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自营建造不动产业务教学影响的探析

2019-03-07 11:21禹贤玥
考试周刊 2019年17期
关键词:自营营改增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的最大特点和意义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税收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减轻税负。而对于自营建造不动产业务,“营改增”后实务操作出现较大变化,原本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现分两年抵扣。本文则就“营改增”的意义及“营改增”对自营建造不动产业务教学产生影响作简要分析。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实务操作;自营

在我国,从2016年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在所有行业全面推行,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更重要的是,“营改增”改变了市场经济交往中的税收体系,把原本征收营业税的应税业务变成了征收增值税的应税业务,完成了从“价内税”到“价外税”的改变,形成了新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这将从深层次上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企业的内部架构。“营改增”全面实施对会计实务操作产生影响,尤其对于自营建造不动产业务,实务操作教学过程中要注意重点强调增值税进项税额现可进行抵扣,但要分两年抵扣。

一、 全面推进“营改增”的意义

(一) 减轻税负,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营业税,是就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主要是针对全部营业额进行征税,即层层叠加,全额征税。而增值税是对产品、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征收的价外税,也就是说,有增值额征收,无增值额不需要征收。由此看来,“营改增”最大的变化,就是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实现了增值税“道道征税,层层抵扣”的目的,能有效降低企业税负。同时,调整了我国的税收结构,为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 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我国产业结构主要分为三个组成部分,而之前营业税主要是适用于第三产业,即服务业。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之前按营业额全额征税的服务业,现已全部按增值額改征增值税,计税基础从全部营业额变为增值额,金额降低,进而使得税负降低,从而使得服务业高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现代服务产业随之产生。因此,“营改增”实现了调整产业结构的转型,促进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发展的目标。

(三) 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润,而合理有效地控制成本对企业利润有着重要影响。“营改增”后,出口货物可以退税,企业税负减轻,经营成本降低。在成本得到有效控制的同时,为了促销,价格上可以做出一定的让步,售价相应有所降低,在国际市场上,也就存在一定的价格优势,进而提高了出口货物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 “营改增”前后自营建造不动产业务的实务操作步骤

(一) “营改增”前自营建造不动产业务的实务操作。“营改增”前自营建造不动产业务的处理步骤:首先采购的工程物资,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合计入“工程物资”账户;领用工程物资建设不动产,由“工程物资”账户转入“在建工程”账户;然后领用原材料,按原材料账面价值计入“在建工程”,同时原材料所负担的进行税额全部不能抵扣,均作进项税额的转出,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如果领用企业自产产品,按产品账面价值视同销售计税,产生销项税额,将产品账面价值及涉及的销项税额计入“在建工程”;最后,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在建工程”全部价值结转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二) “营改增”后自营建造不动产业务的实务操作。“营改增”后自营建造不动产业务的处理步骤:首先采购的工程物资按其账面价值计入“工程物资”账户,涉及的增值税按60%本期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剩余40%暂时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到第二年再抵扣;领用工程物资建设不动产,由“工程物资”账户转入“在建工程”账户;然后领用原材料及自产产品,均应按其账面价值计入“在建工程”账户,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中以后期间可抵扣的40%先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到第二年时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最后,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将“在建工程”全部价值结转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三、 对“营改增”前后的教学对比分析

(一) 实务操作变复杂,教学过程中注意梳理步骤。从上述自营建造不动产的账务处理步骤不难看出,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对于进项税额的处理更加复杂,需要进行分年抵扣处理。由于增值税中进项税额的处理出现变化,实务操作中的分录也比之前复杂,所涉及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也有所增多,例如,待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教学过程中,重点强调自营建造不动产业务在“营改增”之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具体实务操作,梳理操作步骤,进而帮助学生适应新的变化,提高实务操作能力。

(二) 增值税分年抵扣,减轻企业税负。“营改增”之前,采购工程物资的增值税直接全部计入其账面价值,领用材料的增值税作“进项税额转出”,领用产品视同销售计税均不能作进项税额抵扣。在“营改增”之后,采购工程物资进项税额的60%当年抵扣,剩余40%待到第二年抵扣;领用材料负担的进项税额可按60%本年抵扣,剩余40%部分转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以便下年抵扣;领用产品的增值税按40%暂时转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待到第二年进行抵扣,真正实现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年抵扣。

(三) 对企业利润计算产生影响。“营改增”后,自营建造不动产的企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再全部计入其账面价值,因此账面价值比“营改增”之前核算的价值有所减少,因为账面价值减少,计提累计折旧也相应减少,同时计入对应成本费用类科目的金额也有所减少,最终使得营业利润的总额有所增加。

总的来说,全面实施“营改增”是对全社会具有深远影响的,能够减轻税负,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加速产业结构的优化;降低出口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出口业务加速发展。另外,在教学过程中,要及时更新“营改增”后自营建造不动产实务操作的新要求,跟学生强调注意增值税的60%计入进项税额,当期抵扣,剩余40%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用作第二年抵扣。帮助学生适应“营改增”的政策,同时学习不动产分两年抵扣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掌握新的实务操作步骤,进一步提高其实务操作的能力。

参考文献:

[1]朱景龙.“营改增”对企业自营建造不动产财务的影响[J].中国农业会计,2017(8):4-5.

[2]刘超.浅析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1):52-53.

作者简介:

禹贤玥,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六合中等专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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