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我国正式实行全面二孩政策。政策落地两年来,二孩出生的人数和比重不断上升,全面两孩政策稳步实施的积极效应逐步显现。然而,据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2017年组织的全国31省区市样本量为25万名妇女的生育调查均表明,我国育龄妇女城乡合一总和生育率由全面实施两孩政策之前的1.6增长为2017年的1.7,仍然低于更替生育水平19%。全面放开生育政策或已不远。然而“全面放开”并不是解决当前人口问题唯一的选择,研究分析生育政策放开后女性的实际生存处境,抓好配套政策落地,全面加强生育服务,对于解决当前人口问题以及更好地关注女性生存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人口政策的逐步放开及其意义
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计划生育公开信》,此举成为中国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开端,该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地控制了人口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的压力,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该政策的一些消极影响逐步显现,比如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衡严重等问题都不容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共中央审时度势,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尊重和把握人口发展的规律,决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将这项政策上身到国家法律的层面对其加以明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2015年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地方可以结合实际对针对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办法和实施时间。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计划、分阶段放开人口政策,对于我国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及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意义。全面二孩的实施,有利于改变持续多年的低生育状况,可以增加劳动力供给、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增加资本存量。从长期效果看,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将使经济潜在增长率提高。同时全面二孩的实施也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一方面从年龄结构上看, 2010年开始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出现负增长。人口老龄化一方面会加重年轻人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会降低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全面两孩的实施能够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另一方面从性别结构上看,在独生子女政策背景下,受传统因素影响,男女出生比例严重失调。全面两孩政策可平衡新生儿出生性别比例,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提升家庭幸福指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当前女职工权益保护的情况综述
全面二孩政策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正向的影响的同时,对女性权利的实现、对妇女的发展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本课题组以枣庄市女职工队伍为样本,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从调研了解到的情况看,各行业、各部门在了解、落实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方面总体较好,但参差不齐。目前,执行情况最好的是机关和事业单位,这些单位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掌握全面,女职工各方面的权益基本都能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但是相当一些私营企业在女职工权利保护方面做得比较欠缺 。
(一)就业和经济权利方面。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尽管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发展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一国策付诸实施以来,女性的政治、经济、社会地位有了明显提高,但仍面临许多显性或隐性的歧视。在尤其对于生育二孩的妇女来讲,这种歧视和不平等尤为突出。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我们发现生育二孩的意愿比较强的育龄妇女主要集中在四十岁左右,这个年龄段的妇女在获取就业机会、重返职场、职位晋升时往往受到各种严格的限制,其劳动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在获得劳动报酬方面,生育二孩的妇女会受到更多歧视和不平等对待,就业质量低,非正规就业比例偏高。这种歧视在机关和事业单位存在,但是不突出,主要反映在工作岗位的选择、工作任务的分配上;但在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这种歧视是全方位的、较普遍的。
(二)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发展面临的一大障碍就是工作家庭平衡问题。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家庭观念影响之下,选择生育两个孩子,女性将面临工作、家庭和社会生活方面的多重压力,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之下,女性在家务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上以及抚养和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必然承担更重的责任;而在职业竞争中,女性在机会上本就受到不平等对待,生育二孩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必然会影响到女性的职业生涯。多重压力之下,一些职业女性在生育二孩之后,就被迫放弃工作,回归家庭。经济基础是女性自由发展的前提性条件,对绝大多数妇女而言,放弃工作就意味着没有了经济来源,在家庭关系中女性必然依附于对方,失去了自由发展的话语权。近期《枣庄市反对家庭暴力工作调研报告》显示,74.5%的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也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在家庭关系的处理上,女职工的生育自主权受到挑战。能否生育,是否愿意生育,成为影响家庭关系的重要因素。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方面。在劳动保障方面,我国法律对女职工有诸多特别的关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及其配套规定都有对女职工保护的规定。为了进一步促进《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基层的贯彻落实,2017年我省又出台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总体来讲,在女职工的劳动保障,尤其是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绝大多数单位能遵守法律规定,私营企业落实不够到位。
在社会保障方面,一个城市的生育保险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该城市妇女的就业水平、权益保障和实现的程度。尤其是生育二孩的女性,主要集中在三十五岁到四十五岁之间,属于高龄产妇,生育风险比较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必要检查支出普遍较高。建立生育保险制度并保证其实施,是妇女发展权实现的必然要求。从全省范围来看,目前不同地市生育保险的涵盖对象、待遇以及社会统筹范围都有很大不同。枣庄市现行政策依据是2008年《关于印发<枣庄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按照文件精神,我市生育保险政策针对的是企业职工,而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以及农民工、临时工等非正式职工人员是享受不到生育保险的。按照《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精神,没有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检查和分娩时的相关费用是由本单位负担,由原渠道开支。在目前的财务政策下,对于第十条规定不同单位存在不同的理解,以致于实践中出现了有些单位不给解决任何费用,而负担费用的单位制定的标准也差别很大,同样的情况不同的解决方式诱发部分女职工产生对所在单位产生不满情绪,成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一大障碍。
(四)政治权利方面。在女性解放的语境中“女性作为一个阶级并不必然地与家庭责任密切相连,女性作为公民的角色优于作为妻子和母亲的角色”。从调查情况看,我市女职工的政治认知水平较高,社会参与的主动性有较大幅度提升。目前,枣庄市级党代会女代表占23.6%,比上届提高2.2%;市级人代会女代表占23.35%,比上届提高11.76%;市级政协女委员占25%,比上届提高4.3%。但是,我市妇女参政比例与女性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及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还不相适应,女性正职领导干部偏少,与全省各市(区、市)相比,我市“两代表一委員”中女性比例明显偏低,特别是市级人大女代表比例仅为11.59%,列全省倒数第二位,在省对我市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检测评估中,该项指标没有达标。各区(市)发展也很不平衡。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建议与思考
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发展妇女事业的重要意义,为妇女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在放开生育政策的情况下,保障女职工的权益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一要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和工作权利,解除再生育的后顾之忧。通过完善生育产假和配偶产假制度,保障女性生育期间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需求,加强社会公益组织或服务机构对女性孕产期的支持力度来减轻女职工的生存发展的压力。二要完善公共服务,降低养育成本,要进一步发展托幼事业,减轻妇女工作与家庭照料之间的矛盾。同时通过给予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补助金、生育补贴等帮扶活动降低养育成本。三要通过立法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保护生育妇女权益,不仅需要从国家的层面落实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更需要尽快从地方实际出发启动女职工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落实上位法的规定,为女职工发展权的实现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中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每一位妇女都应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伴随着人口政策的逐步放开,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保护面临着更多的挑战,需要国家社会以及我们每一个人付出更多的努力。
作者简介:周冉(1980—),女,中共枣庄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为宪法学、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