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税法规制

2019-02-27 09:07王亚奇
时代人物 2019年1期
关键词:税务机关纳税税务

王亚奇

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速,已经渗透到多个领域,除了比较典型的共享交通以外,共享空间、共享充电宝等多个领域的企业也呈井喷式增长。在不久的将来,一切可被分享的资源都将被分享,根据《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8)》预测,到2025年共享经济交易规模将占我国GDP比重的20%左右,庞大的税源正在形成,传统的经济运营模式正在向“共享”裂变。但不可否认的是,面对新兴的共享经济,我国在法律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滞后,配套的技术与法律机制仍在摸索之中。因此,学术界对共享经济的税法规制研究具有很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共享经济的运营模式及发展现状

(一)共享经济的运营模式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运营核心在于“闲置+共享价值+利润回报”,其运营理念为资源所有者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让渡闲置资源的使用权而获得收益,而平台则通过中介方式赚取服务费用。在该交易过程中,只有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方是实际的支付者,获得经济收益的是产品提供方及服务平台。这种经营模式最早由美国短租平台Airbnb创造,发展至今,全球已经有逾万家不同领域的共享经济企业,典型代表有UBER,Airbnb及维基百科。

(二)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得益于共享经济的国际经验及我国的人口红利,我国共享经济在短短十几年时间内迅速席卷各大行业。据Nielsen的统计数据显示,在“全球最渴望发展共享经济”的国家中我国位居榜首,共享经济在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我国共享经济企业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交易平台进行本土化创新,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以滴滴打车为例,滴滴在短短五年的发展中,将业务从单一的出租车,扩展到专车、顺风车、代驾,良好的平台运营及业务创新能力使得滴滴平台迅速跻身全球最有影响力的共享企业之一,我国共享经济作为新兴经济模式,未来可期。因此,加强共享经济的税收征收管理,则是引导共享经济发展和稳定税源的必经之路。

二、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进行税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困境

(一)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进行税法规制的必要性

共享经济企业正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呈指数增长,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发展和资本流动的中坚力量,并有望继续保有稳定的市场占有率。但现行法律对于共享经济的税收管制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监管措施也并不到位,这就导致了有强大征税潜力的共享经济未被有效纳入国家税收征管体系,也使得共享经济企业由于低成本的税收支出而压制传统经济的市场活力。对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税收规制的必要性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论证。

1.维护税收平衡,减少税收流失

共享经济虽不是产生于中国,但却在中国得到了较好的实践。依托于中国的人口红利和强大的市场潜力,共享经济在中国一路高歌猛进,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进来。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国共享经济和实体经济正在不断融合,不断创新的智能手机以及数量攀升的网民将会是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最大优势,这也预示着共享经济将会是我国未来税收收入的重要税源之一。因此,将共享经济纳入到税收征管体系范围内,并加强监管可以有效控制税收流失的问题,保证国家税收平衡。

2.维护税收公平,保证公平竞争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其本质上也是一种交易,与传统经济相比除依托的交易平台不同外,其他并无本质差异,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规定,只要发生的交易行为或所得不属于免征范围的都要纳税,因此共享经济企业也属于法律规定的纳税主体。而现如今的情况是,由于监管措施没有到位,比如,与共享经济息息相关的电商平台的税收监管问题就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共享经济企业仍处在税收规制系统之外。共享经济的平台运营者们是精明的商人,其遵循商人追逐金钱的本能,于是选择了共享经济这种有别于传统经济模式纳税的新經济形式,从而规避税收、社保等义务。因此,相较于传统经济,共享经济从业者拥有更大的成本优势,形成不公平竞争。其次,由于共享经济平台准入门槛低,就使得部分企业或者个人为了规避税收减少成本而选择放弃实体经营,入驻平台,这就抑制了传统经济的市场活力。因此,将共享经济纳入我国税收管理体系不仅有利于规制共享经济企业本身的经济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平衡传统经济与共享经济的发展。

(二)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面临的纳税困境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主要规制的是传统经济,由于共享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且国外可供借鉴的税法成功经验有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处在摸索阶段,所以对于界定哪些税种适用于共享经济,如何厘清纳税主体,如何确定税目和税率都成为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依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认定某一主体是否为纳税人,在形式上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在我国现行税务制度下,确定某一主体是否为纳税人的方式是税务登记制,即服务提供方必须在税务部门登记备案,才能对其纳税主体的身份予以认定,税务机关才有权对其征税。这样就存在悖论,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服务提供方及第三方交易平台通过共享经济交易获取了利润,按照税收理念来说,都应是符合规定的纳税主体。然而,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由于信息交互平台的准入门槛较低,大部分企业或者个人在进入平台之时并未进行税务登记,而只是通过简单地申请即可具备从业资格,按照现有的税务制度其就不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纳税义务人。因此税务机关无权对这些参与交易的主体进行税务监管,就自然谈不上对其征税了。其次,多数共享经济的交易渠道仅仅依赖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由于互联网缺乏严格的监管以及互联网交易的隐匿性,税务机关也无法界定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接受者的信息是否准确、真实,即无法保障纳税主体信息的准确性,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课税对象边界模糊

课税对象是征税的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根据,因而课税对象是解决对什么征税的问题,其也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但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里,课税对象的界限难以界定。以小猪短租为例,平台上的房东有一部分并不是专职的房东,而只是由于出国、出差、旅游而暂时性将房屋出租出去的兼职房东,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下,将这类兼职房东的房租收入归入个人所得税下11个类别中的哪一类是最符合税收理念的,这点仍然是有争议的。另外,资源所有者将闲置资源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获得收益,对于这种收益,从经济学的角度,被认为是对原有资产价值的提升,是一种增值。从税法角度看,获取这部分增值的企业(或个人),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负有纳税义务。房东提供的住宿服务在增值税里到底是属于服务类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亦或是营业性增值税也是有待商榷的。

3、无纸化的交易给税收征管带来困难

在传统交易活动中,发票作为交易真实存在的凭证,详细记载了交易的时间、地点及金额,对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共享经济的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赖以施行的渠道只有网络平台,这就导致能够佐证交易的只有电子数据,传统的纸质财务账簿和发票凭证被网上交易记录和电子支付截图所取代。虽然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和要求,但由于共享经济交易数量庞大,金额大小不一导致很多用户忽略了纸质发票的索取,再加上网络平台为了规避税收一般不主动开具发票与用户不主动索取发票的问题共存,无纸化交易方式使得我国传统的以票控税的方式受到打击。其次,数据信息的不稳定性和不可控性要远远高于纸质证明材料,易于被修改和删除,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实际的交易数字。此外,也存在服务提供方为了增加点击量和补贴进行刷单的行为,使得真实的交易金额与支付凭证上的金额不一致,进而难以确定真实的应納税所得额,给税收计征带来困难。

三、共享经济的系统性税收治理策略

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本身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市场前景,国家在通过出台措施鼓励其发展以外,还应出台法律来对其进行规制。规范和治理共享经济带来的问题,并将其有效地纳入到国家税收监管体系,让共享经济参与者承担纳税义务不仅有利于共享经济自身的良性发展,同时以有利于化解新兴经济与传统经济的矛盾,维护社会公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近几年,共享经济行业在大起大落中迅速迭代,经过一轮洗底,逐步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其逐渐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个稳定、庞大的税源,为了共享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势必要出台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这就需要国家出台专门的税收法律,明确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适用税种和税率等。同时,共享经济具有提高闲置资产利用率、绿色节能环保以及实现充分就业和弹性工作等优势。因此,国家应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共享经济发展。此外,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共享经济仍在起步阶段,不少共享经济模式的企业还在萌芽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其抗压性不强,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如财政补贴、低税率、减税等税收优惠等)。

(二)推行网上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税法规制的难点之一在于纳税主体的界定,进行电子式税务登记则可以有效解决纳税义务人身份认定难的问题。税务机关可以规定共享经济从业者在入驻平台之前进行纳税登记,“将交易平台、从业人员纳入到税收监管范围,网络平台和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特有的识别号到个人常住地或者营业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将交易行为纳入到税务监管系统中。”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与之匹配的数据库,用以采集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跟踪纳税人的交易记录及相关银行账户的账号信息等。并同时要求纳税人在信息发生变更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新相关资料,便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监管。税务机关对平台的共享经济经营者实施强制的电子税务登记,可以有效地帮助税务机关确定共享经济经营者的纳税主体资格。

(三)推行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

税收征管的关键在于监控资金流,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资金是从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流动的,第三方共享平台在整个共享交易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既是信息交换、资金收付的媒介,也是信息流和商流的记录者。由此,第三方共享平台进行税款的代收代缴具有了可操作性,让第三方共享平台对共享经济经营者的应税所得进行代扣代缴税款,可以形成税务机关监管平台、监管经营者的有效管理链条,起到提高征管效率、加强税收监管、降低征税成本的作用。

(四)统一共享平台的税种

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第三方交易平台实质上起到了中介的作用,与传统经济下的实体中介组织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此从该角度理解可以将共享交易平台归入到服务业增值税的类别中。一方面,共享经济提供的是信息服务,其归属于服务业的范畴,其次,第三方交易平台在进行税务登记时一般会登记为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咨询服务。“最后,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跨度在0%-17%之间,而现代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6%,仅次于出口货物的税率,因此,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的低税率既能满足国家税收征管的需要,也不会给共享经济企业带来较重的税务负担。”

杰里米·里夫金2014年在《零边际成本社会》一书中谈到,“在未来,共享经济、协同消费和科技发展,必然会把经济和社会体制引领至更大规模的资源协同共享,共享经济在未来将会有一个新的变革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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