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匪”之分
——浅析山东地方政府义和团政策转变

2019-03-05 09:17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9年4期
关键词:义和团清廷清政府

王 松

(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250000)

国家政策的转变从来不是易事。尤其是在中央已经确定义和团方针的情况下,如何尽可能遵循中央基本政策不变,还能抓住时机将政策转移到自己的施政轨道上来,是义和团时期历任山东巡抚努力的方向。从这一目的上看,毓贤与袁世凯都取得了成功。本文拟从拳民与拳匪界定为切入点,从政策角度探究山东地区义和团政策的转变与实质,以及为何山东在义和团政策上,能先于中央政府发生转变,始终处于“模范先锋”的作用。以期对义和团问题的研究提供微小的帮助。

一、“会匪分离”与“改拳为团”——传统模式的深入尝试

清政府这部庞大的国家机器,在处理地方叛乱、农民起义等统治危机上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抚民剿匪,缉首解从作为清政府处理突发事件的基本方略早已有之。其主要目标在于,如何尽可能在最快的时间内,“消患未萌”,以最小的代价彻底解决问题。按当时的说法,即“偶与教堂滋事,但择其一二渠魁,责令地方官缉获惩办,自足了事”。但问题在于该方针存在漏洞。例如上谕对于拳匪和拳民的不同处理方法做出了说明,却并没有给出区分拳民与拳匪的相关规定。为日后事态发展埋下了伏笔。

虽有“万全之策”,但出乎清政府意料的是,不仅“匪”没有剿除,教案也没有就此平息。山东地方官既不敢招惹教会,又畏惧民情民心,普遍采取消极政策。为应对这一问题,会匪分离政策应运而生。会匪分离政策的真正推行始于毓贤。①只有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才能减轻朝廷方面不允许拳会存在政策的压力。毓贤为此不断向清廷暗示拳会存在的必要性。其中以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十一月初四日的奏折最为典型。在奏折中,毓贤否认拳会与大刀会有关联。强调是出于民教相争,教民欺侮平民,“始有谋立拳会以卫身家者”。其次,表明自己在任期间持平办理,但教民惹是生非,导致民怨沸腾,才给了义和团可乘之机。第三,分析教民成分,并指出山东官员“大半逢迎教士,屈从其意”,向朝廷诉苦。奏折的最后毓贤还不忘点题:“凡洋务交涉事宜,均是懔遵叠次所奉谕旨,力顾大局,妥为因应,以期消患于未萌;决不敢稍涉因循,固执成见,致滋贻误”。实际就是告诉朝廷,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奉旨办事。结果本来是朝廷明发上谕的责问,毓贤的回奏却反而说服了清廷。②

然而“会匪分离”政策与清政府基本方针存在矛盾,一味地模糊化处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于是“改拳为团”应运而生。“改拳为团”政策最早由张汝梅提出。毓贤本就有“查民教互闹之案,不得专以匪论”的立场,“张规毓随”亦在情理之中。在他们看来,“改拳为团”是一个万全之策。第一,便于分化“匪类”,也可以防止外国势力以拳会为借口侵夺利益;第二,政府兵力有限,拳民武艺高强,如能收编拳会,则对剿匪有利;第三,有利于顺应民心民意。为了能更好地说服清廷,张汝梅还不惜歪曲事实,称义和拳即乡团。

根据《筹笔偶存》统计,毓贤担任山东巡抚近一年,地方官的禀报中多数都使用“拳匪”,毓贤不但不予以承认,还反复告诫要区别对待。毓贤任期内办理义和团大小案件三十余件,仅有三件使用了“拳匪”。但这与清政府的既定方针不符,也引起了地方执行过程中的混乱。1899年5月后,平原县就有拳民自称是民团,还引起了平原县令蒋楷的疑虑。而毓贤对此没有作出解释。③似有所悟的蒋楷之后再有教民冲突即改口道:“多因外匪勾煽,遂不知是非利害,蠢然思动”。毓贤批示:“教民所称被扰,是否平民向教民报仇。该县当根究缘由,秉公开导解散,不得轻信教民一面之词,率行拿办,以致民间不服也。”之后蒋楷在平原县推行改拳为团,“即令强壮者归入团练”,“自不致横遭欺辱”。

从推行“会匪分离”到实施“改拳为团”,毓贤可谓不遗余力。平原县实施改拳为团政策,最终酿成大祸。涉事的蒋楷与营官袁世敦被革职。本是遵循毓贤政策的蒋楷,却是因被认为偏袒教民而受责。这也凸显了山东义和团政策执行的复杂情况。值得玩味的是,清政府此次一改以往对教会“曲意优容”的态度,明确表态指责教民。而这则应源于“己亥建储”的失败。慈禧等人认为之所以废立光绪之事不成,其中原因之一是洋人作梗。由此清廷对外国态度逐渐强硬,在第二次准备废立光绪之前颁布了一道火药味十足的谕旨:

近来各省督抚,每遇中外交涉重大事件,往往预梗一和字于胸中,遂至临时毫无准备。此等锢习,实为辜恩负国之尤。……如业经宣战,万无即行议和之理。各省督抚必须同心协力,不分畛域,督饬将士杀敌致果。和之一字,不但不可出于口,并且不可存诸心。

且不论己亥建储的失败给了清廷怎样激烈的刺激,这道谕旨于山东局势论无异于火上浇油。毓贤界定拳民与拳匪的倾向是“与教民为难者即系良民”,即反对外国势力就是“民”。④毓贤在此将政府以往的界定标准进行了偷换,却将教民与教产的归属问题卷入其中。这可谓是绝妙的讽刺,正如慈禧对十一个列强宣战一样,毓贤在清政府早已承认教会合法的前提下,将义和团也进行合法化处理。结果使清政府陷入统治困境,即政府解决民教矛盾的法理性受到了削弱。也使拳会产生了一种错觉,即针对教会势力的破坏行为是得到默许的。而这些都成为摆在继任东抚袁世凯眼前颇为棘手的难题。

二、“改拳为团”的拆解——袁世凯的策略应对

袁世凯主张镇压义和团,态度明确。担任东抚之初,袁世凯在教案处理上就表现出与毓贤不同的态度。根据《筹笔偶存》统计,袁世凯自上任到清廷宣布奖励义和团北上期间,亲自批示相关案件六十余起,以“拳匪”定性的占半数以上。此时当务之急有以下两点,其一,如何应对朝廷已经转变的、于自己施政不利的态度;其二,如何纠正毓贤的错误政策,平息山东乱局。

袁世凯赴任之时,朝廷已有交代:“惟目前办法,总以弭患未然为第一要义。……不可一意剿击,致令铤而走险,激成大祸。……勿听信谣传,任令营员贪功喜事,稍涉操切”。其中带有偏袒拳会的意味。何况当时朝中又出现反对袁世凯就任山东巡抚的声音。故袁并没有一开始与朝廷硬碰硬,而是采取了顺势而为,待机而动的策略。当清廷征询裕禄、袁世凯对于“改拳为团”可行性的意见之时,袁表示:“查明拳会实难改练乡团”。在这里,袁世凯既没有使用清廷声称的“拳民”,也没有用含有明显贬义的“拳匪”,而使用了较为中性的“拳会”。这说明袁世凯只从组织上对义和团进行认定,不分析其成分。同时看起来颇有客观公正之意。“实难”一词,绵里藏针,既是诚恳建议,又是明确态度。这种滴水不漏的做法得到了朝廷的认可。

在山东站稳脚跟后,袁世凯就着手进行调整。改弦更张就必然涉及对毓贤政策合理性的拆解。按毓贤的说法,“改拳为团”的合理性大致体现在力量对比、教产归属、实际效果三个方面。除实际效果已经被现实证明无效外,袁世凯对前两个方面合理性的拆解做了精心的准备。针对兵力不敷调用这一问题,袁世凯将右武卫军调入山东。并借清廷在东昌府等地招集义和团之机,鼓动大批义和团赴京津助战,以减轻压力。力量对比方面的问题迎刃而解。

与教民管理相对比,教产的归属权较为复杂。以往清政府对于土匪的定义其核心就是破坏百姓和清政府的财产,不涉及外国财产。故破坏教产不能与普通土匪一概而论。关键在于,对列强态度强硬甚至宣战之后,在清廷看来,破坏教产似乎带有了爱国主义和反抗外来侵略的性质。对此,袁世凯的策略是“劝谕反教”与“教产充公”。1900年7月20日一封发自烟台的电报中称:“袁世凯巡抚告诉我们在这里的领事,他只有两种办法发保护辖区里的本地教民以及传教士的生命和财产。基督教徒必须放弃信仰并且他们的财产全部被没收。”⑤乍听矛盾,实则不然。上文提到,以往清政府对于土匪的定义立足于官与民之间的关系,中国近代外国势力加入使其复杂化。袁世凯的做法是把问题简单化,将教民与教产纳入官府管辖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还原了官民的二元关系。以后再有杀害教民和破坏教产的事件存在,就与土匪无异,袁世凯也就不必承担违反清廷方针的风险。更何况袁世凯根本没有认真执行这一政策,当天津北京相继陷落之后,袁世凯发布消息,声称以往“劝谕反教”只是应急之策,以后信教与否一概与政府无关。

三、“民”“匪”合流——传统模式下的强势纠偏

袁世凯的策略实际上也是利用了清政府原有政策的漏洞。即通过对义和团团民的犯罪行为和组织者的存在来证明整个义和团组织的非法。在他看来,只要是参加义和团并有违法行为,就可以一概按“匪”来处理。这也就奠定了袁世凯任东抚时期拳民与拳匪界定合流的趋势。在山东义和团北上京津之时,袁世凯还称其为“拳民”“义勇”。⑥但这些人一旦有滋事的趋势便会毫不犹豫称其为匪,甚至逼迫他们北上。在部分义和团离开山东后,袁世凯见调虎离山之计已成,严厉要求下属“勿论是拳是匪,如有逗留内地滋扰情事,即准照土匪聚众章程办理”。就是说,只要留在山东境内的拳民,一概按土匪处理。根据《筹笔偶存》统计,从1900年5月清政府奖励义和团北上到7月14日天津失陷,袁世凯亲自批示的义和团相关案件均按土匪例严酷镇压。但袁世凯此时还没有赶尽杀绝,声称“如听驱津沽者免究”,似乎是给了义和团一条生路。可是奔赴战场情况又能改善多少呢?

袁世凯之所以有如此做法,主要是不想在清廷已然宣战的情况下给人以拥兵自重的口实。但在实际层面并没有其减弱镇压义和团的力度。1900年7月14日,联军攻破天津。袁指示下属“勿论是拳是教,但有行凶抗官拒捕者,即照土匪例从严惩办”。在此时由于袁世凯早已将教士保护,这一政策的执行实际就是针对义和团而来。摆在义和团面前的,只有自行解散和被消灭两条路,别无选择。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政策的出发点也有客观因素。义和团在发展的过程中,组织成分日益复杂,既包含普通百姓,也有地方乡绅等其他群体的加入,加之组织结构松散,纪律较差,在发展过程中也的确存在抢劫、伤害无辜等行为,很难与土匪进行区分。与此同时,也存在其他组织例如一些匪帮因义和团获得政府承认而假称拳团劫掠百姓的事实。袁世凯“民”“匪”合流的做法,也对这些违法人员和“假团”群体起到了震慑作用。

袁世凯的一系列做法,将因毓贤的政策而异化的拳民与拳匪的界定标准又转变到原来的轨道。最终形成了“民”“匪”合流的趋势。是以“一刀切”的方式进行强势纠偏。其镇压政策从结果看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果。后来山东虽有景廷宾等人的复起,但都没有造成类似以往的重大影响。仅仅一年多时间,至1901年秋山东就达到了“拳匪肃清”的效果。袁世凯也上奏请求裁军。⑦说明山东地区的治安已然恢复,义和团在山东的活动基本结束。

四、同途殊归——毓贤与袁世凯的政策比较

从表面上看,毓贤与袁世凯的政策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实际上都是清廷缉首解从方针的延续。即使是较为开明的袁世凯,在政策实施中依旧不能完全脱离这一传统模式。仍然是“新抚至,出示缉渠魁,宽胁从”的做法。究其原因,主要是清廷无法解除对拳民和外国教会势力的双重疑虑。在这里,双方做出了妥协。即清廷有保留的支持巡抚的政策,巡抚推行新政策也表明支持中央。问题在于,清廷虽有妥协却死守传统统治策略不放,地方巡抚有革新之志但碍于各种原因不得不遵从清廷号令。两方互相支持,又互相牵制,大体保持了原有的统治基调。

毓贤与袁世凯的相同之处还在于,推行政策的目标,都是想要尽快解决山东民教冲突,抑制教会势力的发展,做到“保民”。在抑制教会势力发展上,早在1899年袁世凯就认为山东民教冲突的原因之一是“教民之强横”。在“保民”上,袁世凯不仅做到了民教被扰,一体抚恤,对山东地区的灾民也积极赈济。

而二人的不同与政策着眼点有关。毓贤的关注点在于,在具体的民教冲突中,总是教民得利,民众吃亏。要想防止民教矛盾就要着力遏制教会发展,甚至不惜进行破坏。而袁世凯则把眼光放在国家主权层面:“民间多一教案,即公家多一亏损,该夷又得一进步,是良民之欲报复乎教民者,反足以贻累于公家,而挑衅于强敌”。⑧认为在国家实力不足的情况下,发生教案的最大危害在于外国以此为口实侵害国家主权。在这里袁世凯棋高一着,眼光与格调远胜毓贤。作为朝廷倚重的地方大员,爱护百姓固然重要,但防止外患,避免民族灾难是当时更为重要的责任。

袁世凯高明之处还在于,除严厉镇压义和团外还能够抓住主要矛盾改善民生,从根本上杜绝了作为义和团重要组成部分即流民的再次兴起。其赈灾、治河、议结教案有条不紊。袁世凯升任直隶总督以后,历任山东巡抚都能够遵循其政策,尤其是周馥治理黄河颇具成效。山东能够在义和团运动之后短时间内恢复秩序,无疑是袁世凯与其继任者的功劳。但袁世凯并非没有失误。有史料记载如下:

山东府宪以保洋为宗旨,饬兵弁张某住扎海邦镇压之。是年七月十一日拳匪设坛书院,邑长谭绂山阴邀官军会剿,枪毙百余人,境内由是肃然。后闻匪之巨魁一无所获,死者皆胁从小儿,闻之者无不垂泪悯之,……至酿成巨祸而竟不办首从,一概委诸毒手耶。⑨

这段记载能够得出该地认真执行了袁世凯严厉镇压义和团的命令。但即便如此匪首依旧逍遥法外。可见山东社会之动荡。严惩匪徒,是为了保护百姓生命财产安全,不分良莠悉数诛杀,代价如此沉重,是否得当,值得我们深思。

结语

义和团运动,又称“庚子之变”,是清政府企图利用义和团打击外国势力的最后一搏。其造成的深重灾难,不仅世所罕见,而且被认为是清朝灭亡的征兆。清廷权力一损再损,国家主权一让再让;义和团不仅没有做到“扶清灭洋”,连自身都无法保全。运动的发起者和支持者,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我们应当反思,清廷在义和团问题态度上不断摇摆,实际上是对义和团和外国教会势力的双重疑虑。这种疑虑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对“拳民”与“拳匪”的称谓与界定的反复变更。这种疑虑与政治利益、时局发展相糅合,最终使清政府这艘千疮百孔的巨轮在迈向二十世纪之际抛了锚,晚清中国最具骨气的官员和民众群体被摧残殆尽,丢失了作为“天朝上国”的最后一丝颜面。

从近代中央与地方关系上来看,山东在义和团政策上,能先于中央政府发生转变,始终处于“模范先锋”的作用。其深层原因在于山东深受外国势力影响。传统的统治模式能否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是清王朝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在这一点,清廷也承认力有不逮。⑩一方面原因是古已有之的中央对地方具体事务的不熟悉;更为重要的是清廷对外国特别是地方教会势力的不了解。加之慈禧个人虽精于权术,却少有政治主见。地方督抚才能借机通过对政策的解读来达到自己的施政目的。虽不构成决定性影响,但当清廷处于特殊情况无力改变传统统治方针之时,地方政府自觉承担了调整政策的重任。在这一点上,毓贤也好,袁世凯也好,都为调整政策付出了自己的努力。其各自政策的缺陷也说明,传统统治模式无法跟上变局,造成“剿匪”与“保民”之间存在矛盾,只能以“剿民”来“保民”的无奈之举。

注 释:

①刘天路.清政府的政策与义和团运动的兴起[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1(04):36.

②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义和团档案史料[M].中华书局,1959:38-40.

③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编委会.义和团1[M].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377.

④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义和团档案史料[M].中华书局,1959:38.

⑤F·L·Hawkspott·D·D.The Outbreak In China[M].New York:James Potty Company,1900.转引自刘本森.义和团运动时期袁世凯在山东的内外政策 [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2010(01):37-38.

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义和团史料丛刊山东义和团案卷[M].齐鲁书社,1980:613.

⑦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研究室.清实录山东史料选下[M].齐鲁书社,1984:1974.

⑧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义和团档案史料[M].中华书局,1959:28.

⑨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义和团史料下[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1059-1059.

⑩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史研究室.清实录山东史料选下[M].齐鲁书社,1984: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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