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燕,杨莲辞
(泸西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 泸西 652499)
泸西县于2007年6月15日建成并投入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场1个,即泸西县宏达畜牧供销有限公司,场址选择基本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现已取得《生猪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设计年屠宰生猪8万头,无害化处理设施有焚烧炉1个,设计年无害化处理生猪0.5万头。目前仅对县城区域内的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其余7个乡(镇)生猪屠宰仍实行分散屠宰的传统模式。
屠宰管理工作移交给畜牧部门后,畜牧部门的工作量增加,但没有增加相应的工作经费及人员编制,导致生猪屠宰监管工作难以扎实深入开展。
泸西县生猪定点屠宰场主要屠宰形式为“代宰制”经营模式。生猪经营者自主选购生猪,交由屠宰场屠宰加工。这种“代宰制”经营模式,在泸西县县城区域内有利于进行集中定点屠宰,便于生猪及产品检疫检验。
由于生猪是个体经营户自行采购,生猪来源广泛,产品质量存在一定的安全问题。而屠宰场不直接经营生猪产品,生猪产品质量的好坏与其经营效益不直接挂钩,屠宰企业在质量把关的责任上就难以落实。
生猪定点屠宰职能移交后,县畜牧兽医局与生猪定点屠宰场签订了《生猪定点屠宰安全生产责任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承诺书》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告知书》。生猪定点屠宰场具有培训合格的品质检验员2人,专门从事出场时的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抽调执法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一是生猪定点屠宰场肉品检疫员不是畜牧兽医专业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二是场方未按计划按时开展“瘦肉精”自检;三是部分屠宰户法律意识淡薄。
生猪定点屠宰场具备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宰前、宰后检疫工作规范到位,记录完整,生猪定点屠宰场如检出病害猪肉则不出场,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乡镇集贸市场由于没有定点屠宰场,仍实行分散屠宰、检疫员到市场检疫的传统模式,因无法进行生猪屠宰前的查证验物、宰前检疫,上市后仅凭检疫人员工作经验,检疫出病害猪肉由检疫员出具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监督经营户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是乡镇无定点屠宰场,由屠宰户私自屠宰加工,检出的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不规范,注水猪肉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落后,造成无害化处理费用增加;三是生猪屠宰执法队伍力量薄弱。
4.1.1工作现状
泸西县对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公示牌、生猪入场条件、检疫程序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进行了规范,宰前、宰后检疫记录更规范完整。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10人,协检员2人,其中宰前检疫4人,宰后检疫8人,实行轮班制。检疫员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操作规范》对进场生猪进行查证验物及宰前、宰后检疫,经检疫合格的胴体依法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准予出场。对检疫不合格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了病害肉品不出场、进场。
4.1.2存在问题
由于生猪定点屠宰场实行“代宰制”经营模式,涉及屠宰经营户多,工作量大,而生猪来源渠道又多,导致查证验物困难。
4.2.1工作现状
全县除县城有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外,其余7个乡(镇)均没有实施定点屠宰,完全由屠宰户分散屠宰,检疫工作主要依靠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完成。
4.2.2存在问题
畜禽屠宰场地的分散、时间的随意、数量的不稳定、屠宰户的法律意识淡薄和经济利益的驱动等多方面因素给检疫带来了极大困难,形成了检疫“盲区”。 尽管目前各乡(镇)畜牧兽医站都在加强检疫工作力度,但由于经费投入不足、检疫手段落后、装备老化、检疫人员技术水平低、监督人员不足,导致检疫监督工作不到位、管理工作滞后、工作开展不扎实,面对大量非定点屠宰场(点)存在的问题,显得力不从心。
充分认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性,定点屠宰企业生猪来源、肉品流向、肉品检验、无害化处理记录等都是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一要督促屠宰企业做好基础数据的统计报送;二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严格的台账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管理制度或未按要求完整记录和保管台账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要加强场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督促场方按计划开展“瘦肉精” 自检。加大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的宣传,让广大屠宰经营户守法经营,改善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减少无害化处理投入资金。
加大检疫和检疫监督的力度,对非定点屠宰场(点)的检疫实行报检和巡检相结合的办法。对于逃避检疫者一经查出从严处理。加强实施产地检疫制度及畜禽交易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买卖、运输、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现象,并发动群众,设立举报制度。
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检疫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在农贸市场设立肉品安全卫生宣传栏,让广大消费者认识到未检疫肉品的危害性,并自觉抵制,使其失去市场。
加强检疫和检疫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针对非定点屠宰场(点)存在的问题,除采取上述一系列措施外,检疫和检疫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也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加大检疫工作的资金投入,不断完善检疫设施,配备先进仪器,提高检测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检疫人员的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畜禽检疫工作的需要,使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逐步走上正规化、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