间、场域、接触人员的构成进行编排以凸显纪律性的方法来代替以往报复肉体的原始方式,出监监狱的出现最完美地在以教育、矫正为行刑主流的时代背景下表征了这种变化,也最符合统治阶级所追逐的局部管控的初衷。

3.刑罚人道主义

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国家的“天赋人权”思想便开始被各国宪法奉为至宝,言宪法定不忘“人权”二字,我国也不例外,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最高效力位阶层面将人权保障固定为国家法律,更促使国家各机关的一切活动向此看齐。然而我国的人权学说与西方的“天赋人权”并不完全相同,有人认为它是人随天性带来的,是人称之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7]。具体到刑罚执行中,人道主义就是保障罪犯的各项随天性而来的基本人权,包括健康权、饮食权、休息权、劳动权、受教育权、隐私权、宗教自由权等。出监教育中,坚持以人为本,人就是罪犯,把保障出监犯的各项基本人权的实现作为出监监狱的最高工作标准,正是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

4.刑罚有限性理论

“在承认刑罚具有一定社会功能的同时,理性评估刑罚社会功能的局限性,已成为世界性的刑罚思潮”[8],“刑罚有限论”据此而生。以监禁刑为例,长期的监狱生活会使罪犯与社会脱节;狭小的固定场域将在罪犯的心灵周围建立壁垒,隔绝外界接触;千篇一律的劳动作息更让罪犯的日常生活模式化,消解其作为人的天赋的创造力与竞争力。以上这些问题,无论我们用多么科学、合理、多元的矫正教育方式都是无法化解的,这便是刑罚局限之所在。而我们认识这种局限性的存在,有助于思考在出监监狱中寻求一种新的方法来弥补它的漏洞,那就是开放式处遇。因此,出监管理正是基于弥补刑罚有限论的目标而生长起来的合理监管趋势。

二、出监监狱的管理模式

探索出监管理早已非纸上谈兵,自2003年我国建立第一所出监监狱——“星城监狱”以来,十几年间已有三座以“出监监狱”命名的专门化监狱,并均形成了各自的运行特色。

(一)湖南“星城监狱”——以“职业教育”为中心内容

“星城监狱”的管理特色在于突出强调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它的管理围绕技能训练、职业推介、社会帮教和释后评估四个方面展开,通过指导罪犯习得傍身之技、提供社会保障咨询,增强罪犯的回归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1.教育资源管理

这里的教育资源包括教师资源和课程资源两部分。首先,“星城监狱”引进各专业外聘教师60余人,包含职业规划师、心理咨询师、汽车维修师、电工技师及厨师等,并分批定期将监狱民警派往各合作机构进行管理与技能培训,形成了“引进来+走出去”的师资组建模式,着力打造出了一批利用多种知识、多样方式改造出监犯的高素质监管队伍,突出了鲜明的监管特色。其次,“星城监狱”致力于使课程科目设置多元化,先后与深圳职业技术学校、北方教育集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建设学习系统、调配课程科目,陆续开设了维修、汽修、烹饪、营销、美容美发、电工电焊、计算机应用等十七个专业技能课程。

2.学习安排管理

在整合教学资源的基础之上,合理引导服刑人员有效、有序、有积极性地参与到职业技能培训中来是“星城模式”的另一特色。其亮点在于内设培训部、教研室和专业技术等级鉴定所三个机构分别负责师资管理、课程时间安排和考试与奖惩评定等方面。

3.出狱适应管理

“星城监狱”的释前安置管理以帮助服刑人员回归的职业推介与就业指导为主要内容。根据实际探索建立了出监人员就业安置帮教合作工作机制,与社会就业介绍中心或职介公司达成合作,构建线上、线下工作平台,免费为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宣传择业知识、匹配帮教工作人员等;加强与企业的合作力度,“以减税减息”政策诱导劳动密集型企业容留接纳服刑人员,并定期在狱内举办招聘会或公司宣讲会,为释放人员开辟绿色就业通道。

(二)浙江“乔司监狱”——突出“分类、分级、分段”式处遇

相比“星城监狱”平面式的管理结构,浙江乔司监狱出监分狱则体现了一种立体化、层次化的管理特点。

1.分段管理

第一阶段对传统监狱中即将出监的服刑人员进行单独的集中教育,使其分流到出监监狱前较早地了解应有知识,在这一过程中,主要对服刑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资格证书拥有率。第二阶段中,将服刑人员转押至出监分监狱,在开放式处遇的宽缓氛围下,服刑人员可以接受以回归社会、适应社会、融入社会为目标的心理准备课程。

2.分级管理

在出监监狱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将监区分为“监禁式”、“过渡式”和“社区式”三种。监禁式监区的管理是对传统监狱关押模式的沿用,目的是延续监管安全的稳定性;过渡式监区主要关押经过出监监禁的服刑人员,它以实现服刑人员从监狱到社区的“软着陆”为目标,旨在调整其心理状态。社区式监区更令人叹为观止,在监狱内部建一座“虚拟城市”,让生活在监狱中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服刑人员在走出监狱前的几天内适应社会的生活环境,比如,乔司监狱中有模拟交通服务站(包括公交站、地铁站、高铁站等)、行政服务大厅、派出所、银行等。在模拟银行中,监狱警察扮演柜台工作人员,教导服刑人员插卡、输密码、取款、查询余额,甚至还教授如何进行网上转账和网上购物。

3.分类归流

“乔司监狱”的释后安置帮教工作体现了分类管理的特点,在对接受出监教育的人员展开综合评估的基础上,依据评估结果,将刑释人员分为重点帮教对象和一般帮教对象,并分别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相应的帮教建议。所谓特殊帮教对象是指无固定居所、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时间监禁导致出监时年龄过大的刑释人员。对于此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者特别为其寻找合适的就业岗位、定期跟踪生存情况并适时进行回访。

(三)四川“锦江监狱”——彰显“监校合一”特色

锦江监狱的突出特色在于它在日常管理中创造性地引入了“学校管理”模式。

1.“学校式”日常管理

第一,改变罪犯称谓,叫“学员”而不是“罪犯”,消解了服刑人员长期监禁后对自己的特定身份的心理认同,强化了他们再次融入社会的自信心与动力。第二,弱化特有外形,换“囚服”为“校服”,以往身着囚服的形象使这一部分人群的形象特定化,让其陷于与外界相隔离的心理困境之中,而平素身着校服则会降低他这种特殊意识。第三,调整考核方法,用“课程考核”代替“劳动计分”,锦江监狱仿照高校综合素质测评,制定了《出监监狱学员奖惩考核办法》,突出了职业技能掌握程度、守法意识巩固程度、重返社会心理意识强烈程度等方面在考核中的作用。

2.“学校式”教学管理

第一,仿照学校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含了宗旨、原则、目标、组织体制及主要学习内容,合理地分配了各种课程的占比及课时周期。第二,仿照学校自编教材。锦江监狱设有教材编写组,有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读本,类似于学校中的《学生手册》;各门课程的应用手册,类似于学校中的基础教材;奖惩考核条例,类似于学校中的评奖评优实施办法,等等。第三,仿照学校整合教学资源。教师队伍的招聘、组织、考核与日常管理由监狱有关部门统一进行,并与外界建立双向合作关系,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担任教师,并送监狱人民警察外出培训。

3.“学校式”毕业管理

第一,过渡安置,与当地大型企业订立“过渡安置”协议,为特殊人员提供特殊安置岗位;第二,监狱招聘,成立“回归指导中心”,负责与外界企业联系,积极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职介机构合作,定期在监狱以大型招聘会或小型招聘专场活动的形式组织招聘。第三,个别扶助,经过以上两步后仍没有找到就业岗位的人员,由“回归指导中心”为其安排个别扶助。

三、出监管理模式的创新性思考

如前所述,三所监狱虽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却是依托充足的经费保障、先进的管理理念而发展起来的,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对于国内其他地区无法直接借鉴适用,因而立足于全国性的普遍特征对未来出监监狱(区)的发展作出宏观性的创新思考至关重要。

(一)树立行刑社会化理念

行刑社会化是为了配合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出现的行刑理念和模式,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必由之路。冯卫国教授指出,“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使刑事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教育改造,并使社会最大程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9]。

出监监狱(区)作为罪犯迈入社会前的最后一个跳板,应起到推动罪犯复归社会的作用,正与行刑社会化的要旨相适,因此必须在出监监狱或出监监区内树立“行刑社会化”理念,将其中所弘扬的“社会力量保障”的核心观念上升成为全监共识和最高原则。

(二)提高国家保障程度

1.法律保障

应当使出监监狱在《监狱法》中有一席之地。现行监狱法中尚无“出监监狱”的规定,虽然在2012年10月,国家立法机关对监狱法进行了修订,但也只是解决了修订后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个别条款如何衔接的问题,并没有涉及诸如出监监狱的设置等内容,因此通过立法的修改与完善确立出监监狱的法律地位是从国家层面进行法律保障的首要任务。

2.财政保障

王明迪老师曾指出,“监狱法虽然明确规定监狱经费‘列入国家财政预算’,但由于我国财政实行的是‘分灶吃饭’的体制,监狱经费主要是由省级财政拨给,有的省财政紧张而无法足额保障,有的省虽有财力但却不重视监狱工作”。可见,经费难以为继一直以来都是监狱的重大难题。尤其出监监狱是以产生社会效益为目标的特殊监狱,资源投入大、设备消耗高,各级地方政府的资金定然无法满足其需求。因此在如今监狱体制改革的背景之下,国家全额财政保障出监监狱的支出,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历史的必然。

3.人员保障

出监监狱与传统监狱相比,最大的进步在于对监管人员的技能要求较高、层次要求多元。然而监狱人民警察的岗位在人们传统观念支配下处于被择业状态,尤其是高质量择业人员所冷落的尴尬地位,这就造成了出监监狱警察岗位供不应求,或者说质不应所求的现象。因此国家必须着力提高出监监狱人民警察的待遇和福利保障。

4.空间保障

通过对这三所出监监狱的实地考察,我们不仅钦佩于其教育改造模式的特别之处,更惊叹于其场地空间与硬件设施的领先水平,但正是这种独树一帜的地位才不得不引发我们关注地区间由于经济水平与观念的差异带来的监狱建设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例如,乔司监狱地处东南,凭借雄厚的财力将监狱空间布局对管理罪犯的效果放大到了最优化程度,然而其他省份,甚至浙江省内其他监狱远没有达到这样的水平。

以某省份为例,全省监狱25所,常年押犯8万人,每年释放15000人,而全省出监监狱或出监监区的容量只能满足将近四分之一罪犯的培训需要,四分之三的罪犯没有经过出监教育中便走向了社会。反映的问题正是监狱空间面积狭小、布局设计不合理,这急需国家在顶层设计上根据各省不同情况制定出统一的出监监区建设标准,其中应包括占地面积、楼层、监舍、罪犯容量等具体内容。

(三)加强“学”“用”结合

出监监狱大多以“职业技能训练”为学习的主要内容,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样的问题:学无法致用,也就是说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所习得的职业技能无法在出狱后的社会中找到用武之地。

现有的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成本较高,纯粹的演练较多,贴近实战少。首先,我们可以根据监狱所在地的市场需求特点找准具体培训项目,使技能培训更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其次,根据出监教育培训课程内容,应当按照生产过程的顺序、工序和服刑人员技能水平高低进行一体化教学设计并安排教学活动。最后,合理确定培训期限。在出监监狱中服刑的人员均为余刑三个月以下的罪犯,三个月的时间里,他们不仅需要学习职业技能,还要学习普通教育以及其他知识,因此可以适度提高培训期间以满足服刑人员的学习需求。

(四)统一规范安置帮教工作

落实安置帮教工作是做好出监犯管理的最后一环,对于推动刑释人员顺利融入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全国大部分地区远远没有达到上述三所监狱的安置水平,主要的问题在于地方政策支持力度不够,与其衔接的社会系统较弱,导致许多地方的安置帮教工作有名无实。在某市的调查中了解到,刑释人员在回归之后,虽然依据狱内习得的本领找到了暂时的谋生手段,但由于整日忙于打工,入职之后便与监狱再无联系,而监狱也乐得省去联系他们所带来的“麻烦”,使得这些人员再一次流离失所时无人问津。

这迫切要求国家制定统一的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办法,或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使地方在统一的国家政策下积极、有序地开展刑释人员安置工作。

四、结语

在行刑社会化的潮流之下,将罪犯出监管理从普通监狱管理中分离出来不仅是未来监狱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监狱向专门化、功能化转变的要求之一。前述三所出监监狱虽然成就斐然,但不具有普适性,而且其大部分做法远未做到尽善尽美,因此我们在总结典型经验的基础之上试图思考现有经验的改进之处并提出合理意见显得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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