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确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9-02-21 23:13杨立娟
新农民 2019年1期
关键词:宅基地情况规划

杨立娟

(辽宁省建平县自然资源局,辽宁建平 122400)

现阶段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管理愈发重视,通过强化管理的方式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并降低民间纠纷的可能性。我国陆续出台各类法律法规确保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分析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成因,给出有效的解决措施。

1 农村宅基地确权现状及问题

农村宅基地权属调查时难度较大,受到很多因素影响,出现权属调查工作推进缓慢的情况。

首先,部分户主并未签署委托手续的情况下,家庭成员已经指边界并签字同意,使得后续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其次,权属调查时质量与进度存在矛盾,即保证质量时无法有效保证调查进度,或保证调查进度时无法同步保证质量,质量与进度二者关系无法协调;最后,选择确认政策标准时难度较大。目前农村地区宅基地管理混乱,普遍存在擅自更改用途、建新房不拆旧屋、一户多宅等问题,如何认定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宅基地所有权,也对确权登记证发放产生影响。

同时,绝大多数农村村庄建设时缺少合理性规划,这与我国历史存在关系。大部分村庄建设时随心所欲,缺少统一规范或参考图纸。少数村庄建设初期有过简单规划,但规划简单且没有落实,无法起到指导村庄建设的作用。加之规划存在滞后性,使得宅基地规划缺乏长远性,建造时并为根据规划的进行,影响到村庄内部功能规划及功能实现。此外,基层政府、村委会及农民自身缺少长远意识,使得农村住房陷入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怪圈。

2 农村宅基地确权问题的解决措施

2.1 规范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情况

农村宅基地本身就是可以流转的,但流转过程中一定要符合政策法规要求。考虑到当前很多农村地区都存在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问题,需要加强并规范化管理农村宅基地流转。

现阶段部分地区开始推行“无偿取得、有偿使用及合法流转”的宅基地管理模式,也就是农户可以无偿取得宅基地,但使用宅基地却是有偿的。这就要求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并根据立法规定对集体内的土地的进行流转。如部分进城安家的农户,这类情况要制定明确的流转与退出机制,宅基地流转时可以根据二次流转分配收益等情况。此外,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面临着很多情况,相关部门一定要照顾农民的利益,并结合具体问题制定妥善的解决措施,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保证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确权登记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2.2 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监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强化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与监管工作,审批过程中严格遵循规划程序与权限,并推行当事人亲自到场制度。同时宅基地审批前、中、后实施全过程监督,这些工作开展时遵循“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

全面推行房屋所有权与宅基使用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从严从重处理违规违法行为,并制定巡查与监督管理制度,当发现出现相关苗头时及时纠正,避免影响到后期工作的开展。此外,针对农村地区存在的非法私自转让宅基地的行为,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并对这类行为加强经济处罚力度,达成很好的警示作用,推动宅基地确权管理工作效率的提升。相关政府部门及时调整审批内容,在遵循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调整地方审批规定,方便确权工作的开展。

2.3 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及时查处各类宅基地违法行为,乡镇基层管理人员遵守岗位职责,规避各类用地手续补办情况,如面积超限额、一户多宅等。如果农户存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要对超出部分坚决拆除,不能简单的以罚款模式进行替代。同时,要切实清理非法的“一户多宅”情况,根据乡镇创建的具体要求,从严从速清理和整治非法的“一户多宅”住户,及时调整与更新相关管理管理制度,保证制度的合理性与先进性。

若是农户坚决不对旧房拆除并将宅基地规划,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针对超出规定的宅基地住房,不能将土地使用权证颁发。此外,各农村地区基层政府积极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建房人符合“一户一宅”要求但未经批准却私自占用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如果其满足土地利用及规划要求,根据私自占地时间给予一定数额罚款,并依据相关程序补办手续。同时,构建共同责任制,持续强化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并围绕政策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与退出制度,构建有效的改革措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建房难的问题,推进“美丽新农村”建设。

3 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情况较为复杂,确权工作难度也很大,有关部门确定农村宅基地权利时,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宗旨,考虑农民群众的需求与实际情况,全面仔细调研宅基地使用情况,遵循国家政策方针要求,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宅基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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