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中叶江西的土地债务与日常生活
——以乾嘉时期刑科题本为中心

2019-03-05 23:35
江西社会科学 2019年2期
关键词:嘉庆江西

清代江西土地买卖形式多样,土地所有权复杂化,借贷频繁,土地债务关系深入生活从而日常化。清中叶江西租佃制流行,主佃关系却不甚融洽。江西的押租制较为典型,租地需要向出租者交纳押租钱,出租者转佃还可向新的承佃者收顶佃价银。出租者收回出租地自种、转佃或出卖,租地者因租地期间投入资金或多余劳动,要求出租者应还工本,出租者不允,则引起纠纷争讼。生活中财产关系日常化,人们因经济困难,为救急常把田地、山场典出,以获得典价钱财,待经济好转再将田地、山场赎回,但是由于回赎无力,或是典进者反悔,或是双方的找价,或是改为绝卖,引起纠纷。民食不足而借谷、借钱的行为时常发生,而不能偿还或者偿还不当,也会引起纠纷。日常生活中的清中叶江西土地债务关系,不仅充满博弈、纷争,也处于通融、互惠与共有的状态。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内阁全宗刑科题本,有“土地债务类”一种,其中乾隆朝58000余件,嘉庆朝32000多件。这两朝的土地债务类题本已经整理出三种资料集,较早出版的乾隆朝的两种①,注重土地制度、地租形态和农村阶级斗争;新近出版的嘉庆朝的一种②,反映“社会”。这个“社会”,用冯尔康的话来说,就是“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结构”。冯先生特别指出这类档案的“下层民众社会生活史”资料价值:“土地买卖、典当、找赎、租佃和银钱借贷运行过程,雇工的生产劳动和生活,人们的宗族、家庭生活,移民的迁徙和创业过程,奴婢听受主人支配的生活,在土地债务类档案中均有不少的记载。这些社会下层民众的生活,不象达官贵人有较多的文字记录,赖有这类档案史料,使史家可以采集爬梳,去描述下层民众的社会生活和他们的历史。”[1]〔P18〕这一经验之谈为我们利用“土地债务类”刑科题本提供了指导。

笔者尝试以《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以下简称《辑刊》)为主,结合乾隆朝刑科题本,从土地债务的视角探讨清中叶江西的日常生活。③清人出于生计所需,土地租佃、典卖与借贷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经济现象,构成人们日常交往的经济关系,包含了生产活动、消费活动,赖此谋生与维持家庭。

一、主佃关系的日常性与复杂化

清代乡村社会租佃关系得到发展,其中江西与福建、广东等南方省区的租佃关系尤为盛行。《辑刊》包含了丰富的租佃关系资料,证明清代江西租佃制普遍存在,清代的租佃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并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

(一)租佃关系的流行与欠租的普遍

然而,清中叶江西的主佃关系不甚融洽与稳定。刘永成指出:“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生产中出现了值得人们重视的一种新动向:在商业性农业迅速发展和农业新经营方式的直接影响下,促使不少出租地主为牟取更多的经济收益而改变剥削方式,纷纷‘取地自耕’、‘收田自种’,直接从事商业性的农业经营。根据乾隆刑科题本不完全的统计,乾隆年间,广东、江西、湖南、福建、江苏、广西、四川等地因田主‘起佃自种’而引起的斗殴命案就有五十一件。”[3](P118)依据刘永成的统计,广东8件位列第一,江西7件位列第二。可见江西租佃制的流行以及主佃关系的恶化。④

江西主佃关系的恶化,突出表现在佃户欠租,田主起田另佃,于是佃户告主夺佃,田主控佃霸耕,诉讼纷纷。江西按察使凌说:“今查江省佃户,率多逋租之习。田主不甘,起田另佃,本属人情。但方当东作,遽而易耕,穷佃别赁无田,惮于失业,岂甘起退。争耕不已,驯至交讼,在佃户则以临春夺佃为词,在田主则以强佃霸耕具控,纷纷告讦。甚至旧佃新佃彼此占争,互酿人命,比比而是。”[2](《禁临春起佃及强佃霸耕》,P210)尽管官府禁止临春起佃及强佃霸耕,调节主佃关系,仍难以奏效。

乾隆时期转佃频繁与人口增加迅速、耕地相对短缺、租价提升密切关联。赣州府信丰县,王道明的祖父王维尧,于康熙三十二年(1693)将田种七桶顶与温可尊的祖父温汝玉为业,只得价银六两。后来温可尊的叔父温彩炤,又将田种二桶八升转顶与温常秀为业,反得厚价。王道明认为:“如今民多田少,田价比往年贵了几倍”[4](下册,P496),自己家只得他六两银,心里不甘。乾隆五年(1740),向温可尊取赎这地,温可尊不依。再如瑞金县周锡祺康熙三十年两次买的梓山,用银五十六两,乾隆十一年,其子监生周展将梓山卖出,得银一百五十五两。卖者的解释是:“监生父亲康熙年间买那山,原未开熟,如今木梓年年长发起来。康熙年间的山贱,如今的山贵。从前监生父亲把那山与萧姓耕种,每年还给过三担谷子与萧家开山,原去了工本,这是时价不同,所以多卖得价钱的。”[5](上册,P360)乾隆时期卖山还加上开山工本,价格更高。据统计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可知,全国160件转佃权档案中江西有29件,位居第一;佃农减租、抗租斗争事件502件,江西49件位列第三,前面是109件的广东和85件的福建。⑤

欠租也与转佃相联系。嘉庆二年(1797)江西官府指出:“佃户耕种,礼应依期纳租也。乃有恶佃任意拖欠,田主欲行禀追,又恐招富户名色,受差扰害。”⑥如起田别种或自种,都受到佃户强行霸踞或多方戕害。江西人多地少的矛盾更为严重,嘉庆朝刑科题本多见佃户欠租业主收回自种或转佃的情形。主佃的矛盾中,业主阻耕、强割,佃者抵制,主佃冲突往往酿成命案,出现人间悲剧。我们由北向南按照府属介绍有关事例并予以分析:

南康府都昌县民谢万恒租种石王乞地亩七分,议明每年八月内还纳豆租六斗三升,按年交纳,从没拖欠。谢万恒因贫拖欠嘉庆九年应还租豆,石王乞屡次催讨未果。十一月二十五日早,谢万恒在村前捡粪,遇见石王乞同他堂兄石连贵向讨租豆,争闹,被石连贵用铁钯殴伤致死。[6](第3册,P1257)都昌县还有嘉庆十一年的租佃事例,石如山兄弟五人,佃种石扬声田四亩二分,每年交租谷十石。[7](P72)都昌县出现两例出租田地记录,也是该县租佃制较多的反映。

南昌府南昌县人熊衾波家有田二丘,佃与杨亨仁耕种,议明每年交租谷十五石。嘉庆十三年,杨亨仁因田禾歉收,少欠租谷三石,约俟次年秋收分割田谷清还。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杨亨仁雇熊克伟帮同割禾。中午时候,杨亨仁挑禾先回,熊克伟在田捆禾。适熊衾波走来说杨亨仁欠他租谷,这田禾要公同分收,不应私割,阻止熊克伟挑回。熊克伟说是受雇帮工,自应挑回杨亨仁家,叫他自向分取。熊衾波不依,就举拳打来。熊克伟顺用挑禾竹棍回打,致死熊衾波。[6](第3册,P1276)

该府义宁州民赖昌任的祖父赖上达向张梦华、张梦祥祖父佃耕水田十二亩,每年共应交租谷二十石。祖父故后,分作三股接耕,伯父赖红义耕种一股,每年还租谷六石六斗六升零。其父赖红杰同叔祖赖红信、赖红佐共耕二股,每年共还租谷十三石三斗零。嘉庆十七年,赖红义把他名下承耕一股退还张梦华家。十八年,其父同叔父们两股应还租谷因贫拖欠,张梦华等屡次催讨,并要起佃,其父不肯。十九年八月初一日上午,其父携带镰刀、禾枪在田割禾。因张梦华阻割,两相争闹,被张梦华用禾枪戳伤致死。[6](第3册,P1322)这是田主对待欠租以“起佃”威胁并“阻割”。

饶州府余干县民李育章与同父异母兄李才章素相和睦。其父李敬先向佃种周云汉家田亩一分,每年议交租谷八石二斗。后兄弟分爨,田亩议明轮年轮种还租。嘉庆十五年,轮该李育章耕种。其因患病,把田转租与周球保。后周球保因歉收欠租谷二石,以致租未还清。其父叫兄弟二人分赔。十六年,李育章向父亲说明把田给补种一年,其兄赔垫的谷也情愿认还。后因无谷未偿。七月十五日下午,兄弟因索讨认还谷石生纠,李育章伤其兄致死。[6](第1册,P203)兄弟因欠租产生矛盾。

出租者附加服役也引起争斗。饶州府浮梁县郑富祖上佃种吴业光祠田,从前吴姓祠堂祭祖,郑富原充当吹手,后来郑富把田退种,久不供役。嘉庆十六年初二日,郑富同儿子、妻、媳们往田车水,吴业光来叫郑富做吹手,与媳妇周氏争闹。[6](第1册,P207)

广信府玉山县民毛德裕与郑凤麒同村,嘉庆二十一年,毛德裕承种郑凤麒家土名庙府地方祀田一亩四分,每年交租谷三石五斗,未立租字。二十三年,毛德裕因贫没有交租,郑凤麒的父亲郑均吾屡讨无还。二十四年闰四月初四日早,毛德裕路过田边见郑凤麒正在耕犁,郑凤麒说其欠租不还,要起田自种。毛德裕央求宽缓,郑凤麒不依,致相争闹。[6](第3册,P1359)佃户因贫欠租,田主扬言起田自种被佃户殴毙。

抚州府崇仁县人艾其、艾四向来佃种族叔艾辂南田亩,后欠租不交。嘉庆十四年正月内艾其、艾四先后病故。八月内,艾辂南起田另佃邹富、邹贵兄弟耕种。艾其、艾四妻子刘氏、杨氏不依,投诉他并族人艾义。族人艾老、艾义因刘氏们夫故无靠,心怀不服,带同刘氏们到邹富家阻耕。后艾老又到艾辂南家叫他把田仍让刘氏们佃种。艾辂南不肯,与邹贵说是他纠领阻佃,赴案控告传审。最终官府判定:“田亩仍听佃给邹富等耕种。”[6](第1册,P150)此案本系族人之间佃种欠租,改易异姓耕种,族人阻耕异姓,官府支持田主另佃。族人关系让位于租佃契约原则。

同府乐安县陈掌仔自嘉庆十四年四月病后,两耳聋闭,陈掌仔承佃元瑾六家社园坑山田十二丘,议明每年交乡桶租谷三十八石,如遇歉收邀同田主临田分割。十二月内,陈掌仔私抽田一丘转租与邻村朱的仔栽种烟叶,议交乡桶租谷五石五斗,由陈掌仔自还田主。朱的仔谋种是田,将陈掌仔私抽田亩转租情由向元瑾六告知,并恳元瑾六将田亩给他耕种,元瑾六未允。十五年七月内,陈掌仔因雨水缺少,田种稻谷不甚饱绽。十二日,往邀元瑾六至田分割。元瑾六因陈掌仔并未告知转租田亩缘由,不肯往分,欲令交还全租。陈掌仔知系朱的仔将他租给田亩种烟缘由通知挑唆,欲谋佃其田,因此生纠。[6](第3册,P1296)这是因转租引起的纠纷,案中改种经济作物,从原佃田十二丘每年交乡桶租谷三十八石,平均每丘交租三石多一点,转租一丘交乡桶租谷五石五斗,则转租明显提高租额获益。

佃者欠租在宁都州比较严重。瑞金县钟氏族众有公共祭田十一丘,坐落池口隘地方,佃给黄昌振等耕种,每年交纳租谷七十石。嘉庆七、八两年黄昌振等欠租没还。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钟章河见那田内早稻成熟,邀同同族无服兄弟带了镰刀绳担前去割禾抵欠,黄昌振等拦阻争闹。审案结果:“黄昌振等欠交租谷照直追给领,佃种田亩饬令退还,钟姓另行召佃。”[6](第3册,P1252)是公共祭田租给外姓耕种欠租的案件。该州石城县民刘和元佃种堂兄刘汉垂同堂弟刘著员公共祭田一处,嘉庆九年刘和元因贫欠租,刘汉垂要起佃,刘和元不允。十年二月十二日,刘著员把刘和元牧放耕牛一只牵藏刘汉垂家。刘和元查知,十六日唤在他家帮工的王幸希前往讨牛。双方发生争斗。[6](第3册,P1381)本案属于家族内部租佃公共祭田纠纷。这两起发生在同族公共祭田的欠租案中,业主采取的是割禾抵欠、牵藏耕牛的反制措施。乾隆朝刑科题本还有山场欠租采取砍树的事例,如宁都州王有祥将山场租给王其忠,数年间王其忠欠租钱五百余文,1797年,王有祥就强行砍树十三株,以顶租钱。[8](P136)

此外,还有袁州府、赣州府、南安府的事例,我们将在下面论述到。

(二)押租钱与顶佃价银

江西的押租制较为典型。冯尔康指出:租地押金制在明代已经发生,但在清代才正式形成一种制度。押租制在明代,只在江西、南直隶的个别州县存在。到鸦片战争前的清代,押租制已经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社会现象。押租制的一个直接后果,是造成“主佃两业”,或者说“一业两主”。乾隆时进士陈道说,他的家乡江西建昌府“乡民买田承种”,所以“田均主佃两业,佃人转买承种,田主无能过问”云云,系指上首佃农将他用押金租来之田,向下首佃农索取顶首银钱转租出去,而田主不能干涉,因此他也成为有产的“业户”,成为田地之“一主”。陈道的文字不多,却概括了押租制带来的主佃关系的某种变化。何以说押租是农民买田承种呢?在江西新城,把土地买卖叫做“大买”,不交押租钱的租赁叫“借佃”,农民花钱租佃的则谓“小买”。在江西宁都,“佃户之出银买耕,犹夫田主之出银买田”。“小买”“买佃”“买耕”,把佃耕与买耕联为一体,此种押租,意味着农民购买佃权。买佃,与非买佃的借佃自应有所不同。凡是交押金买佃的,就使土地属性出现田骨与田皮、田底与田面的区分。雩都“田有田骨、田皮,田皮属佃人”。田骨田皮、田底田面,是不同地区的异样称谓,其实田骨、田底是一回事,为田主的土地所有权;田皮、田面是一回事,为佃农的佃种权。[9](P107、P112-113)

江西租佃关系发达,土地属性分为田骨、田皮,佃田交押租,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按察使凌指出:“唯江省田亩独有田皮、田骨之分,而南、赣、抚、建等府为尤甚。揆厥所由,因国初定鼎,当兵燹之后,地亩荒芜,贫民无力垦复,率系召人佃垦。垦户开荒成熟,未免需费工本,遂世代守耕。故在业主为田骨,在垦户为田皮。业主得买其骨田为大买,垦户得顶其田皮为小买。业主止管收租,赁耕转顶权自佃户,业主不得过问。”[2](《平钱价禁祠本严霸种条议》,P209)可见清初江西垦荒,大量垦户与主人结成主佃关系,垦户投入工本享有支配土地的权力,而田主只拥有土地所有权,这种一田二主的局面,造成佃户的永佃权问题。在南安、赣州、抚州、建昌四府,表现得尤为突出。官府既反对佃户抗租,也反对业户额外勒加指为逋欠,甚至起田另赁。

据《清代地租剥削形态》所载乾隆朝刑科题本,可知江西的押租与顶佃就有顶耕钱(抚州府乐安县)[4](上册,P80)、脱肩钱(广信府上饶县)[4](下册,P389)、“赁耕”银两(吉安府万安县)[4](下册,P394)、承佃银(九江府彭泽县)[4](下册,P399)、坠耕钱(赣州府会昌县)[4](下册,P436)、押租银(饶州府乐平县)[4](下册,P452)、顶耕银(赣州府瑞金县)[4](下册,P545)等名称,押租制相当流行。卞利有关清代前期赣南地区押租制的研究,也利用乾隆朝刑科题本列出押租的名称:坠脚银(石城)、顶耕银(广昌、安远、雩都、瑞金)、顶手银(崇义)、坠耕钱(会昌)、顶价钱(会昌)、押租钱(瑞金)。卞利指出官府对于押租禁而不绝,久而久之形成了所谓的“乡例”。押租制作为一种新型的租佃形式,在赣南广泛出现和急剧发展的原因,在于不断激烈的佃农抗租斗争的促进,还与该地区土地高度集中和闽、广客佃大量涌入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定额租制的普遍实行也是重要因素。押租制首先对地主有利,押租钱作为地租的保证金,有效地保证了地主的地租收入,押租钱还不计得息。押租制对广大佃农而言,则是沉重负担,押租钱远远超过正租租额。不过,押租制对少数富裕佃农而言,则可乘机进行投资、扩大积累、壮大自身的经济实力。[10](P47-55)

嘉庆时期,江西也有一些有关押租的事例,而且这些事例出自赣南之外的其他地区。

租地需要向出租者交纳押租钱,且数额较大。袁州府万载县人李师胜,族内有祖遗公山一嶂,田四亩八分,庄屋三间,张开生于乾隆四十七年佃种,当得押租钱四千文,每年还租谷十二石,并未立约。嘉庆九年八月,张开生在山私砍竹木,并未向李氏说明,李氏查知后要起佃自种,就赴县控告,县官令李姓缴出工本钱二十千文给张开生具领,退庄完案。[6](第3册,P1256)这种情况,李氏应退还张开生押租钱。

南昌府靖安县民漆棕青佃种漆启达田亩,有押租钱五千文。嘉庆二十二年三月,漆棕青身故。其妻孙氏把田退还,收回押租钱文改嫁。[6](第2册,P1103)

出租者转佃还可向新的承佃者收顶佃价银。如饶州府德兴县民江万喜与叔叔江显志有祖遗佃种韩姓土名仓坞林田亩,江显志经王里富的母亲老汪氏招往成亲,把田带去耕种。江显志身故无子,议明那田仍归老汪氏管种养赡。俟老汪氏故后,再听江万喜收回佃耕。嘉庆十四年间老汪氏同前夫儿子王里富把田转佃与丁闻远耕种,得受顶佃价银十三两五钱,立有字据。江老汪氏后旋身故。十七年七月内,江万喜因被捋田转佃,来向起田。丁闻远因系出银顶佃,王里富又值外出,要江万喜备银赎取。江万喜不允,口角各散。二十七日丁闻远赴田割禾,江万喜妻遇见,说她丈夫正在起佃,上前阻割,丁闻远不依,争闹。[6](第2册,P653)转佃可以获利,但也易引发争端,致使原来的人际关系变坏。

(三)工本与主佃关系

出租者收回出租地自种、转佃或出卖,租地者因租地期间投入资金或多余劳动即所谓工本,要求出租者应还工本,出租者往往不允,则引起纠纷争讼。

起佃自种租地者涉及工本问题,如上一节提到的袁州府万载县人李师胜案,县官令李姓缴出工本钱二十千文给张开生具领,退庄完案,就是因为山内原有竹木,虽为李姓管业,却是经张开生培蓄成林,涉及工本。[6](第3册,P1256)

转佃涉及租地者工本引起冲突。嘉庆十六年十二月内,赣州府安远县人陈序堂把退耕刘惠芳大坑山背田二丘额交租谷一石五斗,请陈六贵作中说合转退与张则亨耕种,该田本系陈胜度原佃,因他费有工本,每年分给租谷一斗五升。十七年十一月间,张则亨把谷完交,适值刘惠芳外出未将陈胜度租谷分给,陈胜度向张则亨催取,张则亨不依,嘱陈六贵向论。官府认定:“该处田亩仍听张则亨耕种,其陈胜度原费工本饬令刘惠芳酌偿钱文,毋庸再分租谷,以杜后衅。”[6](第1册,P237)转佃造成原佃工本偿还纠纷。

出租者卖地时租地者还会索要肥田工本,如抚州府崇仁县民徐遗元佃种其叔徐锦棕田亩,嘉庆二十一年正月内徐锦棕将田卖与杨桂荣管业,徐遗元因田内先曾壅肥,计用工本钱二千文,央徐锦棕代向索讨,杨桂荣不允。本月初五日,杨桂荣同杨鼎赴田耕种,徐遗元因杨桂荣不还肥田工本,向阻争闹,被杨鼎用锄柄戳伤右胁,并殴伤顶心身死。[6](第2册,P699)

官府一般保护租地者收回工本。如乾隆四十二年,南安府上犹县民黄绍梁租种伍毓万家山土一块,每年交租钱四十文。嘉庆四年八月内,伍毓万要把山土收回自种,黄绍梁说费有工本不允。九月初七日,双方争闹,黄绍梁失足跌死。此案审案结果:“山土应归伍毓万家管业耕种,黄绍梁费过工本应令伍毓万家酌还,以杜后衅。”[6](第3册,P1241)

二、土地典与赎的纠缠

冯尔康指出:“清代土地转移中,活卖和找价的流行,造成土地所有权的复杂化,佃农‘买佃’耕种,形成‘一田二主’的局面,使得地主土地所有权不完整。这两项是清代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并影响了地主自身的某种变化。”[11](P22)并指出:在中国历史上,田产交易过后,卖主以土地价格短少为理由,要求买主补偿的现象,清代以前就发生了,至清代找价一找再找。江西也是这种情形,该省雩都把找价称为“找不敷”,卖主屡索,视为当然:“得业者怜失业者之贫,而求济出银,名‘不敷’,原属额外通情,为厚俗之一。相沿已久,视为分内之财,至累索不休,且有‘九找十不敷’之云。”⑦找价在田产交易的不同形式,典当、活卖、绝卖中都有发生。

冯先生所说的土地所有权的复杂化,体现在生活中则是人们财产关系的日常化。人们因经济困难,为救急常把田地、山场典出,以获得典价钱财,待经济好转再将田地、山场赎回,但是由于回赎无力,或是典进者反悔,或是双方找价,或是改为绝卖,往往引起纠纷,酿成命案。这一情形广泛存在于江西各地。

南安府崇义县民吴学富兄弟四人,同居各爨。他行三,吴学才行二。弟兄有公共租田一亩五分。嘉庆九年间,因母亲刘氏病故,无钱殡殓,把田典与吴仁瑞为业,得钱八千文,议定六年取赎。十五年二月十九日午后,吴学富因田亩年限将满,向二哥吴学才告知,说要赎回耕种。吴学才说,俟大家有钱公同赎回,不应一人取赎藉图占种,吴学富分辩,吴学才骂他顶撞,二人动手打架,吴学富举刀戳伤吴学才右腰眼身亡。[6](第1册,P162)这是兄弟二人出典租田,一人回赎自种引起的纠纷。

南安府上犹县还有两个事例。其一,罗杨相因赎取山场事被郭汝和刀伤身死案。嘉庆二年,上犹县罗杨清把木梓山场一嶂典与罗杨相,得钱二千三百文,并无年限。二十二年八月,罗杨清备价取赎,罗杨相因山上梓桃未收,不肯放赎。九月初二日,罗杨清同继子郭汝和赴别山修削树枝,路过木梓山上,撞遇罗杨相。罗杨清提及前事,村斥他不应掯赎。罗杨相不服,致相争闹。审案结论:“该山听其备价取赎。”[6](第1册,P341)这是典入者因山场梓桃未收不肯放赎引起的纠纷。其二,朱雨沧因取赎山场事致黎盛庭被殴身死案。嘉庆十九年十二月间,黎棕韶把土名大水坑山场一块,典与朱雨沧家为业,价钱二十二千文,约载六年取赎。二十年十二月间,黎棕韶向朱雨沧找价绝卖,朱雨沧无钱未允。二十一年三月,黎棕韶备价向朱雨沧赎山另卖,朱雨沧因年限未满,不肯放赎。闰六月十八日,黎棕韶路遇朱雨沧,又恳赎山场。朱雨沧不允,彼此争闹。该案最终判定“典约给犯父朱荣光具领管业,饬令黎棕韶俟期满取赎”。[6](第2册,P707)

南安府的上述三个事例中,有两例是六年取赎,这有可能是当地流行的典期。

承典者付出劳动,对于土地产生感情,特别是收成好的情况下,更不愿意田地、山场被赎回,于是找价绝卖。上述朱雨沧事例即是如此,此外还较多见于其他地方。

嘉庆十一年,抚州府乐安县民曾子二、曾子六把大坑山地十二弓,凭黄畛九、张仁十为中,先典于陈成七家为业,契券原是曾奴苟代写。曾子二等又邀原中向陈成七家找钱十七千文,另立卖契杜绝过割。十五年十二月初,哥哥陈成四因乏用,要把那山卖给陈恭九。初八日,原中黄畛九等来向陈成四说,曾子二的亲房曾四生情愿备价赎回。陈成四说是绝卖产业,久经过割,且另卖价钱较多,不允。后来陈恭九不来承买,陈成四心疑曾均十等主唆阻止,于初九日前往曾均十店内理论,被曾均十用刀背殴伤身死。案判:“大坑山场业经曾子二等找价绝卖,应听陈成七照契管业。”[6](第2册,P628)案中先典再找钱改为绝卖,又遇到亲属要转卖和原主赎回,形成多重典赎与买卖关系。

嘉庆十三年十二月,饶州府鄱阳县民汪涌辉曾向族人汪涌旺父亲汪显明典田二亩八分,契载价银十八两,止给银十两,余银未付。那田仍给汪涌旺承耕,历年交租无欠。后汪涌辉病故,其妻汪杨氏催令汪涌旺赎田,汪涌旺屡次央缓。二十四年四月初二日,汪涌旺在田工作,汪杨氏弟杨惟善向汪涌旺提出起田自种,汪涌旺不允,杨惟善把田内麦子拔毁。汪涌旺阻争,致伤杨惟善身死。审案结果:“汪涌旺典给汪涌辉田亩,饬令照原价取赎,以杜衅端。”[6](第1册,P489)典田赎回未果,造成纠纷。

嘉庆十八年十二月内,袁州府宜春县民余浒三之子余任相将田三亩零凭中立契向易黯九典钱三十千文,契书绝卖。另立赎字,议明两年回赎,田仍给余任相耕种交租。每年租谷四十桶。十九年租谷全交。二十年十二月期满欠租不交,当将卖契投税,经中劝处放赎。余任相止还契价,下欠租谷作钱五千五百文,延欠无还。易黯九随与余任相言明割禾作抵,八月二十三日邀同堂侄易舒华、易圯八往田割禾,被余浒三出阻,刀伤易舒华身死。最终“余任相所欠租谷钱文,照数追缴”。[6](第3册,P1338)契书绝卖,也可另立赎字,欠租放赎,割禾作抵,典赎关系复杂。

还有盗典族田的事例。嘉庆二十二年,赣州府龙南县民钟四妹(系男性)因贫难度,将合族公共祭田捏作己产,盗典与钟勉奇,得钱三千文。二十三年九月内,又将田绝卖与钟勉奇,议价九千文,当付钱八千文。钟勉奇恐系公产,要求邀同族众问明,方肯找清田价。钟四妹往央钟运德契内画押,钟运德斥其盗卖祭田,经投户族钟毓秀们理论,限令把田赎回。钟四妹因无力赎田,挟嫌往钟运德家寻殴。此案最终以“钟勉奇讯明不知盗卖情事,饬令该族将田赎回,照旧管业,契据追销”。[6](第1册,P382)

三、借贷助人与利益的烦恼

民食不足而借谷的行为时常发生,而不能偿还欠谷或者偿还不当,就会引起纠纷。嘉庆八年十月内,长宁县人凌丑贵的妻子萧氏向丈夫的无服族弟凌牛头四借谷二石,约定次年秋收后归还,至期凌牛头四屡讨无偿。九年十一月初五日傍晚,凌牛头四复到萧氏家催讨,萧氏恳缓,凌牛头四不依,萧氏撞头拼命,凌牛头四用拳吓抵,适伤萧氏右太阳穴倒地身死。[6](第2册,P1052)这是借谷给族嫂催讨生变。嘉庆二十年七月间,金溪县杨立雪的父亲杨义德向族人杨奏生借钱九百文未还。十月初七日,杨义德病故,杨立雪又向杨奏生的兄弟杨汉生借谷五斗,议价五百五十文。初九日,杨立雪邀杨奏生、杨汉生帮葬父棺。至夜事毕,杨立雪将父遗旧羊皮马褂一件抵还杨奏生欠钱与杨汉生谷价。[6](第1册,P229)此例的借钱、借谷也是发生在族人之间的。

借谷也发生在异姓间。嘉庆二十年七月十八日,新喻县民曾沅六因赊欠张姓食谷一石,私自将母亲织棉布一匹卖钱,拟偿欠并再行赊食。[6](第1册,P294)曾沅六赊欠,靠母亲织布在市场换钱以再赊食,可见家庭生计与市场的联系。

买谷欠钱也是引起矛盾的原因。嘉庆十二年八月内,义宁州紫竹庵道士吴品高向无服族侄吴普明买谷四石,谷价除付过外,尚欠钱一千文。吴普明屡讨未还。十三年闰五月初三日早,吴普明复来索讨。值吴品高外出,在庵帮工的其俗家胞兄吴鸣谷央缓。吴普明不依,要牵猪作抵,吴鸣谷阻争,被吴普明用木棍打伤致死。[6](第3册,P1141)这场纠纷也发生在族内。稻谷的消费性赊销还有其他事例,嘉庆十八年二月,新昌县熊京开张米铺,刘桂向熊京赊米一斗,欠钱一百七十文。[12](P65)

丧葬费用以及亡者带来的家庭变化,往往导致借贷行为,带来人际关系的变化。嘉庆十九年七月,永丰县人何泷礼,母亲身故,贫难无钱棺殓,因宁忠榜系同母所生,要他公同出钱料理,宁忠榜应允。何泷礼随先向各处赊借,把母亲殓埋,共用钱八千。宁忠榜止付钱二千文。八月初二日,何泷礼到宁忠榜家要他再出钱二千文,宁忠榜不允,致相争闹。[6](第1册,P272)黎一註同侄黎沛牙仔租住胡王氏家屋,王氏之夫胡泰病故,王氏陆续借欠黎一註钱十二千文。[6](第2册,P1046)

临时需要而借钱的情形常有,一旦遭拒则引起纠纷。峡江县曾欢保十七岁,向在邹饶九剃头店内帮工。嘉庆五年八月十七日,因要买荷包,向店伙陈新保借钱。陈新保不允,两相争骂,曾欢保掌打陈新保腮颊,被陈新保用脚踢伤肾囊身死。[6](第2册,P513)嘉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义宁州帅直堤向族人借钱不允,口角。其五子帅直旬帮护,被殴伤殒命。[6](第3册,P1012)族人、店伙的亲熟关系导致借钱,不允则产生矛盾。

租房子居住或是作为作坊,因欠房租常导致纠纷。嘉庆二十二年三月十六日,卢陵县人曾天响同妻子文氏来赣县探亲未遇,租住毛源海房屋,议明每月租钱二百文,按月收取,并借用木桌一张。四月十六日,毛源海向收房租,曾天响只给钱八十文,余钱屡讨没还。五月初八日午后,毛源海又到曾天响家索讨房租钱文,文氏斥其不应屡次催逼。毛源海不依,并见借用木桌损坏,向她索赔。文氏斥骂他讹诈,毛源海回骂,致相争闹,适伤文氏致死。[6](第2册,P1012)宁都州人宁叶氏有房屋七间,向来租与陈佩玉开张铁匠铺,每年租钱十五千文。陈佩玉拖欠租钱十七千文,屡讨不还。嘉庆二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丈夫外出工作,宁叶氏因家内需钱使用,又到陈佩玉店内催讨。陈佩玉央缓,宁叶氏不依,致相争闹。宁叶氏踢伤陈佩玉肾囊致死。[6](第2册,P1117)

清代中叶江西民间借钱已经出现专门机构与组织。钱会是百姓组织的融资渠道,有的宗族在祖祠的组织下成立钱会,还借给外姓宗族。如嘉庆五年正月,宁都州瑞金县曾承香家族众修理祖祠,经曾云万出名立票,向赖德瑸借用钱二百零八千,言明每月二分五厘起息,钱是赖德瑸向他祖祠钱会转借。到十一年二月,利息钱三百六十多千文,赖德瑸屡次索讨。曾云万同族众商议把公田四十二亩,凭中宋殿升立契作价三百三十八千抵还本利,余利情让。后赖德瑸族众因利钱不敷,要赖德瑸赔还。赖德瑸私自给与曾云万田十亩,把曾承香家公共祠产黄荆坪石山立契抵给赖德瑸作利。十二年二月,经族人曾元焰查知,不依控告,又经宋殿升劝处,石山归两姓公管,卖契涂销,呈息完案。[6](第1册,P157)宗族也卷入借贷,异姓宗族间因借钱利息引发争执。

钱店事例则是涉及山西人经营。嘉庆九年,安徽合肥县人金学易带同儿子金尚明寄居江西鄱阳湖县。九月内,金学易借欠山西介休人王晋丰钱店圆丝银二十两,按月二分起息,立有借约,借十五年。还过息钱二千三百文。后来金尚明随同父亲迁居南昌县。二十年五月内,王晋丰遣店伙张正昌来家索取,金学易又还过息钱一千三百文。九月二十七日,王晋丰另遣宋大发走来索取,金学易因不认识,向取票据查看。宋大发告知欠票遗失,把账簿给金学易查看。十月初八夜,金学易声言宋大发索欠无据,不应久住。宋大发听闻,出论争闹,金学易被宋大发刀伤身死。[6](第2册,P992)

抵押也是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经济行为。武宁县周氏一族,有土名眠羊山一嶂。嘉庆二年三月,族众因乏公用,把山内树木向洪大衍押钱五十千文,二分起息,立有契据。五年把本利付还,尚欠利钱二千文,押契取回,所欠利钱约俟迟日交清。十一月初八日族人周逢云、周逢衍各带木担柴刀在眠羊山砍树,适洪大衍携带柴斧路过看见,说周氏族内欠他押山利钱没有交清,阻止砍树,两相争闹。[6](第2册,P518)嘉庆二十一年二月,万载县宋李氏之夫宋帼华借得胞兄宋帼耀田契一纸,向大功服弟宋连云质钱五千文,议明按月一分五厘起息。二十三年六月,宋帼华虑及年久利多,复与宋帼耀商允,拟将田亩卖银归还。因田无契据,无人承买。二十九日午后,宋李氏外出洗衣路遇宋连云,宋李氏请将田契先行付还,后归质押钱文。宋连云不允,致相争闹。[6](第2册,P1114)

买卖公地产生的纠纷较多,欠钱是重要的原因。瑞金县人曾科为族内有土名富坑中段田三十二亩零。嘉庆二十年二月内,凭中谢清庐契卖与王清俅族众为业,共价钱四百零一千七百文。除付尚欠钱八十三千七百文,议明交谢清庐转给。五月十八日,闻知王清俅把钱付讫,经谢清庐私自挪用。曾科为同族侄曾甲廷邀令王清俅同往谢清庐家索取,王清俅懒走,嘱曾科为们自行向讨,致相争闹。[6](第2册,P687)

欠钱不还,自然导致纠纷。嘉庆五年正月内,南昌县胡仁贵向其子胡仁发借去钱八百文,原约端节清还。四月初一日傍晚,胡仁发因钱用,往讨前欠,两相争闹,胡仁贵用刀戳伤胡仁发致死。[6](第3册,P1675)这是父子之间的悲剧。嘉庆七年九月内,永宁县人段闰俚的哥哥段钟灵向温发俚借钱一千文,屡讨无偿。十年闰六月初四日傍晚,温发俚复往段钟灵家向索前欠,适段钟灵外出。段闰俚斥责温发俚不应屡次索讨,致相争闹。[6](第3册,P1495)新建县人魏和尚,年四十二岁,在浮梁县求乞度日。嘉庆八年三月十九日,他借用江三得钱六十文。四月二十八日,魏和尚与江三得并素识的江幅受、查陇孜在高枧地方先后会遇,同伴乞食。江三得向他讨取欠钱,魏和尚约俟迟日借还,江三得不依混骂,致相争闹。[6](第2册,P827)乐平县人戴庭兆,年二十九岁,宁西富向在其家帮工,平日共坐共食,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工资按月支给。嘉庆二十二年七月间,宁西富向他借钱四百文未还。同月,宁西富向他预支八月份工钱,戴庭兆因无钱,不允。宁西富说要辞工,戴庭兆回说如果辞工就须把借项清还。两下争闹,戴庭兆伤宁西富心坎致死。[6](第3册,P1476)

此外,借公款不还也是一种情形。南康县人黄氏宗族中有公项钱二十千文向交黄文培经管,收息办祭。嘉庆十九年间,黄文坛向黄文培借欠公项钱五千文,屡讨未还。二十年三月初五日,黄文培邀黄文程与黄文坫同向黄文坛索讨,黄文坛恳缓,黄文培不允。时黄文坛的亲戚胡道全在黄文坛家饮酒,帮斥黄文培不应逼讨,黄文培骂他多管,两相争闹。[6](第2册,P684)

四、结 语

近些年对于清代租佃关系的研究出现了一些强调同一性的看法。黄志繁认为:“18世纪以后,流民最终获得‘永佃权’,赣南抗租风潮渐趋平息,则意味着流民开始定居和‘土著’化,背后更深刻的原因是清初紧张的人地关系通过把土地所有权分割为‘田皮’、‘田根’而得以缓和。……明清时期南方地区普遍出现的一田二主,甚至一田三主、四主的现象,不仅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和佃农抗争的结果,更根本的原因乃是人地关系紧张导致的对土地所有权的共同享有,抗租风潮则是实现这种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具体过程。”[13](P189)18世纪末19世纪前二十年的嘉庆朝,虽无抗租风潮,但是刑科题本揭示出江西主佃“共享”的土地所有权,以土地买卖形式多样,土地所有权复杂化,借贷频繁,土地债务关系深入生活从而日常化。

高王凌对于租佃关系重新概括:“租佃制度的发生,既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经济制度,则离不开社会性之人和人群,而不能不顾及彼此的情状和需要。其中许多方面,又不得不通融解决。”[14](P24)清代江西租佃关系中出现的“工本”问题在主佃双方都有体现,经济生活的长期互动,造成永佃权与押租问题,而自耕与转佃、阻耕与抗租,都是主佃利益的博弈过程,对于维持生计而言,这是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而官府的审案与政策变化,其实是日常化的经济关系的制度体现。

生活中财产关系日常化。有些学者认为,典当、出售土地或把它当作借款的担保,在农民的日常经济生活中可能很重要,它既提供了一种类似“金钱”的东西,也是一种“福利”或“保险”。[14](P17)人们因经济困难,为救急常把田地、山场典出,以获得典价钱财,待经济好转再将田地、山场赎回,这应是生活常态。无力回赎或是典进者反悔、双方的找价、改为绝卖,也往往引起纠纷,酿成命案。这一情形广泛存在于江西各地。

民食不足而借谷、买谷欠钱的行为时常发生,不能偿还所欠或者偿还不当,就会引起纠纷。丧葬费用与家庭变故,往往导致借贷行为,带来人际关系的变化。临时需要而借钱的情形常有,一旦遭拒则引起矛盾。欠房租也常导致纠纷。江西民间借钱已经出现专门机构与组织。宗族关系是江西重要的社会关系,买卖公地产生的纠纷较多,欠钱是重要的原因。

总而言之,清中叶江西主佃关系具有日常性与复杂化,土地典与赎纠缠于人际关系,借贷助人与利益的烦恼困扰着人们,这就是民生,属于生活常态。土地债务关系呈现的日常性,或许可以借鉴英国著名学者爱德华·汤普森的话来说,是一种“结构”互惠主义。[15](P64)

注释:

①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中华书局1982年版),《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中华书局1988年版)。

②杜家骥主编,冯尔康、朱金甫、宋秀元副主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全三册,列入“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档案丛刊”,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辑刊》辑录1665件档案,其中江西档案89件,外省中有江西人档案19件,共计108件档案。

③本文初稿曾提交2014年11月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举办的 “中国史上的日常生活与民生问题学术研讨会”,笔者的相关研究,请参看常建华:《生命·生计·生态:清中叶江西的日常生活——以108件嘉庆朝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清乾嘉时期的江西地方社会职役——以刑科题本为基本资料》(《历史教学》下半月刊2018年第1期)。

④利用乾隆朝刑科题本论述清代租佃关系的研究,可以参看施由民:《清代江西的土地租佃与买卖初探》(《农业考古》1994年第1期)。

⑤刘永成:《清代前期的农业租佃关系》(《清史论丛》第二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8页)、《清代前期佃农抗租斗争的新发展》(《清史论丛》第一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1页)。

⑥《西江政要》卷36,转引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等编:《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5页)。

⑦同治《雩都县志》卷5《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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