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完善乡村治理是新时代农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乡村治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让农村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1]。法兰克福学派第三代学术领袖阿克塞尔·霍耐特在吸收耶拿时期黑格尔的“为承认而斗争”、米德的社会心理学、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哈贝马斯的主体间性等思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承认理论,旨在解释社会矛盾和冲突的道德伦理动机,建立和谐社会伦理道德体系。霍耐特的承认理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推进我国乡村治理、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提供有益的理论借鉴。
承认理论认为存在着以“爱、法权、团结”为主要内容的承认形式,与之相对应存在着“强暴、剥夺权利、侮辱”的蔑视形式,三种承认形式和蔑视形式分别从正反面影响着自信、自尊和自豪的实现。对蔑视形式的反抗构成了社会冲突和动乱的道德动机。按照霍耐特的观点,理想的相互承认状态应该是在私密关系上,实现以需要原则为主导的主体间爱与关怀;在法权关系上,保障以平等原则为主导的主体间平等权利义务;在社会尊重关系上,构建以贡献原则主导的个人成就社会等级规范标准[2]。
首先,作为情感关怀的爱的承认,培育了自信。作为情感关怀的爱是承认的起点,是一种个人对另一个人的本源的、自发的情感,也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吸引形式和首要的承认形式,“在爱的关系中,未开化的自然的自我得到了承认”[3]44。但是霍耐特的这种爱不再仅是黑格尔所描述的性爱、家庭之爱,还包括了友谊、同情的“大爱”。在爱这种相互承认的关系之中,个体感到了情感关怀的温度,自信这种“实践自我关系”也在无条件的爱与关怀的承认关系中被培育起来。同时,自信这种爱的主体间性体验也是所有自尊和自豪态度形成的前提条件。
其次,作为权利赋予的法律承认,培育了自尊。法律权利的赋予超越了爱的“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范围,而成为了“具体的普遍”而存在。也即只有个体的基本自由权、政治参与权和社会福利权得到法权原则承认的时候,才能意识到自己是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树立起自尊感,才能培育起自觉遵守法律、承认法律的意识。霍耐特指出“正如在爱的情况下,儿童通过母亲持续的关怀而获得基本自信,以非强制的方式肯定他们的需要,成年人通过法律承认的经验获得一种可能性,把自己的行为看作是对他们独立性的普遍被尊重的表达。自尊之于法律关系,恰如基本自信之于爱的关系”[3]124。
最后,作为价值关怀的团结的实践关系,培育了自豪。团结是在社会共同体中寻求社会“普遍化他者”的尊重,霍耐特指出每个个体在价值共同体内都根据贡献的原则寻求同等的身份与待遇,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增长做贡献,获得社会的尊重,形成自豪的实践自我关系。同时,也只有每个个体都有理论可能获得自豪的时候,“我们才能平等地对视”,霍耐特指出“在现代社会,个体化和独立化主体之间对等重视的社会关系代表着社会团结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彼此对等重视就意味着根据价值相互评价,这就使他者的能力和特性也对共同的实践有意义”[3]134。
霍耐特在《为承认而斗争》一书中通过对马克思、索雷尔、萨特等人的思想进行分析,指出蔑视形式是对承认形式的否定和拒绝,会对主体在实践自我关系中造成道德伦理维度的破坏。
霍耐特认为蔑视形式主要包括强暴、剥夺权利和侮辱。强暴存在于虐待和强奸的体验之中,破坏了人自由支配身体的信念,毁灭了对社会环境的信赖感和自身安全感,产生了“社会伤害”,深深地损害了自信。剥夺权利存在于贬低的体验中,具体来说是个体被剥夺了平等参与共同体秩序的权利或者丧失了共同体完全成员的身份,自尊和社会权利被共同体拒绝,在心理学层面产生了具有自主道德判断力的主体丧失了主体间性承认期待的心理落差效应,产生了“心理伤害”,深深地损害了自尊。侮辱存在于羞辱的体验之中,羞辱包括人格侮辱和心灵伤害,由于个体属于共同体,个体的声誉、荣誉就代表着社会共同体对个人的尊重,这种羞辱能够深深地损害个体的自豪与自我价值感。
“个体为社会重视而进行的竞争获得了一种免于痛苦的形式,即一种摆脱了蔑视经验的形式。”[3]134霍耐特指出对于蔑视形式的反抗构成了社会冲突和社会对抗的深层动机,即当个体身体完整性受到破坏、个体认识到自身社会权利受到剥夺、个体认识到声誉受到贬低,就会自然而然形成一种受蔑视集体对抗社会共同体的合力,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就会浮现。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尤其关注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利益,关注他们美好生活需要和当今社会共同体不平衡不充分的承认程度之间的矛盾,致力为那些被忽视、被蔑视的群体发声。因而,该理论在我国乡村治理方面有一定适用性。
第一,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由于地理、历史、传统习俗等多方面原因,农村地区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发展相对于城市来说还比较滞后。同时,不同农村地区之间发展差距也非常大,同一农村地区内部利益结构也发生新变化,社会矛盾多样化。在相对发展滞后的农村地区,乡村治理难度较大,贫困群体、边缘群体、弱势群体人数较多,乡村发展除了物质经济动力外,精神文化动力也相对不足,乡村建设人才相对短缺[4],这为霍耐特承认理论的应用提供了现实的土壤。
第二,农村、农业、农民与城市、工商业和职工之间由于经济地位、资源分配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5],导致在社会地位、社会认可度和社会声誉等方面还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状态,受到隐性的蔑视,农民的职业在社会上承认度不高,农业方面法权保障不足,农村共同体内部团结度不高,这都为承认理论提供了预设的前提。
第三,社会公平正义是霍耐特承认理论关注的重点,霍耐特非常注重分析社会的分配不均衡、道德伦理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的不全面等现象,为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发声,呼吁社会在情感关怀、法治保障和价值关怀等方面对弱势群体加以关照,构筑弱势群体的自信、自尊和自豪[6]。所以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对完善乡村治理、调和化解乡村治理矛盾、构筑和谐乡村提供了理论上的借鉴。
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的进一步加速、社会结构进一步转型、治理方式滞后等一系列状况导致我国乡村治理的问题呈现困难化和复杂化趋势。特别是现代多元文化思潮的冲击、市场经济对政府资源再分配能力的消减、一元化行政管理的负面效应影响着我国乡村治理的进一步完善。结合霍耐特的承认理论来看,当前我国乡村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情感关怀不足、法治不完善和政治参与不足。
霍耐特认为情感关怀来自于朋友间友谊、家人的关怀和两性间的爱情,即少数人之间的情感依赖,霍耐特吸收了黑格尔“爱是在对方身上看见自己” 的观点,进一步指出“这种在对方中认识自我的互惠经验,仅仅是在它能够成为双方主体间共有认识的程度上,才发展为真正的爱的关系”[3]43。情感关怀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情感鼓励、情感依赖和情感承认等。情感关怀解决了周围世界、实践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主体从自生转向共生,获得身体完整和内在情感的统一,也为免除虐待的蔑视提供了情感保障。如果主体没有感受到情感关怀,那么一方面主体自身无法感受到情感的支持,无法获得社会满足其需要的信任感,另一方面如果主体间的情感关怀不足,可能会导致主体间社会交往的减少甚至断绝,自信难以树立。
现阶段的乡村治理,虽然整体上强调对乡村的关怀、强调德治和法治相结合,实现乡村振兴,强调乡村治理要致力于实现乡村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尊严感。但是,乡村治理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有待我们进一步解决,尤其是情感关怀缺失导致的信任危机。具体来说,诸如乡村精神和物质不均衡发展,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情感关怀和情感投入,乡村合理的传统文化得不到有效保护;城乡地位“事实上不平等”,歧视或变相歧视农民的话语未得到及时纠正;对于保障乡村合法权益的关注不足;乡村社会快速结构转型,封建小农意识依旧存在甚至在部分地区占主导;打破农村地方保护主义,争取乡村团结的工作未到位;“只见农村人往城里去,不见城里人往农村来”;乡村环境污染未得到及时治理,让人心理上产生乡村等同于“脏乱差”的现象等。这些消极方面影响着乡村治理自信,导致农民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处于心理弱势地位,从而产生“不平等”感。
法律的保障是形成平等的人际关系和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础,保护着人们追求自身利益和表达合理诉求的资格。法律赋予人类主体以法律人格,在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同时享受法律权利。霍耐特认为“法律人格”的相互承认,意味着两个主体通过约束自身的行为而被包容进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意志中去,被其他主体视为平等的道德责任主体,体现着社会社会规范的主体间性承认[7]。
现阶段的乡村治理,虽然整体上强调乡村治理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治理的体系、过程和一般程序,但是还有诸多的法律、法权相关问题有待我们去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乡村治理机制有待健全、乡村治理各项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落实、矛盾多元化、部分农民法权意识淡薄,因不懂法、不守法造成的冲突时有发生、乡村居民合法权利受保护不够,尤其是经济发展、城镇化和社会结构转型凸显出部分乡村的治理方式相对滞后,部分地区依赖于传统乡村熟人社会、传统伦理道德的作用[8],村民自治制度在乡村社会治理环境的变化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上述问题可以概括为现阶段我国乡村治理的法治薄弱困境,如果不及早解决,会影响乡村居民自尊的树立,所以有必要用法治的精神来引领,用法治的思维来规划,用法治的方法来解决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霍耐特的承认理论认为个体的社会价值高低是按照个体对社会贡献大小的原则来衡量的。“团结”的场域为个体和社会做更多的、更有价值的贡献提供了价值和伦理的场域,给了社会成员一个自由而全面的机会境遇,得以发挥自身的才能和优势,通过个体的劳动和贡献为获得社会尊重和重视而努力。“在这些变化了的条件下,经验到社会重视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种切实感觉到的信心,即个人的成就和能力将被其他社会成员承认,是有价值的……在每一个个体都有能力自重的程度上,我们才可以谈到社会团结。”[3]134而社会尊重的关键就在于对社会公共事务和政治事务的参与度,对于乡村治理来说,政治参与是获得社会承认和国家承认的重要机会,也是乡村展现自身,获取社会尊重、体现乡村自豪、提升乡村地区人民群众自豪感的重要渠道。
现阶段,乡村治理在社会尊重和政治参与方面的问题主要有:政务公开和协同治理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能力和意愿不高;基层权利使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村民委员会出现行政化和官僚化倾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流于形式[9];社会矛盾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有待完善等。
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重视对乡村居民的情感关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乡村居民的政治参与度和增进社会对“三农”的尊重,从而更好地巩固乡村居民的自信心、自尊心与自豪感。
情感关怀在承认形式中居首位,霍耐特认为体现为“爱”的情感关怀实现了在“他者中的自我存在”,缓解了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确证了个体自身实践能力,塑造了自信。因此,只有经过充分情感关怀,培育足够的自信,才能为之后的乡村法治体系建设和乡村居民社会政治参与奠定更充分的信心基础。在这个意义上说,重视情感关怀是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推进乡村治理,需要在充分尊重乡村传统风俗习惯和人文差异基础上,对乡村意识形态进行现代化改造,推陈出新,革故鼎新。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来感染和教育乡村群众,关怀乡村群众的工作、生活等各方面,激发乡村的创造力和活力,促进乡村个体自由全面的发展。同时,也要结合乡村约定成俗的合理合法的道德规范以及非正式规则,一方面体现对乡村的情感上尊重,另一方面也能弥补法治的不足。
第二,推进乡村治理,需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加注重人文价值的关怀和心理的疏导。一方面,要聚焦到公民思想道德素质提升的方面,努力推进全社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培育一股乐荣耻辱、维护正义、乐于奉献、邻里和谐的良好风气,发挥道德和社会舆论的惩恶扬善作用,建设风清气正、朗朗乾坤的乡村社会。另一方面,要增强心理教育、沟通谈话等多方面手段的综合使用,从而培育一种自我尊重、高度自信、自豪自重、理性向善、积极上进的社会风尚。
第三,推进乡村治理,需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一支有“温度”和“力度”的管理服务队伍。由于农村人口特别是青壮年人口大量外出,乡村建设人才队伍存在着素质不高、人员不足、发展滞后等问题[10],而有效的乡村治理迫切需要大量的“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人才,通过他们来引导村民自治、良治,从而最终推动农村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首先,要挖掘和利用本村的人才,主要是村民以及走出农村经商、务工、从政和演艺各方面的人才,发掘他们在知识技能、交流信息、管理行政、经验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突出优势,服务于乡村治理。其次,通过制定优秀的人才奖励扶助政策,为外来人才构筑良好的工作、生活和政策条件,从而让外来人才“愿意来”,也“留得住”。最后,教育和培训新的专业农民。通过建立“村民学校”“农技下乡”等方式,提升农民在农业技术、农业管理、农业信息、科学致富等方面的能力。
法律是乡村居民合法权益和乡村治理健康发展的保障,是承认理论中的第二种承认形式。霍耐特认为在法律的承认中个体的权利被平等地赋予自由存在的所有人,只有在法律的承认中,在被赋予了法权的结果下,“个体法人才能在他们之中看到一个观念的客观化参照,他们具有独立形成判断的能力也才能得到承认”[3]124。一方面,法律权利的承认形式对于自尊的培育有着至关重要的程度,而自尊的实现又对社会共同体的构建、自信和自豪感的提升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对于社会个体成员,没有个体权利而又要生存,就意味着根本没有机会发展自尊”[3]125。另一方面,法权的保障又是情感关怀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形成社会普遍尊重的保障性规范。从这方面来说,法律是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推动乡村治理情感关怀和社会尊重的保障。具体来说,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着力构建党委主导、政府执行、社会协助、群众参与、法治确保的“五位一体”协同发力的社会治理体制。首先,社区党委要负总责,基层党委作为领导层统筹全局、社区村民代表大会作为决策层、社区村委会作为执行层、社区村民和其他社会组织作为监督层的有机体系。其次,村委会是进行社区自治的主要载体,遇到社区重大事务的协调处理时,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条例执行,遇到自身难以处理的事务要及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时,社会组织要增进社区成员参与社区自治的意愿,引导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和监督意识,不断推动村民自治能力现代化,促进各主体间的更好地交流、发出自己的声音。
第二,加强普法教育,培育法律意识。教育的群体对象有两个:一是党员干部,二是乡村群众。对于基层党员干部要加强普法教育,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村官的法律认知水平,培育其自觉守法、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违法必究的意识。对于基层乡村社区的人民群众要培养主体意识,针对村民自治中出现的部分地区、群众的民主意识薄弱情况[11],首先是培养乡村居民规则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监督各项制度;其次是培养乡村居民权利意识,鼓励新社区农民行使好自己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民主监督等权利,尤其是保障好选举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从而监督村委会工作。
第三,完善权力使用监督机制。乡村治理进程中,可以从内外两方面对权力进行监督。内部监督以各级党委牵头、上级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内部自我监督和各级人大代表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包括乡村基层人民群众、各种社会组织等。形成一个内外联动的有机整体监督机制。同时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和纠正“四风”精神,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反腐倡廉、廉洁奉公的各项规定。健全乡村党组织的党内民主生活机制,推行常态化的党内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广泛征询并采用党员干部、人民群众的合理意见。
团结是承认理论的第三种承认形式。为了早日实现“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家园”[1],在推进乡村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只有提升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社会尊重,才能更好地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团结,而提升社会尊重的关键又在于提升政治参与度。正如霍耐特所说,在公共事务和政治事务的参与中“个体自我认识到自己乃是一个社会群体的成员,可以集体完成事业,他们对社会的价值得到其他成员的一致认可”[3]133。具体来说,确保政治参与度、提升社会尊重、实现社会团结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
第一,加强政务公开,推进协同治理。“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求建立交流平台,如开设“村民议事会”“百事服务团”“明理堂”“百姓议事会”[12]等基层乡村治理的平台,为乡村居民沟通交流、学习互助、定纷止争、协商村务等提供有效渠道。考虑到农村实际条件,也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张贴公示、专人宣讲等多种方式进行政务公开。同时,也要完善乡村教育培训机制,为乡村居民提供有效的信息管理、经营技术、法律法规、优良品德等方面的引导与教育,为乡村居民共参乡村治理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二,完善基层权力使用机制。首先,上级主管部门要明确农村基层社区的群众自治性组织的定位,理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关系,不能视村委会为自己的下属和派出机构,不要过多干预合法合理基层选举、人事任命等事宜。其次,村委会等基层社区自治要明确自己的定位,不得滥用职权、做出伤害群众利益的事情,避免“面子工程”、形式主义、非法侵占、操纵选举的状况出现。最后,着力推进“村两委”领导班子成员的素质提升。一方面要把一批公正廉洁、充满干劲、关爱群众的人、有能力和意愿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人才引进领导班子里来,例如农村企业家、专业技术户、道德模范户等,形成一个组织周密、各有所长、同心齐力、积极向上、高效廉洁的共同体,共同致力于乡村振兴工作。另一方面也要进行案例示范来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例如可以组织党员干部反思近年来基层党组织发生的腐败案例,吸取其中经验教训,增强“底线意识”。
第三,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当前农村新型社区的各种矛盾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在城镇化进程中,经济利益冲突、邻里关系重构。回乡农民工安置、基层民主选举等多元矛盾已不可能靠乡规民约和道德威望来压制,这呼唤我们建立更加有效的多元矛盾调解机制。对于一般性社会矛盾,诸如邻里纠纷、环境卫生、家庭矛盾等,“两委会”可以尝试建立机动小组,进行初步调节,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可以将问题转交给村委会或者社区服务中心。对于严重性社会矛盾,诸如房屋拆迁、安全卫生,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优先协调化解,确实无法协调的可以联合公安、法院等机关共同解决。
霍耐特的承认理论在推动我国乡村治理现代化、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方面提供了可贵的理论借鉴。在承认理论的视域下,当前我国乡村治理需要重视情感关怀以培育“爱”的承认,从而巩固乡村自信;完善乡村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化“法权”的承认,从而增强乡村自尊;提升乡村居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尊重以落实“团结”的承认,从而激发乡村自豪感。这样有利于避免在我国乡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由于反抗蔑视体验而引发的“为承认而斗争”,从而助推构建自信友爱、自尊自重、自豪向上的现代化和谐乡村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