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融资的外部市场效率研究

2019-02-22 06:41曲文俏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小微信用机构

李 飞,曲文俏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目前,我们国家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外部环境并不完善,课题组通过对山东小微企业的调研,发现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外部环境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法律制度体制不健全

2003年1月1日,虽然我国颁布关于中小企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中小企业促进法》。但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一直不健全,缺少具体的实施细节。虽然近几年,国家不断出台鼓励小微企业发展,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和扶持力度,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政策法规,但与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保护小微企业动辄几十部的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扶持体系相比,我国的小微企业依然缺乏完善、全面的法律保护体系。

例如,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上,放在第一位的便是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而建立企业信用系统,需要采集和汇总大量的企业信息,这些信息往往会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或敏感内容。如果无法可依,就可能会出现企业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情况。因此,征信体系必须以完善、成体系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而我国有关小微企业征信的法律法规处于“半真空”状态。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管理征信业的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但是,缺少针对小微企业的配套实施办法和操作细则,在具体实践中很难充分界定信息采集、使用等关键环节。这样就会难以把握信息采集、披露、使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从而影响政府、企业和征信机构的工作积极性。

再者,由于小微企业资产少,融资时更依赖于担保,但我国小微企业担保领域中依据的主要就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缺少具体的政策法规与之相配套,对小微企业及担保机构没有形成健全的法律保护体系,更谈不上完善的法律环境了。

二、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1、政策法规针对性不强

以山东为例,近年来,山东省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采取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帮助小微企业解决遇到的难题。但在实际的执行中有些政策针对性和实效性还有待加强。如山东省实施了《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将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挂钩。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定位不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偏向了质量较好的中型企业,而急切需要资助的小微企业却受益较少。本来为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投入了大量的公共资源,但是协调性不足,缺乏地域性、差别性,缺乏长远的规划,扶持的效果不明显。

2、政策的有效宣传不足,知悉度低。

政府每年针对小微企业出台很多的财政扶持办法,但真正的受益企业却不多。其中的重要原因在于,很多小微企业消息滞后,对政策理解不透。例如,2015年9月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从行政审批、融资担保、“双创”政策支持、税收优惠、企业用地、人员培训等多方面,多举措扶持新注册小微企业发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发现有很多小微企业并不清楚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所以也不会申请享受优惠。于是就出现一方面很多新注册的小微企业发展困难重重,另一方面,政府大量的优惠政策被闲置、浪费,甚至被有些企业或个人投机者钻空子。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小微企业能力不足,把握不住政策的动向,而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政府部门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不足,逐级落实不到位,没有开展广泛的服务。

3、部分政策起效低。

2015年山东省财政厅印发了 《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向依法纳税并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力度,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但在实施的过程中,银行反映,由于申报条件苟刻,申报材料操作手续繁琐,,付出较大成本获得较小的补偿资金,且使用不够灵活,对推动基层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作用有限。

三、信用体系不健全

1、缺乏统一的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体系建设之所以对小微企业重要,是因为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时,常常是通过信用体系来实现的。小微企业往往缺乏抵押物,缺乏担保,社会资源匮乏,以抵押来作为放贷的前提条件,对小微企业非常困难,只能依靠最主要的无形资产—信用。

目前,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多由当地人民银行牵头,主要收集银行系统的信贷信用信息。同时,部分地方政府也建立了企业数据库,侧重采集政府部门产生的非银行信息,如工商管理部门掌握企业经营违规信息 ,公安部口掌握企业、个人违法犯罪信息,税务部门掌握的企业、个人的缴税信息等。部分垂直管理单位也在搭建自有信用信息平台。这些信用信息主要分为银行信用信息和非银行信用信息两大类。目前,这两大类别信息多数没有联网,难以共享。一方面,由于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架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的专网上,非金融系统机构无法接入。另一方面,各相关部门虽掌握不同企业和个人的有关信息,但缺乏统一的管理和有效的整合,信息共享机制缺失,国家也并没有建立统一、规范的指标参数,使得各相关部门目前均处于孤军奋战的状态,缺乏协同效应导致其指标参考意义有限。

2、征信市场处于原始状态

首先,征信机构不发达。现有的信用服务机构数量少、机构规模较小、组织架构简单,处于信息搜集的起步阶段。一般情况下,现有的信用服务机构仅能提供企业基本信息查询等基础征信服务,难以为征信服务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支持。而且社会中的征信机构所搜集到的企业数据也仅仅是大企业的相关数据,对于急需征信数据的小企业却鲜少涉及。如山东省潍坊市知名企业和具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已全部纳入11315 全国企业征信系统,纳入率达90%以上,但纳入该系统的小微企业数目寥寥。其次,征信服务机构的市场认可度不高。除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之外,由于其他现有征信机构收集信息的能力有限、影响力比较小、公信力不足等,所以难以获得公众的认可。最后,征信产品难以投入使用。目前,专业化的信用评级、信用评分还没有开展起来,企业信息仍处于未加工的原始状态,不能拿来直接用于商业交往。现有地方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息种类比较简单,信息更新滞后,导致信息价值不大,出现信用产品应用难的情况。

四、融资担保服务体系不健全

1、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少,收费贵。

由于小微企业本身就存在着各方面的劣势,例如规模小、资产轻导致有效抵押品少,信息不透明,难以掌握企业的真实信息,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很少有担保机构愿意给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使小微企业缺失信用支撑。即使小微企业可以获得担保服务,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收费较高,企业难以承受。

2、补偿制度与风险分散机制的不完善,让担保公司的信用能力无法发挥出最大的效应,也使得担保资金的功能受到局限。

例如,为进一步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和金融风险,2016年山东省出台了《山东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有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但对适用的小微企业进行了明确界定,该办法只面向成立时间2年以上,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目录的小型微型企业。这就使得担保机构在选择担保对象时有了侧重,对于处于初创期,急需资金或者没有纳入征信服务平台的小微企业,担保机构是不愿意提供服务的。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国家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了很多鼓励措施,并对金融机构进行相关改革,但收效不高,其症结正在于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外部环境没有完善,急需改革。我们通过对外部市场环境的分析,对提高外部市场效率路径提出如下建议:

(一)完善、健全小微企业法律保护体系

我们可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熟经验,顺应时代要求,逐步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系统、完备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支持体系。围绕着《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方式明确政府的管理原则和中小企业在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明确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举措,明确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规范中小企业的登记管理、产权所有,保护其各项权益;明确法律在金融信贷、技术创新、出口、价格保护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支持。各地方政府也应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地方性中小企业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与国家有关法律相适应的地方性保障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用法律来保障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在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竞争环境中得到进一步健康发展。

(二)建立全面的政府服务和支持体系

1、积极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动性,提高政策制定的针对性。

各省市的经济发展各具特色,小微企业的发展特点各不相同。国家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制定了总的方针政策,最终的具体落实,还是要靠地方政府。因此,国家可适当放宽地方政府在制定小微企业发展办法中的权限,给地方政府相应的政策激励,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首创精神和改革动力,可以考虑授予地方政府税政权利,让每个省能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地制定适合本省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既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也能协助地方金融机构降低贷款风险。

2、设立专门的政府管理部门,上传下达,帮助小微企业发展。

(1)各省可根据省内各、区、县内小微企业的数量,设立办事处,负责向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及时传达国家、省针对各类型小微企业制定的优惠政策,辅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时申请相应的财政补贴,享受相应的财政优惠,避免不良商户钻政策漏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小微企业选取适合小企业竞标的政府订单,也可以通过整合本辖区或联合多辖区小微企业,引导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订单.

(2)各地方的小微企业管理部门,主要是反映小企业的诉求,维护它们的利益,定期向国家的小微企业管理部门提供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以便国家进行小企业相关法律制定、政策协调等的探讨和决策的制定。

(3)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优势,为小微企业提供最广泛的信息、资料和一系列咨询,比如创业企划、公司创立、企业管理、税务筹划等。通过各种渠道以开办讲座和研讨会的形式为小微企业提供了各方面的培训。通过与大专院校合作等方式为小微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创业流程、市场营销及融资规划等的培训,并配合发行各种培训资料。

3、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差异化监管政策的引领作用

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本身具有“短、小、急”的特征,使得小微企业信贷业务与大中企业信贷业务明显不同,所以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应在业务流程、评级、风险考量以及监管要求等方面与大中企业有所区别。然而,金融机构往往对小微企业融资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偏见,往往按大企业的标准对小微企业的贷款严格审批。因此,国家应在政策层面制定差异化的政策,引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积极提供贷款。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差异化监管,根据各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特点,在监管上区别对待,为进一步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

(1)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继续实行将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评价与机构市场准入、任职资格评价和机构监管评级等挂钩,强化联动监管。定期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综合评级,支持综合评级高的商业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上允许其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允许其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对综合评级低的金融机构采取约见、通报、暂缓受理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等监管限制措施。

(2)降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权重。对于风险成本计量到位、资本与拨备充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权重法下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在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3)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实行差异化的不良贷款容忍度,根据各银行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评价等级,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实行单独考核,允许其适当高于大中型企业贷款不良率,并坚持尽职免责原则。

(三)积极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

1、以政府为主导,建立统一的征信系统。

各级政府应主动牵头,整合现有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人民银行、工商局、质检局、公安局、知识产权局、税务局、海关等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公共信息协调中心。各级政府需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快推出统一信用信息采集标准,明确信息采集的种类和类型,结合各个权威部门提供的数据。对信息进行整合,深入分析,给出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共同打造一个网络公共信息共享平台。这对改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具有积极影响,将有助于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效率。同时也有利于督促中小企业树立诚信大旗,积极合理合法生产经营。

2、积极引入市场力量,鼓励、规范民间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

私营征信机构在很多国家都普遍存在,并且有非常好的公信力,是政府信用评级系统的有益和必要的补充。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积累的海量数据得到精确挖掘和充分利用,很多互联网公司已经基于用户平时的数据积累,给用户以相应的信用评级。例如支付宝,利用消费者日常的消费信息、各类转账信息等数据,经过分析处理,给出相应的芝麻信用。现在,芝麻信用已经可以作为消费者的信用担保在其它领域中应用。如,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如果芝麻信用高于650,就可以免交押金。这种信用评级,由于其成本低、交叉性强、范围广泛,特别适合于小微企业的信用评级。因此,政府应以此为契机,加强对民间信用的规范性引导,鼓励民间信用评级机构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勇于创新,积极发展。但同时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框架内对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民间信用评级机构的行为。

(四)完善担保服务体系

1、发展壮大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层次信用担保服务体系

纵观全球,无论是发达国家或是发展中国家,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要推动者都是政府。以最早建立小微企业担保体系的国家日本为例,其担保体系的主体是信用保证协会,该协会主要是由政府来管辖与推动的。政府投入、公共资金导入和金融机构捐助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政府在小微企业担保体系中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针对目前社会中,愿意给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较少,应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地方政府要多措并举,舍得投入,设立更多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完善再担保体系。

其次,进一步完善补偿制度与风险分散机制,减少民间担保机构的顾虑。政府每年可用一定比例的财政增长收入以及一定比例的小微企业的税收收入,建立长效稳定的补偿担保资金,并委托专门的金融机构采用公司化的运作模式经营,保证补偿担保资金的可再生能力,兼顾社会责任与盈利。只要补偿到位,商业担保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承担政策性担保业务的功能。

2、引导多方机构参与,分担企业的违约风险。

充分调动社会中的积极力量,如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风投企业,引进除小微企业、银行和担保公司以外的第四方来分担企业的违约风险。第四方企业按比例对小微企业做出担保,若小微企业由于经营问题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第四方企业按之前规定对小微企业进行注资,参股该小微企业,维持其正常经营,并承担相应的债务,助力小微企业度过临时性或周期性经营困难,避免陷入破产,最大限度保留小微企业的潜在价值。对第四方企业而言,将可能存在的风险用对小微企业未来的投资收益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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