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019-03-15 12:33:44史丁元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受让方物权债权

史丁元

(中共铁岭市委党校,辽宁 铁岭 112000)

以新合同法为准则,将新合同法内债权转让蕴藏的法律风险视作研究对象,对现阶段经济市场拥有的债权合法性、债权转让通知、可转让、源自债务者、业务操作以及债权转让导致的权利冲突等风险实施分析,探索当下合同债权转让工作中的本质问题所在,提出对应的解决策略。

经过明晰债权转让的相应涵义在市场金融行业与法律层面的界定,研究在债权转让相关实际操作中,各法律责任主体间存在的相互契约关系和权利义务,辨别应收账款与债权等诸多债务转让工作流程包含的焊接件,并分析工作流程中存在的具体风险与风险形成因素,预估或许会造成的后果,同时拟定相应风险预防举措。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相关概述

(一)合同债权转让的基本含义

现代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环境, 导致了环境条件与竞争手段的复杂化与多样化。 为了维护社会环境的平稳与市场经济的秩序, 我国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债务转让问题, 常常以约束的手段进行调整。 合同与契约是作为一种远古的约束手段在经济发达的今天也仍然是维护现代市场经济平稳有序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成分。 由于东西方社会性质的不同, 因此各个社会背景下的经济市场针对债务转让以及相应让与所属权益等问题,各个国家在发展阶段的差异阶段实施长时间且繁杂的演变,进而衍生出拥有社会性质特征的合同批判形式。

合同债权转让意指转让合同的权利,在我国新《合同法》中指出,合同是身为自然人、平等主体、法人及其他机构之间建设、变更和终止民事权益以及义务关系的重要协议。 收养、婚姻以及监护等相关身份管理方面的协议较为适合应用其他法律文件。 此外,《合同法》指出,依据法律形成的合同对当事者具备法律约束作用。当事者应依据约定践诺其个体应担负的义务及责任,不能私自解除或者更改合同。

依据法律所形成的合同,必然受法律所保护。当事者应遵循公正、公平准则,明确各方义务及权利,依法享有自发签署合同的权益, 任何个体与机构均不可实施非法干预。因而,合同债权转让的本质内涵是在合法的基础上, 具备相关民事权益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 通过行政法规强调的采取书面形式的手段,能够依法委托代理者签订债务转让相关合同。

目前我国对合同债权转让主要是以新 《合同法》作为准则,因此在进行合同债权转让的后续过程中,当事者应依据合同约定全方位践行自身责任和义务。

(二)合同债权转让的基本特征

在合同履行的后续过程中, 债务人本身具有将债务进行转让的基本权利, 而这一权利也作为合同债权转让内容的基础特点之一。 在顺应社会公共利益及相应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避免了合同性质的不同、 当事人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三大限制条件,债务人即拥有转让的权利,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也就是说,债权者拥有的转让权利,受让者随即获取与此债权相对应的从权利。但此从权利若仅隶属该债权者个体的除外。[1]中国新《合同法》中指出,债务者在接收债权转让告知后,其之于让与者享有相应债权。另外,债务者具备的债权在债权转让之前到期或者在债权转让的同时到期,其均可对受让者主张抵销。 债务人员若将合同内所述的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至第三方, 需要经过债权者个体同意。

在当今全球化经济的大时代背景下, 各国法律规定对于在债务关系中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实施债务转让的相应行为表现支持肯定的态度。并且,各个国家出台的相应法律也认同债务人转让的基本权力。 在以往的《合同法》中由于市场经济环境与货币资源堵塞等诸多因素制约,并且,当时针对合同内涵的理解局限在受让方和转让方间存在的契约联系,也由此固定的对债务合同内债务者和债权者间存在的区别进行界定。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加剧,市场中各类经济关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并且具备了多重化、多样化等特点,因而传统的债权人、债务人的责任分属固化已经明显地不适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2]

(三)合同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之间的基本区别

我国当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经济主体针对资产与债务的理念的认知也伴随经济的持续进步而产生巨大变化。 其中,合同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之间的基本区别就是各种经济主体对于债务和资产的观念的思维产生巨大改变的重要例子。 合同债权转让作为保障市场经济稳定以及债务者自由权益的具体呈现,也由此在当今所有具备动产、不动产与知识财产性质的均可划分在财产范围当中, 合同债权转让便自然形成区分物权转让等新手段。

我国新《合同法》当中,不但清晰指出债务者之于合同债权转让具备的自由支配权益, 也清晰指出债务者转移义务, 新债务者可提出原有债务者对于债权者的抗击对方,并提出辩解和说明,以及债务者转移义务、 新债务者应肩负和主债务相应的从债务,但是,此从债务隶属原有债务者个体的除外。

因此现代经济市场中的合同债权转让的概念区别于物权转让而更加贴近资本的形式。 合同债权转让作为现代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市场中的一种重要资产流通表现形式, 合同债权转让的合法化促进了经济市场流通能力。

在财产的转让形式中, 合同债权转让与物权转让之间并无多少区别, 但在实施合同债权转让以及物权转让间依然具有物质等级和权利交付等本质区别。 然而,在物权实施转让相应流程中,以交付或登记的形式进行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财产转化, 因此物权转让之间是以包括了具体形式的资产进行转让。 然而,合同债权转让实质为权利的转让,需要进行交付的形式但需要手续的过程, 因此在进行合同债权的转让时,转让行为一旦生效,相应的合同债权也就即时发生移交。此外,由于物权转让和合同债权转让间方式的差异, 因此双方产生的效力也有所不同。物权转让是对于财产归属的直接定义,在行为生效后便可取得相应财富。然而,合同债权转让即便发生了让与流程, 其取得的路径必须在债务者完成义务后才可落实。[3]

二、合同债权转让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债权合法性风险

合同债权转让流程当中, 债权的合法性风险是呈现债务具备的法律性质的最佳方式。同时,也是债务转让流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针对债务者与债权人之间存在的转让者与受让者的关系而言, 合同债权的法律性质是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关键,对银行、供应商等经济主体尤其如此,被让与的债权人债权合法有效是债务人收取货款的法律基础, 而对于债权的合法性风险主要以债权人所让与的债权为对象对转让债权步骤中在法律层面存在的风险为具体体现。

(二)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

1.未来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风险

我国《合同法》当中并未明晰指出转让出的债权是否涵盖日后产生的债权,因此在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出现了“应收账款是否包括未来的应收账款”的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 而我国在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所下达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体系以及产业的差异,其提出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中国人民银行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规定,应收账款涵盖日后产生的资金债权与其带来的经济利益。中国人民银行在下达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将未来的应收账款归属到可用于债权转让的范畴内。但是,中国银监会于2014 年颁布的第5 号令关于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2 条规定,国家商业银行等有关经济主体应根据自身控制水准以及管理风险,拟定债权指标,规范债权转让触及的范畴。同时,国家商业银行等有关经济主体还应严令禁止不合法的寄售合同以及基础较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进行转让。[4]

2.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

我国新《合同法》当中指出,债务者在接收转让债务的有关告知后,其针对让与人员主张的抗辩,可针对受让者实施主张。此外,债权者可将合同囊括的部分权利或所有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是,若包含下述状况应除外:其一,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实施转让。其二,按照合同性质不能实施转让。 其三,按照当事者约定不能实施转让。

债权人进行第三方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让时,若当事者约定不能实施转让的,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基础协议中进行约定, 不得转让的条款将成为向让与人进行抗辩的理由。 对于该项存在的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矛盾做法, 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 这使得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大大增加。[5]

(三)债务转让引发的权利冲突风险

我国现代经济社会中大多数企业采用赊销的方式进行产品的供应,这一方法使得顾客能够在享受产品服务的同时也对资金保留一定的支配权力,但长期以来,赊销的交易方式不仅给企业造成大量的应收账款,还使得债务转让引发的权利冲突风险加剧。

三、合同债权转让中的防范措施

(一)债权的合法性风险防范

合同债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的行为能否生效是其原因行为决定的——即合同效力的制约,而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由合同的标物所决定的。 因此,债务者和债权者间签署的基础合同是否有效对合同效力产生直接影响, 并且对受让方所产生的债权是否可实现也具有一定影响。 因而,受让方在进行债权转让之前, 应首要考量让与债权的合法性及有效性。[6]

(二)债权可转让性的风险防范

债权存在可转让性风险,风险集中表现为未来债权可转让与可转让约定当事人不可自由让与的债权。 因此,债权存在的可转让性风险集中于以下两个层面: 受让方应充分掌握国家相应规范性文献、法律法规当中提出的规定;实现对日后债权转让的充分理解、有法可依和运用民商法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三)债务转让引发的权利冲突风险防范

明晰合同债权的部分转让及全部转让, 能够有效避免债务转让引发的权利冲突风险。 在我国现代的合同债权发生转让过程中, 在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的基础上,存在以前债务人义务被消除,而债务人对债权人不需要进行任何义务履行的情况, 该义务的承担将向原第三人承担合同中标明的义务进行转变,这象征着原有的合同关系被触及,进而在债务者和债权者间产生新的合同关系。 而全部转让是合同债权转让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7]

合同债权部分转让指的是,在实施合同债权部分转让时,受让者身为第三方参与到合同关系中,并和旧合同中指出的债权者同时拥有债权及对应的诸多权益。 与此同时,受让方在合同内所属关系便成为另一个债权人。 然而,旧合同本身便涉及多数人的债务与债权。 有关第三方在区分合同债权时拥有的债权是依据合同约定内容享有债权,还是依据债务关系所共享的连带债权, 通过明确合同债权的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能够有效避免债务转让引发的权利冲突风险。 在我国新《合同法》第一编总则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第八十六条明确指出:“债务者转移债务后, 新债务者应担负和主债务相对应的从债务。 但是,此从债务隶属原有债务者个体的除外。 ”[8]

四、结束语

以新《合同法》为准则,加强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署转让协议存在的法律效应。 在实施合同债务转让流程当中, 转让者和受让者间应将合同债权转让产生的新合同视作法律生效的根本依据,并使其契合新《合同法》当中针对转让者和受让者提出的行为要求。明确合同债权的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不仅能够避免债务转让引发的权利冲突风险, 还能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由于债务混同的原因而导致合同失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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