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朓,汪帝宇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辽宁 沈阳 110000)
挪用资金犯罪案件与职务侵占类犯罪案件在作案过程、作案手法、作案动机等方面有着很强的相似性,致使该类案件的侦查面临诸多难点。因此,探寻挪用资金犯罪案件的特点,研究制定合理有效的对策,使案件得以“快、好、省”的侦破,将其危害降到最低,无疑是目前经济犯罪侦查的当务之急。
挪用资金案件之所以难以侦破,一个不可忽略的原因就案件的性质难以界定。挪用资金罪与许多罪名类似,在实际操作上较难区分,稍有疏忽就会划分到其他类型的案件上。因此,界定挪用资金案件是侦查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国《刑法》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即为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犯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即“资金”。一般来讲,资金有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汇)、汇票、支票、股票、债券等形式,这些资金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促进经济体系运转的作用。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需要满足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挪用单位或公司资金归个人或外借”两个关键点。主观方面为故意,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从犯罪客体来讲,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侵害对象为公司、企业等民营经济体的资金的,才能被划归到挪用资金犯罪内,否则应当划入其他犯罪类型中。从犯罪客观方面来讲,难点主要在于能否找出证据证明犯罪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原本属于公司、企业的资金挪用到个人名下或借出给他人。由于犯罪行为人大多为单位内部人员,因此其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会与其正常工作轨迹相重叠,在界定和侦查上都应当谨慎行事,避免出现错误。
在犯罪主体方面,挪用资金案件的犯罪主体应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在界定挪用资金案件与类似案件时,应当注重查清犯罪主体身份。如果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那么应当考虑为其他类型犯罪。从犯罪主观方面来讲,挪用资金案件的犯罪分子在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在界定时应当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故意作出挪用资金到个人名下或借出给他人的行为。
近年来,经济的不断发展致使挪用资金案件的涉案金额越来越高,少则数万元,多至数以亿计,金额之大甚至可以影响整个涉案公司的正常运转,甚至将其拖垮。
从涉案人员构成上看,起初犯罪分子主要由资金直接掌管人员构成,而随着公司企业结构的复杂化,公司高层、管理层人员所占比重也逐渐增加。犯罪分子组成的高层化使得挪用资金案件的犯罪手段变得更加智能化,团伙作案手段更加高超,致使侦查难度越来越大。资金的流向也从单纯的从公司流向国内个人账户不断发展成流向其他披着公司的伪装的账户或境外账户中,这也进一步加大了侦查的难度。
1.主体复杂,认定困难
随着经济体的不断发展,挪用资金案件的主体,已经从单一的个人变得极其复杂。早在本世纪初,挪用资金案件的犯罪行为人多为公司或企业的直接管理资金人员,在目标人员定位上较为容易。时至今日,经济组织形式纷繁复杂,较前些年情况更为严峻,犯罪成员已经从单人作案发展成多人协同性作案,人员组成上至管理层、高层领导人员,下至单位、企业普通员工,犯罪团伙人员数量的增加和组成成分的多样化使得案件越发复杂,主体的认定也越来越困难。
2.手段多样,智能性强
近年来,挪用资金案件侵占财物和挪用资金的方式多种多样,从资金流中截流、监守自盗等作案手段屡屡得逞。并且,由于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犯罪分子的法律思维也越来越强,懂得如何更加巧妙地钻法律和公司、企业的制度空子。此外,教育水平的提高也使得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具有专业性,多样化的犯罪手段和犯罪分子的反侦察能力也随之水涨船高。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现行的挪用资金案件不仅仅局限于以往的单纯现金转移模式,网络汇款、游戏代币转卖等高度适应社会潮流的犯罪手段也在逐渐出现。
3.案件具有连续性和隐蔽性
挪用资金犯罪的地点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公司及企业的内部。为避免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其他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往往低调行事,也就使得犯罪行为在没有被他人举报或揭发,并且没有即时对公司或企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很难被人发现。
挪用资金犯罪行为一般具有较强的隐蔽性,难以被人发现,以至犯罪分子一旦得逞,极有可能被贪婪性操纵,继续犯下金额更多的罪行。换句话说,行为人所犯下的罪行会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而变得更加严重。犯罪行为人的手法也会因为有着先前的犯罪作为铺垫,经验越来越丰富,变得越来越娴熟。而且,从时间上看,犯罪案件的发生时间也应当是连续的。两者结合而言,可以按照时间顺序来推出整个连续案件的作案先后顺序,这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的手法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从手法生涩向手段娴熟不断演变。
4.报案具有滞后性
犯罪行为人挪用的资金为了不被他人发现,一般会遵循“先少后多”的原则,并且这个金额在起始时很有可能对整体机构或者公司、企业的运转的影响很小,甚至完全不影响其资金流通。所以在没有认真对账的情况下,很难有人在初期就发现案件相关情况。这也就给了犯罪嫌疑人一段对其极为有利的“空白期”,可以让犯罪行为人有充分的时间转移赃款赃物和销毁有关证据。更为棘手的是,经过这段时间的资金流通,被挪用的资金的去向就会变得更加细碎。这时想要再次着手查找和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就和在案件刚一开始就被发现并开展侦查工作的难度相差甚远。
挪用资金案件的犯罪主体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国家工作人员这个范畴较为固定而且人员构成十分清晰,并且人员信息记录详细,在实际工作中调查案件有关人员的工作量并不是很大,人员成分较为明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个范畴包含着各种各类的人,组成成分十分复杂,侦查中立案审查筛选的步骤十分繁琐,相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筛查工作量大了许多。不仅如此,临时工以及非长时工作人员在公司和企业中占有不可忽视的比例,如果犯罪分子恰为该类人群,那么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工作量就会继续增加。
随着经济组织形式的不断演变,在犯罪行为人的范围确定上复杂程度只增不减。各种公司的管理模式不同,人员安排及人员分配也不尽相同。也就是说,同样一个名称的部门可能拥有不同的职能,这也给犯罪嫌疑人的查找平添了许多麻烦。不仅如此,在司法实践中挪用资金案件的突发状况层出不穷,这在犯罪嫌疑人的确定方面也不断增加着难度系数。
一般来说,挪用资金案件的侦查工作都是紧密围绕涉事公司、企业、单位进行的。围绕着犯罪痕迹等展开一系列的侦查工作,为了取得较为有用的证据资料,往往会深入犯罪地点内部开展搜索行动。犯罪行为人大多为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内部情况及人员往来情况有较为清晰地掌握。也就是说,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时极有可能已经暴露在犯罪嫌疑人的视野当中。综合二者,如果侦查人员直接深入犯罪地点内部开展侦查活动,这种侦查行动势必会被犯罪嫌疑人悉知,“打草惊蛇”引发犯罪行为人的注意,轻则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阻挠,重则会导致犯罪嫌疑人较早开始犯罪证据和犯罪痕迹的清理,导致大量的犯罪相关的资料、证据被销毁、转移或者藏匿。
在公司、企业及各种单位中,其名下的资金存在于多种形式中,这也就意味着,资金流通往往是多种多样的,通过多种渠道在经济体系中流通,这种资金流转方式对经济发展往往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但资金渠道的多元化发展也使得犯罪分子在作案时,能够更隐蔽的挪用公有资金。由于资金分散,犯罪分子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运转,而是在不断的资金流转中慢慢显露出来,或是在犯罪分子一次一次的继续转移资金中崩塌而被人发现。
值得一提的是,犯罪行为人的组成有从公司普通员工向中高管理层发展的趋势。人员组成中的管理层成分不断增大,带来了一个更加严峻的问题,即犯罪分子、犯罪团伙的人际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化。犯罪团伙的人脉资源越广,资金转移的痕迹就越难以发现,并且干扰正常侦查活动的强度会极大地提高。侦查活动承受的阻力越大,侦查工作就难免要大幅提高工作量,甚者被迫中断工作。
对于挪用资金案件来说,证据大多集中在票据、单据、账本以及电脑中存储的数据中。通常来讲这些证据的提取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就能获取全部有用的证据,但是侦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出现疏忽,或者无法抵御来自外界的利益诱惑,有意无意的忽略或者省略了一些法定的程序或步骤,就会导致该证据变为无法使用的证据,致使证据链断裂,影响侦查进度甚至导致案件无法侦破。
此外,挪用资金案件的证据是纸质票据与电子数据共存,因此该类案件的各类证据具有容易被修改、篡改、销毁的特点。而挪用资金案件的侦查工作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往往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在侦查的同时,犯罪分子也在进行销赃和去除犯罪痕迹的行动。如果侦查取证的行动过慢,犯罪分子很有可能已经转移了赃款或者相关证据,使得案件的后续侦查进度减缓甚至无法进行。
在仔细研判案情后,指挥人员应当指定特别行动小组对涉案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固定和备份。特别行动小组负责查找特定款物资金的流向,确定流向个人还是单位,据此判断特定的资金是否与犯罪有关。此外,挪用资金案件具有的强隐蔽性,决定了必须多方共同参与作战。在警方不方便直接介入或介入会引起犯罪嫌疑人注意时,指挥人员应当适当寻求他方帮助,多方联动,协同配合,共同作战,如联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确保涉事公司企业内部的作案人员没有任何逃脱可能,这样会极大地促进挪用资金案件的侦破工作。
对于挪用资金案件的侦查来说,立案审查工作十分重要。挪用资金案件的发现时间一般较案发时间晚,也就是说案件线索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埋没或是变得纷繁复杂。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动用大量精力去调查涉案资金的真实去向,弄清每一笔资金是否被合法使用。不仅如此,立案审查时也应当弄清资金往来时收益方的情况,将收益人的真实面目查出往往有利于案件侦查,有利于更顺利地理清各组织之间关系,从而筛查出犯罪嫌疑人的涉及范围。
立案审查工作并非正式侦查,因此需要秘密进行,侦查人员可以深入案发公司企业等的内部,避免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否则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转移、销毁、藏匿证据,甚至发生自杀行为而徒增侦查工作的难度。随着电脑的普及,纸媒会计资料已经逐步被计算机数据所替代。因此,对计算机上的疑似案件相关内容进行检查时,一定要确保侦查人员对计算机方面精通,避免搜查不全或者错开重要内容。在搜查计算机内容时应着重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从而判断其是否能够熟练转移或隐藏关键证据。此外,挪用资金案件的主体具有较强的职务关联性,很多案件的核心突破点就是资金管理人员,立案审查时应当将重点对象确定在资金管理人员上,查明其在可能的时间段内的活动情况,综合分析目标是否为挪用资金案件参与者。
司法会计是在侦查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调查取证手段,但就目前来说,司法会计的使用率较低,很少有单位会聘请司法会计进行审查工作。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司法会计的成本极高,在一个较大案件处理过程中,司法会计的费用常常要以十万计;二是挪用资金案件的参与人高层化之后,管理层人员为了保住自身位置以及外在面子等,会极力阻挠司法会计工作;三是基层侦查人员不重视司法会计工作,加之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紧缺,致使需要司法会计参与时效率不高,工作周期较长。公司企业的资金流转多渠道化致使非专业侦查人员很难全面的对证据进行搜查,此时就更需要司法会计的参与。实践证明,司法会计工作是推进侦查工作的强有力助手,应当提高司法会计使用率,充分发挥司法会计在挪用资金案件中的作用。
一是合法搜查。搜查证据时,如果行为不合法,或者没有走法定程序,那么所得证据即为无效。这一点对于挪用资金案件是致命的。因为大多数指向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证据材料都是票证或者会计账目等仅存一份的证据,如果该证据被判定无效,那么也就意味着前期工作很有可能功亏一篑。在搜集证据时,犯罪嫌疑人会给搜集工作添加大量阻拦,使得证据搜集工作无法顺利进行。这时,各类手续齐全也是搜查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
二是搜集证据工作应当快速进行。挪用资金案件的证据搜集工作是一项与犯罪嫌疑人赛跑的过程,在开始证据搜集的一刻起,我方就已暴露在犯罪嫌疑人的视野中,此时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准备转移、藏匿或是销毁相关证据资料。因此,搜集证据的速度一定要迅速。在迅速搜集证据的同时,应当按照证据的紧急程度分别搜集,优先搜集那些易于篡改的证据,避免犯罪嫌疑人有可乘之机。同时优先搜集成块的、证明力强的大型证据组,这将有助于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态势。对于细碎的证据应当仔细搜集,争取不落下一分一毫,避免遗落重要证据。在发现可疑物证、书证时,应当及时扣押,避免该类证据被篡改或者损毁。如果会计资料存在疑问,应当及时找到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经济体的不断发展使得公司企业的构成越来越复杂,犯罪分子的组成也越来越趋向于高层化、复杂化。因此,如果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将其个人信息详细登记于公安系统,那么犯罪分子企图进行犯罪的念头就会大大减弱甚至畏惧于牢狱之灾而放弃犯罪。将重点资金管控人员以及重点会计人员信息记录在其管辖公安机关,并指定其为公司责任人。制定企业资金流转定期检查规则,定期向公安机关提交资金流转情况表,在出现问题时敦促公司企业尽快寻找问题所在,查根溯源,将挪用资金犯罪扼杀在摇篮里。定期组织管理层进行情况资金安全情况汇报,并向其明确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为把挪用资金案件发生率将至最低,强化道德教育、进行法律宣传是十分必要的。一是强化道德教育。如制作展板标语、开展社区道德教育讲座等;褒奖资金流转无误的公司,树立模范典型,适当对长时间保持无犯罪状况的公司予以一定的优惠政策支持;建立警示反馈机制,将各种生活中与公司企业员工联系紧密的案例加工制作成宣传片,发挥共鸣和道德警示作用;引导公司文化由当下“趋利化”向“趋德化”转变,逐步改变社会风气。二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如定期到公司对专门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普讲;督促各个公司、企业自行学习相关法律,切实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水平与法律修养,让公司员工知道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行为。通过道德教育及法律宣传,让脑海中产生犯罪念头的人惧怕被人谴责或法律制裁,从而放弃犯罪的行为。
强化合理的资金流转制度,可以极大地规范公司企业的资金流转情况,避免出现资金不清,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确立专人专项专责制度,充分发挥企业自查机制,敦促公司企业内部挑选合适的工作人员作为负责人,出现问题直接负责,责任到人,确保公司资金流转正常,避免资金出现不明去向;确立定期资金核查制度,定期对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结算核查,出现账目不明的,及时展开调查工作来查找负责人,从而确定是账目疏漏还是出现了资金挪用,使挪用资金犯罪刚刚出现势头时就被消灭;强化监管责任,对资金流转出现不明情况的公司企业进行适当处罚,充分发挥各部门监管职能,迫使公司企业内部调整结构、查找资金漏洞根源,促成良性循环;强化资金流转关键步骤权限,避免无关人员介入资金流转体系,确保每一笔资金流转都能提供相应证明支持其合法性。
强化网络作用,发挥大数据优势,是防控挪用资金案件的必由之路。如建设网络智能化公司企业管理结构,规定企业定时上报企业资产情况,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分析,查找异常或空缺之处并进行登记反馈,避免造成损失;利用大数据进行宏观及微观预测,及时预警可能出现挪用资金导致资金漏洞的公司企业,及时阻止已经出现资金漏洞的公司企业事态的继续扩大;利用云端存储技术对以往的挪用资金案件各类信息进行分类存储,在发生新的案件时及时进行案件串并,寻找可能的案件线索。对于已发生的挪用资金案件,则应当及时将各类证据进行备份处理,避免证据丢失和损毁,同时也有助于案件的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