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 威,蒋 丹,朱 珠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法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
自微信诞生以来,凭借独特的内容生产和传播机制,迅速成为“民意集散地”、“舆论放大器”和“舆情场域的新重心”。[1]作为互联网“新常态”下现实社会的网络映射,微信舆情的系统化、机制化、多元化发展深刻改变了网络社会的治理格局。微信舆论圈主要传播非官方的公众愿望、情绪和价值判断,具有情感表达的社会心理诉求与行为倾向,有别于“政治刺激-政治反应”的政治舆情机制。当前,政治学、情报学等从政治稳定视角出发探究微信舆情的“秩序性”和“持续性”特性,而新闻传播学、社会学则侧重于“道德内核”和“社会价值”研究。本文基于网络生态学理论对微信舆情进行结构特征、运行机制和潜在风险分析,旨在从技术层面提出微信舆情治理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
微信舆情生态是指微信主体、虚拟环境和舆情系统基于关系和情感机制而生成的一种复杂、均衡、稳定的结构状态。其中,系统主体包括信息的生产者、传播者、消费者和管理者等,他们通过信息交互构成相对独立的关系网络,如微信群;系统环境涵盖软硬件设施、技术和规则、法律法规等,为系统运行提供保障和规范;舆情则指公众对公共事务所持立场、态度、意愿和意见的总和。进入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从信息维度向情感和关系维度转变,人际圈子取代传统媒体成为公众认知社会的“座架”,情感优于事实的“后真相”时代悄然来临。[2]因此,探究微信舆情治理的根本逻辑在于研究“关系”和“情绪”,即人际关系网络结构及其情感生成机制。
就要素间关系而言,系统主体依托微信环境构成链式生态链,通过共生、竞合等关系实现信息能量传递并维持舆情生态系统平衡。[3]首先,微信环境为公众创造了崭新的社会秩序和情感空间。在维系文化习俗、传统礼仪等非正式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公众行为强化了全时空的多维互动集成性,形成了以现实为基础、对应传统社会人际关系差序格局的虚拟关系网络。其次,在身体“缺场”情形下,微信成员以彼此“同意”交往为前提,通过不断提供“舆情动力”维系了并不逊于现实群体的组织化程度。所谓“舆情动力”,既包括共同的政治理想、利益诉求和兴趣爱好也包括基于现实亲情、友情、爱情的虚拟情感,而决定群体稳定性和活跃度的关键,在于共在感、公平感以及成员间能否形成良性互动。再次,群体成员通过群聊、红包、游戏等虚拟社交活动建构价值共享仪式,同时借助信息分享、点赞、分享等不断催生舆情热点进而形成共振效应,从而使群体空间始终保持强劲的吸引力、向心力和凝聚力。此外,微信实现了与外部信息的高度共享,如微博、QQ空间、新闻客户端等,为舆情场域提供了充裕的资源和能量。总之,随着技术、规则和要素的协同进化,微信虚拟场域与现实社会的界限日益模糊,对舆情生态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一个半封闭型舆论圈,微信场域具有独特的形态、结构与动力系统,这是由其依托的关系网络所决定的。基于血缘、职业、兴趣等现实社会关系,用户在微信空间中以“节点”形式存在,朋友圈内部个体间互动关系比较紧密,而朋友圈之间的关系则比较稀疏。由此,以微信用户为网络节点,依据节点间关系的强弱、亲疏差异而形成了一种不均匀的异质性关系网络,具有明显的无标度特性。[4]具体来说,由于微信平台采用了“区隔”技术,用户的朋友圈网络被隔离成多个圈层,即使共处于同一个朋友圈的成员也不能随意沟通。这就形成了“窃窃私语”式的微信“潜舆论”,有别于微博舆论的“众声喧哗”。当然,“区隔”技术并不妨碍朋友圈交流,根据“六度分割理论”,信息能够借助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实现“圈子”间的相互接嵌,从而实现大范围的“嵌入性”传播。
系统特性决定了微信是一种结构化社交平台,被现实社会关系和“区隔”技术所主导的传播秩序强化了用户群体的交往边界,微信舆论场域由此呈现出不同于微博舆论场的非典型生态格局,体现了传播能力与舆论演化间的悖论。一方面,微信场域呈现出“非线性传播”特征,即面向朋友圈的节点内传播快速而精准,而面向微信群的多节点传播则缓慢和零散。由于信息会被不断分享到朋友圈和微信群,经过循环往复的非线性交叉传播,就难以追踪信息传播路径。如2018年7月爆出的长生疫苗造假新闻,经过与“山东疫苗事件”的舆情关联和交叉传播,影响力直逼足球世界杯。此外,微信的私密性设置使第三方机构获取舆情动态数据变得非常困难,无疑增加了微信舆情演化机制研究的技术难度。另一方面,信息传播主体出现“层级分化”现象。朋友圈和微信群的“蜂巢化”结构使微信空间呈现明显的“社会区隔”特征,与现实社会的“群际分化”相对应。就信息流动秩序而言,主要体现为同一或者相似社会群体的“层级互动”,即群内交往频繁而流畅,但群体间互动则被阻滞。在这一格局下,精英群体内部互动相对理性,易产生多元的、有价值的观点,但其难以与其他层级形成良性互动;而谣言滋生和舆情失控往往出现在层级较低的微信群体,且不易排遣和消除;不同层级群体所呈现的舆情态势有较大差异,反映了他们对公共事务所持观念、态度和情绪的多重向度。
总之,微信关系网络型塑的“圈层区隔”与舆情生态的“层级分化”同属一个逻辑范畴,两者在逻辑上相互依存、互相影响,前者是后者的关系论视角。
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工具,微信具有独特的舆情传播机制,既表现出传播范围更大、传播方式更复杂、传播渗透力更强、传播风险和治理难度更高等特征,也体现在圈层内部自我约束和规范机制上。
就传播系统而言,在“强关系”驱动下,微信呈现出鲜明的半闭合“圈层”社交特征,各种形态不一、疏密有别的圈子将现实社会关系几乎原封不动地平移到了虚拟空间。与此同时,微信构建了“身体共在”的互动场域,用户能够以文字、声音、影像乃至表情符号等任一形式出现,实体肉身与虚拟身份相互交织、混杂和融合。在“圈层”社交体系下,信息传播分为“圈内传播”和“圈间传播”两个子系统,两者传播途径、约束机制和表现方式等均有显著区别。
鉴于相对独立的话语空间和特定的舆情议题,“圈内传播”的信息生产与流动经常呈现半封闭状态。[5]因圈内成员具有某些共性即“圈缘”,即成员间在“圈缘”性议题上容易形成相对一致的立场、情感和认知,反之则会导致非理性的争论、对立甚至攻击性行为。如崔永元转基因纪录片发布后,各种观点、态度和情绪杂糅交错,对主流舆论氛围十分不利。通常来说,微信圈自我调节和缓释机制在内部分歧出现后会自动发挥作用,群主、意见领袖等关键角色会通过情绪疏导、规则完善乃至剔除成员等举措维系圈内关系存续,并逐步建立起群体信任感、归属感和共识度。此外,圈内成员在充分沟通和交流之后,意见和情绪会得到中和与纾解,局部舆情风险系数会相应降低。
相对而言,基于多节点跨界传播的“圈间传播”具有更多开放性,但这种“嵌入性”机制也具有天然的“阻隔性”,每个“桥结”都会依据自我价值判断进行信息筛选和过滤,从而起到“把关人”、“信息阀门”的作用。[6]因此,个体判断控制着外部信息进入圈子的“入场券”,只有符合个体取向的信息才能经由“转发”而继续传播。[7]总之,作为“圈间传播”的关键性控制因素,传播节点不仅具有信息取舍与过滤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传播方向、速度、节奏和规模。换言之,由于“圈间传播”存在逐级过滤、时间延迟、空间割裂以及节奏失调等影响因素,舆情热度和量级会被逐级消减与缓释,故微信舆情爆发的风险指数与微博相比较低。
总之,相对于开放式、瞬时性、多元同步传播的微博舆情,半封闭式、多节点、多层级传播的微信舆情总体上比较温和,出现大范围舆情危及的几率较小。
鉴于关系属性和私密性,微信主要采用“点对点”传播,信息流通范围也局限在与个体建立网络关系的朋友圈、微信群之内,因此作为传播节点的个体在舆情发生和演化过程中的作用就非常关键,分析微信舆论表达的特征应以此为前提和依据。相对于系统内舆情传播机制,外在的舆情表达基于个体意识和行为展开,在议题参与、议程设置和观点表达等环节分别表现出“自主性”、“离散性”、“趋同性”、“极化性”等特征。
一是议题发起与参与的自主性。虽然微信以现实关系为基础,但个体在网络虚拟环境中能够拥有比现实世界更多的自主权。这种包含动机、意识、能力等要素的自主性,体现为微信场域中的多样性、个性化和随意性,原创、转发和评价等表达方式自由共存,理性的、感性的、隐晦的“声音”相互交织和杂糅,展现了微信场域的异彩纷呈。然而,在个性化色彩赋予舆情多样化内涵的同时,也埋下了价值分化的隐患,如“上海女逃离江西农村”议题导致微信群体意见在文化、生活观念等方面的极端分野。
二是议程设置的离散性。传统媒体时代,媒体人通过垄断资源控制舆情议程,受众只能被动接受。但在微信场域中,成员同时拥有自由设置议程、接受或拒绝他人议程的多重权限,这就使传统“把关人”丧失了舆情把关功能,导致议程设置离散、易变和效应降低等现象。一方面,微信场域对社会热点的关注很难聚焦,不同微信群的讨论热点千差万别;另一方面,即便某一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但舆情演化的方向和路径也难以预料,经常呈现跳跃式、碎片化和分散化状态,引发诸多隐性关联话题。在邓亚萍获聘兼职教授、袁隆平购手机等事件中,舆情议题都呈现多维发散特性,与议程设置主体的初衷和观点完全背离。
三是观点表达的趋同性。在微信“朋友圈”这个折射社会现实的人际环境中,“好友”绝非一个单纯的虚拟符号,而是移植到虚拟空间的真实的个体。由于共属于特定的“朋友圈”,传播者非常清楚圈内成员需要哪一类信息,从而使暗含共同立场的信息推送更具精准性。此外,碍于“朋友”关系,成员不会急于或者充分表达自己的反对意见。因此,微信场域很容易形成“情投意合”、“众口一词”的场面。
四是观点表达的极化性。一方面,朋友圈具有“私人会所”性质,观点表达具有私密性和兼容性,体现了微信舆论表达知、情、意的特殊结构,易于出现“群体极化”现象;另一方面,在朋友圈建构的“熟人社会”里,个性化意识和批判性思维会被逐渐削弱,导致“沉默的螺旋”效应,“个体就只能被动听命于一切情绪宣泄的指示,匆忙间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8]而极端化论调的形成会使成员“忽略”异构价值信息,最终导致“信息窄化”,微信场域由此沦为一种“回音壁”。
虽然微信具有结构上的内在稳定性以及自我约束机制,但它并非绝对安全而可控。实际上,微信舆情传播至少潜藏着三个方面的风险,必须加以重视和防范。
一是难以有效甄别微信舆情风险要素的技术风险。舆情风险监控的前提和关键,是对拥有“引爆”舆情潜质的诱因进行快速准确识别和捕获。相对于微博“井喷式”的外向型、扩散式传播,微信实质上是一种“窃窃私语”式的封闭型、审慎式传播。由于微信场域互动的私密性,舆情危机从酝酿、发酵到爆发都是在封闭系统中以“后台运行”方式进行并潜隐扩散,监管部门无法及时获取舆情监测数据,因而难以从技术层面对舆情发展趋势、热度和强度进行量化评估。以广东四会市“3·19”环境群体性事件为例,在政府发布垃圾焚烧项目的风险评估公示后,市民通过微信渲染造势,短时间内竟新建了800多个微信群,而政府部门对这一群体极化行为几乎“毫无知觉”。再如,导致“7·19”邢台洪灾舆情生态失衡的主要原因也是负向舆情信息的大规模、封闭式传播,令当地政府措手不及。
二是微信场域信息勾连与信息遮蔽风险。随着微信平台化战略的实施,其开放性、连接性、兼容性得到极大提升与扩展,“圈子”能够获取几乎所有主流信源,由此形成信息勾连态势。这一变革不但巩固了微信“圈子”的关系格局,而且促成了全场域舆情对接、互动与共振,舆情态势在叠加作用下更加迅猛汹涌、错综复杂,舆情监测和应对难度也相应增加。此外,许多信息都经过了传播者的过滤和筛选,并预设了某种立场以确保传播的精准性,这就为微信舆情传播制造了巨大的潜在风险。“3·19”环境事件中,微信群转发的有关抗议集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都非常精确和详细,并通过链接分享分发到网站、论坛、微博等外部信源,形成了传播动能叠加的“勾连态势”,导致信息效应和公共风险倍增。
三是深度传播与群体动员的公共安全风险。微信圈具有“熟人社会”的现实交集和多重利益共性,有利于一致性“态度”的形成和凝聚,能够快速完成大范围社会动员。[6]同时,受成员智识水平所限,“非精英”圈层的自我净化与纠错能力相对不足,一旦陷入“群体极化”状态就难以破解。[9]在特定条件下,微信场域与线下系统的非理性互动越广泛深入,舆情爆发的威力就越猛烈,极易引发破坏性的群体事件。“一个社群总是容易受到暗示,并且非常轻信的……会随时听命于一切暗示,他们失去了一切批判能力,除了极端轻信外再无别的可能。”[10]在“3·19”环境事件中,大量具有明确“情绪指向”的言论起到了民意聚合和线上动员的作用,到现场抗议的市民一度超过上万人,迫使政府不得不取消该环保项目。
所谓微信舆情生态失衡,是指系统要素之间以及内外部资源、信息和能量交换处于震荡、无序状态,导致非理性、非正向信息传播占据舆论主导。就演进规则和特征来看,这种生态失衡是由微信传播的私密性、“强关系”、“群体极化”、信息勾连与遮蔽等特质所决定的。首先,舆情危机往往源于某一能够调动公众情绪的突发性事件,如仇视公权、逆反宣泄、窥探隐私、同情弱者、戏谑娱乐等,这种话题极易促成舆情发酵。有关“7·19”邢台洪灾的69条谣言,有32条是通过微信传播的。其次,经由强大而坚固的人际关系网络以及多轮次、多向度、多层级互动,非理性情绪在群体成员间持续发酵和漫延,一个根本无法度量其时空范围的信息涌现场域就形成了。信息涌现是虚拟与现实互动作用下的一种网络传播现象,它通过激发、集聚那些偶然的、隐于公众心灵深处的负向情绪并将其逐级放大,以至于形成排山倒海式之态势。[6]再次,由于信息传播动能突破了系统承载能力,微信圈自我约束和纠错机制难以发挥作用,舆情演化趋于失控并导致全面失衡。
微信舆情生态失衡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参与主体的异常行为导致舆情生态系统的能量交换不平衡,从而出现信息市场震荡。舆情危机爆发的突然性和不确定性会造成紧急状态下有效信息供应不足,形成信息市场“真空”,而后者是诱发舆情生态失衡的主要因素。[11]另一方面,负面信息能量传递失序与技术异化行为的叠加效应会导致舆情生态环境恶化,表现为以欺骗手段诱导用户参与转发、评论和投票,以及性质更为恶劣的金融诈骗、非法传销等行为。
作为一个崭新的舆情场域,微信是技术变革、社会转型和公众权利意识增强等多重因素的产物,揭示了舆情主体平民化、载体多元化和终端移动化等趋势。面对这一“客观存在”,政府和社会各界应主动融入,从多主体、多层次、多视角切入,以创新性思维构建微信舆情治理体系。
1.主体层面:舆情素养和舆情生态文化
微信是基于社会关系的信息交互平台,用户是舆情生态治理的关键要素。因此,要坚持以用户为主体,全面增强微信场域的自我净化能力,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舆论引导应以‘人’为核心,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首先,要从价值观、技能、规则等层面加强公众舆情素养培育,强化道德、法治、科学、理性、人本理念,促进虚拟群体机体健康。一是要为群体成员提供价值导向,通过创造群体目标凝聚人心,消除内部差异、矛盾和冲突;二是通过建立群体信任系统,引导个体遵守虚拟空间秩序,避免极端化群体行为;三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激活成员成就动机,提升群体活力和绩效。其次,通过培养意见领袖发挥正向引导作用,减少话语权滥用和负面信息泛滥现象。微信舆情并非完全的理性表达,往往是特定场域和社会情境下公众对“强势意见”的盲从和附和。因此,一方面要健全信息生产和舆论引导机制,及时消除公众负面情绪,形成健康、文明、有序、守法的舆情生态环境。最后,通过教育和规制健全群体行为规范、内生秩序和自我净化机制。群体规范通过不断内化为个体的心理尺度而促使其遵守群体观念,否则会被孤立和排斥。[12]因此,根据公众文化心理结构制定舆情场域的自律公约,使之潜移默化地“嵌入”舆情主体的道德、情感和文化空间,对于约束非理性行为是大有裨益的。
2.信息层面:舆情风险预防、预测和预警
针对突发事件情景下的舆情传播,应秉持风险管理理念,以增强平台抗逆力、凝聚力和稳定性为指向,以舆情风险预防、预测和预警为重点,基于舆情生态产业链打造科学避险、理性应急、和衷共济的舆情监测机制。首先,要坚持开放心态,顺应微信场域发展规律和趋势,理解、尊重、保障公众的舆情表达方式和话语表达权利,构建平等理性的多元主体互动机制。同时,科学分析微信舆情生成、演化和消长机制,通过主动参与实现对舆情主体动机、诉求及其走向的监测和掌控。其次,创新话语表达和信息公开模式,提升主流媒体号召力和政府公信力。一方面,充分发挥微信平台的趋利避害功能,通过实施全媒体融合战略创新信息生产方式、话语表达、传播路径和服务模式,切实提升主流媒体在微信舆情场域中的主动权、接受度和影响力。另一方面,鉴于通过信息封锁来控制舆情反而会产生“封锁紧传播快”的“禁果效应”,政府部门应确立政务公开常态化理念,积极、及时、善于应对公众的利益诉求,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从源头上消除舆情危机诱因。最后,利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强舆情风险要素识别和量化评估,为研判和应对舆情危机提供情报支持。[13]一方面要建立应对微信舆情危机的反应、应急和联动机制,通过线上删除信息、限制转发、关闭账号以及线下来源追踪、司法介入、地方响应等措施,避免舆情风险向线下转移;另一方面,应依法开展常态化内容审查、过滤和监管工作,有效隔离和遏制虚假、低俗、暴力语言等负面消息。
3.环境层面:舆情生态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
加强技术防控、严格网络执法等措施能够提高微信舆情危机的预判、抗逆和化解能力,但推动舆情治理的制度化和法治化才是构建和谐舆情生态的根本途径,其本质是现实法治体系在网络空间的合理延伸。首先,要强化法治思维和政府领导权威,将公众利益诉求上升并转化为具体的舆情治理政策,借助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威慑性实现对舆情主体的全面覆盖和高效渗透。其次,加强顶层设计,健全舆情生态治理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建立由多部门动态联动的专门性机构,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区域、跨领域舆情信息的开放、研判、整合与共享,实现多元主体的有序协作。最后,加快立法进度,健全网络技术性法律法规。从世界经验看,网络制度法规作为一种底线伦理道德,为舆情主体行为和虚拟社会秩序提供了一种评价尺度和规约框架,是维持舆情生态系统良性平衡最重要的保障。
微信不仅是功能主义传播观下个体间的某种关系联结,也不仅是为了达成共识而开展的基于理性的虚拟化互动,其核心价值恰恰是“群体的共同在场”,它为现实社会创造了一种崭新的“共在感”以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圈层关系”,所承载的社会价值不可估量。[14]在平台化战略之下,微信愈加庞大、多元和复杂,几乎裹挟了现实社会的一切关系,对当代中国舆情格局重构和话语权再分配产生了颠覆性冲击。因此,要在明晰微信“关系网络”与“舆情生态”逻辑关系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态度、方法和路径,审慎把握舆情治理的“时、度、效”,避免“小微”舆论引发大规模舆情危机,为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理性、健康的舆情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