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2019-02-22 06:33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证券市场证券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1.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1.1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保护证券市场相关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以一定方式公开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在证券市场上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现在已成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了解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信息的主要途径,也是证券监管机构了解和监管上市公司的重要手段。

1.2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

1.2.1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

在现实中,如投资者这样的市场参与者与上市公司和证券商,这两者处于一种信息不平衡的状态。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则要求上市公司将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的信息向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如果信息披露制度不存在,那么上市公司、证券商及其他人员就没有法律法规的制约,可以肆无忌惮地引用他们的信息优势操纵或垄断证券市场,这将严重损害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消磨他们的投资热情,甚至导致投资者退市的惨状。

1.2.2 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证券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

证券市场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可以说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的产物。证券市场的运行其实就是对社会资源就是对资本的分配。而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把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信息进行公开公布。另一方面,投资者利用上市公司公布的信息,可以对其有更清晰的认识,做出科学判断和决策。从社会总体而言,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给了证券市场参与者一个全新的视角,可以分辨出公司的优劣,从而把资金投入到那些管理完善、经济效益高的公司,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

1.2.3 信息披露有利于督促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上市公司公开公布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从而让投资者可以充分了解公司的情况,进行合理的投资,投资者在了解证券市场中的上市公司状况后,只会选择那些经营良好、投资风险较小的上市公司,而对那些经营不善的公司则会敬而远之。①因此上市公司如果想保持其在证券市场上的地位,必须大力进行公司改革,改善公司运营情况,保持一个良好的盈利状况,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进行投资,不然上市公司必然会被证券市场所淘汰。

2.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披露不充分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性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尽可能全面、充分地披露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不得有所隐瞒。但是上市公司等机构对于这一原则是带有主观判断的,它们会公布对像公司得到大的投资项目、拥有很强的合作伙伴等这些好的信息,回避那些例如亏损、投资不善等不好的信息,甚至在特殊情况下重大事件也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布,从而欺骗社会公众,损害他们的利益。实际上,这种行为在证券市场中常常发生。

2.2 信息披露不及时

信息披露不及时现象现在在证券市场中还是比较普遍的,特别是关于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常常有不及时公布的现象。假如及时性原则不存在,那么投资者就不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所需的信息,会直接影响接下来的投资判断和投资选择,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所以说及时性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对市场有很大作用的原则。事实上我国证券发行人在前几年的信息披露中还是存在不少信息披露不及时现象。

2.3 信息披露不真实,存在虚假信息披露

真实性要求公开、公布的信息必须是真实的。它是投资者获得信息的第一步,只有在拥有真实信息的基础上,投资者才能进行科学的判断和决策。但是对于这一原则,上市公司等机构的执行情况还是不尽人意。在市场中,各种虚假信息泛滥,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的投资。例如2013年的万福生科造假案更是其中典型的案例。

3.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3.1 巨大利益的驱使

在当今的世界经济中,公司企业市场中实行何种政策、进行何种投资、调整何种经营方式的行为主要取决于该行为可能有的利益。披露虚假信息就是上市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之一。在当今社会,上市公司等经济实体无论经营什么行业,投资什么项目,它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盈利。事实上,我国现在证券市场违法披露信息现象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违法信息披露能够牟取巨大的利益。具体分为以下四点:第一,公司、企业想要上市时一开始的目的是为了在证券市场是进行融资,以此来获得足够的资金运转。可事实上,有许多公司把公司上市看成了一种无本买卖,颇有一种空手套白狼的感觉。可以说,这种可以短期获取大量资金利益方式的存在是驱使上市公司违法信息披露的原始动力。第二,再融资。在证券市场除了前面那种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筹资,获得资金。因此对于公司而言,为了获得这种机会,公司需要有一个好的经营状况,保持良好的声誉,从而吸引投资者。但是对于一些公司而言,它短期之内无法让自己公司业绩迅速上升,因此才会用违法信息披露这种手段,来让自己的公司业绩猛增,从而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第三,为了保持上市状态。一些公司因为管理不善、资金周转不灵等原因造成公司股价连续上涨或下跌,会被证券交易所停牌或终止上市。为了避免这种状况,上市公司会发布虚假信息来蒙骗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第四,为了股价上涨。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违法信息披露,迷惑证券投资者,并通过自身信息优势,进行股价操纵,使股价上涨,从而获得利益。

3.2 监管不到位

证券监管的不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证券监管公开性不强。证监会虽然每年处理了很多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但是这些案件很少被公布,造成投资者很难了解事情真相。第二,证券惩罚较弱。相关机构在调查处理这些事情的过程中,对于违反规定的机构或人,在惩罚性上看较弱,无法起到警示作用。第三,监管不及时。证券监管机构对于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很少能在第一时间处理,很多时候都是等到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被相关人曝光后才进行调查。所以,我认为正式这种监管的不到位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有这么多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象。因此,为了完善这一制度,我们需要大力加强监管,使这一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使那些不遵守规定的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投资者不必在无辜地承担信息披露违法的风险。另外还要公布证监会处理的信息披露案件,使社会公众了解这些信息,并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起到参考的作用。另外还要加强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使这些真正进行违法信息披露的人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样才能真正警示其他机构或人,让他们有所惧怕,不敢随意披露虚假信息。

3.3 没有建立完善的民事责任制度

在涉及证券信息披露的责任方面,我国还多是以行政责任为主,民事责任为辅。在现实中,相关部门在追究责任时,常常是警告、罚款等手段来进行,追究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的实例很少。另外这种处罚方式重在处罚上司公司本身,对于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很少,就会导致责任落在投资者身上,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投资者而言,这是十分不公平。在他们看来,这是把别人的风险,强行加到自己的身上,损害自己的利益,如果长此以往的话,会打击他们的投资积极性,会让他们在现实情况中会变的更加小心翼翼,甚至会变的不敢投资,这对于我国正在不断发展的证券市场来说,可以说是致命的。因为在证券市场中,中小投资者才是构成证券市场的主体,如果没有他们的加入和活跃,证券市场根本无法发展。而上市公司也会因为失去了证券市场这一融资渠道,从而陷入资金缺乏的困境。

4.完善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4.1 加强监管,加大信息欺诈成本

信息欺诈成本,在我国一直处于较低的状态,虽然近几年,证监会等组织为了遏制违法信息披露行为,从严处理了一批公司、企业,但是从我国的实际状况出发,信息欺诈成本过低这一现状仍未改变。但是为何会发生这种情况,可以分为以下三点:第一,对于违法信息披露的主体惩罚力度不够、不强,没有起到警示其他证券披露主体的作用。第二,在判定责任及进行处罚时,对于其责任人,也就是它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力度也不足,很少让他们承担民事责任,一般都是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处理,例如罚款、警告,这些处罚,对于这些具有强大社会力量的高管人员,只不过是瘙痒一般,并不会对他们造成什么大的损失。这样的话,这些人面对如此低额的违法成本,更加会肆无忌惮地进行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因此面对这一情况,政府须要大力加强信息违法披露的惩罚力度,使那些想借违法信息披露牟取暴利的机构或人,在事情败露时,将面临严厉的处罚,使其成本远远大于收益,让他们在违法信息披露时面临巨大的风险,使他们形成一种意识,即违法信息披露是一件得不偿失的行为,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法律制裁的警示作用。

另外监管不强,也是我国信息披露存在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而如何加强证券监管,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改善监管方式,改变以前监管方式单一的状况,加强与其他机构、组织的合作,大家一起监督,以提高证券监督的有效性。因为我国的证券监管一直是由证监会负责,其他组织基本上没有什么权利监管证券市场,特别是证券行业协会根本没有发挥出像美国证券行业组织那种作用。而证监会面对我国如此之大的证券市场,其力量也显得捉襟见肘,根本无法监管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也就无法做到面面俱到,从而导致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经常发生。另一方面,证监会可以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交流,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交流,从而使证监会对于证券市场有一个更为充分的认识,更好地进行证券监管。其次,证监会也可以加强在信息披露的事件发生之后的审查,以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市场规律的规定以加强对信息披露案件的惩罚。

4.2 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企业内部监督

坚持诚信是建设证券信息披露制度非常重要的一步。诚信原则要求人民在日常生活中或在工作中要讲诚信,守诺言,不能欺骗他们,更不能为了自己,而去损害他人。在当今社会,诚信意识缺失严重,人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毫不客气地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证券商因为没有诚信意识,只热衷于个人利益,根本不按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办事,违法披露信息、随意更改募集资金用途、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现象层出不穷。所以说,缺乏诚信原则的公司文化和市场环境导致违规信息披露的深层原因。因此,为了加强诚信意识,营造公司文化,改善市场环境,可以从两方面下手:第一,加强宣传作用。利用网络、新闻媒体等途径,向全社会宣传诚信原则,培养诚信意识,为人们打造一个讲究诚信的环境。第二,建立信用等级制度。通过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作为个人交易和消费的参考依据,从而在制度上打击人们的不诚信举措。除了坚持诚信原则,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督也是规范信息披露的重要举措,通过对企业内部权利的平衡,可以使企业内部的各个部门形成牵制,互相监督,从而可以抑制违规信息披露的行为。

4.3 完善证券披露民事责任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是指对于有些机构或人已不符合要求进行公开公布信息或者干脆不公开公布信息时所要承担的责任。它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方面投资者因为获取信息的缺陷造成损失时能得到法律保护,通过民事程序获得赔偿,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为要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不得不按照规定披露证券信息,从而起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②

事实上,我国对于这个方面已经有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够具体,也不够完整。为了完善证券披露民事责任,可以从民事责任的构成出发,即原告、被告这种法律责任的基本结构。具体来说:(1)原告的范围。有的观点认为只要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那么所有的投资者都能成为原告,但这明显是不正确的。因为可以想象,如果有这么多原告,法院根本没有能力处理这类案件,即使能处理,处理的效率也不会很高。另一方面,这对信息发行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证券信息披露制度虽然是要保护投资者利益,但是这种保护不是无限制的,也不是以牺牲信息发行人为代价来保护的。因此在信息披露民事责任中的原告要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以信息违法披露造成损失为前提来确定案件的原告。(2)被告的范围。对于被告,它的确定应以事实上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为前提,如果没有违法信息披露行为,那么它就不可能成为被告。在证券的实际操作中,可以成为被告的一般是上市公司,当然在一些情况下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有可能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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