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师范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在传统乡土社会中,老年人无论是在家庭中还是在社会上都具有较高的权威。费孝通认为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中存在着以教化性权力为基础的长老统治,表现为长幼分划是中国亲属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而且社会上每一个年长的人都有强制年幼的人的教化权力[1]60-64。在等差有序的人际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是亲子和同胞,相匹配的道德要素是孝和悌[1]32。在等级的家族制度中,父子和婆媳的纵向关系是主轴。这些都体现了对长辈、长者的尊重和服从[1]39-40。然而在现代化过程中,社会剧烈变迁,年轻人进城务工、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了家庭结构核心化,家庭关系趋向平等化,并由纵向主轴转变为夫妻横向主轴。老年人会被看作是守旧的、缺乏创新精神、低效率的,其经验是无效的。当今的农村老年人几乎是在一代人的时间内经历了权威的急剧衰落。
权威的衰落还体现在城乡二元的老年人福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的福利制度比农村完善,水平也更高。世界银行2012年的报告指出,农村地区老人的经济支持、护理服务、医疗需求、精神慰藉等保障政策长期处于缺位或低水平运行状态[2]。2014年国务院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实现城乡所有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障目标。但是政策的发展仍需时间,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老年学学会副会长杜鹏对此指出,“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在发展,有基础养老金的人在增多,但是能靠这个钱,足够支撑他生活的这个比例实际上没有大的变化”[3]。
权威的衰落导致了农村老年人各方面的弱势,如家庭及社会地位低下、收入微薄、福利资源匮乏,进而影响其心理健康和整体生活质量。一方面,老年人缺乏充足的制度性养老资源:另一方面,随着家族制度的衰落,孝养父母虽仍然被言说,但缺乏制度约束,子辈常常会拒绝无条件地回报养育之恩,而是期待现时的交换,这就迫使老人主动满足子辈的要求,在家庭矛盾中隐忍、让步,养老要依赖晚辈的妥协。
从前述可知农村老年人权威的衰退和所面临的困境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政策设计有关,因而在为农村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时要充分考虑国情因素。
尽管西方农村社会工作发展稍滞后于城市,但在社会工作极为发达的美国,农村社会工作实践可以追溯到1908年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任命乡村生活委员会和召开全国慈善与矫治会议;20世纪30年代新政时期、20世纪60年代末期向贫困宣战、20世纪80、90年代是农村社会工作发展较突出的时期;张和清等认为西方农村社会工作具有服务为本、教育为本、组织为本的特点[4]。我国农村社会工作实践与研究比较注重构建本土化的模式,如“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导推动、部门密切配合、整合现有资源、社工义工联动、公众广泛参与、广大群众受益”的“万载模式”、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在湖南石门县探索的专业社工与非专业社工组合模式[5]39。一些研究注意到了农村社会工作的发展与农村自组织发展的密切关系,农村自组织及其服务方法与社会工作机构有相通之处[6],钱宁提出依据“以社区能力建设为中心的内源发展”理念,应以社区自组织为核心进行农村社区建设,改变过去以项目为中心的发展策略[7]。有研究注意到了农村社会工作中的不同层次的增权[8],芮洋强调在农村运用“赋权”理论时要结合中国文化的处境,灵活地制订项目计划及评估项目进展[9]。农村老年人服务方面,有以抗逆力为视角构建农村老年人自杀风险干预模式,在乡镇敬老院内采取个案管理、小组工作方法,院外构建社会支持网络,进行危机干预[10],也有以社会支持网络为视角[11]。张红强调服务与环境相匹配,西部农村空巢老人不能照搬西方和我国发达地区经验,以此前提构建三社联动服务模式[12]。农村空巢老人方面还有被民政部门肯定的河北肥乡县前屯村“互助幸福院”的“互助养老”模式[13]。一些研究注意到了农村老人的赋权问题,如屈勇提出农村老人在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处于“弱权”或“无权”状态,农村老年人增权的外生路径为政策、制度、舆论影响路径,内生路径则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自身能力的发展[14]。综观已有文献,我国的农村社会工作以及农村老年人服务都处于探索阶段,农村老年人权威的衰落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农村自组织作为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和赋权的途径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赋权概念始于20世纪70年代巴巴拉·所罗门对美国黑人的研究。赋权涉及不同维度,如Lee认为赋权包括批判意识、自我效能、资源和策略;斯基文斯提出的赋权包括社会、经济、政治以及心理层面[15]。赋权是一种心理状态,还是一种客观结果,是有争议的。Zimmerman将赋权理解为对生活控制的参与、动机以及个人对控制功效的感知,这种内在效能感对激发个体积极转变行为的作用至关重要[16]。Riger则认为赋权不仅是个人对权力、自尊与成就的感知,还要结合对资源的权力与控制才能判断其所蕴含的意义[16]。赋权与增能密切相关,例如阿马蒂亚·森从权力和增能的视角分析发展中国家的饥荒和贫困问题[17]。Robert Adams也认为能力是赋权定义的要素[18]20。综上,赋权可以定义为激发个人和群体改变其不利处境的动机和潜能,获得权力,获得福利资源的再分配,获得对生活的掌控感,进而将生命品质提升至最高限度的过程。赋权的理论与实践在西方国家已有长足的发展,在我国也有不少赋权研究,但是却鲜有在农村老年人方面的实践和研究。从对赋权概念的解读看出,赋权目标和实践方式与农村老年人所面对的权威衰落的问题契合,可以通过对农村老年人赋权来改善权威衰退所带来的种种不利处境。
那么农村老年人通过何种途径赋权?农村老年协会是乡村老人自愿组成、旨在维护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增进农村老人的福祉、互助性质的民间组织,组织上接受村委会和上级老龄委的领导。近年来,国家出于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考量,对老年协会的发展颇为重视。2015年全国老龄办发文《全国老龄办、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的通知》(全国老龄办发[2015]23号),福建省老龄办、民政厅予以转发(闽老龄办综〔2015〕4号),并出台了《福建省城乡社区老年协会三年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福建省Z市C区老龄委每年春节前后都会举办“慰问老会长,听听老会长汇报”,邀请城乡老年协会会长交流经验,树立典型。可见,农村老年协会也带有一定的官方色彩。
在当今农村群众组织中老年协会是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农村老年协会在社区治理、增进老人福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与村委会之间不是简单的被领导与领导关系,更多地表现为合作和积极互动的关系。邓燕华认为老年协会从数量、经济实力以及行动能力等方面都展示了较大的实力[19]。甘满堂认为福建省乡村社会类民间组织的核心组织是老年协会;村庄影响力最大、威信最高的村民组织是村委会、村支部与老年协会[20]。俞可平将老年协会列为乡村权力组织[21]。因此可以以老年协会为赋权主体来为农村老年人赋权。
Robert Adams提出了一个赋权的实践架构,包括个人、人际、团体、组织、社区等层面的赋权,这些层面没有等级之分,只是涉及不同领域,而且它们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很难截然区分,所有的赋权行动都会触及不同领域[18]86-88。这就为赋权实践提供了一个参考框架。以老年协会为基础的农村老年人赋权途径也可以从个体、团体、社区三个层次进行构建。
个体赋权是指赋权主体与个体一起努力使个体获得赋权。农村老年协会协助老年人个人赋权的案例很多,以下案例来自于闽南师范大学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院开展的乡村调查。
案例:黑妹,女,66岁,文盲,Z市石村人。从小被送到夫家做童养媳。丈夫因高血压脑溢血瘫痪在床,丧失劳动能力已有18年。夫妻每人每月的新农保养老金仅140元,丈夫另有每月220元的残疾补助,案主日常靠种菜和打零工补贴收入。2017年10月发现患卵巢癌,除医保支付,还需自付医疗费用近10万元。案主育有一子两女,两个女儿亦是经济状况不佳。儿子在村里做水电工,经济状况稍好,为母亲承担了大部分医疗费用,但要供两个孩子在城里读书,经济压力颇大。案主与儿子关系较好,与女儿、儿媳关系较差,女儿抱怨案主爱絮叨、爱管事、不帮她们带孩子,案主常怨叹命不好,不想活。调研中发现,案主极具传统思想,虽然养父母家境贫寒,成年后仍嫁给养父母的儿子,没有外出务工或自主选择婚姻。她一心一意想靠儿子养老,除了照顾丈夫之外便把所有精力都花在儿子一家。她还常常劝导媳妇多干活赚钱、女儿要孝顺公婆。案例集农村老年人权威衰落所带来的社会保障有限、收入不足、代际关系不良、疾病、心理危机于一身,颇具代表性。
石村的老人协会已有十余年历史,得知黑妹的处境,理事会成员上门慰问,告知可以通过村委会申请一些福利。起初黑妹和家人觉得没有面子,又觉得不能说服村委会。理事会便陪同黑妹前往村委会,黑妹提出想要像丈夫一样办理残疾人证,每月领取残疾人福利金,却被村委会告知不符合残疾人条件。后理事会了解相关政策认为黑妹可以申请农村低保。然而黑妹却又被旁人告知低保名额有限,要优先给予更困难的人或者有关系的人。理事会以低保应“应保尽保”据理力争,陪同黑妹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承诺将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在家庭关系方面,理事会劝勉黑妹不要过多干预晚辈的事,同时亦劝勉女儿尽孝养老人的义务,两个女儿最终也各拿出3 000元资助母亲治病。
虽然赋权理论认为个人有改变不良处境的潜能,但这种潜能常常不能自我激发,而是需要外力协助,农村老年协会正是扮演了这一角色。个体赋权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的障碍:缺乏获取知识和资源的渠道,缺乏技巧,缺乏与专业人员和政府官员交涉的自信心,个体生活压力非常大以至于无力参与赋权,习得性无助感使个体在应对新挑战时由于考虑到先前失败的经历而感到无助[18]118-119。这些情况在农村老年人中尤为突出,我国农村老人普遍文化水平较低,生活空间局限于本村落,获取信息的途径只限于街坊和村委会。中国农民千百年来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所塑造的保守和顺从的性格亦在老年人身上展现,他们中的许多人仍然受一种“顺民型”政治文化的影响,他们觉得官方能决定自己的事务,自己却没有能力通过影响官方来实现自己的利益。那些长期处于挫折和弱势状态的老人,对于这种无力更是感到理所当然。如案例中黑妹对于政府福利政策不了解,缺乏与村委会干部交涉的信心,也缺乏沟通技巧,觉得自己的处境皆因命不好,无力改变。而老年协会可以提供协助以克服这些障碍。老年协会的理事会常常是村庄中德高会办事的老人,他们信息通达,对政策较为了解,具有较高威望,与村委会有较多协作,因此具有克服上述障碍的资源和经验。在老年协会的协助下,黑妹不仅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经济和福利资源,更重要的是逐渐获得了解决问题的信心和策略,提高了批判意识。为了确保低保待遇能够落实,黑妹在没有老年协会理事陪同的情形下再次前往村委会争取,并向下村工作的镇领导重申此事,认识到改变外界环境可能会改善自己的处境。理解“无力状态及其重要性”是赋权过程中的核心步骤(Solomon)[18]121。个体的精神状态、赋权过程的心理维度是要处理的第一要务;进入提高批判意识的过程,去挑战自身依赖性和无助感;深化对处境的历史性觉察,当感知到自己的生存条件时,获得能力对其进行干预和改变(Freire)[18]122-123。改变农村老年人的消极宿命观,激发其潜能,增强其改变现状的信心,对于他们获得生活的掌控感,改善心理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
团体赋权指赋权主体协助某社会群体使社群获得赋权。农村老年协会是乡村代表老年人利益的自发组织,开展活动以倡导尊老孝亲、为老年人整体谋福利为宗旨,这同时也是一个赋权的过程。
闽南师范大学乡村振兴战略研究院在开展乡村调查中发现,一些村庄如Z市C区S镇的北村、仙村、厝村、Z镇前村等,老年协会十分活跃。老年协会为老年人办理老人证,让老年人能够免费乘公交车;春节、重阳节请老人吃饭,为老人做新衣裳、发放节礼以及过节费;老人过世上门慰问;配合村调解委员会调解家庭纠纷,如婆媳矛盾、赡养等问题;办理农家书屋,为老人提供养生、养殖方面的知识,为老年人带来了福利资源。
老年协会在赋权上更重要的意义在于使老人们形成了一个自助互助的团体。在英国,赋权概念无论是观点还是实践都源自于一种自助和互助的传统,赋权的产生与发展得益于19世纪中叶人们越来越相信自主创业成功的自助行动、慈善政策以及为穷人提供的社会工作支持[18]9。赋权不只是在个体身上发生,而且是在与他人的赋权经验中,在彼此间相互产生,涉及赋权他人的相互支持[18]20;成功的赋权有个重要特征,就是诸多个体共同发展出集体力量的能力[18]234。在一些村庄里,老人选举老年协会会长和理事会成员,选择的标准是有公益心、会办事,即“德高望重”。老人们自主讨论形成协会的制度构建,一些村庄的老人协会有规范和成文的制度,包括人员分工、宗旨、目标任务、具体工作制度等。这样,老年人自主选择利益的代言人,决定协会内部事务,自助为老年协会维护老人利益及老人之间的互助奠定了组织基础,老年人的自主性得以展现。老年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个交往的公共场所,老人来这里看电视、打麻将、泡茶、拉家常、评论村庄事务、国家大事、交流信息、商讨个人和村庄事务,通过言说来表达对生活、对世界的体验和情感,重新确立话语的权力。
老年协会还通过参与实现赋权。Kropotkin认为自助的目标在于满足个体并提供安全保障,以预防人们丧失对自身生活的掌管,其方法是增进人们与所在地社区的参与[18]10。参与式途径无疑会挑战家庭、团体、组织和社会中传统的、甚至压迫性的权力结构,并且能给受排斥和鲜为人知的民众提供权力门径[18]37。老年协会积极协助村委会参与村庄治理。如仙村老年协会负责收村卫生费、在电网改造、预埋藻气管道时到现场维持秩序;厝村老年协会负有整顿交通秩序、维持治安的责任;北村老年协会负责菜市场管理。在分工方面,各村均把村委会不方便做的事、涉及礼俗的事情委托老年协会去做,例如春节、清明节期间巡逻周边山林,劝阻村民放鞭炮、焚纸钱;简化婚丧礼俗等。在村庄中最活跃的民间组织当属老年协会、宗亲会、庙管会,而老年协会是三种组织的核心。甘满堂也认为传统的祠堂与村庙组织往往假借老年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结果老年协会组织成为福建乡村最活跃的民间组织[22]。三种组织名义上独立,但理事会成员往往高度重叠,处理民俗事务也是混合运作。厝村由老年协会组织村民清明节扫墓、编制族谱;兴建、修缮村庙、祠堂;组织老人凉伞队、锣鼓队在宗亲、村庙活动时演出,代表本村参加村庄之间的民俗交流活动,维护本村的脸面;组织抬神巡游活动;请戏班酬神唱戏;北村老年协会还组织每年新婚生男孙家庭活动。通过这些活动老年协会向村民、村委会展示了老年人是对村庄有贡献、自主的群体,提高了老人在村庄中的地位,获得了村民、村委会的尊重和支持,进而获得了举办各项老人福利的资源以及与村委会协商事务的资本。例如老年协会的资金来自于村财资助、村贤资助、企业捐款,村两委授权收取市场管理费、卫生费、出租器皿、场地供村民举办红白喜事等。北村的市场管理费收入可达每年50万元;仙村老年协会每年可获得12 000元村财资助;厝村每年租金收入可达24 000元。
社区赋权是指赋权主体与社区民众协作,引发民众表达愿望、规划目标,并使民众有能力改善社区环境,改变其弱势处境,实现自己的目标。农村老年人权威衰落与社区文化、社会政策等因素有关,个体赋权、团体赋权还应与社区赋权相配合。个体赋权就像是一条通往沙漠的四车道高速公路,走向无所适从的境地,除非它能够被包含在治理与政治体系中[18]195。社区层次上的赋权通过倡导、提升批判意识等途径改善社区环境,赋权老年人。倡导是为赋权对象的利益发言,为其情况辩护,促成有利于赋权对象的社会文化、社会政策制定及落实。提升批判意识涉及提高人们为自己分析遭遇到的问题的来源、发掘自己的需求并发展出策略的能力[18]187。
老年人要善于运用批判意识,分析造成自身不利处境的原因,并促成有利于自身处境改善的社区政策的形成和落实。在此过程中,老年协会由于是政府发文要求各地村庄普遍建立的民间组织,带有象征性的官方色彩,代表老年人的集体利益,其成员一般是见多识广、热心公益、活动能力强的村贤,可为赋权助力。Z市C区近郊许多村庄都有土地被征用,征地这一政府行为对村民特别是老人的利益有极大影响。Z市Z镇前村因市政西湖项目被拆迁征用土地1 200余亩,调研组开展调研时拆迁工作已完成,旧村址可见大片废墟。考虑到失地后老人难以像年轻人一样以务工替代务农,村老年协会向村两委提议用征地村提留款2 000万元的银行存款利息每月给村中60岁以上老人发放200元补贴,后经村两委商议决定用其中1 000万元的利息每月向老人发放100元补贴。拆迁后只给村民20个月15元/平方米的过渡费,而无现成安置房,村民或租房或投亲靠友。一些老人如高龄、低保、五保户、原本独居等情况,不方便寻觅新住处,村老年协会便向村两委提议在原村址留出一处院落十余间平房安置他们,由家人每日送餐或老人自理生活,同时老年协会出资请两位低龄老人管理院落的安全、卫生,并在老人生病时联络家人。为了更长久地安置有入住院舍需求的老人,老年协会还向村两委提议选新址兴建老人单身公寓。仙村亦是大片土地被征用,但区政府未按规定及时发放60岁以上失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偿。为此村老年协会会长曾于2012年带领100多名老人到区人大、宣传部上访,2013年又向省政府下到镇里的调研小组反映此事,而后补偿款发放到位。尽管这种方式并非优选,但在无其它途径时亦成为一个备选方法,我国其它农村地区的老年协会也偶有所为,很多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农村老年协会在很多集体行动中扮演的重要角色[19]。另外,许多村庄的老年协会为老人提供的办理老人证、送节礼、老人过世慰问、评比孝顺家庭等福利不仅为老人带来了物质利益,同时也是在倡导尊老孝亲的社会风尚,给那些不尊孝老人的个人和家庭形成压力。
社区结构性社会问题的处理很大程度上受控于政治、管理及商业利益,这些计划自上而下的性质,使它们与社区赋权目标相距甚远,只有当民众能够发展出一套彼此的聚会、分享经验以及解决问题的共同策略的有效机制时,赋权活动才能产生更有效的作用[18]190。从调研的案例可以看出,在农村社会变迁和政策变革的过程中,老年人的利益容易被忽略,由于组织和成员的优势,老年协会可以协助老人识别与其处境相关的政策因素,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人利益受损的境况,表达老人的愿望与需求,形成策略和力量与村两委及更上层交涉,呼吁尊老孝亲的社会文化,促成有利于老年人的社会政策的制定及落实,补偿老人的利益,减轻老人在社会变迁中的无助感。
分析可知,农村老年协会是老年人赋权的可行途径,这一探索能够给我们带来启示。第一,老年人的生活是多层次、多面向、立体的,影响老年人权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老年人自身的因素,也与社会制度、社区文化有关。以老年协会为基础的农村老年人赋权途径也要从个体、团体、社区三个层次进行全方位构建,这三个层次相互渗透、相互支撑,赋权的积极行动应该考虑触及不同的层次领域,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应对老年人权威衰退所带来的弱势处境。第二,鉴于农村老年协会在赋权老年人、改善老年人弱势处境方面的作用,各级政府应采取积极举措支持农村老年协会的发展。增加资金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探索资助老年协会的方式;加强设施建设,新建或改建老年活动场所,利用农村社区已有的服务设施,改善老年协会活动条件;赋予老年协会更多职权,老年服务及相关设施、村庄治理、礼俗事务均可让老年协会参与管理;树立典型,通过各种传媒宣传农村老年协会的先进组织和个人。第三,农村老年协会的赋权可能不够专业,在沟通技巧、观念转变、自主性培育、信息咨询、心理干预等方面都需要专业介入,因此老年协会可与社会工作机构、高校专业人士、法律机构等合作,以加强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