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艾羽
摘 要:近些年为方便人们出行,许多网约车软件迅速崛起,它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因素。尤其是一些消费者在使用网约车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被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网约车存在的弊端。本文将从网约车的性质以及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出发,探究如何规制网约车的弊端及其相应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为公众所用。
关键词:网约车;法律;侵权
一、网约车的性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给我们的衣食住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比如网约车出现,其极大地提高了我们的出行的效率。网约车顾名思义即利用网络进行在线就近约车,其类似于出租车,但是却比出租车的性价比高,网约车的类型非常多。网约车的司机多在空闲时间利用私家车载客,其有效地提高了汽车的利用效率。网约车服务属于一种新兴的共享经济,利用了p2p平台建构服务体系,给消费者提供更舒适的乘车体验,而且还可以解决偏远地区的出行问题,但是在运行的过程它也存在有很大的问题,有待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一起解决。
二、网约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近些年,新闻不断爆出利用网约车出现的悲剧,令公眾对网约车感到恐惧,各界人士纷纷站出来呼吁抵御网约车服务。随着网约车服务的不断发展,网约车最初建立的初衷,被人们忘记。以至于网约车在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比如:平台出现各种技术漏洞、道德丧失、司机素质低下等问题。
(一)平台自身限制。网约车平台作为商家,应当尽到一个商家应当承担的义务,提供良好、便捷、安全的服务。然而网约车平台在运行的过程中却难以律己,常常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网约车平台是利用智能手机中的APP提供服务,用户需要注册信息然后才能在线约车,这极大限制了老年人的使用的权利。其次,网约车最大的特性是可以利用手机定位功能,就近接客,然而平台有时会因为距离远而拒绝消费者的订单,甚至有些平台因为自身问题出现操作错误,浪费消费者的时间和金钱。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平台属于违反合同法的规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司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近些年网约车爆出的丑闻百分之八十都是和网约车的司机有关的,可见司机对网约车服务的严重影响。随着网约车服务的不断兴起,许多社会闲散人员利用这一服务挣钱,以至于网约车司机的整体素质不高,团体思想氛围较差,才出现了一系列的案件。比如,2018年5月,某女士在乘坐飞机到达郑州后,叫了网上约车服务,司机最终将该女士残忍杀害。这样的悲剧数在上海、江苏等地也有发生。司机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三)与出租车界定不明。网约车服务的兴起,给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网约车最开始是为出租车司机准备的,以帮助他们提高载客的效率,降低空乘率。但是随着行业竞争的日益加剧,网约车服务逐渐脱离了出租车,由私家车代替。这导致出租车司机不仅收入降低,而且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的出行补贴也没有了。于是经常出现出租车和网约车司机大大出手的状况。比如:2018年,西安某大学门口,网约车司机和出租车司机为争抢顾客,双方十多人在街上打架斗殴,严重影响城市治安。可见,两者的界定不明,给社会造成的重大影响。
(四)市场准入门槛高。在网约车规制的《暂行办法》中,有些规定对于网约车的监管、引导有很大的阻碍。其设置的门槛使得网约车市场出现混乱的状况,从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网约车司机的限制过多,北京地区和深圳一些地区要求司机必须具备当地的户口,这一行为导致网约车市场对于司机的限制过多,不利于司机的竞争进而选取优质资源,同时其带有歧视的性质,与行政法的整体原则是相悖的;其次,《暂行办法》还对车辆的类型有所限制,最新的规定表明网约车市场只允许运营性车辆准入,对于私家车限制其进去市场,这一举措违背了网约车设计的初衷,而且对网约车的外型也要求较高,必须达到中型车,这样的门槛会导致市场上出现大量的“黑车”影响市场的秩序;最后,网约车司机的注册手续非常繁琐,要求过多使得很多优质的资源无故流失。这些过高的要求,使得市场资源流失,竞争减弱。
三、监管网约车的法律建议
网约车服务属于一种新兴的服务行业,各方的建设等都存在着很大的不足,所以才会出现一系列的状况,为切实提高行业的经营环境,提高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必须加强对网约车服务的监控,政府要加强立法和监控、消费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网约车平台也要自我约束。
(一)消费者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目前出现的一系列不管是安全问题还是消费保障问题,都与消费者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有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者要想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必须政府部门完善立法、提高规制水平,从而间接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消费者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是规制网约车服务侵权的首要方面,只有消费者勇于运用法律维权,才能够促使网约车平台主动改变自身的现状、司机也不敢实施违法行为。消费者首先要将强自我保护,其次是要注意收集证据,最后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比如:深圳某女士遇到网约车司机的劫财行为时,该名女士没有发现车辆的牌照作假,以至于让侵犯者逍遥法外。所以,消费者要切实地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二)政府部门加强立法、监管。政府增强对网约车的监控是规避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政府主动出手干预网约车服务中出现的弊端,将可能犯罪的行为在源头上制止,才是正确的做法。最近在上海发生的网约车遇害事件中,该女子在上车后就失联了,等发现时其已经被人杀害。乘客曾试图发消息求救,但是平台却置之不理,以至于酿成悲剧。政府部门完全可以通过立法,监控司机的出行。首先,政府部门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体系,使规制网约车行业的条约、法规体系化、完善化;其次,政府部门要应当对现行的法规进行修改,将不合时宜的删去,同时明确各方所应承担的责任;最后,政府要追究执法责任,对于玩忽职守者的处罚也要法律化。同时在网约车司机注册的过程中,严格审查其身份资格。通过这一系列措施,相信一定也可以改善出行环境。
(三)加强网约车市场竞争。市场竞争对于行业服务的进步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各个商家会选择提高自己的服务质量来拉拢顾客,同时也会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防止意外事件的发展。然而近些年来,网约车平台出现不断兼并的现象。很多大型的网约车平台都会联合营运,长此以往网约车平台会形成一个集合体以至于最终形成垄断。垄断的结果便是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不高、技术不够先进,造成消费者的困扰等情况。为了切实改善行业的风气,提高整体的服务水平,整个行业应当加强竞争,国家必要时候扶植一些小型的企业,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或者规制市场中出现的恶意竞争、垄断行为等,增进市场的活力。
(四)网约车平台提高法律意识。网约车平台增强自身的监管是关键的方面,网约车平台对司机的纵容才是这些事件发生的源头。不管是网约车平台内部还是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其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这主要还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于网约车平台责任以及司机责任的分配、归责还不够完善,导致社会中出现一些恶性事件。目前的我国对于网约车出现的问题只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条例》,其对于网约车的监管远远不够。比如:网约车服务中的“合乘车”服务、顺风车服务等等,法律上没有规定平台的责任,致使平台为所欲为。为切实提高服务,网约车平台必须对司机个人资质的部分公开、定期检查车辆、规制司机行为等,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提高法律意识。
(五)弥补长期的漏洞。网约车平台以及司机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我国的网约车《暂行条例》未能够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且其可操作性不强。《暂行条例》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漏洞,其难以跟随市场的变化规律。具体的缺陷前文已经论及,为了切实弥补已经出现的问题,首先,必须使《暂行条例》和当地的行政法规、交通法规配套适用,行程完整的体系,弥补法律的漏洞;其次,由于规制网约车的《暂行条例》目前已与市场的变化严重脱节,所以对于条例、决定、实施细则中出现的问题条文要加以修改、删减,以使其适应市场的变化,弥补出现的法律空白地带;最后,目前规制网约车市场的各种法律文件,都在强调平台的责任,但是,截至目前还未有网约车平台收到处罚,可见法律的可执行性并不强,为了弥补出现的这一漏洞,必须加强联合执法,行政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一起制定具备可执行性的执法细则,切实地提高执法质量。
四、总结
网约车的出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而且提高了车辆的利用效率。正确认识网约车的优劣势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利用它,虽然近些年网约车频繁发生侵犯个人权益的事件,但是我们仍应以客观的态度看待它,运用法律改善网约车环境。这需要消费者、商家、政府齐心协力,共同改善其出现的弊端,以期更好地给消费者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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