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侦查工作挑战与应对

2019-03-08 03:17赵钧卓
西部论丛 2019年8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应对挑战

摘 要:《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重大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我国首次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对将来的侦诉审关系加以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仅是针对审判程序进行改革,此次改革必然对侦查、起诉两个阶段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本文将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就“以审判为中心”概念的理解、为公安侦查办案带来的影响以及新型侦诉审关系中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挑战以及如何应对开展研究。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侦查工作 挑战 应对

“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明确了我国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基本任务,也引发了公、检、法三机关对此项改革的讨论与思考。我国刑诉法第7条明确规定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但长期以来,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演变为“以侦查为中心”的病态与错位。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背景下,作为刑事诉讼的源头,公安机关过于强势,对于刑事案件的取证乃至办案质量几乎决定了庭审结果,导致诉讼阶段与审判阶段“形式化”,侦诉审三方不能得到充分的相互制约与监督。由此可见,我国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面临着重大的考验,公安机关作为此次改革的重点,如果不积极应对,研究改善侦查思路的治本之策,那么不仅于解决“冤假错案”无益,也将与宪法基本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相悖。因此,认真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考虑其带来的影响以及应对措施,有着相当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一、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中心”内涵

对公检法三机关而言,应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大重要问题是理解其内涵,旨在更好的认识和理解问题,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终结、提起公诉、审判定罪都应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给公检法三机关提出了统一而明确的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侦诉审三方出于利己的考虑,存在着合作有限、制约不足的态势。公安机关往往为了保护侦查成果,在侦查阶段存在“有罪推定”、重视口供、轻视客观性证据的收集、以及刑讯逼供等现象;检察机关作为公安机关与法院之间的纽带,与二者缺乏沟通,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的案卷与证据的审查严谨性不够,极易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阶段[1];法院作为整个刑事诉讼流程的终点,存在着留有余地、相互迁就、将“审判”与“庭审”等同化、庭前准备程序、審后程序虚无的状态,即使如此,对庭审程序仍重视程度不够,起不到应有的终局裁断功能。

近年来,随着网络等媒体的发达,例如福建莆田许金龙、张美来等四人抢劫杀人冤案、海南黄家光案等“中国式”冤假错案的曝光,引起了民众和学术界对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广泛的讨论与思考,考虑到侦查在现有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的主导乃至决定性作用,人们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日益迫切。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此次意见的目的在于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弱化侦查阶段的主导作用,在刑事诉讼的流程中,紧紧围绕审判这一中心,均衡侦诉审三方,形成权力的相互制衡,实现打击违法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

首先,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意味着打破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诉讼原则,其目的在于使侦查与诉讼阶段围绕审判阶段更好的发挥应尽的职责,并将其规范化、正规化,通过诉讼制度改革,着力于强调审判阶段不是对侦查成果的进一步确认,而应是对案件本身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改善侦诉审三方留有余地、相互迁就、制约不足的现状,在日渐完善的诉讼制度中,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双突破。其次,“以审判为中心”并非“简单的以庭审为中心”,在以庭审作为审判核心阶段的前提下,庭前准备阶段和审后阶段同样重要,重视庭前准备阶段和审后阶段归位,不管是从实体意义上还是从程序意义上来说都是审判阶段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对案件证据事实的进一步查明,也是实现审判实质化的必经之路。

二、“以审判为中心”为公安侦查办案带来的挑战

我国刑诉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不难看出,在一个案件的整个刑事诉讼流程总中,只有审判阶段才是具有终局裁决功能的阶段,而侦查与起诉阶段应是围绕审判阶段按照一定规范进行。公安机关作为整个诉讼活动的源头和“以侦查为中心”的关键部分,将面临着巨大的影响和挑战。

(一)对侦查目的的挑战

长期以来,“以侦查为中心”的背景使公安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流程也充分体现着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而公安机关案件积压、人员紧缺导致的长期超负荷运转也使得公安机关更加注重于对侦查成果的保护,此外,侦查主导刑事诉讼活动的态势也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格局的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年度、季度甚至月度考核目标日益单一化和数字化,比如绝大部分地区都对刑拘数、移送起诉数都有明确的考核标准,民警的工作成果完全体现在单纯的数字增长之上,几乎决定了公安机关民警工作的重点,为了完成考核目标,各地均不同程度的表现出了“有罪推定”、“疑罪从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这一现象的存在是对法制原则和基本人权原则的极大威胁,保障公平正义不容乐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很大程度上将改变这种公安一家独大的格局,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将围绕着审判这一中心,尤其是公安机关,侦查目的将完成由完成考核指标到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阶段的重大转变。

(二)对侦查取证全面性的挑战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尊重与保障人权,同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了更为完善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证据合法性的严格要求和对保障人权的决心。如前文提到的福建莆田许金龙、张美来等四人抢劫杀人冤案、海南黄家光案等“中国式”冤假错案,究其原因则是因为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侦查取证全面性的审查不够重视,主要表现在:第一,侦查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过于重视口供、证人证言等主观性证据,并以口供等主观性证据构建证据体系;第二,为了保护侦查成果,部分侦查人员存在采取刑讯逼供、诱供、对无罪证据隐而不报等违法行为;第三,侦查机关过于相信鉴定意见等科学证据,缺乏对鉴定意见等科学证据的实质性审查。上述表现极易导致冤假错案,对执法公正性的破坏显而易见,对此进行改革对于侦查取证全面性审查的紧迫性与关键性不言而喻,而侦查人员长期执法习惯和侦查取证手段的落后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形成了不小的挑战。

(三)对重塑侦诉关系的挑战

传统侦诉关系中存在着制约不足、各自为战的情况,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各自考核目标和案件本身的理解各不相同,导致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往往倾向于独立侦查,并在某种程度上将自身视为“审判者”和“法官”,并在案卷移送中倾向于移送有利于自身侦查成果的证据。在这种关系下,检察机关对于审前证据的审查功能形同虚设。“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其目的之一是为了弱化侦查机关的主导作用,均衡侦诉审三方地位与关系,在这种改革背景下,则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之间关系与地位的重塑以及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证据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确保审查起诉的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经的起审判机关推敲,促进司法公正。

三、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改革应对

众所周知,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流程的源头,承担着收集证据、证实犯罪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并移送起诉的功能,“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进一步确立,在对侦查权进行了制衡的同时,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明确刑事诉讼的核心,通过侦诉审三方权力的科学配置和制衡以实现司法公正,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作为“以审判为中心”司法制度改革中的重點,必须准确理解其内涵。“审判中心”要求侦查人员必须找准定位,围绕“审判”开展工作,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充分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从司法公正的要求出发,侦查人员在工作中要充分树立保障人权的意识,在工作中要防止对犯罪嫌疑人形成有罪的预判,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充分保障人权的意识还表现在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目的并非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为了查明事实,在这个过程中,必须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辩护律师的法定权利;第二,强化证据意识。“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使“以侦查为中心”的传统侦诉审关系受到了极大的挑战,侦查环节对案件不再具有预判性,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个环节,侦查机关的取证环节必须中立,不仅要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同时也要重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同时,侦查机关对收集到的客观证据应依法全面移送,在传统的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为了保护侦查成果,完成上级对自身工作的目标考核,往往会选择性的移送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罪重的证据,而对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则选择性的不移送,导致审查起诉环节和审判环节无法全面客观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和审判。[2]因此,侦查机关必须要强化证据意识,形成对证据全面移送的意识,确保犯罪嫌疑人得到公平、客观的审判,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第三,树立以“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思维。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自身对案件的考评机制也是此次改革的重中之重,因此,在加强对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法律培训之外,还应对公安机关自身的考评机制进行改革,从单纯的数量考评改革为对案件办理质量的考评,联合检察院和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

因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侦查机关必须正确看待并合理运用侦查权,充分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内涵。

参考文献

[1] 人民日报 周强—《推进严格司法》—2014

[2] 陈浩—《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下的公安侦查工作应对》—2016

作者简介:赵钧卓 性别:女 籍贯:山东济南 出生年月:1993年4月 民族:汉 邮编:271100 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猜你喜欢
以审判为中心应对挑战
直接言词原则的落实与公诉质量的提升
庭审实质化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思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诉关系研究
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应对策略分析
浅谈教师如何应对校园霸凌
石油企业建设学习型党支部的实践与思考应用
第52Q 迈向新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