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明星“阴阳合同”谈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2019-03-08 02:52方正浩
西部论丛 2019年6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实体经济

方正浩

摘 要:从本年度明星“阴阳合同”事件的角度分析《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个税法改革的必要性,又通过阐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树立税法权威、发展实体经济与《个人所得税法》的联系,论证《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必然性。在此之上,对《个人所得税法》的未来进行了一定的展望。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法 收入调节 税法权威 实体经济

引 言

2018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关键阶段,税收作为财政的主要来源、再分配的重要手段,税制的改革可以说是势在必得。随着“营改增”的落实,税制改革重心必然会落到个人所得税头上。而某明星"阴阳合同”事件的发酵,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为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了契机。文章就此事件的表象及其内在问题来谈:《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必然性及对《个税法》未来的展望。

一、《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必然性

当前《个税法》改革有其必然性,即是说其存在诸多问题。就此事件表象来看,“阴阳合同”事件的发酵源于事件被披露后在全社会引起的一片哗然。国民不满于演员的天价片酬,更愤慨于"超高收入者"的偷漏税现象。而此现象直接反应了当前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功能的减弱和个人所得税法权威的不足。深层次来看,“阴阳合同”绝非偶然,是整个高收入人群中已经产生、存在且具有一定气候的一种偷漏税、非法避税现象。这使得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很大程度上沦为“工薪税”、“白领税”。而“工薪税”、“白领税”对于当前急需发展实体经济的形式来说,是一项极为不利的制约因素。由此简述可见,决定《个税法》改革必然性的因素集中体现为:

(一)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需求

个人所得税作为世界上最普遍的税种,除扮演国家财政收入来源的重要角色外,还是实现再分配的重要途径,即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环节。在近年我国居民收入快速增长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是一类极具潜力的税种。其中的税率则是实现调节收入、助力政府宏观调控的优质杠杆。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我国最近一次修改《个税法》是2011年:“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起征点为3500元”。因相隔7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上升,其调节收入的作用正在减弱,需要对税率和起征点进行更改,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换汤”。而更重要的应是“换药”,即从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形式上动手,全面衡量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增加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弹性,体现“多得多征,纳税公平”原则。而做到对制度的改革,唯有站在立法这一高度,通过对《个税法》的修改,加入科学的参考值,做到“量化纳税”,才能实现对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强化。由此可见,强化个税调节功能的需求是决定《个税法》改革必然性的重要因素。

(二)树立《个人所得税法》权威的需求

构建法治社会是当今社会的共识,树立个人所得税法权威、体现其公平原则的需求也是决定《个税法》改革必然性的重要因素。税收公平原则是我国税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指税收负担应该公平地业着于每一位纳税人身上,尽可能地合情合理。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而明星如“阴阳合同”等偷税漏税的行为在当今不罕见,如:刘某,1996年以来偷税漏税达1458.3万元,因数额巨大,被逮捕,服刑一年。台湾地区艺人林某也曾涉嫌逃税被罚款近千万元台币。上述事件都带来了恶劣影响,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破坏和《个税法》权威的挑战。为了使《个税法》权威充分体现,我国应当加快税收立法进度,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打击力度,贯彻“树立税法权威,法律前人人平等”法治理念,加快构建法治社会。让《个税法》为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保驾护航。

(三)大力快速发展实体经济的需求

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而稅收是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个人所得税则是税收这一环节中的重要部分。现今国际贸易关系日益紧张,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已成为综合国力体现的重要形式。因此快速发展实体经济的需求是决定《个税法》改革必然性的重要因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现今经济基础快速发展,上层建筑也需调整。当前按照《个税法》实行的征税形式,不能高效、精准的调节收入差距过大问题。加之高收入者的偷漏税行为,使得社会公平与社会效率的兼顾没有落到实处。而经济的实质,即生产与消费,唯有持续消费,才能保持生产,否则生产无意义。公平效率兼顾没到位,势必拉大收入差距,抑制中低收入人群消费。如此就会从消费侧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再回到偷税漏税事件本身来看,明星的天价片酬不只是税收调节收入差距功能弱化造成的,也有“明星经济”此类泡沫经济飞速发展的原因。而此类“明星经济”对国民经济的益处远不如实体经济,未来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必然是发展实体经济。当今社会发展实体经济的趋势与对公平效率兼顾的要求,使得我国的税法必为其保驾护航,《个税法》必为其保驾护航。这是发展实体经济的需求对《个税法》提出的要求。

二、《个人所得税法》未来的展望

近日,《人民日报》发文表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着重阐述此次税改的亮点,“不只拟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上调,将工资、薪金等收入综合计税,更是首次引入专项附加扣除等概念,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这消息对于《个税法》改革无疑是好消息。“专项附加扣除”等概念的引入正是全面衡量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体现,能助力《个税法》改革。同时提升税收制度弹性,可以起强化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将减除费用标准上调等举措更调动基层人员积极性,为发展实体经济创造条件。而此次在我国立法机关—人大层面上所推动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无疑会树立起《个税法》更高的权威,形成人人“尊法守法”的氛围,从根本上减少偷漏税现象。而如此的《个税法》改革势必会助力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 亚当·斯密,《国富论》。

[2] 张守文,《税法原理》。

[3] 刘忠良,《大国危途——民族兴衰与人口政策再思考》。

[4] 凤凰网财经,《人民日报:新个税法拟于2019年1月1日全面实行》。

[5] 人民日报,《“提高个税起征点”是稳稳的幸福》。

[6] 新华通讯社,《税务部门依法查处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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