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 玲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青少年工作系,北京100089)
2018年10月28日网传“G1402次列车发生疑似猥亵女童”的视频引起媒体和网友高度关注,该行为是否构成儿童性侵害引发社会激烈讨论。其实,自2013年5月海南一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曝光后,已经有多起影响恶劣的儿童性侵害案进入公众视野,包括南京南站猥亵女童案、重庆某父亲长期性侵两名亲生女儿等。2013年6月1日,全国各地百名女记者联合多家媒体发起“女童保护”公益项目[注]2013年,全国各地曝出多起14岁以下女童遭遇性侵案例。全国各地百名女记者于2013年6月1日联合京华时报、人民网、凤凰公益、中国青年报及中青公益频道等媒体单位发起“女童保护”公益项目。2015年7月6日,“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升级为专项基金公益项目,设立在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下。“女童保护”项目以“普及、提高儿童防范意识”为宗旨,致力于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以下简称“女童保护”),重点关注14岁以下儿童性侵害行为。自2014年开始,“女童保护”每年发布全国媒体公开曝光的儿童被性侵案统计报告和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该项目近五年的统计结果均显示,我国儿童性侵害案件居高不下,对儿童造成极大危害。如何保护儿童远离性侵害,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儿童性侵害 (child sexual abuse) 又称儿童性侵、儿童性虐待。在我国法律概念上对应的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在儿童保护领域里,通常使用的“儿童性虐待”,是指对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性接触,它与身体虐待、忽视和情感虐待一起构成“儿童虐待”。鉴于我国法律对14岁以下儿童受害者有特殊保护的规定,结合相关学者的研究,本文的“儿童”特指14岁以下未成年人,“儿童性侵害”是指“任何人为满足其性欲或其他目的,侵犯不满14周岁儿童的性权益,实施的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强奸,猥亵,嫖宿,引诱、组织、强迫儿童卖淫,向儿童传播淫秽物品,以儿童为题材制作淫秽物品及以其他方式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1]。
以“性侵害”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查询,发现关于“性侵害”的研究始于1990年,早期研究以翻译、介绍国外文献为主。2003-2012年,关于性侵害的研究论文共有165篇。自2013年开始,研究成果数量大幅上升,2013-2018年共有337篇,其中关于“儿童”的性侵害研究占“性侵害”整体研究的41%(见图1),学者们从不同学科(主要聚焦于法学)对儿童性侵害进行了研究,多为对儿童性侵害现象的描述,或者对相关法律进行法理上的探讨,缺乏整体性综合研究,另外,对问题和解决路径之间的关系探讨不多。
图1 2003-2018年中国知网关于“性侵害”研究的分布情况
鉴于此,本文重点分析2013年以来我国14岁以下儿童性侵害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资料和数据来源包括“女童保护”2014-2018年发布的公开报道的儿童性侵案件,同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媒体曝光、公益机构的非官方统计、其他研究者的统计数据和相关实践报道。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我国儿童性侵害案件存在着发现难、取证难、定罪难的情况,再加上社会认知、隐私保护、传播等诸多主客观因素,造成儿童性侵害事件难以被完全公开报道和统计。虽然被公开曝光的案件仅是冰山一角,但从中也可以大致分析出当前儿童性侵害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对策。
“女童保护”统计显示,2013-2017年期间,每年公开报道的14岁以下儿童被性侵案件为125-503件不等,平均每天曝光0.35-1.38起(见下页图2)。从数据上来看,2014-2017年公开报道的儿童被性侵害案件的数量均大幅高于2013年,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和媒体对儿童性侵害事件的关注度提升了,另一方面也说明儿童被性侵问题的严重性。另有数据显示,2013-2016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 782件,平均每天7.4起,按性侵案的隐案率比例1:7来推算,每天实际发生儿童性侵案件大约在50起左右。犯罪学研究显示,导致性侵犯罪是多因素的,克服人性弱点、让性侵犯罪不发生的难度是相当大的[2],所以关键是要对儿童进行保护。
图2 2013-2017年媒体公开报道的儿童(14岁以下)被性侵案件数量
1.女童是主要受害群体,男童受害比例有升高趋势
2017年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案例中,遭遇性侵人数中女童人数为548人,占比为90.43%;男童遭遇性侵人数占比为9.57%,这一比例较2016年的7.58%略有升高,该比例在2014年仅为2.34%。由此可见,近5年来,男童受害比例有升高趋势。由于性侵男童更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当性侵男童案件发生后,周围的人甚至不相信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我国刑法原本只有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规定,缺乏对未成年男性的保护规定。对此,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废除嫖宿幼女罪,扩大了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范围;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改为强制猥亵罪、侮辱他人罪”,填补了刑法中关于未成年男性被性侵规定的空白。
2.受害群体中7-14岁的小学生居多
“女童保护”数据显示:2014年,在726名标注年龄的受害者中,1-6岁的有107人,7-10岁的有294人,11-14岁的有308人,后两者合计占总数的84.91%,这一比例较2013年同期(81.15%)上升了3.76%。2017年,在606名14岁以下受害者中,受害者年龄最小的仅1岁,7岁以下的65人;7-14岁合计占总数的85.71%。由此可见,儿童性侵案件受害者的最大群体为小学生。因为年龄越小,越容易信赖他人,越容易被侵害者哄骗和恐吓,对性和遭受的性侵害越是无知,反抗行为和反抗能力越弱小,侵害人对受害人的掌控能力相对更强,故小学生往往成为作案者的首选目标。
鉴于儿童年龄小、自我保护能力弱,我国加大了对儿童的保护力度以应对儿童性侵害案件的频发。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3]规定:对不满12周岁儿童予以绝对保护,加大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儿童保护力度。考虑到儿童性侵害发生时,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能力不足,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未来的长期权益,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者年满18岁之日计算,为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长大以后提供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针对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差、案发后处理能力弱、不能及时报案和保护证据的情况,部分地区开始试行强制报告制度,要求与儿童工作相关的人员在发现儿童性侵案件后及时报告。例如2018年11月无锡市出台《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意见(试行)》,指出“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强奸、猥亵、虐待的需向民政、教育、卫生主管行政机关报告备案,同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此外,通过司法保护全覆盖的方式,将儿童纳入到司法保护体系中。2015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第6条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中有无人照料的未成年人,或者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并协助未检部门介入干预”。该规定将检察机关的司法保护对象从以前的刑事检察工作中的涉罪未成年人,进一步扩大到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检察机关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未成年人,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全覆盖。
3.监护缺失的儿童更容易受到侵害
“女童保护”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公开报道的儿童性侵害案件中,有272起案件是在监护缺位、施害者临时起意的情形下发生的,占全部案件的54.08%。北京市司法工作人员分析近年来的性侵儿童案件成因显示,绝大多数都是因监护缺失导致的施害者临时起意,而非有计划的蓄意犯罪。其他调查显示,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留守女童受害者多;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女童受害者较多。林萍等人利用循证研究的方法,系统分析了导致未成年性侵行为发生的各种原因,发现家长监护不力是未成年女性遭受性侵害的首要原因[4]。
针对留守儿童与父母长期分离,缺乏亲情关爱和有效监护、容易遭受不法侵害的问题,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首次针对留守儿童提出“强制报告机制”,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在“强化监护干预机制”部分,明确指出“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积极作用,着力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全社会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全面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农村留守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尤其是性侵害。
1.熟人作案为主,家庭成员性侵占比上升
不同研究显示,在性侵儿童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为60%-90%不等。“女童保护”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7年公开报道的378起性侵儿童案例中,明确表述人际关系的有349起,其中熟人作案209起,占比59.89%;陌生人作案140起,占比40.11%。这是近5年统计的公开曝光的案例中熟人作案占比最低的一次,熟人作案占比最高的是2014年,达87.87%。2017年明确人际关系的209起熟人作案案例中,占比从高到低依次为教师(含辅导班等)占34.45%;邻居(含同村)占24.40%;家庭成员(父亲、哥哥、继父、祖父等)占15.31%;亲戚(含父母的朋友)占4.78%;另有其他生活接触关系的占21.05%。其中家庭成员涉案较2016年的10%有较大幅度上升。
针对家庭成员性侵占比上升,尤其是监护人性侵儿童处置难的问题,两高两部于2014年12月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监护侵害行为,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性侵害……”,将性侵害未成年人列为首项最恶劣的监护侵害行为;第35条规定,对性侵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第40条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这些规定有效地解决了儿童在家庭内部受到性侵害的法律问题。
2.施害人男性为主,身份多样
儿童性侵害案件绝大多数施害人为男性,少数为女性,也存在同性性侵情况。施害人年龄从十几岁到七十多岁不等。龙正凤等人以近十年来121件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案件的司法判决书为研究分析样本,发现40-60岁年龄段教师实施性侵的比例占到分析样本总数的70.84%[5]。此外,农村老年男性是儿童性侵案的主要作案群体之一,需要引起警觉。
儿童性侵害案件中的作案者身份多样,既有政府官员、教师、医生,也有洗车工、校车司机等。近年来,校园性侵案件频发,龙正凤等人的研究显示: 在教师性侵未成年人学生案件里,小学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的案件最多,占性侵案件总数的75.2%;其次是课外培训教师,占性侵案件总数的10.74%;最后是中学教师,占性侵案件总数的6.61%。
针对教师性侵案件占比高的情况,2013年9月,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和全国妇联联合出台《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教职员工管理,严格教职工从业资格审查,加强对教职员工的品行考核,对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2018年6月,重庆市教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建立“严格的教职员工从业禁止工作机制、招录准入机制、侵害学生行为发现强制报告机制、学校临聘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制度和新生入学开设预防性侵法治必修课制度”。
3.作案地点以学校(含培训机构、托管中心)和住所为主
“女童保护”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儿童性侵发生在学校(培训机构、托管中心)的比例为29.67%;发生在受害者住所的占23.58%;发生在施害者住所的占24.39%;发生在户外(上学路上、广场等)的占17.07%。在非学校环境下,作案地点多在被侵害人或侵害人家中或出租屋内。
另外,学校内部性侵场所还可以分为在教室、教师寝室和办公室内等。龙正凤等人的研究显示: 教师性侵未成年学生犯罪高达76.85%的案件发生在校园内,教室是主要的犯罪发生地,高达52.89%,其次是教师宿舍以及教师的居住处,占21.49%;教师的办公室位列第三,占比为16.53%;校园的偏僻处也是犯罪的高危发生地,如学校的水房、电表房、空置的房间、教学楼顶等地,占比为7.43%;不容忽视的是教师利用家访之机,在公交车上、咖啡馆以及旅社实施性侵的比例也达到了4.95%。
为了保证校园等儿童所在公共场所的安全, 2013年10月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强制猥亵,罪加一等。该条文表明了国家对儿童性侵案件从严从重处理的决心和态度。
4.方法以诱骗和恐吓为主,网络性侵问题值得警惕
在校园性侵案件中,高达95%的案件是侵害人利用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身份胁迫、引诱未成年学生。在教室以各种“关心”为借口实施性侵的比例最高(31.4%)。其次是教师以单独留下来补课、检查作业、背书、帮忙改试卷等将学生叫到办公室、宿舍借机实施性侵,比例为23.97%。除此之外,教师以家访的名义趁学生家长不在家而实施性侵占到了12.40%。 社会作案特点是施害人利用儿童贪玩、贪吃、害羞、胆小、单纯、没有警戒心等特点,以玩具、食物、玩耍、问路、给零花钱等手段诱骗女童到其住处或隐蔽处进行性侵,或者直接采取强暴方式。作案后,作案人又往往以恐吓、欺骗或给予好处的方法,使受害儿童不敢声张,不敢或不好意思告诉父母。此外,被媒体曝光的2017年儿童性侵案例中,有6起与网络密切相关,主要包含网友约见儿童后性侵、通过网络聊天拍摄儿童裸体视频、哄骗儿童拍摄色情视频后上传网络牟利等类型,需要引起高度警惕。
5.多次作案、一人性侵多名儿童案件的比例高
“女童保护”数据显示:2014年一人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案件达78起,占15.51%,2017年该比例超1/4;2014年一人多次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累犯案件为135起,占26.84%,2017年数据显示性侵者多次作案占31.75%。与2014年相比,这两项的比例均有大幅上升,这说明了性侵儿童案件的隐蔽性,在没有外界干预的情况下,作案者不会自动终止。
研究表明,犯罪一般是“低自我控制”与“犯罪机会”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儿童性侵案发生一般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较强的环境可掌控性(即犯罪机会);二是薄弱的性道德意志(即低自我控制)。通过相关案例及文献分析发现,导致作案人员实施性侵行为的原因主要有:内心空虚、寂寞无聊、性饥渴、性刺激、双重人格、道德观异化、恋童癖、迷信、处女情结以及临时起意等。
针对以上问题,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以上条文表明了国家对儿童性侵案件问题的重视态度。
性侵害严重危害儿童生理、认知、情绪、行为和社会性等方面的正常发展,并给受害者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带来长期的影响。生理层面,可能由于过早的性行为而使儿童的身体器官受损或功能丧失,如生殖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早孕、流产、感染性病,从长期影响上看,可能导致癌变或不孕不育等,给被害人的一生带来影响。精神和心理层面,遭受性侵害后,被害儿童通常会表现出恐惧、不安、自闭、做噩梦,出现精神问题以及成年后适应社会困难等。行为层面,儿童可能会对自己产生扭曲的看法,产生羞耻感,做出自残、自伤行为,或因为性侵害后进行模仿,让性侵害蔓延扩展或产生攻击性的行为等。因儿童期被性侵,导致成人后抑郁自杀的台湾女作家林奕含认为:“世界上最残暴的屠杀不是集中营式的屠杀,而是房思琪式的强暴。”
为了严惩儿童性侵,2015年5月《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发布,第1条规定,“要严厉惩处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嫌疑人1.9万人,起诉2.7万人,在一定程度上对性侵儿童的犯罪行为产生了震慑力。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儿童性侵问题不容忽视。对儿童性权利的特别保护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针对儿童性侵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美国对性侵害儿童犯罪的防控主要从完善法律体系、保护儿童司法权益、严格学校责任和加强家庭保护等方面展开。这些经验可以作为构建我国性侵害中儿童保护对策的借鉴。结合我国国情,联系现有儿童性侵害中已经开展的儿童保护实践,本文提出以下对策。
性侵儿童是一种深受道德谴责和违法的社会现象,性侵对儿童和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受害儿童甚至一辈子无法摆脱阴影。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织密法网,加大儿童性侵犯罪打击力度,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加大儿童性侵施害人的违法成本和代价,用法律的威慑作用减少儿童性侵行为发生。
性侵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之一,在家庭内部发生的儿童性侵害行为是对儿童身心最严重的残害行为,对于性侵儿童的监护人,必须以儿童利益为最高原则,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规定,即“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依据第23条规定,即“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时受理并转移儿童脱离危险处境。《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宣告了家庭事务不再是个人私事,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畅通了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渠道,使家庭成员尤其是儿童面对家庭暴力不再孤立无助,为家庭领域内儿童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犯罪主体表现出利用职业犯罪和多发、再犯率高的特点。为预防教师等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特殊工作人员对儿童实施性侵、美国建立了性犯罪历史审查制度,允许有关机关使用国家犯罪信息数据库对学校工作人员进行指纹查询。宾夕法尼亚州于2014年通过了《停止教育者性侵,不当行为和剥削法案》,将犯罪历史审查的具体职责下放到学校层面,要求学校对应聘者进行犯罪历史审查,禁止学校雇佣基本信息不详或有性侵记录的人员。在我国,从业禁止制度颁布之前,《刑法》很难实现对性侵害儿童犯罪的有效规制。《刑法修正案(九)》中从业禁止制度的颁布弥补了这一空缺,从业禁止制度中的预防本位可以实现对性侵者的特殊预防。建议对与儿童有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应建立相对严格的从业禁止工作制度、招录准入机制和法治教育培训制度,对于实施性侵者应当首先考虑适用从业禁止。
针对儿童性侵害案件发现难、干预难、取证难、定罪难、监督难的情况,国际上普遍采用“强制报告制度”,该制度是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共同预防和减少儿童虐待事件发生的重要手段。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暴力超越了年龄、地点、宗教、种族和收入层次的界限”,深刻折射出人性的阴暗面。“暴力也发生在一些儿童应该安全的地方,比如家里、学校和社区。越来越多的暴力发生在网上。”[6]因此,针对儿童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弱、案发后的处理能力不足的情况,建议各地积极推进针对儿童权益侵害的强制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的完善,动员全社会力量保护儿童免受性侵害,促使儿童性侵害事件得到及时发现和处理。
儿童性侵害对儿童即时的与长期的影响受到社会文化、披露机制、性教育、父母的支持、创伤的交互影响和个体应对策略等因素的调节[7]。儿童性侵案件中,除了严厉惩罚施害人以外,对受害儿童的保护和救助同样重要。一是强化司法保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保护和救助儿童被害人,保障儿童被害人各项合法权利,包括保护儿童的隐私、推广儿童性侵案件“一站式”询问工作机制等,避免儿童受到二次伤害及社会舆论对其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建立受害儿童特殊关爱的救助保护制度。健全评估帮扶机制,对被害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保证儿童遭受性侵害后获得及时、专业的救助,为其家庭解决一定的后顾之忧。
儿童性侵的保护工作,需要多方合作,运用各种方法,切实保护儿童健康成长。一是坚持从源头抓起,筑牢基础防线。学校要重视性安全教育,提高预防和应对措施,加强防范,建议将新生入学开设预防性侵法治必修课制度化,构建学校、家庭和社会多元主体的性侵害儿童犯罪防控机制。二是需要综合治理,对侵害行为实现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受伤害儿童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对儿童性侵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保存相关证据,评估儿童受伤害程度,为儿童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三是完善儿童保护服务网络,建议相关部门设立儿童专门机构,不断完善政法机关、政府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儿童保护的工作体系,为儿童构筑一个强大的保护网。2019年民政部设立了儿童福利司,专司儿童福利儿童救助保护;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第九厅,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这些机构的设置对中国儿童保护事业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更有利于开展综合救助,落实国家监护责任,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我国儿童性侵害现实挑战了原有法律法规的局限性,针对儿童性侵害存在的问题,我国密集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织密法网。关于儿童性侵问题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多部门,需要多方合作、社会群众广泛参与,建立儿童保护网络是预防和减少儿童性侵害发生的基础,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