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律师 张兆利
某砖厂欠农民李大爷工资共计4.5万元一直未付。不久前,李大爷的老伴儿住院要做手术,急等钱用的李大爷向砖厂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立案当日,经原告申请,法院做出先予执行裁定书,对砖厂的部分成品砖予以查封变卖,变卖款先行支付了原告的工资。
律师点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该条款的主要特点就是案件虽已受理,但尚未经法庭实体审判而做出实体裁定,责令义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权利人履行义务,该裁定一经做出立即执行,其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条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从而保障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生产秩序。本案例说的就是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