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璐 瑜
(河南大学 经济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4)
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使网上银行普遍地运营开来,并且以其独特的优势逐渐成为未来银行业竞争的主要领域,随着实践的深入,网上银行的种种缺陷也逐渐显露。因此,主管部门要认真面对网上银行运营中的种种问题,积极寻找对策,规避风险,确保其健康发展。
1996年,我国网上银行开始兴起,2000年之后,开始加快了脚步,各大商业银行纷纷推出网上银行业务。2011年,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和网上银行的迅猛发展,网上支付逐渐成为最重要的一种支付方式。商业银行为了争占市场资源和份额,推出各种更加方便、更加个性化的网上银行金融产品。截至目前,拥有网银的商业银行已经超过80%,用户明显增加,网上交易额也大幅度的增长。网上银行和传统银行一样,开展的业务包括查询、开户、转账、投资理财、证券买卖等。所不同的是,客户不用去实体银行就能享受到各种服务。网上银行业务不仅便捷而且变得更加多样化。同传统银行相比业务多样化的网上银行具有以下优势:
1.方便快捷、成本低。它改变了传统银行在时间上的限制,实行二十四小时全天候运营。网上银行业务主要是利用公共的网络资源,不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不需要购买现实中的办公设备,减少了雇佣人员的费用,提高了银行的运营效率,降低了银行的运营成本,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盈利能力[1]。
2.服务个性化。网上银行除了办理基本的银行业务之外,还可以满足客户咨询交易各种金融产品的要求,提供详细的信息咨询服务,客户可以在网上进行证券买卖、投资理财等。
3.无纸化交易。网上银行提供的服务中,传统银行中使用的货币被网络电子货币所替代,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和电子信用卡等。传统银行业务中大量使用的票据,在网上银行业务中大部分都被电子支票、电子汇票和电子收据替代。原来需要邮寄的纸质文件可以通过网络数据进行输送。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无纸化交易,为金融客户提供了方便、快捷,同时也提高了效率,节约了一部分成本。
银行的市场准入法规制度是银行规避风险的第一道防线。网上银行业务多样化、网络数据进行输送等都是新问题,因此对政府相关机构、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政府相关机构、部门只是在现有的监管法规体系、模式和手段的基础上,依据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网上银行加大监管力度,对申请开办网上银行或从事网上银行的金融机构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
网上银行因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风险也比传统银行大了许多。技术风险包括以下几种:一是黑客入侵。黑客非法入侵网上银行电脑系统的目的,就是对网上银行所存数据、业务程序的更改与破坏。二是电子扒手。这类盗窃者专门盗窃别人的网络地址,窃取企业或银行的商业机密,再卖给其竞争对手而获利。他们的作案手法高超且隐蔽,不易被发现。三是网上诈骗。网上诈骗现在已经成为网络上的第二大风险,诈骗分子通过散发电子邮件或者在网上以一些免费东西吸引网络用户,当网络用户被吸引了之后,一些病毒就会进入他们的电脑,并且偷偷修改他们的资料,以达到转移他人钱财的目的。四是计算机病毒。随着国际网络的发展与普及,电脑病毒可以通过银行的电子邮件传播。五是信息污染。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用户的增多,大量无用的信息在网上传播,增大了互联网的负荷,从而影响了网上银行电子邮件的发送传播和接收效率[2]。
由于网上银行的技术性和虚拟性,客户的交易信息、个人隐私信息都十分重要,但同时也很容易弄虚作假。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相关监管部门一定要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和网络数据的安全性。
1.明确规定网上银行的地区监管。想要解决我国网上银行的监管地域范围问题,就要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去监督网上银行的注册办公地点,因为我国地广人多的原因,应当把监管网上银行的权利赋予当地的中国人民银行本地分行,以防止网上银行利用网络的虚拟性以规避监管。
2.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内容。首先,需要在法律制度里制定一套完整的、涉及网上银行操作各个方面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其次,制定一系列操作的流程,将法律中比较抽象模糊的条律明显化,增强其可实施性[3]。
3.确定监管主体。首先,在网上银行监管主体方面,应该建立一个工作小组,专门负责观察网上银行的发展情况,及时提出一些实用的提议;其次,网上银行监管机构应修改之前只适合传统银行的条例,同时增加制定一些新的监管条例,使其扩展到同样适用于网上银行的监管;此外,在网上银行监管方面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其他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形成监管主体的多样化[4]。
4.改革网上银行的监管机制。为了解决监管难题、提高监管效率和网上银行更好的创新发展,很有必要对网上银行的监管体制进行改革,采用全新功能型监管体制[5]。这种监管体制实际上是一种三跨的监管体制:跨市场、跨产品、跨机构。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下,管理层若想维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就必须从大局来防范市场风险,也就是必须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对全部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由于机构型监管体制的缺陷,管理层一般会借助行政手段抑制金融创新,以此来维持金融行业的稳健运行。然而,功能型监管体制能够有效地对跨行业的金融产品实施监管,而不用抑制金融创新,这就为金融产品的创新提供了一个更活跃的发展空间。
网上银行要克服自身不足,规避风险,可以将一些满足银行市场准入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引入市场,比如IT行业。在网络数据信息技术方面,IT行业有着先天的优势,因其行业的特点聚集着一大批精通网络技术的人才,拥有丰富的网络开发的经验。再者,IT企业本来就有丰富的客户群,其一旦被允许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并且取消限制的政策,IT企业介入网上银行业务的速度将会非常快,并且,潜在的客户群也会转变为现实的客户群。
网上银行业务中的大部分违法交易和破坏网上银行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都是由于银行内部管理上的不足以及内部工作人员的里应外合。因此:首先,要求审计部门必须培训一部分了解专业知识的人员,补充审计部门专业技术力量,加强对审计人员科学技术的培训工作;其次,由于网上银行的特点和存在的风险,应当制定将各种风险都包含在内的规章制度;此外,应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网络专业知识的要求和考察,应强制规定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一人了解网络知识,熟悉网上银行业务。除此之外,应当做好备份,防止网络系统在遭受到意外入侵破坏后发生混乱,能够在发生设备故障和数据丢失等故障后能及时恢复。
与传统银行不同的是,网上银行的客户群比较分散,再加上现代技术发达,信息传播速度很快,容易出现大面积的挤兑风波,引发金融危机。因此,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制度除了应当满足现有的网上银行的要求以外,还应该建立健全的保险制度,强制性的要求网上银行免费为金融客户的账户提供高额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