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雷达 孙玉杰 李洪博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4年2月召开外交大会,通过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国际公约》(简称压载水管理公约,以下称BWM公约),旨在通过公约的实施,达到控制生物入侵、保护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的目的。
2016年9月8日,芬兰向IMO递交了加入BWM公约的文书,使公约达到生效条件,公约于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IMO秘书长林基泽称BWM公约的生效是“阻止入侵性水生物种扩散里程碑的一步”。公约生效后,加入该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2018年10月22日,中国向IMO递交加入BWM公约的文书,公约于递交文书之日起3个月后(即2019年1月22日)对中国正式生效。截至2019年1月9日,加入该公约的国家达79个,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80.94%。东京备忘录(TOKYO MOU)20个成员中,澳大利亚、加拿大、斐济、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新西兰、秘鲁、俄罗斯、新加坡已于2018年以前加入BWM公约,随着中国的加入,当前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为13个。
中国加入BWM公约,意味着中国将可以对靠泊中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关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符合性方面的港口国监督(PSC)检查。中国的PSC检查数量多年来在东京备忘录各成员中位列第一,因此可以预见,BWM公约对中国生效后,必将带来缺陷数量和滞留数量的大幅度增加。
本部分介绍BWM公约生效以来东京备忘录成员关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符合性的PSC检查情况,包括缺陷数量和类别、滞留缺陷数量和类别等。检查数据采集时间为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
1.缺陷数量和滞留缺陷数量
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涉及BWM公约方面的缺陷和滞留缺陷数量分别为1 125和15项,与同期涉及MARPOL公约和其他防污染公约的缺陷相比,低于附则Ⅰ、Ⅳ、Ⅴ和Ⅵ,高于附则Ⅱ、Ⅲ和AFS公约(防污底公约),见图1。随着加入BWM公约的国家越来越多,预计未来这方面的缺陷和滞留缺陷数量将大幅度增加。
2.缺陷和滞留缺陷类别
从缺陷类别来说,压载水记录簿的缺陷数量最多,达609项,占BWM公约总缺陷的54.1%,远远高于BWM公约的其他缺陷数量。其他缺陷数量比较多的依次为船员培训和熟悉、压载水管理计划(BWM计划)、压载水管理证书(BWM证书)等。从滞留缺陷类别来说,仅涉及BWM证书、计划和压载水置换三类,分别为9、4和2项。见图2。
图1 防污染公约缺陷和滞留缺陷数量
图2 BWM公约缺陷和滞留缺陷类别
1.缺陷数量和滞留缺陷数量分布
一年来,加入BWM公约的东京备忘录12个成员中,马绍尔群岛没有这方面的缺陷和滞留缺陷;其他11个成员中,日本开出的关于BWM公约的缺陷最多,达601项,远远高于其他成员,其次为俄罗斯、韩国和新加坡。滞留缺陷方面,最多的为马来西亚,达5项,其次为俄罗斯4项,韩国和新西兰各2项,日本和斐济各1项。见图3。
图3 东京备忘录成员关于BWM公约缺陷和滞留缺陷数量分布
2.缺陷类别分布
11个成员中,日本开出的缺陷数量最多,在BWM证书、压载水记录簿、压载水置换、船员培训和熟悉方面远远超过其他国家。见表1。
表1 东京备忘录成员关于BWM公约缺陷类别分布
3.滞留缺陷类别分布
关于BWM公约的滞留缺陷仅涉及BWM证书、计划和压载水置换三类。BWM证书方面,马来西亚以4项排第一,其次为俄罗斯2项,斐济、韩国、新西兰各1项;BWM计划的滞留缺陷,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新西兰各1项;压载水置换方面的滞留缺陷2项,都来自俄罗斯。见表2。
前文介绍了东京备忘录成员关于BWM公约的PSC缺陷及缺陷类别分布情况,为了解各类缺陷的具体情况,笔者对东京备忘录PSC数据库中关于BWM公约的具体缺陷进行了汇总、翻译、归类,列于表3。
表2 东京备忘录成员关于BWM公约滞留缺陷类别分布
表3 BWM公约PSC缺陷具体表现形式
续表
从上述缺陷统计数据可知,关于BWM公约的PSC检查,部分国家还是非常重视的。中国目前已经开展涉及BWM公约的PSC检查程序和技能的培训,接下来还将进一步研讨和培训。建议相关航运公司和船舶尽快开展BWM公约符合性评估和自查,管理好证书文书,正确置换压载水,做好船员培训和熟悉,维护好压载水管理系统,等等。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于2014年10月以MEPC.252(67)决议通过了《压载水管理公约港口国监督指南》,规定了四阶段检查法,是PSC官员开展BWM公约检查的重要指南。建议航运公司和船舶相关人员也熟悉该指南,了解检查程序和重点项目以及取样的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自查,消除不符合情况,尤其是避免出现指南第2.5.3项规定的可能导致船舶滞留的缺陷。
船舶应管理好BWM证书和相关文书,包括BWM计划、压载水记录簿等,遇到检查时能随时提供。
1.BWM证书
公约适用的船舶应持有BWM证书,证书格式应与BWM公约附录Ⅰ一致。如船旗国未加入BWM公约,悬挂该国船旗的船舶无权持有BWM证书,此时,应持有符合证明,表明船舶对BWM公约的符合性。BWM证书应在船且有效,相关信息填写正确且与其他证书文书一致,按规定实施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等。
2.压载水记录簿
BWM公约生效以来,压载水记录簿方面的缺陷高居BWM公约各类缺陷之首,其中,未记录没置换压载水的原因、记录错误、格式不符合要求、相关操作未记录等缺陷比较多。建议公司加强培训,使责任船员熟悉公约的规定和记录要求。
公约适用的每艘船舶均应持有压载水记录簿,格式应符合BWM公约附录II的要求,可以是电子记录系统,也可以合并到其他记录簿或系统中。对于公约适用但获得免除的船舶,也应备有压载水记录簿。
压载水的吸入、循环、处置、排出、排入接收设备等,应按照记录簿第3条“压载水记录簿记录事项”的要求记录。例如,吸入压载水时,应将日期、时间、港口名称、经纬度和水深(港外吸入压载水)、吸入压载水的数量(立方米)记入记录簿。每一项记录责任驾驶员应签字,每一页填写完毕均应由船长签字。此外,如发生意外或异常排放时,应在压载水记录簿中记录排放的理由。当船舶应进行压载水置换但未置换时,也应记录理由。记录语言为船舶工作语言,如果该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则应有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压载水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应在船保留至少两年,此后还应在公司至少存放三年。
3.压载水管理计划
公约适用的每一船舶均应持有压载水管理计划,并经主管机关或船级社批准,至少包括BWM公约第B-1条规定的内容,且与本船实际情况一致。与压载水记录簿相同,对于公约适用但获得免除的船舶,也应持有压载水管理计划。
4.型式认可证书
如果船舶已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建议将系统的型式认可证书放船备查。根据认可日期的不同,型式认可证书的格式应与MEPC.125(53)、MEPC.174(58)、MEPC.279(70)或MEPC.300(72)决议中附录的格式一致,其中MEPC.300(72)决议将于2019年10月13日生效,适用于对2020年10月28日或以后安装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型式认可。
5.压载水报告表
船舶进港前,如果港口国要求提供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具体信息,船舶应在该港口国要求的时间范围内递交压载水报告表,报告表格式同MEPC.288(71)决议的附录一致,填写的信息正确完整,且与本船压载水管理的实际情况一致。
BWM公约第B-6条规定,高级和普通船员应熟知其在供职船舶实施其具体压载水管理方面的职责并应熟知与其职责相应的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因此,责任船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熟悉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内容和本船压载舱、管系、泵的布置,能按厂商说明书要求操作和维护压载水管理系统。
BWM公约生效以来,东京备忘录关于压载水置换的滞留缺陷为2项,都是置换的持续时间不满足要求,压载水记录簿、航海日志、压载水报告表显示泵的运行时间低于置换所需时间,未达到公约规定的压载水容积置换率的要求。建议船舶置换压载水时,按照公约和压载水管理计划的要求操作,充分置换压载水,正确记录相关信息。
目前大部分船舶通过置换压载水来满足公约要求。目前IMO认可的置换方法有三种:顺序法、溢流法和稀释法。其中,溢流法和稀释法为公约所称的“泵入-排出方法”,用这两种方法置换压载水的容积至少为压载舱容积的三倍;用顺序法置换压载水,压载水容积更换率应至少为95%。
关于置换压载水的距离和水深,BWM公约作了明确规定,但某些海域不满足此要求,如大多数亚洲海域。此时,船舶应在压载水记录簿里记录未按规定置换压载水的原因。针对船舶在航行海域进行压载水置换达不到公约要求的情况,MEPC第71次会议作了统一解释,明确在公约D-2标准对该船强制实施日期前,不应要求其符合D-2标准。此外,如港口国指定了压载水置换区域,船舶应遵循港口国的指示。据了解,目前尚未有港口国指定压载水置换区域。
关于压载水管理系统,船员应按照厂商说明书和压载水管理计划的要求做好操作、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压载水管系、泵、反冲洗装置、自我监控系统工况良好。如使用活性物质,该物质应充足,且被引入压载水管理系统。除紧急情况外,禁止旁通压载水管理系统。遇到系统故障而船员无法修理的情况,除及时报公司安排维修外,靠港前还应报当地港口国检查机构。
BWM公约第9条赋予了PSC官员检查时取样化验的权力。通常情况下,PSC官员不会对船舶压载水取样,除非有明显的理由确信船舶压载水管理不符合公约要求。2017年7月7日,MEPC以MEPC.290(71)决议通过关于BWM公约的经验积累阶段(THE EXPERIENCE-BUILDING PHASE,简称EBP),明确在该阶段,只要船舶满足压载水管理系统经过认可、正确安装、船舶按照经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厂商说明书操作和维护压载水管理系统、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自我监控系统显示系统正常运行,或在排放任何压载水之前港口国已被告知压载水管理系统有缺陷等先决条件,船舶不应因不满足公约D-2的标准被处罚,包括制裁、警告、滞留或驱逐。EBP分为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公约评估三个阶段,见图4。EBP始于公约生效,止于解决BWM公约优先问题的一揽子修正案的生效。在此阶段,港口国、船旗国或其他实体可以开展自愿取样,船舶可自愿参与,如样品经化验不符合要求,对船舶不予处罚。港口国在实施PSC检查时,还可以视情况对所检查船舶的压载水强制取样化验,如化验结论显示超出公约D-2标准,且未满足上述先决条件,根据当时实际情况,船舶可能面临制裁、警告、滞留或驱逐等处罚。
图4 MEPC压载水经验积累和不惩罚阶段
2018年4月20日,MEPC第72次会议上通过BWM.2/Circ.67通函,对EBP各阶段的时间线做了进一步明确,例如在公约生效5年后,即2022年秋季,关于BWM公约的一揽子优先修正案将递交给各缔约国。
因此,在EBP期间,船舶应保存好相关证书文书,按照经批准的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厂商说明书操作经认可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确保自我监控系统显示系统正常运行,以及如系统发生故障提前告知港口国,避免因不符合D-2标准而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