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修订的若干思考

2019-03-02 02:42孙建坤陈庆云
云南科技管理 2019年2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云南省法规

耿 凯,孙建坤,陈庆云

(云南省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云南 昆明 650051)

科技成果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随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启动修订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深入开展前期研究、调研和起草工作。截至2018年,已有上海、广东、浙江、四川、陕西等10余个省、市正式实施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云南需要加快修订立法步伐,及早实施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为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1 修订立法的必要性

云南省高度重视依靠科技创新引领和驱动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工程,积极制定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措施,1997年12月正式实施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为地方性法规,若干规定在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云南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和需求发生了许多变化,现行若干规定的有些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难以满足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新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层面,国家转化法增加、删除和补充了许多条款和措施,云南省现行的地方性法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需要作进一步的修订,与上位法衔接;二是实践层面,各省市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地方性特征,云南部分条款措施应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发展情况制定细化措施;三是需求层面,云南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需要有超常规的举措,更需要借鉴发达省、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提出突破性和创新性的措施。基于以上3个方面,云南省十分有必要修订现行的若干规定,有针对性地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突出问题,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注入全新活力,提供制度保障。

2 修订的基本思路

修订思路是修法工作的先导,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1)充分体现新时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新要求,以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从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设计角度进行通盘考虑。

2)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结合云南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凸显云南特色。

3)全面梳理云南省现行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把成熟的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规范;充分借鉴国内部分省、市已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实践成果,把先进的经验、做法、措施吸纳到修订内容中。

4)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科技创新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技体制改革,针对广大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面临的难点和问题,通过立法层面加以解决,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3 修订工作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3.1 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的问题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收益“三权”改革是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所在。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和作价投资时审批繁琐,容易丧失科技成果处置的有利时机,下放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有利于保障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转化权益。云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的修订要贯彻落实好国家有关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转化自主权政策,保障好单位自主决定转化方式的权益,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交国家,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充分赋予单位,使其能够根据市场需求和单位情况,自主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3.2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广大科技人员两方面的积极性最为重要。具体实践中,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的奖励和报酬标准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按照国家转化法新的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时,可以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在修订云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时,建议完善转化奖励机制,可以考虑在不违背上位法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前置条件下,尽可能鼓励提高转化奖励的比例,比如《上海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的70%。当然,这里不是说奖励比例设置的越高越好,关键是要真正发挥激励的作用。

3.3 科技成果转化勤勉尽责的问题

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是科技成果转化最容易触碰的红线,因为高校院所、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是决策的责任主体,如果成果转化失败,谁也担不起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考虑到决策责任的高风险问题,很大一部分领导不愿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失败带来的一系列后果,这与现行科技成果转化决策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为此,建议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在修订的云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中进行明确规定,最大限度消除领导干部决策责任的后顾之忧。

3.4 科技成果转化地方特征体现的问题

云南省是一个边疆省份,又是一个农业大省,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有鲜明的地方特征,其大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集中在农业领域,也存在境外转移转化等问题。因此,在修订云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时,建议充分考虑云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特征,结合对外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措施。一方面,可以优先保障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土地使用。另一方面,对能够加快云南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有利于面向南亚东南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领域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

3.5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的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一环,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是否能取得成功,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其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专业的人才、机构、平台。在修订云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时应分别对这三方面进行研究和完善。第一,云南省缺乏专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需求还存在很大差距,需要逐步推动建设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鼓励和支持高校院所培养和引进科技成果转化专业人员。第二,云南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少、服务质量不高、专业性不强,需要政府加强引导,支持建立各类研发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提高其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水平。第三,云南省没有专业的技术交易市场或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这需要通过地方性法规来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大平台,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公益服务。

3.6 科研人员成果转化评价的问题

考核评价问题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一个共性问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不少科研人员反映高校院所重研发、轻转化的现象比较普遍,这与其考核评价导向和考核机制密切相关。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落实国家“三评”改革和优化科研管理的政策精神,加快改革科研考核评价机制。在修订云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时,应明确把科技成果转化考核评价指标纳入到有关单位整体考核指标体系中,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相关部门开展评价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因地制宜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机制和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把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业绩作为对其考核、晋升或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

3.7 科技成果转化部门职责的问题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涉及科技、财政、人事、产业、金融等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通力配合,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有利条件。就云南而言,尚存在体制机制不顺、部门管理职责不明晰等问题,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在修订云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时,需要明确界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一是政府应加强领导、规划,合理安排财政资金投入,在金融支持、政府采购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二是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基本职责。

3.8 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

公益性科技成果供给市场失灵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突出问题,也是比较难解决的关键问题。国家转化法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并没有明确区分公益类和非公益类事业单位。调研发现,云南省大部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面向广大农业农村地区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科技人员的转化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由于单位性质的关系,其大部分科技成果转化是没有收入的,即使有转化收入也是上交地方财政,不能对转化人员进行发放。为解决好此类问题,在修订云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时,建议可以探索制定突破性的新举措,规定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用于公益事业的,由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研发后补助、推广经费、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最大限度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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