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死缓的银行董事长

2019-03-05 12:13溪石
金秋 2019年21期
关键词:曹某成林呼和浩特市

文/溪石

信贷“走后门”大肆收受索取贿款

内蒙古银行(原名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成立于1999年11月。客观地说,杨成林曾经是一位有才干、有魄力的干部,是内蒙古银行创始人之一。可是他功高自居,从“金融骄子”堕落成为一个贪得无厌的犯罪分子。在内蒙古银行办理贷款,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可遗憾的是,这些制度,在位高权重的杨成林面前却形同虚设,起不到一点作用。正如起诉书中所提到,部分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都是在杨成林的任期内通过的。“他任性用权,在内蒙古银行说一不二。显得很霸道。”银行内部一名管理层人员说。

2002年1月至2013年6月间,杨成林利用自己先后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内蒙古绿之源园林绿化工程公司、内蒙古海勒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包头市诺宝投资公司等3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要某请托,为上述三家公司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先后获取贷款人民币4.2亿元和信托资金人民币8亿元等事项上提供了帮助。并多次收受、索取要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556万多元。其中杨成林和特定关系人张某共同受贿人民币200万元的股份。

同时,2003年1月至2013年3月间,杨成林接受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董事长李某的请托,为其集团及下属公司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累计获得贷款人民币31亿多元和回购抵贷资产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为此,杨成林两次向李某索取贿赂人民币2400万元。公诉人说,通过为企业审批贷款而从中收取“好处费”,对于杨成林来说已经极为平常。在担任内蒙古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杨前后16次接受20多家企业负责人的请托,在审批贷款中提供方便。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他也单独或伙同其子杨海、张某以直接、间接、参股、借款等方式,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7亿多元。杨收取(索要)贿款金额之大,让办案人员瞠目结舌!不仅如此,杨成林还要求他人为自己买路虎车,收受他人给予的价值26万元的手机、价值37万元的照相器材等。

而这部分钱,多被杨成林、杨海、张某用于购买和装修他们在美国、海南、北京等地的房屋商铺等。另外,杨成林中饱私囊,全家出游费用通过银行报销。2011年12月底,杨以出国执行公务为由,在内蒙古银行职工的陪同下,与杨海及其妻子、孙女等人一起赴美国旅游。其间,杨成林在旧金山市渔人码头一家工艺品店,选中一尊铜马雕塑和四件猛犸象牙制品,共计51万美元。杨成林让儿子筹钱付款,杨海通过朋友借款支付了铜马雕塑和猛犸象牙制品等款项。回国后,杨指使内蒙古银行时任副行长延城从银行报销;他又安排承揽银行营业部办公楼装饰工程的内蒙古兴鑫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老总金某,以工程款名义向内蒙古银行多申请人民币600万元。经延城批准,这部分钱顺利报销后转入了杨海及其妻子的名下。杨成林又指示随行人员将其一行人在美国旅游期间的费用从内蒙古银行报销;工作人员通过购买虚假发票,以会议费名义从内蒙古银行报销费用人民币53.9万元。

挪用公款共2.92亿

案情显示,2006年9月,杨成林、杨海等人在筹备成立宝泉典当公司时商定:杨成林利用担任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曹某经营的包头红岩呼市分公司发放贷款,将贷款作为宝泉典当公司的经营资金用于转贷营利。2007年6月至2009年7月间,杨成林父子安排曹某将包头红岩呼市分公司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获得的五笔共计人民币1.95亿元贷款中的1.57亿元以借款名义支付给宝泉典当公司,宝泉典当公司用于转贷营利。

2009年8月,因包头红岩呼市分公司使用虚假的汽车合格证从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贷款人民币1亿元的问题被审计机关发现后,杨成林、杨海曾多次找到曹某,要求其偿还贷款,但因为曹某无力偿还,杨成林便先后为其联系了多家公司为曹某借钱,帮助他偿还贷款。

到2010年11月初,曹某仍没有还清这些公司的债务,于是杨成林找到了北京宝辰豪雅汽车销售公司的负责人韩某,韩某在与杨成林沟通后,以其经营的两家公司的名义,从内蒙古银行贷款1亿元,帮助曹某还清欠款。直到2011年2月,曹某才将这部分欠款还清。

起诉书还提到,2 0 1 0 年9月,杨成林为了帮助张某投资成立小额贷款公司,曾与办理贷款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刘某协商,从其贷款金额中借用一部分用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随后,杨成林安排时任内蒙古银行行长姚永平与刘某签订了内蒙古银行向其公司购买商品房的虚假合同,在虚构了内蒙古银行已于2009年10月16日向该公司购买了营业用房等事实后,杨成林便用“借”来的3500万元来帮助张某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虽然杨成林对犯罪过程表示没有异议,但对于起诉中提到的“他伙同杨海等人累计挪用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人民币2.9亿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中,挪用公款的定性却有不同意见。杨当庭称:“对于挪用公款我一直心存疑虑,从银行的角度来说,哪部分属于公款?银行的资金一部分是用于运营的,一部分是用于营业的。所以,公款的定义是模糊的。另外,从整个情况来看,我不认为是挪用。就算是挪用我也没有把钱挪出来作为个人盈利。这都是公司之间的行为。”作为一个资深金融人,杨成林纯属自欺欺人。

涉案6亿被判死缓

67岁的杨成林,从1999年开始,就一直担任呼和浩特商业银行、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等职务,直到2013年由姚永平接任。2014年7月杨成林宣告被查,内蒙古银行高管出现巨大震荡,已有三名高管被采取司法措施。继杨成林之后三个月,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接替杨成林担任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姚永平,也被立案调查(判刑18年)。该行副行长延城也因涉嫌受贿在2016年1月被批准逮捕。

2016年3月7日上午,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内蒙古银行原董事长杨成林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法院大门口人头攒动,法警拉起警戒线,戒备森严。公诉机关指控杨成林涉案金额超6亿元。杨成林的儿子杨海、情妇张婷同堂受审。在最后陈述中,杨成林说:“随着年龄的增长,我越来越深刻地感受到父母养育自己的不容易。如今自己沦为罪人,我愧对自己的父母和曾经以我为骄傲的父老乡亲。我对不起我的妻子和儿子,我唯一的儿子完全是因为我而受到牵连,人们常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亲是儿子心中的楷模,那么我呢,可以想象杨海的心中是多么痛苦,他今后的路该有多艰难。”满头白发面容憔悴的杨成林仰天喟叹。可这声悲叹来得太迟了!庭审中面对法官的提问,杨成林表示对犯罪事实没有太多异议,只是在个别犯罪事实中,他认为这其中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及投资关系,并非受贿。庭审进行了四天。

由于杨成林涉案金额之大,案情之复杂,社会各界关注度极高。经过检察机关对相关证据的补充侦查和法院二年多的审理,2018年12月21日,终于迎来了一审判决。包头市中院查明:2000年至2013年,杨成林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和内蒙古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亿余元;以支付工程款、报销会议费的名义贪污公款628万余元;伙同杨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92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杨海参与受贿1.41亿余元,参与挪用公款2.57亿余元;张婷参与受贿800万元。杨成林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对同案人杨海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同案人张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评语:

这是一起典型的金融腐败案,究其原因,“一把手”权力太大,缺乏制约。作为内蒙古银行董事长的杨成林,掌管着人、财、物各方面的大权,他甚至把银行当作自己的“领地”。最主要是杨本人贪腐堕落,自我不受约束,利用职权肆无忌惮受贿索贿,其犯罪行为触目惊心!本案给人们的警示:有功者,也不能狂妄自大;拥权者,更切勿任性滥用。杨成林走上不归路,儿子也深陷囹圄,其惨剧可悲可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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