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贤治村
——传统伦理的现代实践

2019-02-21 17:34婕,张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乡贤群体群众

许 婕,张 磊

(东北林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及2018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到了“积极发挥新乡贤的作用”[1]。早在2003年,习近平总书记就认识到了乡贤的重要作用,提出了“要善用乡贤”[2]。乡贤治村在维系中国传统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点是值得肯定的,可以给现代乡村治理带来很大的启发。但是,传统的乡贤治村毕竟是发生于中国的传统社会,随着时代的发展,必须剔除传统的乡贤治村中与社会主义新时代不相容的部分,将乡贤治村纳入到现有的基层民主自治框架中,发挥乡贤的积极作用。

一、新时代乡贤群体的界定

乡贤治村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特有的现象,是儒家文化与乡土文化相结合的产物,延续了上千年之久,乡贤在维持传统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乡贤文化也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特殊符号。但是,乡贤治村滥觞于中国传统社会,带有一定的封建色彩,要使其为社会主义服务,就必须对其进行扬弃,使这种传统伦理适应新时代的发展。

(一)传统文化中的乡贤治村

传统意义上的乡贤,大致等同于乡绅,在封建社会起着基层治理的作用。一方面,乡贤群体在乡村社会中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有功名在身,知书识礼,与政治官员联系密切,享有一定的特权,其实质是封建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的代理。另一方面,传统乡贤群体又来自于乡村社会,是乡村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将乡村社会的诉求反馈给国家权力,在国家权力执行的时候又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是沟通国家与地方的桥梁。

中国的传统乡村社会治理的特点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3]。乡绅就是传统的乡贤,在传统的乡村社会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而乡绅的主要来源是乡村中的知识分子。《钦颁州县事宜》中提到:“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果其爵尊望重,德劭年高,品行端方,学问宏博者,有司临莅是邦,则交际自不可少,地方利弊,可以采访,政事得失,可以咨询。”[4]最了解乡村地方事务的是一方的乡绅,所以地方官一上任,就要交结地方乡绅中的贤达人士,了解一方的乡情。清朝学者汪辉祖曾言:“官与民疏,士与民近。民之信官不若信士。朝廷之法纪不能喻于民,而士易解析。谕之于士,使转谕于民,则道易明,而教易行。境有良士,所以辅官宣化也。”[5]近代的杂志《浙江潮》曾刊文《敬告我乡人》,对于乡绅治村这样描述:“凡地方之公事,大都由绅士处理,地方官有所兴举,必与绅士协议,绅士之可否,即为地方事业之兴废。故绅士者,实地方自治之代表也。”[6]“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乡村治理,导致了政府与农民的隔膜,没有知识的传统农民更愿意相信乡村社会的知识分子,乡绅便代替政府承担了教化百姓的具体职能。除了教化百姓,传统的乡贤群体还承担了一些社会建设、社会保障的职能,比如修路办学、扶危济困等等,在主导乡村社会的同时,修订乡规民约,使得传统乡村人人崇德向善,民风淳朴,这点是值得肯定的。

(二)传统乡贤的再定义

传统乡贤虽然在乡村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其与科举制度、封建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20世纪以来,随着科举制度取消、封建社会覆灭以及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相对稳定的孕育传统乡贤的文化土壤也就不复存在了。因此,传统乡贤群体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若全盘照搬是不合时宜的。

进入新时代,乡村的发展日新月异,乡村社会积累了一定的财富。农民在富起来的同时,开始追求精神生活,怀念乡村淳朴的风气。国家重视乡村建设,在乡村人才外流不可逆转的背景下,吸纳了一大批有识、有志之士建设乡村,这为传统乡贤的转型提供了人才保障。同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权利意识,乡村社会也有了法律规制,这在很大程度上为传统乡贤群体的转型提供了条件。

在新时代,乡村振兴是乡村的全面振兴,治理有效是其一条重要标准。要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有效这个目标,就要充分认识并发挥乡贤的作用。新时代的乡贤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士绅群体,它被时代赋予了新的内涵。新时代乡贤主要指的是生活在或者已经从乡土社会走出去尚能发挥一定作用,品德良好,在社会各个领域中取得一定成就并乐于投身乡村建设的群体。新时代,乡村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发展完善,过去那种由旧乡贤主导的乡村社会秩序和乡村治理框架不复存在,新乡贤群体应当在现有的乡村自治框架内发挥积极作用。

(三)新时代乡贤的特征

传统乡贤由于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土壤,一直在消退,如果不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会成为历史中的符号。近年来,国家重视培育乡贤文化,发挥乡贤在乡村社会的积极作用,新乡贤也有了区别于传统乡贤的显著特点。

1.新时代乡贤评判标准多样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农民文盲率很高,在乡村中能识文断字的人享有一定的话语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府通过各种教育手段,农民的文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知识由神秘走向普通,文化程度也不再是评判乡贤的加分项。传统乡贤的背后是私相授受的国家权力和封建旧道德赋予的民间权威二者的双重作用,而旧的道德观和私相授受的权力早已经在新中国的乡村建设中消灭。

成为新乡贤的人,并不仅仅局限于退休官员或者乡村的知识分子,在各行各业中优秀的人,并且具有一定的品德,乐于为乡村百姓做事,均可称之为新乡贤。改革开放以来,在乡村社会涌现了不少经济能人,他们在自己致富的同时也帮助其他人改善经济状况,久而久之,他们在乡村社会中有了良好的名声,这类乡村中涌现的精英人物便可以发展为新乡贤。还有一类人,算不上精英人物,但是所作所为符合乡村社会秉承的核心观念,抑或是乡土文化的代表或传承者,获得乡村群众的认可,也可以归于新乡贤的范畴。

2.新时代乡贤具有政府参与性。与传统乡贤不同的是,在新乡贤的发掘和培养中,政府发挥了重要甚至是主导性的作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后不久,农村便走向了人民公社的道路,国家权力直接领导乡村,在乡村中占据绝对领导地位。乡贤生存的文化土壤已不存在,乡贤在乡村社会的话语权不再如同以往,功能也不能得到发挥。改革开放后,乡村逐步建立起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由乡村群众自治,乡村群众有了很大的自主权。

在一段时期,村民委员会扮演着乡贤的角色,村民委员会是接受乡镇政府指导的[7]。由于长时间的乡贤缺位,加上原有孕育乡贤的乡村文化土壤已经不在,想要在乡村社会中重新树立起乡贤这个文化符号,政府必须积极地扶持。同时,新乡贤在乡村社会发挥作用,也不能脱离乡村现有的自治框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因此,新乡贤群体的培育与发展,始终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3.新时代乡贤不再具有本土性。传统的乡村社会,农民与土地是分不开的。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指出,“靠种地谋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可贵……在乡下,土是他们的命根”,“直接靠农业谋生的人是黏在土地上的”[8]3。农民对土地的依恋,致使了乡村社会的人员流动性小,这也是传统乡村社会稳定的原因之一。传统乡贤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在乡”,只有“在乡”,才可以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发挥作用,这是由传统乡村社会落后闭塞决定的。

改革开放后,农民能自主安排农业生产和生活,其逐渐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恋土”情结开始松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乡村中大量的劳动力流入城市,其中不乏乡村精英,这就使得乡村社会出现了空心化,“在乡”的乡贤数量不多。但是,由于交通的发展和通信手段的改进,“离乡”的乡贤与乡村社会联系并不会中断,仍可以发挥其在乡村社会中的作用。因此,“在乡”已经不是乡贤的必要条件。

二、新时代乡贤治村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当前,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期,社会矛盾多发,这在乡村的主要表现就是乡村的社会治理面临以拆迁补偿、非法上访等为代表的新问题、新挑战。将新乡贤群体纳入社会治理框架内,这类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的解决。新时代的乡村社会依然有传统的一面,新乡贤群体在乡村社会中能够被接受,能够符合当代法治社会的要求,这也为新时代乡贤治村提供了可能。

(一)新时代乡贤治村的必要性

1.乡村社会需要民间权威。乡村社会的权威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三老”,“三老”在乡村社会掌管教化。《汉书》载,“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9]。虽然“三老”是国家的基层官吏,但其权力的取得与其在乡村社会的威信不可分割。纵观整个传统社会,这种乡村权威式人物一直存在,担负起领导乡村建设、教化百姓的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以传统乡贤为代表的乡村权威式人物近于消亡,乡村群众习惯了国家权力的直接领导。改革开放后,乡村的治理主体是村委会和村党支部委员会,民间智慧缺少表达途径。长此以来,乡村群众没有领导乡村社会发展的意愿,而愿意将自身的自治权利交由乡村权威人物代为行使。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广大的乡村群众更愿意作为参与者,而不是领导者。新时代,要在乡村社会行使村民自治并最终达到社会治理有效的目标,就要倾听民间权威的意见,其往往能反映乡村群众最迫切的需要,这也恰恰体现了乡贤治村的必要性。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这种外来指导,更需要民间智慧的参与,这样才能调动乡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会打开乡村社会治理的新局面。

2.乡村优良传统道德需要载体。传统的乡村社会,村民之间道德评价的重要标准是其是否能善待土地,努力耕耘[10]。由于农民的恋土情结,整个乡村的人口流动性不强,村民之间的直接联系比较紧密,人们乐于追求和睦的邻里关系,互帮互助,互敬互爱,重义轻利,彼此之间冲突较少。然而,大多数秉承这种优良传统道德的人在面对市场经济的时候,便将这种优良道德抛之脑后了。这种乡村优良传统道德一旦失去了寄托,乡村中原有崇德向善的风气、重义轻利的义利观就会受到一定的冲击。特别在农业税取消后,一些农民开始只知权利不知义务,只知索取不知付出。这种以自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严重冲击了乡村孝文化、家文化,在农村引发了诸如邻里纠纷、不养老尽孝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以乡村优良传统道德为代表的乡村优秀文化,需要有人承载,才可发挥教化育人的作用,否则,乡村社会将会发生道德沦丧的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留住乡愁也就无从谈起。承载乡村优良传统道德的责任自然也应当由新时代的乡贤群体来承担,否则,乡村的传统美德就会像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般,难以致远。长此以往,乡村社会没有一个统一的道德约束,治理会难上加难。

(二)新时代乡贤治村的可能性

1.新乡贤治村是村民自治的有益补充。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在村民大会选举组成之后,接受上级乡镇政府的指导,这就决定其在工作的过程中带有一定的官方色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乡村社会涌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处理有些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新乡贤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的,是传统乡贤扬弃的产物,在抛弃了自身封建属性的同时,又符合社会主义的制度,这就意味着,新乡贤可以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依托制度设计,本身就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的新乡贤群体,完全可以处理乡村社会治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弥补现有乡村自治框架的不足。

2.乡村社会“德治”氛围尚存。费孝通认为,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一个“无法”的社会,以道德礼法维系社会的秩序,“无讼”是传统乡村社会的特点[8]60。时至今日,乡村发生了很大的变迁,农民虽然知法守法用法,但是若遇到纠纷、矛盾时,一般不会动用法律这件武器的。

起到协调乡村社会利益关系的是乡村社会中仍然存在的公序良俗。法律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然而其并不能协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法律的调节具有滞后性,这些不足在乡村社会不断地被放大。法治推行到乡村,在破坏原有德治秩序的同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法治秩序。乡村社会在肯定法律保障自己权益的同时,也在呼唤德治氛围的回归。

3.新乡贤群体在乡村仍有活动空间。乡村依然是个熟人社会,在长期相处过程中,相互之间了解透彻,相互信任。这也就决定了乡村群众对本土精英人才容易产生亲近感、信任感,愿意将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交由其处理。基层群众自治涉及一个权力让渡问题,实际上,乡村群众的群众自治,就是群众将自己手中的权力让渡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代为行使权力。从这个角度看,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组成人员,就是新乡贤。

另外,乡贤文化本身就根植于中华农耕文化中,虽然传统乡贤的文化土壤已经不在,但是乡村群众对其认同感不会因此消失。正是由于乡贤文化与农耕文化、乡贤与乡村社会的紧密天然联系,为新乡贤治村以及乡村社会秩序重塑提供了可能。

三、新时代乡贤治村路径构建

乡村振兴离不开乡贤,但是由于其在乡村社会长时间的缺位,并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想要发挥新乡贤的积极作用,就必须重塑乡贤,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骨,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为血肉,加强党的领导,在塑造新时代乡贤文化的同时,塑造出一批符合时代要求的乡贤,将其纳入乡村的自治框架内,发挥其特有作用。

(一)加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11]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纲要(2018—2022年)》中,社会治理方面有这样一个指标,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村占比要从2016年的30%,到2022年要提高到50%。这说明,要实现乡村振兴的这个宏伟目标,就必须在乡村加强党的领导。而新时代乡贤治村作为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有效的重要一环,加强党的领导也是其应有之意。乡村基层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社会治理,首要的是要加强党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对党组织带头人整体优化,提高其综合能力,并为乡村储备一定数量的后备干部,帮助乡村长远发展。

要加强党组织建设,还要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监督及管理,加强党组织的纪律建设、组织建设,严格规范乡村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同乡村群众的联系,了解乡村群众的需求,解决乡村群众的难题,保证乡村基层党组织在乡村社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挖掘和弘扬乡贤文化

乡贤文化作为优秀农耕文化的一部分,代表的是民间的智慧,不应该因农村的变化而没落。在保护和挖掘乡贤文化的同时,应当随着时代的进步增加一些新内容。弘扬乡贤文化,并不是要将乡村变成鲁迅先生笔下的乡村,而是要充分发扬当地的优秀乡贤文化资源,引导乡村群众正确认识乡贤文化,树立起良好的社会风气。

乡贤文化毕竟是来源于封建社会,在弘扬乡贤文化时要注意甄别其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相容的部分,或者予以剔除,或者重新阐释使其符合主流价值观。地方的历史以及地方涌现的英雄人物是乡贤文化的重要来源,在传播地方历史,发挥英雄人物教育作用的同时,也要赋予其时代内涵,更好地发挥教育示范作用。

(三)鼓励新乡贤群体参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现有的乡村自治框架内是允许新乡贤参与乡村群众自治的,村两委实际上就是新乡贤群体。但乡村社会对人才的渴求远远不是村两委的组成人员所能满足的,要充分发掘乡村社会的人才,积极吸纳其参与基层群众自治。村两委要丰富协商民主的形式,积极听取新乡贤对乡村建设的意见,弥补自身工作的不足。

拓宽新乡贤群体参与群众自治的渠道,通过村民大会,合法合理的设立乡贤理事会,协调在乡村群众和村两委之间的关系,处理村民之间的日常纠纷,强化道德的教化作用,开展乡村德治的实践,推进乡村移风易俗,打击封建迷信活动,提升乡村的德治水平。吸纳新乡贤群体进入村民监督委员会,鼓励其对村务进行监督,提高群众自治组织的公信力。

(四)推动外生型新乡贤本土化

现代的乡村社会,不再具有封闭性。乡村精英大量涌入城市的同时,不少人才也进入了乡村,这包括乡村教师、乡村医生、扶贫干部以及企业家等。这些人才虽对乡村的贡献有目共睹,却因为自己是外乡人不能完全得到乡村社会的认可。要重视乡村社会外来人员对乡村所做的贡献,通过表彰、奖励等方式,宣传他们的功绩,增强他们在乡村社会中的影响力,使其获得当地农民的认同。

在乡村社会中要通过教育、宣传等手段,消除乡村社会对外乡人的偏见,为外生型乡贤融入乡村社会创造条件。在推动外生型新乡贤本土化的过程中,要特别重视保障农民的利益,使其相信外生型新乡贤的存在不会影响到个人的利益,同时也要保护外生型新乡贤的权益,推动乡村群众与外生型新乡贤的融合

(五)确定乡贤群体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权力边界

乡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德治法治自治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导致腐败,因此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12]。在推动新时代乡贤治村的同时,要加强乡村的民主法治建设,提高乡村群众的法治素养。在吸纳新乡贤群体进入基层群众自治的框架后,要通过制度规范乡贤的行为,确定乡贤在乡村社会的行动边界。

乡村社会要加强法治教育,强化新乡贤群体的法治意识,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重新修订村规民约,结合乡村社会的实际,吸纳整合原有道德观念,融入时代发展的要求,契合法治精神,提升村规民约的严肃性。在村规民约中规范乡村群众和新乡贤的行为,奖惩结合,保证新乡贤群体发挥积极作用。同时,村规民约也要针对乡村社会的新情况,不断修订、补充,始终让乡村社会有据可循。

猜你喜欢
乡贤群体群众
“蜀”润乡贤,“陶”享美好
让新乡贤助力乡村组织振兴
宋泽平:当代乡贤赋能乡村振兴
多让群众咧嘴笑
通过自然感染获得群体免疫有多可怕
“群体失语”需要警惕——“为官不言”也是腐败
情牵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
“群众来求助”等十六则
为群众美好生活执着追求
南安乡贤再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