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燕
【摘 要】作为一种直接税,个人所得税在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8年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降低了纳税人的所得税负担,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规模也有所下降。但这次改革使得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有所减弱,并且没有完全解决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关键问题。本文针对2018年的个税改革,对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效应做了研究,并对个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配;效应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
个人所得税与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密切,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以纳税人的所得为课税对象,税收收入能准确反映国民收入的增减变化,同时能适当调节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对消费、储蓄和投资等行为能产生迅速而强有力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和商品税(流转税,间接税)相比,所得税(直接税)不能转嫁,更能体现其公平和公正,以有效调节人们收入分配的差距。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免征额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个税的提高,有利于改变收入分配结构,刺激消费:(1)对中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效应更加明显,对于中产阶级更多带来利好,对于全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有着积极作用;(2)专项扣除的增加有利于减轻居民在其他方面的负担,增加可支配收入,子女教育支出和大病医疗支出的专项扣除会减轻相关家庭的支出压力,使个税负担更加合理化,住房領域的专项扣除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住房支出对居民消费的挤压;(3)将四项劳动性所得综合收税,有利于个人收入分配的合理化,但是具体实施具有难度,需要核算多种收入来源,这就对征管部门提出了新要求。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基本符合大众预期,能够让广大工薪阶层从中受益,体现了民生取向,充分兼顾了公平和效率,能够更好地发挥个税收入调节功能,提升家庭和个人购买力,激发市场活力;个税的调整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这有利于减少贫富收入差异;能够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增加消费者收入,提高消费能力。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仍然存在的问题
(一)公平性能缺失
(1)个人所得税在税收结构中占比较小。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收入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度有所提高,但是在国家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却很小,导致很难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2)分类所得税制容易造成不公平。我国现阶段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虽征收方便,但将个人所得分类,采用不同的税率、扣除和税收优惠,使得来源不同的等额收入被征的税额不同。
(二)制度方面问题
(1)纳税单位(主体)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只考虑了单个人的纳税能力和生活水平,并没有考虑其家庭整体的纳税能力和生活水平,以个人为税收单位有悖于量力负担原则。
(2)费用扣除标准设计不合理。我国现阶段采用的综合扣除方式,在处理具体问题上与我国实际情况相脱离。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均衡,而全国适用同一个5000的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会造成地域间的税负不公。
(3)征管制度不完善。我国纳税人基数很大,因此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体系非常复杂,对征管制度要求的严密性更高。我国现行的征收方法存在很多不足,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联系不及时,使得公民信息不能及时完整的进行传递,这也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在一些时间内,或者一些地区内无法进行完整的统计和呈现,造成了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三)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人们在收入增多的同时,收入渠道也在增加,包括更多的隐形收入、多元化收入等。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缴税的意识并没有与收入同步增加,反而有一种偷税漏税的风气,如商业大亨、影视明星等想尽办法偷税。这种现象使得国家遗漏大量的税收,甚至造成了中等薪职人员的不公平意识。
(四)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人群不同,权利与义务不对等,主要表现在高等收入人群与中低等收人人群的不同,中低等收入人群大多全是薪职人员,在他们拿到工资之前就已经被公司扣掉了税收;二是是政府部门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的不对等,纳税人之所以心甘情愿的缴税是因为政府承诺所收税款会大部分用于纳税者身上,而现在却存在纳税人实现了自己的义务,却没有从所缴纳的税款中得到应有的权利。
三、如何良好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效应
(一)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尽量实现税收公平
(1)建立综合所得累进税率与分类所得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科学税率结构。
(2)建立实际费用扣除与法定费用扣除相结合的科学扣除标准。在制定法定费用扣除时,应该考虑区域因素,设置地区间差别扣除标准。并根据现实的通货膨胀,物价指数等的变化对扣除进行适当的调整。
(3)减少税收优惠,扩大税基。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可适当减少一些税收优惠政和减免政策。同时,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扩大税基,严格控制减免税。
(二)合理划分纳税主体单位
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结合我国现状,划分成一代家庭、二代家庭、三代家庭等不同的纳税主体,然后根据不同家庭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设定不同的税前扣除项目和差异化税率。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的制度下,税前扣除项目应综合考虑家庭的情况,比如家庭成员的数量、有无病患、年收入支出总额等。在减免税前扣除项目时要详细了解每个纳税个体的税前扣除项目,在此基础上由纳税人自主选择采用何种纳税单位申报。这样不仅有利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而且有利于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让税收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用之于民。
(三)完善征管系统,建立现代化、高效率的征管体系
(1)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加强征管配套设施。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信息化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必须提高信息系统的效率,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
(2)提升税源监控能力,防止税收流失。通过规范化的税源监管流程可以明确纳税群体、征税范围及纳税金额,实现税收在征税源头阶段的控制。在征税范围方面,应加强对税源的分析掌控能力,谨防高收入者隐瞒个人收入情况。
(3)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提升国民纳税意识。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对于依法纳税的群体给予适当奖励,使纳税人的消费信誉以及社会公众信誉得到有效提升;加大纳税宣传力度,经常举行法制宣讲,宣传税收的重要性,让公民了解税收的不可或缺性以及国家税收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的便利,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能够有序进行。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收入水平在提高,但收入差距也在加大,贫富分化现象越来越明显。因此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被赋予了重任。
【参考文献】
[1] 李安.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效应分析[D]. 2017.
[2] 李珍 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D].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