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制度的省思

2019-03-09 11:29龙益
大经贸 2019年12期
关键词:行政诉讼司法独立

【摘 要】 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作为一种新的司法管辖模式。其旨在解决行政案件中司法地方化问题。浙江、广西等多地法院早在新行政诉讼法之前就已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试点,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试点的深入,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行政干预仍然存在、诉讼成本增加等, 要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建议建设行政案件便民网络平台及专门的行政法院。

【关键词】 相对集中管辖 行政诉讼 司法独立

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月发出的法〔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所谓行政诉讼集中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通过统一指定方式,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行政诉讼集中管轄制度具有如下的特征:

1.需要上级法院指定。最高院发布的《通知》指出,在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试点相对集中管辖,通过上级法院指定的方式,将部分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交由其他基层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的管辖并不能由基层法院自己决定适用,而是上级法院指定适用。

2.行政案件的跨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实现了行政案件的异地审理,行政案件不再由其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是交由某一区域内指定的集中管辖法院进行异地审理。对非集中地基层法院而言,不再享有对当地行政案件的审判权。

3.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新探索。我国行政诉讼法 中“原告就被告”是一般性的管辖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管辖审理。而实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会让被告所在地的基层法院失去本地行政案件的管辖权,行政案件交由上级指定的特定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和审理。该制突破了现行原告就被告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是为更好优化行政司法资源配置等作出的行政管辖制度的探索和变通。

二、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取得的成效

1、有助于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消除行政区划与司法区划基本重合所带给法院行政审判的阻碍,法院亦可从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中逐步加强自身独立审判能力与积极性,案件审理周期降低,能够公正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树立法院的权威。

2、有助于审判人员业务能力的提高,裁判标准的统一。在我国具体的行政审判工作中,由于案件数量少,我国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过程中积累的审判经验相当有限,造成了我国行政审判队伍的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集中管辖制度实施以来,集中管辖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相比之前会不仅数量增多,新型复杂案件也会不断出现,会对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和审判专业化水平的提升有重要作用。

3.一定程度减少行政干预,行政机关执法变得规范。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实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机关对集中管辖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不当干预。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后,首先是法官观念发生了改变,其审理案件时主动联系被告并为被告考虑的心理减少了,案件不在因被告败诉而久拖不决。同时,地方行政机关的日常工作质量、效率和服务态度较之前也有所改变。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改革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不足

1、 集中管辖法院人、财、物愈趋紧张。我国现行基层法院的人、财、物实行由省高院统筹管理的制度,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法院不再管辖行政案件,其案件总数量会减少,相比从前会减少支出,增加司法资源。而集中管辖法院案件数量增加,办案人员不变,办案所需经费增加,这多出来的办案开支势必会影响法院本就不宽裕的经济状况,财政审判无法得到保证,同时,案件数量的增加会导致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集中管辖法院的审理任务越来越重。

2、行政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仍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虽然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司法地方化的现象,但是并没有彻底杜绝行政对司法的干预。长久下去,两地行政机关还是会形成“友好”关系,让管辖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再次达到干预法院行政审判的目的。新的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可以形成。“异地管辖减少地方干扰的本意被地域性的不正当交易所打破,使之成为徒有虚名。”

3、当事人和法院的诉讼成本增加

在集中管辖制度实践过程中,最直接的感受是增加了各方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成本。集中管辖之后,当事人与法院的空间距离变长,为调查取证、立案开庭等交通、住宿、就餐的费用会明显增加。

四、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完善

1、构建行政诉讼的便民网络平台。目前我国大部分法院的诉讼服务网、便民平台均没有开通行政案件可以进行网上立案等功能,既然网上立案都没有开通,那就更不需要说其他业务。

建设专门行政诉讼便民网络平台可以引导当事人诉讼、方便当事人,减少其诉讼成本为其节省时间,减少路途,节约金钱。近日,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武汉肺炎疫情,受到举国上下极大关注。 各地为控制疫情,实施戒村、戒乡、戒城,当事人不能出门,我国行政诉讼的便民网络平台的构建和完善迫在眉睫。

2、勇于探索建立行政法院。建立行政法院才会从根本上实现司法独立,才会彻底摆脱行政干预。行政诉讼相对集中管辖改革,只是现有体制的部分调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全部问题。集中管辖制度的改革只是“碎片化的改革”,期待早日建立专门的行政法院。

【参考文献】

[1]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五版,第439页。

[2]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内蒙古行政案件交叉审理新情况》,载《中国审判》,2009 年第 5 期。

[3] 杨斌.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研究[D].深圳:深圳大学,2017.

作者简介:龙益,1991——,湖南娄底人,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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