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制度语境下专业法官会议的价值回归
——以T市中院126次会议记录为分析样本

2019-03-09 02:10吴宏文蔡斌航
关键词:审判裁判咨询

吴宏文 蔡斌航

在我们的法律中记录着为理性所发展的经验和被经验所考验过的理性。①[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30页。

——庞 德

作出裁判的过程有时很艰难。“当我决定一个案件时,我到底做了些什么?我用了什么样的信息资源作为指导?”①[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页。为了改善裁判质效,建立司法人员之间的裁判意见交流会商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定位看,它是一项审判支持辅助制度。既然它是一项制度,我们就可以以制度发展规律为理论工具来分析它,系统地对它的生长过程进行思考,对它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进行观察,为更好地实现制度设计目的提供路径和方法的优化建议。

制度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②宋妍、晏鹰:《基于个体认知演化的制度分析框架》,载《理论月刊》2012年第8期。制度的出现总是基于一定的背景,分析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我们需要以系统论的眼光观察,在审判权运行的大框架内研究它。为促使权力规范运行,制定各项改革辅助制度,其目的是让司法责任制能够得到正确地落实。决策理论认为司法裁判活动是处理与法律有关特殊信息的决策过程。③凯宾:《从决策的观点看司法裁判活动》,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6期。通过咨询活动对决策产生影响属于对审判权运行的一种软约束或影响,属于管理科学中的软科学范畴。紧紧把握住这一制度的本质特征,以科学的理论和科学的方法分析它,才能找到专业法官会议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样本检视:对现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行态势的观察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历经多年,一直处于温吞水的状态,始终未能充分释放其制度红利,完全达到有效辅助审判权运行的制度设计根本目的,原因在于制度的生长和发展未能有效嵌入审判权运行的链条中。功能定位多元化模糊化,在整个审判权运行流程中,表现出的价值作用有限。加之时而受到其他审判权运行因素的干扰,最终导致制度设计预期替代性功能发挥不畅,专业法官会议制度长期停留在塑形的初级阶段,未能获得充分平衡的成熟发展,在整个审判权运行体系中的地位未能彰显。

对T市中级法院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之间举行的126次会议记录进行分析:

一是以审判业务领域分类。民事专业法官会议98次;刑事专业法官会议25次;行政和其他专业法官会议15次。由于民事案件总量占审结案件较多,T市中院设立了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民事审判专业法官会议召开的次数较多。期间该中院审结各类案件9642件,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总量相对较少,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数仅占同期审结案件数的3.05%。

二是以参加会议人员范围分类。T市中院有员额法官64名,但基本没有参加过跨业务部门专业法官会议,他们对其他部门审理的案件也不关心。通过查看会议记录,参加人员以本业务庭员额法官和分管院领导为参会主体的会议120次,占举行的专业法官会议总次数95.24%。会议大多数在庭内举行,极少有跨庭的。通过对会议记录的整理,跨业务庭的专业法官会议主要是院长牵头或者院长要求召开的,针对疑难复杂案件的会议。

三是以形成讨论意见的数量分类。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294件案件中,形成一种讨论意见的12件,占4.08%;形成两种讨论意见的191件,占64.97%;形成三种讨论意见的37件,占12.58%;形成四种讨论或者无最终意见的54件,占18.37%。从记录看,形成两种意见的占比最高。

通过对126次会议讨论记录的整理和对法官的访谈,发现现行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运行中存在以下特征:

(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功能受限

1.现行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设计供给不足。当前的改革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技术准备不够,理论和细节研究不够深入,尚没有形成完备的理论支撑。从现有研究成果看,部分研究者对法官会议与专业法官会议之间的区分都未能阐述清楚。制度通常表现为一种约束,提供咨询意见的制度性质决定了它的发展方向。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建设缺乏整体规划,现行会议规则多为各自法院内部制定的规范,尚没有诉讼程序法、法院组织法层面的配套规则。在审判权运行系统中,面对错综复杂的案情,法官仅凭自身的知识和经验有时难以做出决策,需要一种辅助制度,但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设计上线条粗犷,对裁判意见咨询的发起、裁判咨询意见的给出等缺乏系统的设计,致使其在司法裁判体系中分量偏轻,讨论案件数总量偏少。

2.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运行质态不稳定。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萌芽出现虽然有审判权的自身需求因素,但其大规模设立和运行主要依靠司法改革政策推动。由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本身属于软性机制,从会议记录看,会议开与不开对裁判结果形成影响程度非常有限。影响制度运行的不稳定因素较多,如改革政策调整、法官认知差异、人员组成变动、司法行政化影响等,都会对制度的正常运行造成干扰。

3.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监督机制缺失。目前司法责任制体系中,对专业法官制度的运行尚没有构建监督制约机制,对于其具有影响审判的制度功能而言是危险的,依赖自身内部互相制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将其纳入审判权有效监督体系中。

(二)专业法官会议价值体现受挫

1.在审判权运行体系中制度价值地位边缘化。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审判权运行体系中的辅助制度,与邻近制度比较,制度发展相对滞后,制度成熟化程度低,其地位未能得到足够重视。没有明确的运行职能承担部门,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内容难以保证。输出的最终结果咨询意见质量不高、层次不高、系统性不强、权威性不够。而且,在法官特别需要咨询的时候,有时并不能获得想要的结果。

2.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价值尚未获得法官一致认可。目前的制度发展存在许多局限性,保障审判权正确运行的作用发挥不充分,影响力小。部分法官对其兴趣不浓,对制度价值缺乏深刻理解。有的地方发展成为“小审委会”“第二审委会”,普通法官参与程度低。有的地方陷入“开了解决不了问题”“解决不了问题不如不开”的恶性循环,个别法院甚至出现一定时期的制度停摆,偶尔开一次做做秀。难以获得法官广泛接受。

3.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体现价值的空间狭小。出于运行便利性考虑和讨论案件保守审判秘密的特殊性,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多在一个专业审判庭或派出法庭等审判单元的内部运行,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制度作用发挥仅限于狭小的空间,导致审判信息交换和传播能力受限,专业法官会议的审判辅助功能作用范围小。

(三)专业法官制度作用发挥受阻

1.统一裁判尺度指导功能未能有效发挥。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各级领导最担忧的就是现有法官队伍素质高低不齐,尚不能完全适应改革需要,权力下放后同案异判观点迥异。管理者寄希望该制度能缓解上述现象。一方面其发生作用是间接的,并不能直接改变裁判组织的决定;另一方面会议有时会形成多种观点,给法官造成选择困难。加之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这方面功能影响多为润物无声似的起效缓慢,统一裁判尺度的作用远不如指导案例和审委会纪要等其他指导方式来得便捷和范围广泛。

2.压降审委会案件数量目标未能实现。根据现行制度设计,一些案件通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能够帮助承办法官或合议庭作出最终裁判决策,不再需要提交审委会讨论。但现实中,以笔者所在省份内4个中级法院审委会运行为例,压降的数量很低。首先,三大诉讼法及配套司法解释规定的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种类还很多,有一些法院作了一些突破,如判决死缓的刑事案件不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在诉讼法未配套修改的情况下,应当提交审委会讨论而不提交的有程序违法之嫌;其次,一些讨论过的案件讨论后依然难以决断,还有待审委会讨论决定。此时,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表现为一道徒劳无功的外挂程序,导致办案周期延长。在审判绩效考核严格的形势下,给审判工作带来不是提质增效的利器,而是程序外负担的增加。久而久之,“前置程序”成为“鸡肋程序”,专业法官会议过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功能逐渐消隐。

3.院庭长监督案件功能未能全面体现。当传统的监督手段和方法不够用的时候,会寻求开辟更多的渠道来满足需要,该制度被认为是新的监督途径之一。但是专业法官会议提交讨论案件并没有强制性规定,需要监督的重点案件不一定会提交讨论,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总体数量也较少,院庭长可以获得的监督信息质和量未必能达到要求。实际发挥的监督作用远不如直接列席合议庭集体讨论案件来得方便快捷。

二、咨议功能: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应然功能的思考

从制度的生长规律看,制度总是在一定的环境中,为满足一定的功能需要发展起来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制度,根植于司法改革的土壤,发育和演化依赖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随着人们的对司法改革要素的改革经验积累和认知过程进展,专业法官会议作为一项智库制度,①骆锦勇:《厘清专业法官会议功能定位》,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8日。对于预防法官认识偏差、帮助裁判者做出公正的决策的科学价值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识。该制度具有一定的生命力。

但司法实践中,对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功能赋予了较高的期望,导致其制度定位出现偏差,功能模糊。主要表现有:1.制度功能不纯粹。赋予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种类太多,功能过于泛化,成为功能万花筒,各个子功能之间排列杂乱无序。2.制度承载超负荷。一项制度的功能设计有其自身的规律,合理的负荷才能发挥出制度应有的功能,超负荷会对制度运行质效产生消极影响,对专业法官制度作过度的解读,寄予过高的期望值,功能叠加过多,使得功能发挥不顺畅。3.改革功利性明显。一些法院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司法改革的业绩亮点加以宣传,对其实质作用认识尚不深入,常态化、实质化、规范化运行效果评估不够。

“如果我们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②[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1页。我们需要回归改革初衷,探寻本源,从以下几点来改进和完善它。

(一)以务实的态度重新调整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名称

目前,该制度还在初级发展中,对其制度名称还有根据实践运行情况加以修改的必要。现行的制度名称由“专业”“法官”“会议”几个关键词构成,不能完全体现它的实质内容。建议将制度名称调整为“法官专业咨询会议”。这样调整后,制度主题更加突出,明显体现出与法官会议制度的区别。制度名称与内容更加贴切,会议的内容一目了然。

(二)利用制度发展与变迁原理厘清专业法官会议的本性

专业法官会议应当确定为一项审判辅助制度。关于专业法官会议是制度还是组织,直接涉及到它的未来发展走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文件对它的定位,它不能视为一个常设法定审判机构或组织,也不会发展成为一个常设的法定审判机构或组织。从各地法院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规则看,对它的性质确定还不一致。为深入研究,笔者收集了全国各地部分法院的会议规则。在同一省域范围内规则基本相同。本文选取了部分高院及中院的会议规则予以分析(见下表)。从这些规则看,有的法院将其性质确定为“机构”,有的法院将其确定为“机制”,有的法院将其确定为“平台”,有的法院没有明确其性质。从最高法院编写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读本》(下简称《读本》)看,其性质应当是一种“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机制”。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若干意见》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85页。

全国各地部分法院会议规则对制度的定位

(三)根据改革目标导向,决定制度承载功能

咨询应当是专业法官会议的第一职能。《读本》将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做了四个配载;1.法律咨询;2.统一裁判标准;3.过滤审委会案件;4.交流信息培养能力。从功能配载顺序看,其是以法律咨询为核心向外衍生的,他们之间的排列不是并列关系。作为一项决策支持辅助制度,其首要目的是及时为法官提供所需要的相关咨询服务资料和信息,不求功能大而全,但求少而精,为法官决策切实担负起充当顾问、参谋的作用。据此配置的职能,应当与助力审判权的优质高效运行密切关联,且不能被其他方式替代。咨询一词是商量和询问的复合。它作为一项具有参谋、服务性的智力活动,已成为辅助决策的重要手段,并逐渐形成一门应用性软科学。限缩专业法官会议的附带功能,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的功能不宜加入专业法官会议功能中。应当对照改革目标调整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功能设计,有针对性地配置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应有功能,适当剥离其沉重的制度负担,实行简约化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读本》也提及统一裁判标准功能,是因为改革放权后统一裁判标准新的工作机制尚未形成,以专业法官会议帮助缓解同案不同判现象。可见,这一功能具有短期的临时性,是间接帮助作用。因此,并不能视为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核心功能。

(四)根据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搭载功能,选择它的运行模式

目前的运行模式与传统的庭务会或审判长联席会议几乎雷同,变化的仅仅是制度名称以及参加人员的增加上,这一点在访谈中得到许多法官的批评。需要贴近审判实践,调整运行模式,根据运行模式完善它的操作规范,提高它的运行实效。如江苏省南通中院借鉴医院的医生会诊制度模式,设计主治医生约请、会诊(含科内、科室间、全院、院外)、意见作出、反馈评价等程序规范,提高参加咨询法官的责任心。丰富专业法官会议的形式。在讨论案件或者事项时,不拘泥于表面形式,视情形采用书面沟通、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微信讨论、个别访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避免过分强调操作规范正规化而影响制度的运行效率。

(五)根据司法裁判现实需求,做优做强咨议功能

专业法官会议对法官自主办案的积极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就应当强化哪方面的职能,这是一个优化制度的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1.做优专业知识咨询功能。作为一项辅助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应当有明确的制度核心目的追求,就是根据案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的请求,提供裁判参考咨询意见和优化方案,否则制度运行会产生方向错失。2.建设好专业知识交流平台。法官审判经验交流,提升法官业务能力,经过讨论,对特定议题进行交流,帮助法官群体共同提高裁判决策能力。3.减轻制度负荷。专业法官制度不是孤立的,一些功能可以驳载给其他制度,重点是剥离衍生职能,以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六)根据审判权运行制度分工,处理好与相邻制度的有机衔接

1.处理好与法官会议(或法官委员会)的关系。法官会议是由一个法院的全体法官就涉及法院审判工作重大事项或法官自身重大权益保障等进行集体议政参政的一种法官自我管理的民主制度。它与专业法官会议有显著的区分。2.处理好与合议庭的关系。合议庭不能对其产生过分依赖,不能遇到稍微有点难度的案件就发起会议。要防止不必要讨论的问题上会,让其从智囊变成了保姆,浪费司法资源。3.处理好与审委会的关系。虽然为审委会过滤待讨论案件是其应有功能之一,但是不能对所有提交审委会的案件均提出苛刻的必经过滤讨论的要求,以免不当占用司法资源,影响审判效率,对于讨论的案件走形式。4.处理好与其他制度的关系。在系统内部,还存在其他的业务交流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制度需要与这些制度搞好协调,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三、价值归位: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实质性运行

制度的完善与有效运行必须在一定的条件下展开。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改变顶层改革设计者积极推动,基层一线法官消极被动应对的局面,以高效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积极功能的实绩吸引法官,让更多的法官认可制度、接受制度,从而积极参与到制度运行中来。

(一)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实质性运行

1.完善立法规范,增强制度的法定性。制度保障上,现阶段只有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从长远发展看,不利于制度的发展。应当加快制度的法治化,在制度成熟的时候,可以试行立法或者制定司法解释,将实践层面的改革成果及时上升为立法规范,为制度运行提供更高层面更强力度的支持。

2.细化运行规范,提高制度的操作性。要进一步充实修改现有的制度规范。没有细致的管理规范,制度终究难以见效。作为一项智力型互助制度,需要完善“谁要咨询”“谁来提供咨询”等一系列规程,构建好需求方提出咨询需求后的启动模式,完善群体参与议论给出咨询意见的运行模式。以帮助法官打破思维的定式,汲取群体智慧,满足需求,让非强制性的讨论咨询义务内化成法官互助互帮的行动自觉。

3.健全监督规范,改善制度的可靠性。制度运行是有成本的,为确保付出的成本获得相应的收益,需要对其加强运行质态的监管。提高参加会议讨论的法官责任感,将法官专业知识智慧上的互助互帮行为纳入法官的职业伦理建设范围。严格按照规程操作,把控好咨询质量,最大限度的发挥制度的积极功能。提高法官参会率,对履职情况签到考勤,不允许随意请假,无故缺席的作不履行法官职责处理。落实案件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预防司法腐败现象。

(二)明确指导主体,运用现代科技保障

1.明确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运行责任主体为审管办或研究室。从现有的规则看,牵头召集主体不明确,一般规定的是合议庭将议题提交庭长审核,再由分管副院长牵头召集。这样的召集方式有它的优点,但是主要依靠行政领导牵头的方式,会因为领导行政地位而影响会议的平权型结构,而且领导的行政和审判实务繁杂可能也会影响会议的召开,需要有一个相对固定的部门来承担统筹管理职能。在法院内部的机构中,承担综合审判职责的研究室是最佳的选择。研究室本身具有针对审判疑难问题开展司法调研的职能,对于合议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具有研究并提供解决方案的人力资源条件和智力资源能力。司法调研与司法实践互相融合、相互促进。在不设立研究室的法院,可以由承担司法调研职责的部门负责统筹。

2.采用信息化工具促进操作实质化。做好专业法官会议的大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对申请讨论、书面讨论意见、会议讨论记录、意见使用等各个流程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对于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的案件,实现办案系统自动识别,并及时弹出提示框,向法官提出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提示。设计专业法官会议情报板,汇集专业法官会议动态和咨询需求,反馈咨询和讨论结果。以信息化手段全方位掌控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实效和发展动向。

3.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情况纳入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将制度运行嵌入审判系统中,实行可视化管理。做到应当讨论的必须讨论,没有讨论的需要说明理由并上传证据佐证。对会议讨论质量进行评议,将参会情况纳入法官履职考察内容。保障法官以积极、认真的态度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

(三)提高会议自由性开放性,输出更多高质量咨询意见

1.会议召开频次节制有度讨论环境平等宽松。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下,频繁的召开专业法官会议会占用法官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法官疲于应付,不利于提高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质态。会议宜精、案件宜少、时间宜相对固定。消除行政化色彩克服行政化影响,避免权威控制。院庭长参与会议时正确发挥引导发言点评发言的作用,不强制干预其他法官的发言,最大限度激活专业法官会议的制度活力,让咨询意见智力成果更加丰硕。

2.扩大专业法官会议的开放性。法官自身由于个体的认识缺陷,需要突破简单封闭的环境,更大范围地听取他人的意见,拓宽视野和思路。要吸纳更多的主体参与咨询,可以引入专家学者或者人民陪审员,上下级法院的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就专门问题举行专题研讨会,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论证研究。

3.及时整理和传播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成果。遇到疑难问题法官之间的互助是一种应当提倡的合作方式,法官以较为便利的方式获得信息帮助后,应将制度收益以积极的方式传导示范,扩大制度影响范围。对咨询信息扩大共享的范围,会后及时进行经验总结,编发专业法官会议纪要,对讨论成果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公开发布。

四、科学规划:加强以专业法官会议为代表的咨询软科学在司法领域的运用

法院内部的审判智慧共享交流活动一直没有停止过,显示出裁判者对自身之外的智力资源的活跃需求。群体决策的优势是“群体能够比任何单个成员具有更加广泛的知识和经验”。①杨文士等编著:《管理学原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6页。从司法实践看,小规模有庭务会、法官联席会、法官沙龙等,大规模的有各级法院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会、经验总结交流会等。这些活动表现的都是智力成果的交流与共享,对提高法官群体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养产生了较大的帮助。各级法院都很重视外部智库建设,对专业法官会议这一开发利用的是内部智库资源的制度也不能忽视。

从制度的变迁看,制度按照一定的规律,在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下向前发展。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也在按照下列规律在发展:动力(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公正司法)→任务(输出优质司法产品)→措施(制定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修正(检视制度运行)→走向完善或消亡(最终发展归属)。

为了更加有利于它的科学发展,使专业法官会议运转协调、资源共享、有机联动。需要对未来的发展做一些前瞻性规划,以进一步深化以专业法官会议制度为代表的咨询软科学的发展。笔者建议:1.用战略的眼光规划法院内部智力交换平台建设;2.立足满足需求,以更加务实的精神规划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未来发展;3.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法官的决策咨询需求,促进智慧汇集,成果共享,更好地为法院科学发展服务;4.紧贴司法裁判实际创新,为制度的发展营造宽松的发展空间;5.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审判智慧支援力度和效果。

专业法官会议是作为一项短期过渡性的制度还是继续发展完善,取决于司法现实需求和审判支持技术的发展。司法裁判作为一种人类智力活动,除裁判者自身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外,必要的知识咨询共享交流、互利互助是裁判者必须的辅助手段。专业法官会议是一定范围一定阶段的智力咨询交流表现形式之一,它依然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继续发展下去。期待它能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点,以做优做精司法咨询为主攻方向,以满足法官办案决策咨询需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信息化为技术变革,走上越来越完善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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