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建军
集体合同起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企业,是劳动者和资本家之间不可调和矛盾的反映。我国在1995年《劳动法》颁布后开始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经过20余年的实践,国家层面集体合同的相关框架已基本建立,企事业单位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数量不断增加,说明我国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逐渐规范。但改革开放40年来,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我国集体合同发挥的作用还有待强化,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已成为最重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直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稳定。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要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并提出了“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要求。因此,为了调整劳动者与企业的合作矛盾、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升劳动者对美好生活质量的向往,应用有效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刻不容缓。
我国的集体合同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于1922年拟定的《劳动法案大纲》,就提出了“劳动者有缔结团体契约权”的斗争纲领,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颁布,各企事业单位逐渐实施平等协商并按照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就签订集体合同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平等协商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双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等各自陈述,从而促进双方的交流和理解,在共同探讨共同点和分歧点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寻得各自的利益。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充分体现和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地位和作用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形式。
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
(1)有效制衡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构建
有效开展平等协商实行集体合同,有利于缓和及时解决劳动争议和矛盾,有利于减少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利于促进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沟通、理解和信任,从而寻求到共同点和分歧点,使各自的利益和要求稳定化,使劳动关系求得一种制衡,从而有效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有效规范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在企业管理当中,其分类的项目极其复杂,有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管理、效益管理、资金管理、营销管理、工程管理等,集体合同管理只是其中的一项而已,但却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管好了,企业的软实力将大幅提升;管砸了,将对企业带来极坏影响。因此,有效提升集体合同协商管理工作,对规范企业管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作用。
(3)有效保护职工权益,促进美好生活的实现
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企的强烈要求下,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的总体要求下,作为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强力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在互谅互让、共谋发展的基础上,有效保护职工的权益,促进我国在2020年全面达成小康,全面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生活。
我国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制定及集体合同的签订方面均有较快发展。
我国已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法律法规建设,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新《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并随之向地方各级政府推进,各级政府制定相关“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等,通过劳动立法、制定政策、建立制度、发布信息、加强宏观管理调控等措施来规范和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为开展集体合同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
据资料显示,集体合同签订的数量及覆盖范围迅速扩张,2009年全国签订集体合同124.7万份,覆盖企业211.2万家,覆盖职工1.6亿人;2018年1月,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全国签订集体合同250万份,覆盖企业达644.1万家,覆盖职工近3亿,已建工会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达80%以上,百人以上建会企业建制率达90%以上。
国有企业集体合同普遍签订到位,同时对职工的劳动合同也签订到位,但是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影响及企业和职工本身对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视不够,导致企业尤其是基层国企在签订集体合同后出现一些问题。
基层国企管理者普遍认为受上级国企的领导和监管,在执行上级政策、制度过程中管理较为规范,职工合法权益普遍有保障,没有开展集体协商的空间和必要,或者签订集体合同均是形式化、原则化,从而导致合同内容缺乏针对性,条款粗略;谈判机制缺失,反映企业和工会谈判成果的少;集体合同报政府人社部门备案生效的多,而广大职工了解或知晓的较少,从而引起职工违规违法维权现象时有发生;同时,还存在缺乏专项法律来规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也导致基层国企集体合同执行实效性不强现象的产生。
国有企业职工普遍认为行政与工会不存在利益差异,开展集体协商会造成内部对立和矛盾,由此基层国企的工会干部就会出现“不敢谈”的问题。同时,由于工会干部均是本企业的职工,在“不敢谈”的前提下,开展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工作能力很难得到提高,因此导致许多工会干部不知道怎么谈判,从而又出现“不会谈”的问题。基层企业工会组织的职责是与行政一道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同时维护好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双方“互利共赢”的目的,基于此,存在不愿揭示相关问题与行政为难的现象,从而出现“不愿谈”的问题。
在我国,缺少不同层级的集体协商机构、专家和管理人员,更加缺乏基层国有企业集体协商的专业人员;同时,集体谈判的层级主要限定于企业内部,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的范围受到限制。因此,在指导平等协商上缺少专业性,导致协商效果不尽如人意。
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原则、内容、执行程序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升实效性,从而真正实现企业与职工“互利共赢”的目的。
基层国企的管理者尤其是领导人员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力度,遵循合法、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性,引领广大职工充分认知集体合同的实际内涵,确保广大职工共享改革成果。同时,为有效解决涉及集体合同制度的条款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且法律层次不高的问题,应当进一步通过制定专项立法来规范集体合同,其中在2011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尽快制定《集体合同法》,从而进一步规范基层企业的执行力度,提升实效性。
基层国企工会要加强工作引导,从而逐渐摒弃“不敢谈、不会谈、不愿谈”的现象,提升工作质量,强化集体协商和执行的工作效果,从而推动企业职工依法科学维权,直至达到维权事件零发生的最佳效果。
政府要引导企业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企业在维护企业效益的同时履行好维护职工权益的义务与责任。同时,基层企业要进一步明确企业工会的地位与权利,为了维护职工权益,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保持原有的独立性,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能。
基层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集体协商的工作机构,培养和配备集体协商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各级工会组织的各项专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专业队伍管理水平,实现管理成效。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聘请政府机构相关专业人士或社会人士担任协商代表,或培训、培养企业专业技能人才,发挥专业职能,站在企业和职工之外来权衡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可以一定程度上规范平等协商问题,同时定期或不定期委托其检查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
以重钢集团矿业公司为例,矿业公司工会在重钢集团工会的统一领导下,每年按要求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按规签订《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专项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政府人社部门审查,在审查通过后及时向职工公布;同时,各单位也按照法定关系召开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并签订相应的合同,确保平等协商工作质量和集体合同执行效率。总体上,近几年各单位在集体合同的执行上没有收到信访举报案件或法律诉讼等,劳动关系趋于平稳,职工对待工作的热情高涨,工作质量得到提升;但在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完善、宣传讲解、平等协商程序资料留痕等方面还有待加强。
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西方国家集体谈判制度的运行机制和基本格局已趋于完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丰硕。而由于起步晚等因素,我国在这些方面与西方国家相比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性将促进我们更加人性化、更具特色化地完成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从而促进法律法规制度更加健全、集体协商质量更加优异、机构设置更加合理、人员配备更加到位、职工受益面更加广泛、职工依法科学维权成果更加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