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性是新时代司法创新发展的鲜明特质*①

2019-02-21 16:40
关键词:人民性正义司法

韩 慧

(山东政法学院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五个方面,其中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和关键所在。法治实施的基本环节是执法和司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一直就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突破点。新时代的司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性是新时代司法创新发展的鲜明特质,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使然,是理论逻辑与历史发展之必然,也是中国共产党政党性质的鲜明体现。

一、坚持司法创新发展的人民性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决定的

(一)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

法律是人类的伟大创造,是实现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式,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主要环节。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通过适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和立法、行政一样,司法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途径,是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领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国家不可无法。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立法之后,通过执法与司法活动,抽象的和纸面上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生动的法律实践、静态的法成为动态和活的法、抽象的权利义务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与立法、行政执法相比较,立法主要体现民主性与科学性,通过立法建构科学的法律体系;行政活动更加强调效率价值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而司法实践追求的最重要价值则是公平正义。司法实践是一种专门机关和人员通过适用法律来裁判案件的判断活动,法官要对案件的是非曲直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判断,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理顺社会关系。这种活动从形式上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坚持程序公正,居中独立裁判,公平对待案件当事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实现司法公正裁判的目标,司法人员要有渊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生活阅历,要有是非善恶的判断力和惩恶扬善的司法智慧。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裁判,否则立法的目的将会落空,公平正义也将无处可寻。由此可见,司法状况代表着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的水平,司法关系着社会公正价值的最终实现。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英]弗兰西斯·培根:《培根文集》,江文编译,北京:中国戏剧出版社,2008年,第115页。司法必须追求公正价值,社会正义主要通过公正司法来实现,司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如果民众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公正诉求的话,那么民众就会在沉默中爆发或死亡,这个社会将会面临潜在的危险。

公平正义问题是历史的,每一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正义标准,但是公平正义都最终通过法律和司法来实现。比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和集体生存条件下的血亲复仇,是古代人们正义观的体现,基于人们这种朴素的正义观,处理案件和纠纷的权力通常都是由部落首领掌握,他往往是在征求族众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公道的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有了更规范有效的处理案件和纠纷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由他们按照行之已久的习惯和事先确定的程序来居中裁判,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于是产生了法律和司法,法律不再允许自行复仇,公力救济取代了私力救济,法律成为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最基本方式。执政者以法律方式明确规定了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并通过司法来最终落实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使其受到法律的追究。司法也是用来“定分止争”解决矛盾和纠纷的主要方式。社会发展和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法律和司法,没有司法就没有公正,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二)人民性是正义的内在属性

正义是一个政治学、伦理学和法学上的基本问题,不同的社会和阶级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但是正义与法律和司法有着密切联系。在对法律和司法进行价值评价时,主要有两个标准即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前者主要反映的是不同主体对法律的不同需要,后者则是指法律和司法所反映出来的客观规律、真理和社会基本道德。法律价值评价的这些外在的客观标准是与社会发展趋势相一致的,因而也是正义的,法律应该是正义的化身。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曾说,凡合乎法律的就是正义的,正义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都是正义的体现。在一个国家里,公民遵守法律就是维护正义,声称法律不公而拒绝服从法律是破坏正义。正义论是柏拉图思想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正义的基本原则)就是:每个人必须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2)[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行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56页,,法律与正义应该相一致,维护法律就是维护正义。柏拉图关于正义的思想奠定了西方正义学说的基础。亚里士多德也探讨了正义问题,他认为人是城邦的政治动物,应该具有善、美德和正义三种品质,“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观念”(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52页。。亚里士多德还从不同角度对正义进行分类,特别是他提出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影响巨大。作为法治论的主张者,亚里士多德深入探讨了正义与法律的关系问题,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正义是法律好坏的判断标准。在社会生活中,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法律的根本目的也是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罗马法学家结合法律实践探讨了正义问题,盖尤斯指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在罗马法学家们看来,“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4)[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5-6页。

西方古典法律文化在中世纪里没有被淹没,而是通过教会法学家和思想家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承。基督教神学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他认为人类社会离不开政治统治,但是政治统治应该符合正义标准,“如果一个自由人的社会是在为公众谋幸福的统治者的治理之下,这种政治就是正义的,是适合于自由人的。相反地,如果那个社会的一切设施服从于统治者的私人利益而不是服从于公共福利,这就是政治上的倒行逆施,也就不再是正义的了”(5)[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马清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46页。。西方的正义观不再是抽象的,也不是完全建立在少数统治者意志的基础上,而是将正义与社会公众利益联系起来,从而使正义具有了主体的广泛性。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大都从自然权利出发阐述了正义问题,提出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就在于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应该符合自然法则因而才具有了正义性。古典自然法学家强调人生而平等,具有平等的天赋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甚至还有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天赋人权,因而神圣不可侵犯,现实制度安排符合这一神圣目的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法律的目的就是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6)[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5页。。在一个国家里,人民是主权者,人民是整个国家权力的源泉,政府权力应该受到人民意志和法律的限制。法律在一个国家中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国家必须以正式的法律进行统治,这样的法律和政权统治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可以看到,西方法治传统历史悠久,而且法律与正义具有割不断的联系。何为正义?仅仅谋求君主个人利益或少数人利益的制度安排和统治方式是不正义的,而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维护和保障公众自由权利、追求公共幸福的制度与法律则是符合伦理要求,因而具有了人民性,也是正义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公正的,“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法律不仅要具有“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形式,体现程序正义,法律内容规定也应该以自由为最高价值目标,体现实质正义,法律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司法主要通过“矫正正义”,用其强制力来推动法律的实施进而实现法律的基本价值。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评价法律与司法正义与否的一个基本客观标准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9页。。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与社会发展趋势总体是一致的,并且代表着社会公平正义。发展经济以创造坚实的物质条件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在既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下,国家和政府通过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推进法治建设,也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所在。司法理所当然地应该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而不单纯是进行政治统治的工具。

正义是人类坚持不懈的价值追求,司法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之一,必须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相统一,司法应该成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实现社会正义的最终保障,这决定了司法具有鲜明的人民性。新时代的司法创新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才能在追求正义之路上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才能真正维护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才能将正义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我国新时代的司法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司法的根本要求,也是新时代司法应该追求的奋斗目标。司法实践活动只有将正义作为基本价值追求,才能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或者说,司法要真正担负起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任,就必须坚定追求公平正义。由此,正义不再虚无缥缈,司法公正不再是抽象的概念,司法公正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是完全一致的。要坚持公正司法,实现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就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司法创新发展的人民性。

二、坚持司法创新发展的人民性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一)私有制条件下司法的人民性难以充分实现

司法是重要的人类实践活动。在人类早期的文明历史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民族也是通过法律的规定来规范司法审判活动,司法审判机关和人员要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基本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进行司法审判。即使在今天看来,毫无科学根据的神判法也是法官们为了提高司法权威性而作出的一种“合理”的选择,是当时历史条件下对司法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一种追求。在阶级对立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司法主要作为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有力工具,广大社会主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通过司法审判得到救济,而特权人物违法犯罪之后却往往可以通过特别的司法程序和制度安排逃脱法律的制裁,因而古代法律通常呈现为“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特权法,我国古代对“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进行特别关照的“八议”制度就是显著一例。阶级对立的社会条件下司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司法主要是为少数统治阶级和权贵人物服务的,司法的正义性和人民性难以体现,这一切是由私有制社会条件决定的。私有制下财产决定一切,富人和穷人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有天壤之别,富人往往利用手中的经济力量控制国家机器,也影响着立法和法律的实施,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对于富人是另一条法律,“虐待穷人、庇护富人,这在一切法庭竟如此普遍,做得如此公开,如此恬不知耻”(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83页。。不同等级的人在司法审判中会受到截然不同的对待,哪有什么法律和公正可言。即使是资产阶级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也被事实上的不平等所取代,因为“是财产在进行统治,因此这种宽容只给予有‘身份的’犯人,法定野蛮行为的全部压力则落在穷人、贱民、无产者身上”(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82页。。私有制条件下的司法与诉讼成了有产者的特权,司法审判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政治色彩。

透过历史我们依然可以发现,统治者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也需要借助法律方式来分配社会资源,也需要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其中的内涵在于,法律在具有阶级性的同时必须呈现出社会性和正义性,法律和司法实践必须符合社会成员的最基本期待。否则,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就成了“恶法”而难以实施。法律作为统治者进行统治和管理的基本方式,它必须符合最基本的公正要求,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特权,法律应该是社会生活中最高的权威。在中外历史上不乏杰出人物对司法公正价值的孜孜追求,比如,主张“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的西汉廷尉张释之,不向权贵低头依法断案的东汉“强项令”董宣,挥泪斩马谡的三国诸葛亮,铁面无私、廉洁公正的大宋包拯,“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的大宋提刑官宋慈,公正司法不恋官位的明朝海瑞,还有主张“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在上帝与法律之下”英国中世纪大法官布拉克顿,敢于以司法经验理性劝阻国王审判案件的英国大法官柯克……他们能够秉承司法职业的担当,追求案件的真相,依法裁判,秉公执法,他们也以自己的言行推动了法律的进步。不过这些人类法律发展历史中微弱的星光,受制于诸多条件的限制无法让正义之光普照大地。因此,历史上追求公正司法的人员屈指可数,追求司法公正的道路上也布满各种艰难险阻,最根本的原因就是公正司法和司法的人民性缺少坚实的社会条件。在少数人掌握政权进行阶级统治的时代,司法往往被绑架和利用,司法主要承担着维护阶级统治的功能,往往沦为统治者手中的工具,司法无法全面反映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无法从根本上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也无从通过司法实践实现人民利益,司法的人民性没有实现的坚实基础。资本主义制度中司法公正也是难以真正实现的,因为社会主体的权利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普通工人和银行家在司法审判中会面临绝对不同的命运,“在诉讼程序的每一步中,无论法律是怎样地被公正无私地实施着的,工人总归是不仅因为他的罪行,而且也因为他的贫困而被惩罚的。无论怎样行使审判上的任意酌定权,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因为它是从法律是其表现而不是其起因的社会制度的阶级本质中产生出来的”(11)[美]悉尼·胡克:《对卡尔·马克思的理解》,徐崇温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218页。。在阶级不平等的社会条件下,司法公正没有现实可能性。但是,透过历史,我们发现司法公正的微弱之光一直在闪烁,它在向世人昭示,司法应该代表正义,一旦条件具备,司法将承担起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本职能,司法在不断加强其人民性的过程中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二)社会主义国家里司法的人民性具有了坚实基础

随着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司法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广大人民利益和实现人民意志的重要方式。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代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司法在追求公正价值、实现人民意志的同时具有了鲜明的人民性。司法所追求的公正价值不仅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也有了社会物质条件和政治制度上的根本保障。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群众的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不仅通过立法确认下来,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人民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方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司法不再是维护少数人利益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在追求正义价值的道路上同时必然担负起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使命,司法具有了鲜明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国家里司法的人民性通过司法的基本理念和具体司法制度设计得到充分体现。“一切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真理,我们应该坚持,司法工作也是为人民服务。”(12)董必武:《要重视司法工作》,《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第104页。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2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1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31页。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必须是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从广大人民群众中产生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的法院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观念“或者是源于民间信仰或习俗的某种共同观念,或者是共同体的期望”(14)[英]安东尼·弗卢等:《西方哲学讲演录》,李超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第202页。,代表了人类司法的公正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作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这些都是司法人民性的鲜明体现和基本保障。

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即依靠人民,为了人民,通过司法更好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权利,更好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与历史上阶级对立条件下的司法具有了本质的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在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维护人民利益和实现意志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的司法必须不断创新发展司法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必须紧密联系时代和人民的要求合理配置司法权,科学设置司法运行程序,切实通过创新司法实践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走向深入,加上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影响和制约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障碍逐步得到破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从传统的立案审查制到立案登记制,从制度上解决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全国各地法院提供贴心周到的诉讼服务,给予当事人快捷有效的诉讼指引;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将上访和信访纳入法治轨道,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敢于直面冤假错案并予以纠正,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司法人员的责任;司法改革依靠人民,保障人民群众能够通过广泛渠道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维护人民权益;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群众和法官一起行使司法审判权;近年来通过借力科技创新手段推广实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庭审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以公开促公正;结合社会实践和民众需求,创新发展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在破解司法执行难方面也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司法改革不断走向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得到不断提升,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人民性不断得以实现。

三、坚持司法创新的人民性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决定的

(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社会发展所处的新的历史方位。与进入新时代相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巨大变化,从过去“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发展到“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社会主要矛盾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就是建立在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的深刻认识基础上的,并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和具体战略部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运用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具有鲜明的人民性,伟大实践的目标根本上是为了人民利益,主体和动力是依靠人民,紧紧依靠人民来进行伟大实践,推进伟大事业,要从人民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15)《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7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还要求实践结果由人民来评判,实践成果由人民来分享,人民是价值评判的主体。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6)《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6页。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利益是国家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根本目标。人民也是各项事业发展的主体力量,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具有了鲜明的人民性。

(二)新时代司法创新发展必须服务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从而具有鲜明的人民性

新时代的司法创新发展要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指导,司法创新发展要依靠人民群众并且要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和人民性这一核心,要善于根据社会的新发展新变化不断创新发展。司法改革与创新发展必须服务大局,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根本要求。新时代的司法创新发展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将增强人民获得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改革和创新发展的价值目标,确保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的司法必须要真正担负起历史赋予的重任,切实履行好新时代司法的重要职能。

随着新时代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新技术的广泛运用,社会关系的复杂多变,司法实践不能固步自封,也不能因循守旧,而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充分认识新时代司法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和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必须通过不断创新发展来应对这些变化,并且善于运用现代网络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和新方法来更好履行司法的职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必须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坚持创新先导,科技引领,把司法改革与现代科技应用有机融合,用科技突破传统司法工作模式的束缚,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履职本领,努力发挥司法的职能,切实保障法律的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司法的公平正义不再是空洞虚幻的,也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通过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实践并且能够被广大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司法的人民性将得到充分展现。

四、司法创新发展的人民性是新时代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优势的鲜明体现

(一)我国政党制度是执政党意志与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

政党政治是指各国各政党为实现其政治纲领和奋斗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政治实践活动。政党政治是随着近代民主政治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重要现象,是人民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力的体现,是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否定。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大都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各政党都积极参与国家政治实践,就国内外重大政治问题发表意见,对国家政治生活施加一定影响,甚至谋求掌握国家政权以更好实现其政党纲领政策和所代表的本阶级的利益。

由于国家性质不同,政党制度也有不同类型。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实行两党制或多党制,执政党是通过定期竞选方式产生的,由一个或几个资产阶级政党执掌国家政权,执政党要按照竞选纲领治理国家与社会,以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度,巩固资产阶级利益。虽然各资产阶级政党的基本价值观和目标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统治的基础,但是,在政党竞争过程中,各政党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这也导致了整个社会难以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任何一个政党都无法成为广大社会主体的利益代言人,因而,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不能体现人民性。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政党是执政党,它掌握国家政权并进行政治领导。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纲领与奋斗目标与各资产阶级政党是完全不同的,无产阶级政党是为捍卫和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产生的,人民性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本质。无产阶级政党与其他各党派共商国是,荣辱与共,建立了新型的政党关系。在这一根本政治前提下,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依法执政成为无产阶级政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了国家政权和法律的强有力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也就成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方式,司法在具有鲜明人民性的同时也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新型政党制度建设。2018年3月4日,习近平同志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的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对我国新时代新型政党制度作了重要论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17)沈鹤:《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三大优势》,《中国青年报》2018年3月14日。相比较于西方各国的政党制度,我国新型政党制度具有无比的政治优势,突出表现在其鲜明的人民性和政治性、广泛的民主性和代表性、巨大的包容性和融通性,是对人类政治文明的巨大贡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新时代以其崭新的政党制度模式、崭新的政党关系、崭新的执政方式,在实践中发挥了集中社会各界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进入新时代,要求我们坚定不移巩固和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多党合作独特优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用好政党协商这个民主形式和制度渠道,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有事会商量,通过协商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要争做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增强责任和担当,共同把中国的事情办好。”(18)贾亮:《新时代续写新型政党制度新辉煌》,《中国纪检监察报》2018年3月9日。中国共产党领导是我国新型政党制度的基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通过新型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在更广泛的基础上为中国人民谋利益,为中华民族谋复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强调要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全面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19)《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6页。,这些重要论断建立在理论逻辑、政治逻辑、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的基础上。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历史和人民最终选择了中国共产党。在战争、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历史实践中,历经千锤百炼得出了一条宝贵的历史经验就是:共产党的领导是取得一切成就的根本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和建设取得决定性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根本保证。因为中国共产党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的利益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党性与人民性是完全统一的。实践证明,世界上没有哪个政党能像中国共产党一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老百姓谋幸福。中国共产党永远保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本色,永远做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主心骨。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人民立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人民立场体现到具体工作实践中、落实在各项决策部署里,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全党更好地坚持人民立场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二)新时代司法创新发展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主体地位

2015年3月24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20)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第131页。新时代司法创新发展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为了更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为了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司法要适应新形势不断创新发展,要明确发展方向,要有科学和坚定的思想与组织指导,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创新不走邪路,少走弯路,司法创新才能从体制机制与具体司法举措等方面取得真正实效。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我国司法实践在根本上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司法制度在适应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冤假错案等问题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期待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运筹帷幄,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好顶层设计,不断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全国建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实行省级以下法院和检察院人财物由省级统一管理;不断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和案件终身负责制改革;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司法执行难问题也得到极大缓解。随着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广泛应用,科技理性与司法理性融合效应逐渐展现出来,各地法院相继推出一系列有温度、显成效的为民便民司法新举措,司法智能化有了长足发展,不仅大大简化了司法程序,提高了效率,而且也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公正,提高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人民群众在司法领域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在新时代,司法改革创新发展的奋斗目标是要继续努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文明。为此,我们要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将会从根本上保障司法真正担负起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光荣使命,这也更加彰显了新时代司法创新发展的人民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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