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软文其本质就是广告。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不过,两年多时间过去了,新媒体广告软文不标明“广告”的问题仍十分普遍。
2018年3月,相关调查机构对2012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97%的受访者遇到过阅读一篇新媒体文章,直到最后才发现是广告软文的情况;对于这种广告软文,56.1%的受访者表示反感。
根据《广告法》,广告违反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在现实中,很少有新媒体平台因此受到处罚。法律被束之高阁的背后,折射出传统监管对于新媒体广告软文的力不从心。
新媒体广告软文戳中监管软肋,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受众反感的问题,更造成违法广告的泛滥,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少违法广告混杂在新闻资讯中,很容易让读者以为是真实的新闻信息。新媒体广告软文不是法外之地,监管亟待升级换代,堵塞漏洞。一方面,有关方面应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所有“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软文都列入广告范畴,增强基层执法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监控,在新媒体平台增加违法广告“一键举报”功能,实现对新媒体广告的全天候全方位监管。此外,提高对发布互联网虚假广告行为的惩处力度,将涉事新媒体平台纳入征信黑名单,倒逼其自觉守法,爱惜羽毛,不做違法广告的推手。
(张淳艺文,摘自《北京青年报》2018年10月22日)
(本专栏与中广联《中国广播电视理论动态》编辑部合办,
栏目编辑:聂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