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曼卿
(安庆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契约文书是指记录双方或多方共同协议订立的有关买卖、抵押、租赁等条款的文书,是考察当地商业史的重要资料。《北京商业契书集(清代—民国)》是编者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收藏的四千余件契书中,选出与商业有关者,加以编辑、整理、录入并影印出版的成果,共清代、民国时期契约文书四百件,清代、民国分编两册,各二百件,均按时间顺序编排。且所收契约文书原件图版在前,以存其真;录文于后,方便阅读,为学术界研究清代、民国时期的北京商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但图版中手抄的契约文书受其笔者文化程度影响,夹杂各类俗字和方言口语,且部分文字因字迹不清或纸张年久残缺难以识读,故编者在抄录文书时难免出现缺字可考未补、误注原文与误录原文的现象。本文对此书录文中三种文字讹误进行考释、校正,以期恢复北京契约文书的本来面貌,提高今后北京商业契约文书整理的质量。因笔者水平有限,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编者在凡例中说明:“契约文书中文字磨泐者,录文中以‘□’表示。”[1]经笔者将原件与录文对校,录文中大部分显示为“□”的缺字的确由于多种原因不可考,但仍有部分缺字如方言俗语、专有名词、固定公文行文中的缺字,以及因字形生僻难以辨认所造成的缺字,还是可以补正的。对录文中可以补正的缺字“□”,我们可以采用四种方法进行考证,并补正原文。
1《.咸丰七年(1857)李永祥倒房契》录文:“因自己手□,不能成〔承〕做,讬来人说合,情愿意讲〔将〕本铺卖与刘显祥明〔名〕下永远为业。”[1]111
2.《光绪十一年(1885)高镜泉卖铺面房契》录文:“此房坐落在南城崇文门外金台□院前路南地方……”[1]221
按:上揭录文中的“金台□院”可以依据“院”字初步判断为建筑名,且名内含“金台”二字。在《钦定大清一统志》(卷四)中有明确记载:“金台书院,在京师崇文门,本义学,康熙四十二年(1703)圣祖御书广育群才匾以赐,乾隆十五年(1750)改为书院。”[4]且在当代《北京市崇文区志》中也说明:“金台书院是清代中叶京城内一所规模较大的书院,位于正阳门东南天坛北侧(今崇文门外东晓市大街203号)。其前身为顺天府义学。”[5]所述地点方位与契约文书原文中一致。因此“金台□院”为建筑名,所缺字“□”应为“书”。
1.《雍正四年(1726)海潘儿卖房契》录文:“系整红旗蒙古阿拉那佐领下马甲海潘□因手乏……如有重复典卖,俱有骁骑校并催领仝保……骁骑□克□□、领催泰宁仝保。”[1]5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第一个缺字处位于全契第一句话中。契约文书有第一句介绍立契人身份姓名的惯例,因此“海潘□”当为立契人的姓名。根据契尾落款“海潘儿”可知第一个缺字“□”为立契人姓名的最后一字“儿”。
第二个缺字处“骁骑□”可参考正文中“如有重复典卖,俱有骁骑校并催领仝保”的表述,并且根据《辞海》:“‘拨什库’,清代小吏名。满语,‘催促人’的意思。汉名‘领催’。管理佐领内的文书、饷糈庶务。又有‘分得拨什库’,是佐领的副手,汉名‘骁骑校’。”[6]可知“骁骑校”与“催领”同为清代官名,两词在契约中并列书写,符合契约落款中介绍保人身份的规范。根据这两点可判断上揭录文中第二个缺字“□”为“校”。此后二缺字为人名,因无据不可考。
2.《民国十三年(1924)鸿兴泰房地转移凭单》录文:“京都市政□所……核与本公所规定发给房地转移凭单规则第二条相符,应予照准填给凭单,以资证明。”[1]551
按:上揭录文中的缺字“□”,可先依据原文内“核与本公所规定发给房地转移凭单规则第二条相符,应予照准填给凭单,以资证明”中所提及的“本公所”判断,此处应为“公”。并且有其他与其公文格式类似文件可加以印证,如《北京档案史料》所刊登的《京都市政公所致京师警察复函(稿)》,同样位置的录文即为“京都市政公所”[7],由此可佐证前述结论。
1《.乾隆五十一年(1786)王兆凤卖铺面房契》中一印章录文:“顺天府宛平县,今据黄□□价银贰佰陆拾两正。”[1]25
按:此印章出现在官方已套印规定样式的契纸上,而同为顺天府宛平县契纸的《嘉庆十三年(1808)黄朝梁卖铺面房契》中,在同处出现“顺天府宛平县,今据(空格)名下用价银”[1]41字样,并由此可知上揭契约录文缺字“□□”处为“名下用”三字。
2《.光绪十一年(1885)高镜泉卖铺面房契》录文:“□民间置买房产成交后,该牙眼同填写官发契□□令依限纳税,即有私相买卖不经官牙希图(残缺)。”[1]221
按:上揭契约录文为官方样式契纸上所套印的文字,可参照同书中同为大兴县契稿的《同治四年(1865)杨少农卖铺面房契》原文:“凡民间置买房产成交后,该牙眼同填写官发契稿催令依限纳税,即有私相买卖不经官牙希图漏税者,该牙查明禀报以凭按例究办。须至稿者。”[1]124由此对缺字处和残缺处进行对照补充。
1《.光绪十六年(1890)杜文魁倒铺底契》录文:“开设在前门外西河沿东头路北,门面壹间,道〔到〕底三层,家具俱全,亦无钱债。□准两家永远不许反悔。内有该外□该账目不与杜文魁相干。”[1]259
2《.民国二十七年(1938)俞鹤亭等卖铺面房契》录文:“今将自置铺房一所,坐落内四区西四北大街门牌甲一百四十二号。计瓦房壹间,前代〔带〕仰□挑子壹间。凭中人说合,卖于刘峰亭名下永远为业。”[1]691
3《.民国三十四年(1945)武振魁买房欠价字据》录文:“成约之日,当收到旧业主交来该房契证,计郭姓买契壹张,上手红契壹套,蓝图壹纸,老红契壹套,批余白字贰张,□字壹纸,声请移转收据壹件,共捌件,业经点收清楚。”[1]799
编者在凡例中说明:“通假字、异体字及自造俗字一律使用通行繁体字;错别字在‘〔〕’内注明正字”。因此“〔〕”是编者对于录文中错别字或俗字的注释与校正。在契约文书字迹潦草且夹杂大量方言俗语的情况下,编者的注释也是契约内容研究者对于原文真实含义准确理解的重要参照,因此需要保证注释的正确性,否则会造成读者理解上的偏差。经笔者将原件与录文对校,书中部分录文注释存在着以下三类误注情况。
1.《乾隆二十四年(1759)门廷枢裁卖铺面房契》录文:“言定卖价拾〔实〕足老白银贰佰两整。”[1]13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将“拾足”注释为“实足”,此处不应改注,且理解有误。“拾足”同“十足”,根据《汉语大词典》,“十足”第一个释义即为“成色纯。如:十足的黄金。”[12]第1卷,821而此处“拾足老白银”应按此义理解为“成色纯的老白银”,且在其它文献中“十足”也习见于对金银的描述中,如《世界经济大战:列强称霸之路对中国经济的启示》一书中提到清代中西方货币不同时就写道:“西方银元成色较低,仅为九成左右,而中国白银则是十足纹银。”[13]而“实足”一词在《汉语大词典》中义为:“确实足数的。如:实足三百人;实足年龄。”[12]第3卷,1615可见无形容金银成色的义项。因此录者将其批注成“实足”不符原文。
2.《道光五年(1825)霍七典铺面房契》录文:“原底纸二十一间,因年久坦〔坍〕塌损坏六间,病〔并〕无材料。今立字后,如有坦〔坍〕塌损坏,休〔修〕理上契。”[1]47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将“休”注释为“修”,此处不应改注,且理解有误。虽然“修理”成词,但“修理上契”一句中,“上契”指代前文“原底纸”,而非能够被“修理”的房屋,因此,将其注释成“修”无法说通。联系前文,此处应取《汉语大字典》中“副词。表示否定,相当于‘莫’、‘不要’”[11]150之义,“休理上契”即“不要理会上次的契约”,整句话即可理解成:原底契中已提有六间损坏,而这次立契后,若还有房屋坍塌损坏,不要理会前一次契约所提过的那六间。这样才清楚明白符合原文文意。故无需将“休”改成“修”。
3.《光绪七年(1881)聚和木厂倒铺面房契》录文:“取房钱、碎〔岁〕修、更改房间等情,有本房东招管,不如〔与〕王性〔姓〕聚和厂想〔相〕干……至倒之后,如有后人争论,王性〔姓〕中人一面承管,不如〔与〕识〔置〕主想〔相〕干。”[1]197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将“碎修”注释为“岁修”值得商榷。根据《汉语大字典》,“碎”字有“零星、不完整”[11]2611的含义,而“碎修”一词于租房折或租房合同中习见,如同书中《宣统元年(1909)王松亭租房折(附房东樊文彬诉王松亭违约欠租状纸)》:“如遇坍塌倒坏归房东修理,年终碎修由住房人修理。”[1]399可以理解为“不完整的、零碎的维修”。因此,此处录者无需注释为“岁修”。
《民国三十八年(1949)狄琴荪等卖铺房及铺内家具字据》录文:“言明卖价二厂五蝠〔幅〕布贰佰陆拾疋。原信成号拖欠主顾棺材叁拾肆具(另有详单贰纸,各执壹纸),由新业主信成永记负担,扣除价二厂五蝠〔幅〕布壹佰贰拾疋。”[1]837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两处都将“蝠”注释为“幅”是不恰当的。介绍老北京天桥风土人情的《天桥史话》一书中有相关记载:“旧时北京的官僚、资本家办丧事,往往在殡仪馆闹哄十几天或更长的时间,每天都要摆席招待往来频繁的宾客。而哭丧者亦趁此良机轮流前往即兴号哭,不仅能混碗饱饭吃,而且能得到丧家施舍的孝带子;这种窄长的‘大五蝠布’(印有五蝠商标的粗白布)凑多了以后,即可缝制小褂儿或被里子。由于衣食兼得,故当年在北京曾流传这样一条歇后语:‘宅门里哭丧—一举两得’。”[14]据此可知此处“五蝠”是有五蝠图案的商标名,因此“蝠”不应改为作量词的“幅”。并且根据契约内容,立契人是将五蝠布作为货币等值物进行抵价,而1949年将五蝠布作为货币等值物的作法也可在《中国银行行史1949-1992年》中得到印证:“从1949年1月天津解放至新中国成立的初期,由于人民政权刚刚建立尚未全面开展工作,战争创伤未及医治且有些地方战事仍在继续,交通阻塞,生产下降,物资缺乏,新的金融货币制度刚开始执行,财政困难,国营经济力量薄弱等因素,所以市场物价上扬问题比较突出……折实储蓄业务是在当时人民币尚不稳定、物价剧烈波动的情况下,为了打击金融投机、稳定市场物价、保障群众生活而开办的一种特殊保值业务……它将货币折成实物,将若干实物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折实单位,当时确定的每个折实单位包括元丰牌面粉1市斤、玉米面1市斤、大五蝠布1市尺。”[15]由此可知北京地区在当时也实行了折实政策,而五蝠布就是折实物的一种,符合原契的内容。此处将“蝠”注释为“幅”是未考察当时历史背景信息所致。
我们在查看相关资料时发现其他作者有引用此错误注释的情况,如《外家纪闻—启功先生外祖家的事》一书内引刘小萌《北京商业契约文书的类型与研究价值(3)》的记载:“一九四九年八月狄琴荪、阎毓卿卖铺面房及铺内家具字据载:卖价五蝠(幅)布二百六十匹。”[16]可一并据前述改正。
编者在对契约文书原件录文时,难免会出现与原文不一致的误录情况,产生的原因也较为复杂。经过笔者将原件与录文对校,编者误录原文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民国十四年(1925)张永生租铺底契》录文:“现因本宅无力成做管业……倘期限内不能成〔承〕做管业时……如期满本宅不能成〔承〕做管业,或张永生仍愿续租此铺底房照旧开设管业。”[1]561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有多处将“營”录成“管”,而此四处原文图版皆为“”,明显为“炏”字头。《说文解字·宫部》将“營”字释义为“市居也。从宫,荧省声,余倾切”,篆书为:[17]342。而对“管”字释义为“如篪,六孔。十二月之音。物开地牙,故谓之管。从竹官声,古满切”,篆书为:[17]197。因此从字形上判断此处与原文字最接近的应为“營”。根据《汉语大词典》,“管业”义为“管理产业;管理事务”[12]第8卷,1203,而“營业”有两个义项:“营谋生计”和“职业;工作”[12]第7卷,273。因此两者在词义上有所不同,无论是从字形还是词义都应尊重原文为“營业”。
2《.民国十五年(1926)顾宅卖房定银收据》录文:“候凭单领下后,下欠之款双方兑换两清手续。”[1]577
按:上揭契约录文中的“候”字有误。从字义上看,虽然“候”在《汉语大字典》中有“等候、等待”之义[11]215,但在句中多跟在主语后作谓语,表示等待的行为和过程,不出现在句首组成“候……后”结构,而“俟”在字典中有“等待”含义[11]204,并且可用作“俟……后”,或单用表示“等到……之后”,如同书中《民国十九年(1930)租约底稿》原文“俟租期满后,如不欠房租,及损坏家具装修等情,即如数退还”[1]619中即用“俟”。从字形上看,根据图版原件“”,显示中间无“候”字中一竖,也不符合“候”在各书法字典中的写法。因此此处应为“俟”而非“候”。
3《.民国二十一年(1932)沈吴氏等和解契》录文“以上办法纯系甲方体念乙方寡婆孀妇孤弱可悯,故于让步外,又复给与搬家费。”[1]635
《同治七年(1868)通盛号铁局出倒契》落款:“同中人:双盛楼、阎云龙。”[1]133《光绪十五年(1889)韩林代赔字据》落款:“中人:姚祥安、王秀圃、谢树斋、阎海山。”[1]255《民国二十八年(1939)李德泉限期交铺房字据》落款:“中保人:孙常立、阎魁山、黄松禄、穆久春。”[1]713
按:上揭契约文书落款处皆录为“阎”姓,而原文图版中皆为“闫”。根据《康熙字典·门部》:“闫,《五音集韵》余廉切,音盐。同阎义,俗用。又《正字通》姓也。《说文》有阎无闫,今姓谱分为二。”[18]即“阎”“闫”虽在平常做他义时可通用,但在作为姓氏时,“阎”“闫”并非一姓,因此这三处姓氏应尊重原文为“闫”而不应录成“阎”。
《民国四年(1915)李茂等卖铺面房契》落款:“立卖字人:李蕙子、茂(押)、芬馨(此三组为并列书写)。”[1]13
按:上揭契约文书的正文内容写明:“立卖房契人李茂、蕙、芬(三字并列书写),公仝将自置祖遗安定门内国子监北边路东铺房壹所”,因此实际立契人名字中并不包括“子”“馨”二字。且根据图版,此二字与中间一人花押位置并列。由此可见“馨”“子”二字实为花押,并不是名字内容,不应录入。
通过以上对北京契约文书录文中缺字可考未补、误注原文和误录原文三种文字讹误的讨论分析,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在深入了解北京契约文书的文字、词语、语法、体例、书写格式并联系相应历史背景知识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准确识读契约原文的内容,减少录文讹误并最大程度还原北京契约文书的本来面貌,从而提高研究成果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