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承担女儿医疗费用,前夫能否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2019-02-26 03:09
新农村(浙江) 2019年2期
关键词:教育费无力前夫

编辑同志:

我与前夫离婚时,女儿被法院判决由我抚养。岂料,半年前我因交通事故花光了所有积蓄,女儿又被查出患有某种重病,需要一大笔医疗费用。无奈之下,我只好要求前夫承担。可前夫认为,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意味着我没有抚养能力,据此,让我将女儿交给他抚养,且无需我承担任何费用。请问:在前夫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女儿也不愿意与前夫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前夫能否因我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变更抚养关系?

读者 钟莉菲

钟莉菲读者:

前夫不能以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为由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面,无力承担子女医疗费用,并非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就子女抚养的原则规定为:“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其第十六条则进一步指出:“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即变更抚养关系应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子女利益为本位,有利于子女利益为中心,在考虑经济能力的同时,还要考虑对子女抚养的环境条件。只有在兼具抚养能力和抚养环境的情况下,才能变更抚养关系。与之对应,你前夫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表明其虽有经济能力,但却并不具备抚养环境,加之女儿反对,前夫自然不应强求。

另一方面,无力承担子女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前夫得到救济。《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即鉴于情势变更,前夫理应承担更多的医疗费用,如其固执己见,你女儿完全可以提起相应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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