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

2019-03-11 02:21张惠芳
时代法学 2019年1期
关键词:适用范围犯罪案件手段

张惠芳,彭 聪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一、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诱惑侦查,是指刑事侦查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暴露其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注]龙宗智.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探讨[J].人民司法,2000,(5):28.。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应付犯罪形势日益复杂化、隐蔽化、组织化的背景下,诱惑侦查手段已经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侦查措施。在侦查实践中,诱惑侦查主要存在“犯意引诱”“机会引诱”“数量引诱”“双套引诱”等类型。作为成文法国家,我国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注]2013年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内容:“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注: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原151条改为第153条)。首次在立法上正式认可了诱惑侦查(诱惑侦查属于“隐匿身份实施侦查”)这一特殊侦查方式的合法性,但禁止“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可是法条对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仍然没有任何规定。其实,从2000年开始,理论界就一直对诱惑侦查存在的正当性进行追问,尽管我们已经在容许诱惑侦查适用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共识,但也不能就此忽视诱惑侦查不当使用所存在的种种风险和不利后果。目前来看,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已成常态,而且诱惑侦查措施适用案件类型范围比较广,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一趋势存在的隐患。为了从源头上遏制诱惑侦查的滥用,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问题就应尽快解决。本文以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为研究对象,梳清理论界关于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争议,同时以裁判文书为视角分析诱惑侦查在实践中适用范围的具体现状,力图为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规制路径提出行之有效的设想。

二、 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理论之争

要想从源头上规制诱惑侦查的适用,合理界定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便成为一个关键性问题。到目前为止,虽然还没有出现一篇对诱惑侦查适用范围问题进行专门性思考分析的学术论文,但学者们在提出构建诱惑侦查体系时也都对确定其适用范围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总体而言,理论界在诱惑侦查适用范围问题的探讨上莫衷一是,现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争议:

争议一:诱惑侦查适用范围是否必须以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为前提

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诱惑侦查适用范围必须以严重社会危害性案件为前提。例如,有学者认为诱惑侦查适用的犯罪类型应属于触动国家社会利益、公共安全基石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其依据是:诱惑侦查属于一种特殊的侦查措施,只有为避免更大利益受到损失时才可以实施[注]马可.论诱惑侦查的适用与法制规范[J].江苏社会科学,2017,(1):164-165.。

然而,也有少数学者不认为只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方能适用诱惑侦查措施。有的认为,为寻找犯罪人可以使用诱惑侦查手段[注]马滔.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5):72.。还有的认为,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应当按照利益权衡方法斟酌处置,并不必须以严重犯罪案件为前提[注]龙宗智.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探讨[J].人民司法,2000,(5):29.。

争议二: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是否应当局限于无被害人案件

有部分学者认为,诱惑侦查只能针对无被害人的公诉案件,因为对有被害人的案件进行诱惑侦查危险性太大,不能保证人身“诱饵”的绝对安全[注]吴丹红,孙孝福.论诱惑侦查[J].法商研究,2001,(4):30.。又如,有学者指出:由于特情侦查手段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可以对其范围严格限定在特殊重大危险的无被害人犯罪上[注]薛培,郑家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诱惑侦查:默认现实抑或法律规制——以四川省成都市W区、X区及J县为研究样本[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3):97.。再如,有学者认为,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极易侵犯公民权利的特殊侦查措施,要坚持最后手段原则,而有被害人的案件,侦查相对比较容易,基本上可以通过其他侦查措施来侦破,因而不符合这一原则[注]魏汉涛,郭建龙.主观还是客观:诱惑侦查合法性的标准[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31(5):73.。

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将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局限于无被害人案件值得商榷。有观点指出,迄今为止,还无法断言诱惑侦查在无被害人案件的侦查中滥用危险系数低,而在有被害人案件的侦查中滥用危险系数就高。而且实践证明,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恰当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同样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注]何雷.诱惑侦查规制路径研究——以我国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一款为研究基点[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2):92.。还有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当案件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类型时,为了维护社会安全和保障多数人的权利,诱惑侦查的适用并不以无被害人为前提[注]王红兵,周清水.诱惑侦查的价值分析及法律规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12):34.。

争议三: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是否禁止政治性犯罪和职务性犯罪的案件

对于政治性犯罪、职务性犯罪的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诱惑侦查进行侦破一直是学界在诱惑侦查适用范围问题上争议的重点内容。

目前而言,绝大多数意见倾向于禁止诱惑侦查手段对政治性、职务性案件适用。有学者明确指出,利用诱惑侦查侦破的案件必须是“极少可能被政治所利用的犯罪”,如果将诱惑侦查的手段用来侦破政治性或职务性犯罪案件,极易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波及面过大,损害政权形象和政治稳定,使干部人人自危,形成一种所谓政治恐慌症等等[注]王彬.冲突与平衡:诱惑侦查与人权保障的法律分析[J].河北法学,2006,(5):128.。还有学者认为在政治性或者职务性案件中使用诱惑侦查可能会成为政治打击的手段,服务于陷害异己的不正当目的,故应当禁止适用[注]何家弘,龙宗智.诱惑侦查与侦查圈套[A].证据学论坛·第三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

另外有些学者持不同看法,诱惑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当限于交易型犯罪,这里的“交易型”是指犯罪人之间存在广义上利益交换关系,包括贿赂、国家秘密与安全类犯罪等[注]〔14〕程雷.诱惑侦查的程序控制[J].法学研究,2015,37(1):165-166.。对诱惑侦查手段在政治性、职务性案件中适用持包容态度的学者,其理由一般是认为诱惑侦查的适用要以利益的衡量和现实侦查的需要为标准,不能一味地禁止诱惑侦查在政治性、职务性案件上的适用。

争议四: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是否限定于具体、特定的犯罪案件类型

在分析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必要条件之后,大多数学者都认为为了防止诱惑侦查扩张适用,应当将适用的对象与范围采用列举法加以明确规定,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应当落实到具体、特定的犯罪类型上。譬如,有的学者主张诱惑侦查适用范围应当限于交易型犯罪并列举了具体罪名类型〔14〕。又如,有学者指出,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案件至少包括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等[注]张凯.我国诱惑侦查相关制度的反思与规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02.。

另一方面,也有少数学者认为不应当具体确定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犯罪案件类型。这些学者认为具体的刑事案件千变万化,一些重特大、疑难案件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及时破案,而且对社会存在现实与潜在的巨大危险,明确哪几类案件适用诱惑侦查,虽然可以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但是罪名的确定并非意味着社会危害性的确定,因此应当保持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张力与现实性是适合的选择[注]田宏杰.诱惑侦查的正当性及其适用限制[J].政法论坛,2014,32(3):115.。

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解决的是这一制度能对哪些案件适用的问题。而对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诱惑侦查的界定标准,也就是诱惑侦查适用的具体条件,这是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确定的前提。我们从上述理论争议中可以看出,究竟哪些案件可以适用诱惑侦查并非是讨论的重点,更多的是对于确定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界定标准即适用条件的争论。但是,这些争论并没有跳出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思考内容,对诱惑侦查适用条件的研究也就是在思考如何确定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

三、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实践特点及问题所在

(一)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实践特点

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诱惑侦查的适用情况究竟怎样?诱惑侦查适用范围呈现出怎样的特点?哪些犯罪案件中适用诱惑侦查措施比较频繁?诱惑侦查适用范围是否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分别以“诱惑侦查”“特情引诱”“犯意引诱”为关键词,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布[注]本文搜索的案件判决书的起止日期为2007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19日。所有与之相关的案件判决。然而,并非以这些关键词搜索到的案件判决全都属于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之列。因此,笔者仔细阅读了搜索到的所有案件判决,排除重复以及不存有诱惑侦查[注]此处筛选是否存在诱惑侦查使用的基本立场是:不论案件判决书中存在的是合法的诱惑侦查还是违法的诱惑侦查,该案件都属于存在有诱惑侦查的适用。适用的情况,从中筛选和整理后得到了5279份判决(数据参见表1),据此总结出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具有以下实践特点:

表1

1.诱惑侦查的适用以毒品犯罪案件为主

通过对上文提及的方式搜索出的5279份案件判决整理分析后,笔者发现:实践中诱惑侦查的适用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中,此类案件判决有5203个,约占总数的98.56%,而其他案件有适用诱惑侦查的总共76个,仅占全部案件判决的1.44%。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会议纪要规范毒品犯罪中诱惑侦查措施的适用,这也从侧面佐证了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中的常用性。

2.诱惑侦查的适用不以案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为前提条件

实践中,诱惑侦查适用并不以案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为前提条件。一方面,诱惑侦查适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容留、介绍卖淫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中。如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年受理的杨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指出:“杨某最后一次介绍卖淫属于特情引诱”[注]北大法宝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1973刑初2200号[DB/OL]. (2016-12-09) [2018-05-20].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2d4506341eecd3b5b0721fe4b936e9bfbdfb.html?match=Exact.;又如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杨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判决书中认定:“本案有特情介入”[注]北大法宝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137号[DB/OL]. (2015-09-01)[2018-05-20].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9c96b03bd3815c6ec17e2f422a4dff93bdfb.html?match=Exact.。另一方面,在案情轻微的发票类、假币类和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案件中同样存在适用诱惑侦查措施的现象。如2016年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葛某某持有假币罪一审判决书中指出:“被告人葛某某持有假币的行为,存在特情引诱的情节。”[注]北大法宝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豫1722刑初40号[DB/OL]. (2016-02-26) [2018-05-20].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ae7ffbe8f794e818865870c1aa984c80bdfb.html?match=Exact.

3.诱惑侦查主要适用于无被害人犯罪案件

从整理总结出的案件判决中可得知,诱惑侦查在实践中主要适用于无被害人案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购买、运输、出售假币罪以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销售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等无被害人犯罪案件是诱惑侦查适用案件的绝大多数。同时,即使适用的数量较少,诱惑侦查在实践中也出现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非法经营、盗窃、敲诈勒索等一些有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如2013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金某某敲诈勒索罪二审裁定书中存在有诱惑侦查的情节[注]北大法宝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浙杭刑终字第240号[DB/OL]. (2013-04-19) [2018-05-20].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65235e8ab9c2b266c7ecafdb722ac3c9bdfb.html?match=Exact.;又如2016年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某某、梁某某、苏某某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中,其存在有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的情况[注]北大法宝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湘09刑终149号[DB/OL]. (2017-02-15) [2018-05-20].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686c97a652bbd85ba6b1d1f7b966d1f0bdfb.html?match=Exact.。

4.政治性、职务性案件几乎没有适用诱惑侦查手段

学界对政治性、职务性案件是否可以适用诱惑侦查手段仍有分歧,可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与诱惑侦查有关的案件判决进行整理后发现:没有一例与政治性、职务性有关的案件判决存在诱惑侦查手段的适用。在以“犯意引诱”为关键词搜索出的案件判决中,有1个贪污贿赂案件和1个渎职案件与诱惑侦查相关,但经过仔细阅读分析后发现,事实上这两例案件中并不存在诱惑侦查的适用现象。

5.诱惑侦查适用范围没有具体确定的标准

根据整理出的案件判决可以发现,实践中诱惑侦查的适用并没有一个具体确定的标准。如前文所述,诱惑侦查并非仅仅适用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案件,案情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等案件中也存在诱惑侦查适用的情况,如2014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某伪造身份证件罪一审案件[注]北大法宝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海刑初字第1916号[DB/OL].(2014-09-22) [2018-05-20].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5462dded2eeff3c81c93cd245037040bbdfb.html?match=Exact.和陈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案件[注]北大法宝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海刑初字第646号[DB/OL].(2014-04-18) [2018-05-20].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548af3cdd20d3ce9399d875f4b554f67bdfb.html?match=Exact.。同时,即使绝大多数存有诱惑侦查手段的犯罪案件属于无被害人的案件,但是实践中也存在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有被害人案件的侦查中使用诱惑侦查手段的现象。

(二)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现状的问题所在

基于裁判文书的角度观察诱惑侦查的实务现状,笔者发现诱惑侦查在适用范围上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扩张性。从横向上来看,诱惑侦查不仅仅在毒品案件中频繁适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类犯罪以及侵犯财产类犯罪、容留介绍卖淫罪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中也发现有诱惑侦查手段的存在。以时间为轴,从纵向上看,根据对裁判文书网上存有诱惑侦查的案件判决书进行整理分析后发现,近年来诱惑侦查的适用率呈一个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次,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任意性。根据实务观察,笔者发现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界定标准,诱惑侦查似乎可以出现在任何案件的侦查中。如前文表1所列,即使在使用次数上存在差异,但诱惑侦查在14种犯罪类型中都已出现,这就说明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范围的任意性。

最后,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混乱性。很明显,诱惑侦查在实务中既出现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也适用于无被害人的案件中;既存在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案件中,也在轻微社会危害的犯罪案件中频繁适用。诱惑侦查适用范围没有一个确定的界定标准,这导致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在实务中呈现出一个混乱的状态。

总的来说,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扩张性、随意性和混乱性等实践问题造成了其呈现出一个无序的现状,而这一无序现状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立法上对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界定模糊。2013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151条仅仅间接地肯定了诱惑侦查的合法性,而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内容并没有提及。细数所有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法律文件,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纪要文件规定了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相关内容,而且这两个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而仅是司法文件,其法律效力极低。实践中诱惑侦查的适用缺乏具体确定的规范指引,导致诱惑侦查可以在任何案件中出现,这是诱惑侦查适用范围无序现状形成的根源所在。

其二,滞后的司法理念加剧了诱惑侦查适用范围无序状态的形成。对于公权力,应当是法无授权即禁止。既然法律一直没有规定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而仅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毒品犯罪诱惑侦查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规定。那么,在这种立法情况下的侦查机关应当谨慎地对待自己的权力,应当对诱惑侦查手段在其他犯罪案件中的使用有所保留。可是,为了打击犯罪,司法人员往往会选择更有效率的侦查方式,而诱惑侦查的优势条件就使其成为侦查工作尽快侦破案件的偏好。因此,诱惑侦查便随时可能会出现在各种犯罪案件的侦查之中,其适用范围就自然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标准。

其三,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界定在理论界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诱惑侦查究竟是否应仅限于无被害人案件?是否只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案件才属于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之内?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是否应当明确具体?理论界在诱惑侦查适用范围问题上一直未能达成共识,没能及时有效地提出合理意见,没有认清侦查实务中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病症所在,这给本就模糊的立法规制与无序的司法实践又新添了许多尴尬因素[注]张惠芳.毒品犯罪诱惑侦查问题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3):79.。

四、规范诱惑侦查适用范围之设想

在实践中,诱惑侦查适用范围呈现出一个无序的现状,进一步说,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界定并没有一个具体确定的标准。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诱惑侦查是一把双刃剑,我们不应忽视其适用范围在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危险趋势,应当重视诱惑侦查适用范围存在着的随意性、扩张性和混乱性等隐患。有极少数学者认为,如果诱惑侦查拘泥于少数几种案件,恐怕不能适应于灵活多变的侦查实践[注]何雷.域外诱惑侦查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156.。然而大多数人持反对意见,法治国家应当审慎考量诱惑侦查的适用原则,合理限定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极力避免因警察侦查权过分膨胀而损及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注]施鹏鹏.诱惑侦查及其合法性认定——法国模式与借鉴意义[J].比较法研究,2016,(5):60.。在中国,侦查机关在司法职能配置中又属于强势地位,故侦查权的使用应当严格监督和控制。因此,立法者应当审慎对待诱惑侦查,坚持只有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方可使用,确保实现诱惑侦查科学合理的有限适用。

如前所述,法律规范的模糊、司法理念的滞后、理论学界的争议是实践中诱惑侦查适用范围扩张性、任意性和混乱性的无序现状产生根源。因此,尽快理清司法实务中诱惑侦查适用范围问题的实践困惑,在合理确定诱惑侦查适用条件之后,明确诱惑侦查适用的具体犯罪类型是解决诱惑侦查适用范围问题的关键所在。

总体而言,诱惑侦查问题全由立法文件来解决是不现实的,在当前的法治现状和司法环境下,应当结合立法与司法解释来实现对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规制。一方面,通过立法严格明确诱惑侦查的适用条件;另一方面,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将诱惑侦查适用范围限定于具体、特定的犯罪类型。

由于诱惑侦查自身具有欺骗性、主动性、诱导性的特点,诱惑侦查被滥用的后果不容小觑,诱惑侦查适用范围的确定必须有严格的条件要求,具体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求:第一,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必须限定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案件上。如果不将诱惑侦查的适用限定在严重犯罪案件上,侦查机关会以效率考量为先而偏好使用诱惑侦查手段来侦查案件,这将养成司法工作人员的侦查惰性,阻碍侦查工作的进步。诱惑侦查毕竟是特殊侦查措施,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只有重大犯罪才值得诱惑侦查的适用,这一条件已成为各国的共识。譬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强调卧底侦查仅适用于重大犯罪[注]〔30〕〔32〕程雷.秘密侦查比较研究——以美、德、荷、英四国为样本的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291.372-373.405.;又如,荷兰刑事诉讼法典体现了重罪原则,卧底侦查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法典条款所涉及的重罪,而对于其他的轻微犯罪,不能适用卧底侦查〔30〕。第二,诱惑侦查的适用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不能对所有案件予以使用,其适用必须对相关利益进行权衡,只有为了避免更大利益受到损失时才能实施。在英国,卧底侦查手段的使用要考虑其与通过该手段预计达成的结果之间成比例的问题,这一权衡过程需要考虑该手段与相对方的侵害程度、可能影响到其他人的利益情况,与使用该手段的必要性之间是否成比例[注]庄乾龙.境外卧底侦查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214.。第三,适用诱惑侦查的犯罪案件应当具备特殊性,一般是指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危害较大,隐蔽性较强且使用常规手段难以侦破的案件,主要是指无直接被害人的犯罪类型。如果犯罪案件使用常规手段侦破难度较小或者犯罪不具备隐蔽性,那么直接留给普通侦查手段侦破案件即可,无需动用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无被害人案件往往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但是也存在部分有被害人的案件需要诱惑侦查手段方能及时有效侦破的情况,如系列盗窃、强奸、抢劫等侦查捕获犯罪嫌疑人较为困难的案件。这一要求在国外诱惑侦查规制设计时也一直被重视,比如说在英国,对于乔装侦查的适用原则,限于“采取其他侦查手段难以获取犯罪证据的案件”〔32〕。

根据我国当前的犯罪形势,依照前文所明确严格要求的条件,可以将诱惑侦查的适用范围界定为以下几种犯罪类型:(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严重毒品犯罪;(3)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4)严重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案件;(5)伪造货币或有价证券案件;(6)严重走私犯罪;(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侵害重大法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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