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商法全英文教学实践与改革探索
——以陕西高校为例

2019-02-21 23:14
关键词:法律硕士全英文商法

张 曼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710127

一、陕西高校法律硕士商法课程英文教学现状调查

就研究生学位课程教学设置目标而言,需要彻底调查商法课程全英文教学运行的实际情况,掌握现阶段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疑惑,包括商法英文教学课程设置是否混乱;外文课程教材建设程度如何;研究生外语水平如何;英文课程教学模式等问题。有研究表明,现阶段我国高校法律硕士的教育现状堪忧,①主要问题是重理论轻实践,多中文少外语。对法律硕士而言,商法课程讲授的内容不仅是紧贴市场经济的证券、债券、公司、破产等关键流通内容,而且也是未来学生毕业后实务操作的第一步。况且,改革开放四十余年,中国早已成为世界工厂,未来还将成为全球创新之地,而高端法律人才运用英语的能力却令人担忧。

为进一步掌握法律硕士商法课程双语或者全英文教学情况,本文选取28所陕西省高校进行调查。在陕西省28所高校中,设置法学专业的学校有20所,其中开设研究生商法双语教学的学校仅有2所。此外,在20所法学院校中商法课程双语教学大多选择在本科阶段开设。为进一步观察法律硕士开设商法双语情况,本文又对20所设置法学专业的学校进行调查,发现1/4的学校开设类似商法性质的双语教学课程,如公司法,仅有1/5的学校开设纯粹商法双语课程。鉴于陕西高校多在本科阶段开设商法双语教学,经过调查发现陕西省20所招收法学专业的学校中本科开设商法课程的有19所,这个比例较高。而这19所高校中开设商法双语课程的学校为13所,占比68.42%,但主要方式也是通过国际贸易法、公司法等方式进行双语教学。②

综上所述,得出以下初步判断:陕西高校商法课程开设出现明显的“重本科轻硕士”的现象。不过即便如此,在本科阶段商法双语教学普及率也不高。由此需要反思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尤其在当前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国家教育战略的规划目标之下,“卓越”二字应从何体现;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到底是理论化还是实践化;商法课程双语教学或者全英文教学的障碍到底是什么;怎么解决上述障碍。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赖于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

二、法律硕士商法全英文教学困境的原因分析

如前所述,陕西省高校对于商法英文教学尤其是研究生阶段的教学工作并未重视,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阻碍法律硕士商法全英文教学的原因。总结类似问题的处理经验和方式,才能为陕西本地高校法律硕士商法课程改革提供有益参考。经过资料收集与分析,发现高校商法的双语或者全英教学困境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且这些问题普遍存在并不局限于陕西一地。

(一)师资储备和培训不到位

法律硕士商法课程全英文教学中最主要的一个条件,就是成熟且富有经验的师资队伍。然而,学者胡娟通过对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开展商法双语教学情况的调查,发现在该校中存在有教学目的不明确、教师理解不到位、教师能力不足的问题[1](P38~40);卫永清老师认为长治学院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中师资问题是双语教学开展的重要环节与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2](P81~86);陈科杰则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从事商法双语教学的经历总结,得出商法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师资匮乏[3](P267~268)。其他学科中的双语或者英文教学中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王雪老师认为师资力量较弱,没有专业的教学团队是其所在学校国际贸易双语课程需要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4](P55)。由此可见,双语课中的师资问题是所有双语以及全英文教学的重要难点之一,在商法的双语以及全英文教学中这一问题同样存在且更为突出。

在商法课程中,有较多的贸易术语与习惯性用语。授课教师在不了解或者不充分了解国内外生活习惯与贸易习惯的情况下,对商法中涉及国外法律词汇的简单翻译,一方面增加了学生理解的难度,降低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不利于学生快速地进入学习状态,更不利于学生学好商法的相关英语词汇;另一方面,由于授课能力的不足,易造成授课内容错误的教学事故,影响学生将来对法律英语词汇的正确应用,影响学校形象甚至损害国家形象。因此,商法教学更为迫切地需要较为雄厚的师资力量与较为规范的教学团队,也对教师的英语水平有更高层次的要求,并不仅仅停留在口语和书写的流利上,更多地要求对国外风俗人情的充分认识与法律渊源的深层探究。[5](P94~95)

(二)硕士生法律基础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硕士生主要有全日制法学、非全日制法学、全日制非法学和非全日制非法学四种,这就导致硕士生法律基础水平容易出现不平衡。首先,全日制比非全日制的学习时间、效果有保证。全日制是较为系统的学校教学安排,各课程较为有序,时间安排较为合理,因此学生对于双语课教学接受能力较好;而非全日制是利用周末或者节假日集中教学,教学时间或冗长或紧凑,且学生年龄跨度较大,疏于学习基础知识和英文,如果商法课程再以双语甚至全英文形式教学,这类学生学习和接受能力就更显不足。其次,法学专业比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基本功强。本科法学类的学生,由于本科时期已经进行过系统的法学学习,包括商法的基本学习,对于商法的一些基本概念与相关规则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基于此,本科为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生在接受商法课程全英文的教学时,应该可以更快更好地进入到学习状态,对于法律体系与法律指向内容的理解也较为得心应手。不过,本科为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法律硕士课程的学习时,法律思维的培养本身就需要一个较为漫长与艰苦的过程。此时,若商法课程以全英文形式进行教学,本科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恐怕接受起来难度较大。长此以往,本科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与本科是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相比,在商法全英文教学模式下差距会越来越大。[6](P182~186)

通过调查发现,在陕西开设有双语教学的学校中,对于双语课教学仅区分法学与非法学专业,并不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这是由于非全日制上课时间的不确定,需要自行安排时间跟随全日制法学班级学习造成的。这种情况并不利于非全日制学生较为系统地学习双语或者全英文教学的课程内容,反而会增加其学习负担。

(三)硕士生英语水平薄弱

我国高校大学生英语培养一直以来存在诸多弊端,如我国大学英语教学评价仍然依赖于传统的评价方式,即以考试成绩对学生的学习能力以及教师的教育质量做出评定[7](P48~50)。这样的评价方式缺乏互动,不利于语言能力的培养,容易挫伤学生的积极性;学生个体受关注程度小,容易丧失学习兴趣[8](P136~138)等。因此,这就造成学生在硕士研究生阶段依然无法流畅地使用英语作为交流的基本工具。对此,也有教学一线的学者感同身受。倪志娟指出潍坊学院商法双语教学的制约因素主要是学生外语水平限制、双语教学模式选择存在问题[9](P91~92);付五平以怀化学院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情况为基础,指出双语教学的困境在于对学生专业和英语水平的较高要求及教学方法的合理选择上[10](P109~111)。

这一问题与课程设置衔接也有一定的关系。“商法”英文教学必须从理性角度出发认真思考其与其他课程的关系,只有理顺这个关系,才能确保研究生专业学位的教学效果。首先,与语言课程的关系,如“法律英语”和“大学英语”与英文教学的次序先后问题;其次,与专业课程的关系,如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在内容、选修或必修等环节承接和选择问题;最后,与其他双语或英文课程的关系,如在学分、考核方式、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统一和协调问题。

(四)教学指定教材选取困难

优秀的教材是成功教学的一大关键要素。程良宏认为,教材是课程改革的第一个着手点,它既是课程核心,也是课程的主体。同时,教材是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培养未来社会人才,评判人才质量的关键,也是相关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载体。[11](P47~52)因此,法律硕士商法全英文教学的顺利实施,必须依赖于优秀的教学教材。范俊荣对东北林业大学法学学院国际商法的双语教学情况进行了研究,指出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问题在于双语教材使用不明确。[12](P49~50)教材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结合教学目标、适合学生的需要和发展、结合教学阶段及学生水平、学生的兴趣,要求具有交际性、目标性、可教性、完备性、主观性、试验性、程度、兴趣。[13](P226)而根据笔者对京东、淘宝等大型购物网站中双语教材的调查,发现双语或全英教学的教材不超过10种,而且大部分由清华大学、政法大学等高校学者编著,针对对象是本校法学学生,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对其他学校的帮助较小。所以,教材不足难以满足选择需要是我国法律硕士双语或全文教学困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硕士生商法双语教学过于浅显

我国高校法律硕士双语课的教学模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实际定位不符合双语教学的要求。教学重点在基础语言训练和应试教学上[14](P68~75)(P96);又如双语教学中学科内容学习与英语能力提高未能同步[15](P124~129)等。在大学英语阶段,教育部2007年颁布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16]中,明确大学生英语应以英语综合能力为重,增强学生自主学习能力[17]。基于此,大学英语和双语课有了一定的发展,但遗憾的是当前改革多是课程方面,关于课程体系和内容仍未涉及[18](P3~8)。由于大学课程采用较为落后的方式并且尚未得到充分改革,所以在法律硕士的英语与双语课教学中,仍然继续沿用该种方式,事倍功半,收效甚微。

三、法律硕士商法英文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的对策建议

通过上述现状分析可知,法律硕士商法英文教学的障碍集中在“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教师是否可以胜任全英文课程讲授,是否有合适的教材和方法;学生是否功底扎实,是否具备了全英文的听说读写能力。种种因素都困扰着法律硕士商法课程全英文改革的推进。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无论是出于“双创”战略规划,还是在当前贸易摩擦国际背景下积极拓展自由空间的需要,培养多学科多技能高素质人才的目标不会动摇。法律硕士商法全英文教学模式应进行改革。

(一)确立科学合理的全英文讲授模式

国外大学按照学生使用语言的不同(本族语和外族语占比)分为浸入型双语教学、保持型双语教学和过渡型双语教学。以荷兰萨克逊大学“国际商法”教学实践为例,该大学的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国际商法”教材均为全英文教材,而非荷兰语教材,并且教师为双语教师,英语授课。[19](P92~94)当前国内高等院校专业课双语教学模式为“书+讲授”,其按照是否真正全英文可分为:全英文(英文书+英文讲授)、非全英文(英文书+多英少汉讲授)、半英文(英文书+少英多汉讲授)和少英文(英文书+汉语讲授)。[20](P66~68)由此可见,英文原版教材的使用非常重要,而基于上述调查现状来看,建议国内高校按照师资和学生情况区分对待,对于北上广一线城市教师和学生英文功底较强的地区高校,可尝试浸入型双语教学,采用全英文的模式进行教学。不过,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选择过渡型教学模式更优于浸入型模式。[21](P141~144)本文认为,考虑到中西部地区地方高校的学生普遍英语水平在四级上下,因此对普通高校开设的双语课程,建议选择过渡型教学模式。但是双语教师需要把握中英文间的使用比例,避免变成翻译课或仅教材和课件是英文,讲授用全中文的情况。同时可以考虑按照英语水平的高低,进行分班教学的模式。

(二)加强全英文授课教师技能培训

目前,我国在山东、北京、辽宁、广东、江苏等地纷纷设立高校师资培训中心。但是根据本文调查发现,这些培训中心主要针对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和考核,罕有上岗之后的继续培训内容,形成“严进宽出”的状态。为改变这一情况,各地培训中心可以结合各地高校法律硕士培训方案,就商法课程的全英文教学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师生需求,制订专门的培训计划,开设培训课程并进行有效考核,解决师资建设落后的问题。[22](P566~570)同时,还应从地方财政划拨相应经费,由各地教育厅监督,各个大学专款专用对法学院(系)师资进行外国大学短期考察、交流,国内大学访学、论坛讲座等多种方式的培训。

(三)提高课程设置的学分和课时

如本文第一部分调研结果所示,在法律硕士培训阶段,高校开设商法课程的比例较小,或者开设商法课程,但是双语教学占比很少,这就反映出硕士培养目标定位的错乱。有学者认为法律硕士应立足于高层次、专门型和实务型法律人才这一基本原则。[23](P103~108)因此,高层次不仅是指学位的高低,更应该是学生学习视野和职业规划的高层次。近年来硕士生毕业进入公司企业的人数也日益增多,如果不加强高校教学引导,学生毕业后千军万马挤上“公务员”或“国企”的独木桥,既不利于法科学生的结构调整,也脱离社会需求。专门型就是切忌大而全,改革现有教学方案,对学生进行入学兴趣能力测评,压缩必修课,增加选修课,灵活多样地进行教学工作安排。鉴于商法内容的复杂,可以拆分几个专题,如公司法部分的全英文授课,既有实用性,又有趣味性,结合商战案例,学生较为容易学习和坚持。实务型更多是强调高校与企业联合培训,邀请本地或者全国知名企业进驻高校,讲授其公司业务流程,将商法枯燥的理论知识与实务相结合。某些贸易发达公司海外业务的介绍,也将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应加大法律硕士商法课程学分和课时,满足全英文教学的需求。

(四)选择合适的全英文商法教学教材

教材是教学之本,没有合适的教材,任何教学活动都无法真正开展。法律硕士教材的选择也应出奇制胜,改变“唯名校”“唯名师”和“唯出版社”的单一标准,从教材内容体系是否完整;教材术语选择是否贴合中国国情;教材案例和理论占比是否合理;教材阅读难易程度是否分级、循序渐进等方面进行考核和评估,进而挑选真正适合当前中国高校法律硕士商法全英文教学的教材。

四、结论

现阶段,陕西高校法律硕士商法课程全英文教学既有硕士课程教学的通病,如师资力量不足、教材不对口和教学方法落后等问题,也有商法课程全英文讲授的特殊困难,如国家和高校从战略高度重视与否,师资力量中是否可引入外籍教师,学生是否可按照英语能力分班选修等。因此,全面解决法律硕士商法课程的全英文教学困局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从高等教育战略规划的高度布局,强调外向型人才的重要性,重申法律与商务结合的必要性,坚持师资建设的长久性。另外,在具体措施方面,以人为本,课时、教材、学分、模式紧紧围绕“教师+学生”这一核心,才是法律硕士商法全英文教学推进的现实选择。

注释:

①截至2019年5月,本文对全国范围内的50所“双一流”大学法律硕士商法课程双语课开设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在50所学校中,本科阶段设置了双语课的商法教学的学校共有37所,而硕士阶段设置有商法相关课程双语课的学校仅为13所。其中,只有1所学校同时设置有3门法律硕士阶段的商法相关课程的双语教学。数据为本课题组调查所得。②数据为本课题组调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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