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江,杨紫会
(西南大学 教育学部,重庆 北碚400715)
国内外不时会发生杀人案.有一类案件是这样的:一个弱者的正当利益(不太大但也并非芝麻小的利益)受到相对强者的故意不法侵犯,他在试图用和平与对话的方式解决而失望之后,就冲动地把这个侵犯者杀死了.那么,我们旁人该对杀人者表示宽容(宽恕)吗?被害者的亲人该对杀人者表示宽恕吗?司法审判应该对杀人者从宽处理吗?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一些案例引起了德育专家学者和普通大众的的热烈争论.
不仅普通大众觉得杀人者的行为情有可原,许多德育专家学者也表示应宽容、宽恕杀人者.他们站在道德的角度,首先强调的是杀人者的内在动机,从道德宽容出发,认为应该宽容、宽恕杀人者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杀人者的正当利益受到了他人的故意不法侵犯,是侵犯者有错在先;第二,杀人者并不是没有试图用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没有受到公正的裁决,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只能采取极端的方式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他的行为是情有可原的.但是认为在杀人者得到宽容、宽恕之前,他首先应受到法律的公正处罚(比如从轻处罚)并道歉.原因在于:首先,法律不同于道德,它首先关注的的外在行为,并且不会脱离行为而只关注动机,相关的法律条文大部分也都是针对外在行为的,在治理社会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和较强的实效性,[1]如果把更多的重心放在动机上,很难衡量,操作实施起来也比较困难.其次,道德宽容追求的目的实现公正、合理、正义的社会秩序,如果直接宽容、宽恕杀人者,社会的公平、正义也难以实现,这与道德宽容所追求的目的也是相违背的.
这样的问题涉及的道德难题就是:公正与宽容之间是什么关系?一个人首先应有公正的美德还是宽容的美德?公正与宽容,谁的道德价值更大?这些问题是很难正确回答的,所以本文只讨论这样的问题:在当下的中国,是更需要公正,还是更需要宽容?公正在宽容之前还是之后?
毫无疑问,公正与宽容都需要.现在的问题是:仅就这二者而言,谁排第一?谁排第二?还是并列第一?不少的德育专家学者并未把二者并列第一,他们一直强调的只是宽容、宽恕.可见他们是把宽容排第一.但在笔者看来,在当下中国,公正应在宽容之前,在确保公正的有效实施后,我们才能给予一定限度的宽容.
《现在汉语辞海》将公正解释为:“公平正直,没有偏私.”[2]没有偏私,是指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按标准做事;公正属于伦理学的范畴,他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必然含有相对应的价值标准,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只有根据相对应的标准,才能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西方关于公正的解释主要是“justice”,在《英汉辞海》中,将其解释为“公正、公道、正义、维护或主持公正,对相抵触的要求进行公正的调查;给予应得的奖赏或惩罚;公正的对待.”[3]正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冲突促进了公正的产生.[4]此外公正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公正可作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可见公正在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里,强调了公正,但没有提到宽容.并且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提到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要求,如果依靠宽容,是很难实现达到自由、平等和法治社会的构建的,只有建立在对人对事公正得基础上才有可能建立一个自由、平等、法治的社会,才能保证社会个体的平等与自由,如果直接宽恕杀人者,对被害者及被害者的家属何谈平等和公正,可见在当下中国社会,公正比宽容更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法治自古以来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依法执政是我们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法治的核心在于公正,因此必须坚持公正在宽容之前先行,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当前中国社会的总体特征是繁荣、和谐、团结、欣欣向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看事物要用辩证的、一分为二的观点,要实事求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还告诉我们,矛盾无处不在.用这些观点来看中国当下社会,那么就是在和谐繁荣的总特征下,还存在一定范围内的矛盾,还有不少的违法犯罪行为、违规行为,许多的不道德行为.此外,根据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从量变开始的,当事物的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引起质变.公正是影响社会和谐最重要的因素,是和谐社会的本质和基石.如果我们对现实生活中不公正的事情(尤其是触及法律的问题)一味地采取宽容的态度,必然会导致越来越多不公正或违反法律的事件的发生,进而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必须要防微杜渐,让公正在宽容之前先行.
当今中国社会虽然不存在阶级差别,但存在大约十个左右的社会阶层.而大部分人是处于社会下层.社会资源与财富的分配尚不够完全公正,不少的强者(在体力、智力、势力、社会经验等方面)还在不时地欺负、欺骗弱者.杨继绳在《中国当代社会社会各阶层分析》中提到,社会是否和谐,最关键的是看社会各阶层是否和谐.随着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逐渐分化成了农民、工人、流动民工、私有企业主等八个不同的社会群体,社会各阶层由于所占有的资源、社会地位高低、以及利益诉求的目标等各方面的不同,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冲突.[5]可见必须要在保证社会公正的前提下,保证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盲目的宽容一切,否则只会拉大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差距,加剧他们之间的矛盾.
这些情况表明,我国社会更需要公正、呼唤公正.这也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体系里包含公正,是实事求是的,是合理的,是当下中国社会确实需要的,因此让公正在宽容之前先行,也是符合我们国家国情的.
人们提倡宽容时,往往援引孔子的“恕”道.孔子最重视的道德是“仁”,其次是“义”“智”“勇”“礼”“信”等.“恕”并没有多高的道德价值,不过是作为实行“仁”的两大方法(即忠与恕)之一而已.接近公正的“义”的价值显然高于接近宽容的“恕”的价值.
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和柏拉图强调“四德”:智慧、勇敢、节制、正义.他们似乎并没有提出宽容.亚里士多德在其《尼各马科伦理学》第六卷把体谅与宽容局限于公正之内,认为“宽容就是体谅,是对公平事物作出正确的判断”,而体谅“是对平等的正确判断”.[6]亚里士多德运用大量的篇幅对公正做了详细的解释,他将公正视为一种中庸之道,视为一种完全的的德性,有了这种德性就能以德性对待他人,不仅仅只是对待自身,同时还强调了在众多德性之中,只有公正是真正关心他人的善.可见,公正无论是在古今中外的都占有重要地位.
当代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认为:只有符合共同体“正义”的宗旨时“宽容”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成为“宽容”与否的标准,[7]如果不能实现正义,也就很难实现真正的宽容.并且罗尔斯在开篇中首先就强调了正义的重要作用,指出了“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既不受制于政治交易也不受制于社会利益的权衡”,[8]可见,正义在社会中所扮演的重要的角色,以及它所具有的相对独立性.
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将宽容解释为:“即允许别人不利行动或判断;耐心而毫无偏见地容忍与自己的观点或公认的观点不一致的意见.宽大有气量,不计较或不追究.”[9]要准确理解宽容的内涵,对人对事有限度的宽容,必须明确,宽容不代表混淆是非,也不是不辨正义与否,而是要求我们是非分明、立场明确,坚持正义,汤美萍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到宽容必须在遵循一定的原则之下,才能去理解、宽谅和尊重和他人,这里的原则就是指公正原则,必须在确保社会整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前提下,再去宽容他人,因此宽容必须建立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0]
我国社会提倡宽容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中国古代长期的专制、压制、思想禁锢等,长期受到这些封建思想的影响,限制了人的自由、平等、人格等.要想人们从封建桎梏中解脱出来,追求自由和平等,就必须借助一定的思想力量.而西方的宽容的引入,实际上是呼唤自由、平等、民主、尊重、个性、人格等,为摆脱压迫和人的解放找到了一口出口.这对于社会的的进步和个人的全面发展显然是积极的.
第二种可能的情况是:一些既得利益者、有身份有地位的专家,他们大部分属于社会阶层中上层,就现实情况来说,他们中大部分在体力、智力、势力、社会经验和占有的社会资源等方面往往优于社会中下层,且自身利益基本上不会受到侵害,即使受到侵害也能够及时有效的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因此他们更多的是感受和体会到了社会对他们很公平,所以站在整个社会甚至人类的高度,为了社会与人类的和谐发展,而提倡宽容.他们的一些天真的追随者也跟着呼喊.但是在当今我国社会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不公平的情况下,提倡宽容就可能是用道德上的要求来掩盖事实上的不公平、不平等,进而拉大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这是危险的、反动的.
宽容与自由一样,是有限度的,不是无限的,不能对任何坏人坏事都宽容,我们必须对什么事能够宽容,什么事不能宽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但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盲目的强调宽容.一种情况就是,有的人在面对一些情况时,无原则、无底线的选择原谅和包容,即使违反了社会规则或超越了道德底线,也总是会想出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借口为他人开脱.此外,有的人还抱有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即使知道不对,因为怕影响到自身利益,但仍旧保持沉默,什么都不说.中国自古以来不少人习惯于对坏人坏事进行忍让、躲避,习惯于做好好先生,不愿意“惹是生非”,奉行只扫自己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明哲保身的哲学.这样就往往蜕变成软弱、胆怯、逆来顺受,变得自私、冷漠.宽容精神从外国传进来之后,他们更是抓到了这一机会,把软弱冷漠当作宽容.这实际上是一种自私,是消极的处世与生存智慧.我们必须明确,宽容不等于纵容,也不等于懦弱和冷漠.
另外有少数人往往是在人生经历中受大挫,灰心失望,转而从宗教里寻求解脱,因此宣扬宗教(如佛教等)里的忍让、宽容.人生既然遭受了挫折、不公正,又无力改变,所以如果不宽容,只能让自己心理郁闷、压抑、难过……为了摆脱这种负性心理,只有放下,只有宽容.
十四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和十六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促进了西方宽容理念的产生.[11]在当时的大背景下,西方所强调的宽容首先是要求对异教徒宽容、宗教宽容,后来发展为要求对不同文化价值观和不同生活方式等的宽容、尊重,要求政治宽容,等等.即使在当代西方社会对道德等问题是不怎么宽容的吧!例如诚信制度的建设、信用记录等,可见对不道德行为、违纪违规等行为是非常在意、非常认真和比较严格的.例如有材料反映:一个德国人在深夜人车稀少的十字路口闯红灯,被一个失眠的老太婆看到了,就举报了他(没有宽容),第二天,保险公司、银行等就有了不良信用记录,要提高保险费率、缩短分期还贷款的期限,孩子的分期交纳学费也被要求一次交清……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各种问题的出现,我们现在强调宽容,不仅仅只涉及道德上的宽容,更是已经涉及到司法领域内的宽容,正如笔者开篇提到的部分人提倡对于杀人者的宽恕,即使杀人者的行为违反法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即使杀人者的杀人动机情有可原,即使要宽容杀人者,也必须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不能超越法律.司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公正,在于实现人们对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等法律价值的追求.因此,必须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有效司法,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实现司法的宽容.在司法宽容的过程中,要把握边界和限度,明确哪些情况是可以宽容,哪些情况是不能给予宽容的,保证受害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确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正司法,进而加快法治化的进程.[12]
如果有人做了不道德的事情、违规违纪的事情、违法犯罪的事情,我们不是谴责、批评,更不是与之进行法律范围内的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见义勇为或见义智为)或者举报等等(“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表明不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更不是睚眦必报),而是宽容或宽恕他们,结果会怎样?结果很可能就是,他们觉得我们软弱可欺,因此他们更大胆,更嚣张,更肆无忌惮……我们的宽容不就是纵容了他们吗?
宽容不等于纵容,不能无底线无原则的宽谅他人的过错,为他人的过错找各种理由开脱,宽容者必须坚持自己的立场,当他人的行为已经违背道德底线或违反法律必须进行谴责和批评,并且必须按照相应的的程序,依法接受处罚,让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再根据其表现,考虑是否有宽容的必要.我们会善待每一个好人,但我们决不能纵容任何一个坏人,有的人明知故犯、知错不改,甚至是变本加厉,我们的纵容只会只会让人觉得,犯错的成本太低,进而引导他人的模仿学习,加大社会犯错或者是违法犯罪的比率,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11]
宽容是一种美德,属于道德的范畴.许多词典对道德的解释是:靠人们的自觉(或良心)或社会舆论来维系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对于那些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等,表明他们已经存在自律甚至良心的缺陷,为了维护道德、建设道德,这时候就需要有社会舆论来对他们进行谴责、批评.社会舆论不是抽象的,不能只靠媒体或政府来营造.在不道德行为乃至违法违规等行为的现场,往往只有我们人民大众.这时候更需要我们当场进行谴责、批评.因此,在面对不道德或违法犯罪的行为过程中,我们不能纵容,不能表现出懦弱,当我们有足够的能力或者力量去干预和阻止的情况下,能够做到不卑不亢,通过自己的智慧同违反底线的行为做斗争,不屈服于强权或者恶势力.此外,冷漠也是对他人行为的纵容.冷漠表示对一切人或事物都很冷淡,不关心也不在乎,不同于宽容的无作为的积极意义,冷漠是一种对人对事冷漠淡然的消极心态,对他人的不幸、不道德行为或违反犯罪行为无动于衷,冷眼旁观.[11]“人情冷暖,世态炎凉.”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我想这也是越来越多的冷漠的个体和事件积累下所形成的局面.因此必须坚持公正的美德,远离宽容掩盖下的纵容、懦弱和冷漠.这才是我们有道德的体现!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的道德和建设道德!
社会上坏人坏事的产生,既有内因,也有外因.内因就是一些人的心里有非份之想,有占便宜、不劳而获等思想动机.有了这些思想动机,并不会立即转化为行为.他们还要思考行为的后果:有多大把握成功?失败与遭到惩罚的可能性有多大?代价大小?……他们行为的后果就取决于外因:对坏人坏事的制裁力量的大小多少?正是由于人们的软弱、忍让、宽容、逆来顺受,等等,导致他们认识到做坏事的代价很小,因此才敢于把不良动机转变成行为.比如我们经常见到的偷窃行为,公交车上,大街上似乎这样的行为越来越猖狂,旁人熟视无睹,被害人不敢吭气,因为他们都担心自己遭到小偷的报复,担心还有其他的同伙,怕牵连自身,小偷也正是抓住了这样的心理,所以更加变本加厉,因为他知道这样的违法犯罪行为自己并不会付出多大的代价.
可见,我们的道德教育再也不能仅仅培养所谓的好人、听话、规矩、顺从的好公民了!要培养充满道德智慧的人!真正有道德的人不仅能够对人民、对受苦受难的人有爱,还要能够对坏人坏事有恨——义愤!真正有道德的人是敢爱敢恨的人,是爱憎强烈的人.孔子在《论语》中就说过:“唯仁者能爱人,能恶人.”对坏人坏事不能产生恨,那很可能就是因为对人民由于坏人坏事的侵犯而遭受的伤害、损失而无动于衷,那就是对人民对社会没有爱,没有责任感,那就是道德冷漠!是明哲保身!哪是什么宽容的美德?真正有道德的人,不只是具有宽容的美德,还首先要具有公正的美德.
在当下中国,不大力提倡和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提倡和践行包括其中的公正道德,而一味提倡宽容、宽恕,结果可能就是抹杀或掩盖社会中尚存在的一定范围内的不公正现象,不关心下层人民与弱势群体.
当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等行为发生后,如果我们不关注受害者及其亲人的伤害、损失及是否还他们公道等问题,也不在乎杀人者是否认错、道歉、忏悔、受公正的惩罚没有,而首先就要对杀人者表示宽容,这合理吗?对受害者公平吗?为什么要那么早、那么快地几乎是无条件地宽容?
宽容在什么样的情景下才可以做出?只有在被宽容的人主动承担了自己行为的相关责任(如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道德责任等)并真诚认错、道歉、忏悔之后,才应当对他们表示宽容!
毫无疑问,提倡宽容的德育学家们境界高,站得高,看得远,是从整个人类的和谐出发的.但正因为站得高、看得远,所以可能忽略了人类社会内部还存在阶层差异,还存在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还存在不少的利益矛盾、冲突、欺负与欺骗现象,等等.所以,道德建设与道德教育必须从现实出发,不能从伟大的理想出发.伟大理想是目标,不是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