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上海市委专职副主委 胡 卫
当前,国家大力支持“互联网+”新业态创新。广泛兴起的“互联网+教育”,促进了更多优质教育惠及广大老百姓。“在线教育”实现了最新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教学的有机结合,极大丰富了教育资源,满足了人们实现个性化学习需求,引领了教育模式创新。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在线教育用户使用率为20.1%,2017年在线教育市场规模达1734亿元,并将长期保持18%左右的复合增长。
在“在线教育”快速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在线教育还处于行业发展初期,存在一些先天不足,尤其是制度建设滞后、行业监管缺失,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约了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表现在:
一是专门化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早在2000年前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暂行管理办法》等为数不多涉及在线教育的管理制度,都已过时或被取消,当前有关在线教育的专门规章制度可谓空白,行业发展某种程度处于无章可循状态。
二是行业准入标准整体性缺失。现有一些涉及互联网经营服务的行业标准或政策性规定较为零星分散,相互之间规范不一,导致在线教育行业准入门槛很低,出现了许多无资质、师资水平低且教学内容低劣的在线教育机构,办学乱象频繁发生。
本刊记者周烨/摄影
三是行政部门对市场监管乏力。由于分工不明确,导致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加上治理手段极其单一,面对无序迅猛发展的在线教育行业,尤其是对服务器设在异地甚至境外的在线教育机构,现有行政管理体制既没有足够的管理力量,也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四是在线教育的质量参差不齐。总的看,国内大部分面向中小学生的在线教育机构,多以从事应试教育为主,部分机构直接照搬国外教学内容,且在教师聘任、教材使用和教学管理等方面较为混乱,尤其一些无专门资质、未经核准或备案的外教从事在线授课,某种程度还存在意识形态管控上的风险。不仅如此,一些在线教育机构直接采用网上注册收费形式,还不时发生财务纠纷乃至卷款潜逃等恶性事件。
当前,我国教育正全面迈向信息化2.0时代。以信息化驱动我国教育现代化,必须切实发挥“互联网+教育”的引领作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切实把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做实做好”的重要指示精神,建议相关部门尽快推出专门性举措,推动我国在线教育规范有序发展。
建议一:尽快研究制定在线教育法规政策。在全国网信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进依法治网。为此,针对在线教育的监管问题,相关部门应加强立法,逐步修订和完善涉及教育、互联网和文化传播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出台专门针对在线教育的管理办法,确保在线教育行业的发展和治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指导、规范和督促相关教育企业坚持依法办学,增强责任意识,维护市场秩序。
建议二:完善在线教育办学资质准入制度。一是由国家层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在线教育机构的概念界定和准入标准,如明确举办者资质、服务器地点要求等。二是明确要求招收幼儿园、中小学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活动的在线教育机构应取得相应教育资质。三是明确要求在线教育机构应聘用具有资质的教师、外教实施线上“一对一”等形式的教学,并应在易得途径告知学生及家长授课教师的任课资质情况。
建议三:切实加强底线管理和风险防控。一是实施在线教育机构教材备案制,教学内容实现至少12个月的可回溯,以提升在线教育机构办学的合法性、合规性。二是教育部门要通过教育督导、随机检查等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在线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方向的监管,坚决杜绝有悖于国家教育方针的课程和教学内容。三是要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教育部门、网信等部门间要加强联动协同,开发专门网络筛查工具,对涉黄、暴利及涉及意识形态表述不当内容进行“敏感词”筛选,以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建议四:着力建构在线教育综合治理网络。一是尽快厘清政府部门间的工作职责和管理边界,同时采用负面清单形式,明确行业禁入内容和底线要求。其中,互联网资质管理应由国家新闻出版署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工负责,而办学许可、日常管理及教学督导等应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是建立健全办学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在线教育机构风险防控首要责任人制度,确保在线教育机构网络平台所提供教育内容的合法性和法规性。三是要打造即时、开放的监管平台和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在线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畅通举报、申诉渠道,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压缩违法违规办学空间,同时实施白名单制度,树立一批规范办学典范,营造良好办学生态。四是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机构参与制定行业自律准则、行业标准及认证体系,加强行业自我约束,推动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