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 李铮然
前段时日,自媒体网文《甘柴劣火》引发网友刷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主要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此文章是否属于“洗稿”,是否侵犯新闻版权?
紧接着,当事双方在网上进行了一场隔空“对话”,让此事进一步发酵:“自媒体时代就可以不采访不花成本,躺着吃别的媒体的报道了吗?”“财新网提供了关于武威事件火荣贵的一部分事实,但是不等于它可以垄断新闻事实的传播。”……
那么,新闻作品是否享有版权?如何合理使用才不算侵权?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再次被置于舆论风口。
首先,需要先界定一下何为“洗稿”。关于“洗稿”,百度上是如此描述的:“洗稿”就是对别人的原创内容进行篡改、删减,使其好像面目全非,但其实最有价值的部分还是抄袭的。
但是,从法律上看,“洗稿”属于侵权的一种吗?网文《甘柴劣火》背后直指新闻作品版权的争议。首先是有关时事新闻作品是否享有版权、权利边界如何界定的问题。然则,随着全媒体时代来临,新闻版权纠纷此起彼伏。
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作出了保护规定,但并未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新闻作品。由于二者在法律上未明确区分,则容易混同,从而造成合理使用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一些自媒体薅了传统媒体创作的时事新闻作品的“羊毛”。
有观点认为,网文《甘柴劣火》引用了大量传统媒体的深度调查,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也有人提出,向公众发布的时事新闻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自媒体对传统媒体文章的二次传播并非照搬照抄,而是有独立思想及评论的二次传播。
有学者分析指出,“时事新闻”并不等于“时事新闻作品”,后者应受著作权保护,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有权利限制,是否涉嫌侵权有待司法实践的具体分析认定,相关立法应明晰有关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
那原创作品,著作权法上的时事新闻是指那些不满足独创性要件的纯粹事实性消息,例如格式化的会议报道等。由于不具备作品构成要件,自然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新闻报道的类型是多样化的,有一些是纯粹的事实性报道,有一些可能是评论以及调查类的新闻等。一些较为简单的事实性消息,可能只属于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对时事新闻的使用就不属于‘洗稿’。”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如是认为。
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认为:“新闻报道的类型是多样化的,有一些是纯粹的事实性报道,有一些可能是评论以及调查类的新闻等。一些较为简单的事实性消息,可能只属于时事新闻。而时事新闻是可以‘合理使用’的,对时事新闻的使用就不属于‘洗稿’。”
郑宁还认为,真正的“洗稿”,是指改变了表达,但是照搬思想性内容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却认为,“洗稿”有很多种形式,有人工洗稿,甚至有人工智能洗稿。最拙劣的洗稿就是“复制粘贴”。“在电商平台上搜索‘洗稿神器’,会出现大量商品信息。运用这类‘洗稿神器’,只需输入主题,再起一个耸人听闻的标题,就可能拼凑出一篇‘十万+’。”
“而借助于相关信息的‘高级洗稿’往往有大量事实重合,是否属于‘为了评论而借鉴他人内容’较难界定。”朱巍认为,《甘柴劣火》一文的作者未及时有效地标明引用文章的出处,且引用的部分过多,不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关于评论时“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况,所以这样的稿件涉嫌洗稿或侵权。
朱巍表明,新闻著作的版权,除了合理运用的规模,其他的未经答应的运用就是“剽窃”,它直接侵害了别人的著作权。“新闻著作的版权在特别运用的状况下,应当明示符号出处,给予原作者尊重,而不能把别人的采访阅历、进程变成自己的,这也是广义上著作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的延伸规模。”
诸多争议,均起因于我国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与时事新闻作品并未明确区分,而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表达,不是思想。所以大部分“洗稿”等于是打了个法律的擦边球。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进一步改进。虽然相关司法解释已有相应补充,但司法解释、司法判例和法律条文之间仍有一定距离。希望法条能够进一步修改,明确时事新闻、时事新闻作品、新闻评论、夹叙夹议等各类形式的作品之间的边界及版权权利。
改进著作权法规定,或许是肃清自媒体时代,网络乱象的必经之路。
事实上,对原作者最好的尊重是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道德,支持原创,反对任何形式的“洗稿”,既尊重了别人的劳动成果,也能让更多的原创作品呈现在公众的视野。
朱巍表示:“调查记者写作一篇深度调查报道非常耗费精力。但在现在的市场环境下,传统媒体记者完成作品后,一旦变成热点,就会吸引个别自媒体借助现存稿件,有时候甚至添加想象,拼凑成爆款稿件。”
“许多自媒体品牌做得很不错,而且在努力创新。但也有一小部分从业者,滥用了自媒体的权利,利用传播优势蹭热点,甚至成为‘自媒体打手’,利用自媒体对企业及个人进行勒索。”朱巍说,自媒体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有的放矢加以规范,最基本的要求即遵守民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公共安全,尊重他人人格权、知识产权。
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网信办2017年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相关资质。如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时政类新闻的报道、评论,分为两类资质,一类资质媒体,能够采编、转发;二类资质媒体不能采编,但可以转发。
然而,目前我国有的微信公众号作为自媒体,却没有新闻资质,不但不能采编刊发时政类新闻信息,而且连转载的资质也没有。
虽然,我国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新闻版权加大了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打击力度,积极保护原创,但是,现在相关的司法维护还并未十分完善。其中一个原因,法官对于司法实践的理想状态,有自己的理解。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把控程度,有些地方会把控得比较严格,有些地方把握的尺度比较松。有些地方会认定更高的赔偿额,有些地方会倾向于降低赔偿额的标准。对于是否触及洗稿与抄袭,很多法官表示,需要详细剖析、比对,依照著作权法维护表达但不维护思维,也就是说触及的现实自身谁都有权力去写作,可是在表达进程中,假如仅仅比较初级的“洗稿”行为,就构成侵权。但假如归于在既有现实基础上的二次创造,就不归于侵权。
“要加强对新闻伦理的监管,让媒体人对新闻职业的追求不至于渐行渐远。”朱巍说。如果纵容这种行为,确实会给那些辛苦做原创的媒体造成很大的打击,只有让媒体人提升自我意识,加强职业道德,以原创为荣,以“洗稿”为耻,让更多的原创作品得到尊重。
与此同时,相关的行业协会也应加强职业伦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对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才能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尽管自媒体如今刚起步,诸多不完善,却应当理性对待自媒体。“现在是媒介融合的时代,自媒体更加灵活,市场营销能力更强,但传统媒体拥有一批专业的制作、生产、采编新闻团,遵循新闻专业主义,能发布原创性的、具有深度的不同题材新闻。所以二者要进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郑宁说。
朱巍则认为,可以进行自媒体模式创新,如付费阅读模式,不论成果,知识产权变现让新闻更有价值,让新闻工作者更有尊严。付费可以减少广告,而减少广告意味着新闻报道更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