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女性权益保护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性问题。不过长期以来,女性权益都缺乏法律法规的充分保护,直到新婚姻法的出台,才为女性权益提供了科学、公平、公正、合法的系统性保障。尤其是女性财产权益保护相关内容,更是新婚姻法的重点所在。本文简单介绍新婚姻法之前女性财产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新婚姻法在女性财产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对其进行完善展开探讨。
关键词 新婚姻法 女性 财产权益
作者简介:陈娜,浙江方来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婚姻与家事。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1.140
自19世纪女权运动兴起以来,女性权益保护逐漸成为全世界范围内的重要话题。实际上自建国以来,我国就对女性权益保障工作加以高度重视,并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来保护女性权益。不过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女性权益法律问题一直存在,尤其是女性财产权益的保障缺乏足够完善的法律基础。直到新婚姻法的颁布,才为女性财产权益保护提供了系统、科学的法律后盾。
一、 新婚姻法之前女性财产权益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女性财产权益问题一直存在。在封建社会时期,女性的地位无法与男性达到平等一致,因此其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我国古代是以男性为主体的社会结构,因此女性的社会地位非常低,不但权益得不到保护,还会受到“三从四德”等封建礼教的禁锢。也就是说,女性的基本权益都难以得到保障,更遑论其财产权益。在古代婚姻中,女性对财产的所有权非常有限,财产权力掌握在男性手中。而在财产继承权方面,女性权益也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以唐朝为例,丈夫如果去世,没有生育子女且选择守寡的女性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而女性选择改嫁的话,那么就无法继承财产。换句话说,女性在婚姻关系中毫无继承权可言,其继承财产也只是作为中间人来将财产传给子嗣。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女性地位不断提高,其权益也受到了社会、法律等多方面的保护。在女性财产权益保护方面,我国也从法律层面对其做出了保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只不过,在一开始的时候,婚姻法对女性财产权益的保护内容较少,而且存在较多漏洞,因此实际效果并不良好。后来随着婚姻法的不断修订与完善,女性财产权益逐渐受到重视,其保护措施也更加完善。例如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就明确规定,在以家庭暴力为由而离婚的官司中,无过错方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获得相应赔偿。也就是说女性不但能够在婚姻中拥有自己应得的财产,更能依照法律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等财产项。这对家庭暴力问题较为严重的当时来说,无疑是保护女性财产权益的重要举措。另外,夫妻财产制的提出,则进一步对婚姻中女性财产权益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规范,从各个方面保护婚姻关系下女性财产权益,对促进女性权益保护力度的提升和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均有着重要意义。不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法已经难以充分保护女性财产权益,而新婚姻法则应运而生,为女性财产权益维权带来了新的契机。
二、新婚姻法中女性财产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实际上,新婚姻法是指2011年所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一经颁布,就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更是为女性财产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完善、系统的法律规范。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新婚姻法依旧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在女性财产权益方面还是有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女性财产补偿获取困难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进行系统性地规范,其本意是构建协调共同财产及独立财产制度。财产约定制指出夫妻离婚时依照婚前约定对财产进行划分,从而避免了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可以有效避免分割共同财产可能对女性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害。但是,该制度也意味着婚姻关系中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不能获得相应的补偿。就我国当前的社会结构而言,女性往往是家庭中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而且新婚姻法也规定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这样一来,义务补偿与约定财产制就存在了一定的冲突,导致女性财产补偿获取较为困难。而且在义务补偿方面,女性付出义务大多体现在对子女、老人及协助男性工作等方面,难以进行有效取证,也进一步加大了女性财产补偿获取难度。
(二)夫妻债务举债困难
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规定,指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那么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而且在2018年1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也指出在承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同时,增加了债权人和举债配偶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举债一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化,可以在司法程序中免受债务连带承担责任。但是实际情况却是部分女性的法律意识不够,没有对配偶借债情况加以了解,也没弄清楚配偶借债是否是用于家庭生活,并在此情况下对稀里糊涂地签了字。这样一来,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举债方难以提供有效证据,导致个人债务在司法程序上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法合理利用法律条款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 共同财产保护机制不够完善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始终是主流的婚姻财产制度。不过我国在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和约束上还存在较为严重的法律空缺。尤其是在双方无过错的自愿离婚中,共同财产保护机制更是较为欠缺,往往是从道德层面加以约束。这样一来,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则成了夫妻一方谋取共同财产的方式。由于在婚姻关系中部分女性对共同财产的掌握不够,因此这类情况往往出现在男性身上,也就是男性通过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的形式,使女性在离婚时无法在共同财产分割中获得应有的财产,严重损害了女性财产权益。
(四) 财产保全制度难以应用
财产保全是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的法律制度,但其在应用上却有着较为明显的问题。通常来说,在离婚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是属于弱势方的女性。而财产保全制度的应用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同数额的担保,否则该制度无法启动。这样一来,许多女性因为在离婚时无力提供担保,导致财产保全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充分保障女性财产权益。
三、新婚姻法背景下强化女性财产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夫妻财产制
要想在新婚姻法背景下充分保护女性财产权益,需要对夫妻财产制加以完善。实际上,不管是从本质还是从目的上来说,夫妻财产约定制都是加强夫妻财产管理、避免离婚财产纠纷的有效制度,只不过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影响了其实际效果。因此,可以从强化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有效实施上来维护女性财产权益。其中,婚前财产公证与婚前财产协议都是非常重要而有效的方式。婚前财产公证可以对夫妻约定财产进行合理、有效划分,同时也能为离婚时的财产处理提供有效依據,是避免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及保护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财产权益的有效途径。而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则对夫妻双方都有着法律意义上的约束作用,从而能够充分保护女性财产权益。或许,部分人会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不信任的表现,从而不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对婚姻关系造成损害。然而,婚前财产协议的签订,实际上是体现双方对婚姻忠诚的方式。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来对男性进行约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财产权益。从负面角度进行思考的话,不愿意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许是为离婚时获取更多财产创造条件。因此,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二)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重视夫妻财产管理
就目前来看,夫妻一方利用法律漏洞,在离婚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匿、转移、变卖的情况并不少见,从而严重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由于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容易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和管理往往是由男性处理。如此一来,男性就能够在女性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导致婚姻关系结束时女性无法获得应有的财产。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发生,女性应当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财产的管理加以重视,就算不能直接参与其中,也要充分了解家庭财产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在女性涉入夫妻财产管理之后,男性要想偷偷转移共同财产就将变得十分困难,从而可以有效保护离婚时女性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 完善离婚财产分割与补偿制度
在新婚姻法背景下,女性能够通过财产分割及补偿的形式来维护自身财产权益。针对当前财产分割与补偿制度不合理之处,需要尽快采取合理措施加以改善。在财产分割方面,由于男性通过非法手段度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导致女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很难保障自身权益。对此,应当对财产保全制度加以完善,让女性能够通过该制度来获得足够时间收集证据,确保财产分割不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而对违法活动、虚构所形成的的债务确认方面,司法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其确认处理制度,防止不合理债务对女性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另外,财产约定制度可以适当融入义务补偿内容,针对女性在家庭中付出的义务,允许其提出补偿,而且可以适当延长追偿时间。
(四) 国家加强婚姻法知识宣传教育
总的来说,当前我国婚姻关系中女性财产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和维护的一大原因在于,女性自身对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不够了解,不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例如男性一方以非法手段专业夫妻财产,而女性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并没有对此加以重视和关注,从而无法阻止这一行为的发生,同时在离婚过程中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因此,国家应当积极行动起来,以新婚姻法为核心来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女性法律意识,让女性能够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新婚姻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对女性财产权益问题的高度重视,从法律层面采取措施对女性财产权益加以保护。不过,新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研究还存在些许问题,导致其难以充分发挥对女性财产权益的保护作用。对此,本文从完善夫妻财产制、优化夫妻财产管理、完善离婚财产分割与补偿制度、加强婚姻法知识宣传教育等方面,对新婚姻法背景下强化女性财产权益保护的策略进行了探讨,但愿能对广大女性合法权益的维护起到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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