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晓虹,朱 平
(1.安徽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2.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利益问题是个体和社会生存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物质利益关涉人的生物性的肉体存在,精神利益关涉人的社会性的价值存在。“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们对精神利益的追求将会愈来愈迫切,实际需要也越来越高。”[2]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精神利益的比例、比重和份额将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增长和提高。然而由于精神利益的内在性、隐蔽性等特点,精神利益在现实生活中遭遇物质主义、享乐主义和消费主义等的挑战,精神利益研究的迫切性提上日程。研究精神利益,一方面是发展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需要。
精神利益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对自身精神需要的自我意识、自觉追求、自我满足以及实现,以及与此相关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的总和。精神利益的内容结构是一个具有多维度、多层次的集合体,从内容结构上来看,精神利益包括求知型、愉悦型、和谐型和信仰型;从价值层次结构来看,包括生存性精神利益、享受性精神利益和发展性精神利益;从主体结构来看,包括为个体精神利益、群体精神利益和民族精神利益;从价值本质上来看,有积极健康的精神利益,也有消极低俗的精神利益。
利益概念经历了一个由以“肉体生存”即“活着”为主要目的的物质利益,到以“体面生存”即“有尊严的活着”为主要目的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并存,再到以“自由生存”即“快乐和幸福的活着”为诉求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相互渗透和融合的历史过程。这三种不同阶段和水平“生存”的发展逻辑,就是由物质利益主导到精神利益主导再到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融为一体的历史过程。从总体上看,当代中国人已经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即走出“活着”的历史阶段,开始进入“体面生存”即希望“有尊严的活着”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的典型特征就是精神利益“登场”并与物质利益相交织、相交融。
相比较精神需要,精神利益概念的提出何以必要?从需要和利益的关系看,需要是人对自己匮乏状态的一种意识和认知,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和模糊性,强调的是人的内在欲求和人的行为的内在动因。利益不仅包括需要的内在欲求和动机,还包括社会条件和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由于精神的内隐性和不可测量性,精神需要带有更大的主观色彩和模糊性。精神利益把人的精神需要、精神生活理解为是人的利益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了精神需要的客观现实性和不可剥夺性。精神利益使“虚无”的内在主观意识的需要变成了“真实”的客观外显的、具体的现实存在。物质利益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精神利益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人们首先必须住、穿、吃、喝,然后才能从事艺术、科学、政治、宗教等等。”[3]当物质利益得到基本满足时,精神利益逐渐进入人的视野,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低到高。一般的规律是,物质利益满足的程度越高越充分,精神需要就越迫切,精神利益的内容就越丰富、层次趋向就越高。
精神利益概念的提出是时代发展的应有之义和个体社会发展更为高级的价值诉求。当生产力的发展一旦使人们摆脱了物质匮乏的生存压力,物质需要就不再是人们的主导需要,安全、友爱、尊重和自我实现等精神性需要就必然会如春笋怒发般地涌流出来,精神利益在整个利益体系中比重成分越来越大,越来越趋于主导地位。同时,精神利益越来越渗透、融合到物质利益之中,单一、纯粹的物质利益将越来越少。随着经济的发展,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不局限于仅仅的物质需求,逐渐地渗透着审美、舒适、情感和象征等精神性因素。例如钓鱼本来不过是捕鱼谋生的一种手段,可现在已经发展为娱乐手段,成为人的一种休闲方式和兴趣爱好。精神利益渗入物质利益既是精神利益本身生长和发展的证明,也是其存在的基本方式。
内生性。“人的精神需要就像人体需要维生素一样,没有意识、理性、意志等精神活动的生命就是缺乏人性的动物的生命。”[4]物质利益保障人的生物性生命存在,精神利益规定了人的价值性社会存在。“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当物质需要的满足处于匮乏状态时精神需要往往是被遮蔽的;当物质需要得到基本满足时,人对安全、尊严、友爱、荣誉和自由等精神需要就开始萌发、生长。每个人都有一定的精神利益,区别仅仅在于出现的先后、在利益总体中的地位和所能达到的层次的不同。
隐蔽性。物质利益表现为客观的物质实体,主要包括衣食住行,保障人的生物需求和物质生活。精神利益看不见摸不着。它具体表现为人们的安全感、荣誉感、幸福感、自豪感和成就感等情感方式和体验样式。“如果说物质利益是一种显性利益的话,那么,人的精神利益则是一种隐性利益。”[5]当物质利益受到损害,比如住房狭小、缺衣少食,这些现象一目了然。而当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只有通过认真细致的观察和沟通才能了解。因为主体的心理活动、思想状况和精神状态等隐藏于心,无法直观看到。正是因为精神利益的隐蔽性,精神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容易被忽视和边缘化。
共享性。物质利益的满足和实现,是以物质的占用和消耗为基础和前提的。物质资料的短缺性和有限性使得物质利益的实现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知识、信息、文化和人际环境及其关系等精神资料的潜隐性、边界模糊性和巨大的弹性张力,使得精神利益的满足和实现具有交互性、分享性和共赢性。正如中国古人所云:“曰:独乐乐,与人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人。曰:与少乐乐,与众乐乐,孰乐?曰:不若与众。”(《孟子梁惠王下》)个体的快乐是狭隘的,快乐是可以分享的,分享的快乐才是真正的快乐。
高层次性。相比物质利益的实现感受的单一性、满足的短暂性、体验的感官性,精神利益的实现具有感受的丰富性、满足的持久性和体验的巅峰性。物质利益的实现表现为肉体感官的满足,饥而欲食,寒而欲暖,是短暂的快感。精神利益的实现通过对知识、情感、道德、审美和生活意义的追寻,是丰富而持久的快乐。正如马斯洛所言:“人们从真、美、效率、优秀、正义、完美、次序、合法等最高价值实现的促进中获得满足。人们在这种满足中有时会更加迷狂、心驰神往、体验到更加高级的幸福”[6]117,即人生的高峰体验。“高级需要的满足能引起更合意的主观效果,即更深刻的幸福感、宁静感,以及内心生活的丰富感”[6]63,相比物质利益追求的功利性、资源的匮乏性和享用的排他性,精神利益具有追求的自主性、发展的持续性和快乐的共享性。精神利益的追求使得主体达到真、善、美的和谐,是人的更高层次的利益。
精神利益是一个客观事实,精神一旦成为利益,就成为客观的普遍的人们自觉自愿的内生性的行为动力和选择。精神利益的提出具有丰富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从理论方面来说,精神利益概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利益理论。精神利益概念的提出丰富了利益的内涵。近年来,利益研究受到学术界高度重视,关于利益主体、利益协调和利益表达机制等研究形成了相当丰厚的研究成果。但迄今为止,学界使用的利益概念仍多局限于物质利益。虽然精神利益问题已经引起学界的关注,而对精神利益的研究与其现实发展和实践需要相比,却显得相对薄弱和滞后。
精神利益的提出丰富了利益的内涵,同时也引起利益与道德关系的重新解读和再认识。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在“利益是道德的基础”这一命题。显然,这个判断的合理性是建立在利益即物质利益这一约定俗成的理解。一旦把精神利益引入利益的范畴,这个命题就可能面临着质疑和挑战。[7]从表述的严谨性上看,以上命题中的“利益”应表述为“物质利益”。精神利益提出之后,作为道德基础的那个利益,是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抑或是两个利益的总和或抽象?其实,无论利益发展到什么阶段和层次,物质利益都是不可或缺的,都是构成高级需要和利益乃至全部利益的基础。笔者认为,不管上述命题中的利益是否表述为物质利益,它都是也只能是指狭义的利益即物质利益。作为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这一命题不能动摇。精神利益的提出没有改变,只是充实和丰富了这一命题的内涵:物质利益不仅是作为观念(思想)上层建筑之一的道德的基础,也是作为利益发展高级阶段和层次的精神利益的基础。后者是前者合乎历史和逻辑的延伸,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彻底性的理论表现。此外,精神利益引发的广义利益也被植入这一原理之中。包括精神利益在内的广义利益也正是马克思恩格斯在《神圣家族》中一个著名论断:“既然正确理解的利益是整个道德的基础,那就必须使个别人的私人利益符合于全人类的利益。”[8]
经济价值。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心理、情感、文化、艺术审美和自我实现等方面的精神需要要求更多。在当今消费社会,消费正从实用层次走向象征层次,人们往往借助物质消费手段来实现某种精神利益。精神利益的出场,为精神文化产品及其商品化、市场化提供了理论根据。当我们仅仅承认人的精神需要的时候,对这一需要的满足路径往往更多地诉诸于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并流露出对文化事业市场化改革的怀疑和抵制。精神利益的提出,肯定了精神消费和交换的合理性,扩大和明确了精神利益实现的主体特别是个体和自我的责任。精神利益的理论确认,无疑是对已经存在并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及其产品和市场的助推器。精神利益对物质利益的渗透性也将促进高文化品位、高附加值的新产品的开发,这对促使物质产品的提质增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精神文化产品和渗透了更多精神文化内涵的物质产品是未来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
政治价值。精神利益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生力量。价值观是价值主体利益的意识形式和观念表现,核心价值观则是价值主体核心利益的意识形式和观念表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中华民族对自身核心和长远利益的理性共识或“最大公约数”,也是中华民族最根本、最长远、最具有生命力的精神需要、精神诉求和精神利益。价值观在内容上包含物质利益,但在形式上却属于精神需要和利益。精神一旦成为利益,就成为客观的普遍的人们自觉自愿的内生性的行为动力和选择。精神的利益化从普遍性上真正实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化,并将在思想和行动上将这一客观存在的民族利益内化为国民的精神需要。
道德价值。思想道德建设与精神利益在根本上是相通的,精神利益的内生性、自觉自愿性,从而生发的精神自觉活动正是思想道德建设追求的目标和理想状态。当人们普遍把精神利益化,成为自己的自觉追求,那么乐于助人的慈善、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会得到蓬勃发展,社会道德风尚、精神文明程度会大大提高。
精神利益和道德同属于社会意识,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同步性。在个人利益和他人、社会利益兼顾和统一的意义上说,精神利益和道德具有同样的善的价值。因此,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精神利益在人的利益追求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高,当社会大多数成员关注精神利益并成为主导利益的时候,从理论的可能性上说,会对社会道德风貌产生积极的影响。另一方面,随着教育和整个社会文明程度包括道德境界的提升,也必然增强人们对精神利益的普遍关注和追求。精神利益有助于推动社会慈善、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的志愿服务正在蓬勃发展,特别在青年群里中倍受热捧。通过志愿服务,可以感受到精神利益实现的满足和充实,比如意义体验的丰富性、社会关系的高和谐性、体验强度的高峰值性、社会影响的高层次性、再发展再实现的可持续性等。青年志愿服务已经成为当代青年喜爱和接受的精神时尚。
法治价值。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伦理道德对社会法治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伦理道德为主体内在守法和真正的善治提供前提和滋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为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德治是法治的基础和依据。道德是法治社会生成的正当性根基,是法制价值实现的社会基础,是法制系统实施的维护力量。德治是良法善治的基石和保障。精神利益中的道德信仰为依法治国提供精神和信念的支撑,道德规范对社会长治久安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道德教化为公民内在守法和真正的善治提供前提和滋养,领导干部重德力行为实施良法善治提供示范导向。我们要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以治理道德环境为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精神利益观念和意识的逐步增强将促使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不断健全和完善。精神利益的理论自觉和观念登场将进一步增强司法实践中对人的精神权利和义务的维护和保障。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乃至知情权、言论权和选择权等在人的权利和义务观念中的地位将逐步提升,甚至会超出对金钱、财产的关注和追求。精神利益观念和意识的逐步增强将促使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不断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