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茂春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
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同时期呈现不同的特点和鲜明的时代烙印,但总体上一脉相承,历数千年而绵延不绝。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着丰富的智慧资源,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提供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文化资源。
作为一种文化观念,礼治开始于殷商,盛行于西周。汉代以后,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思想的提出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正式确立,董仲舒把儒学和大一统政治有机的结合起来,除了强调皇权至上,法自君出,礼法融合,最重要的还确立等级尊卑,等级制是君主政治生存的保障。董仲舒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等级制的强化提供了一套精密的理论体系。在操作层面上,吸纳董仲舒的引经断狱理念,用儒家经典大义解释和适用法律,并组织编辑《春秋决事比》。中国传统法律从汉代之后,基本沿着外儒内法的方向发展,虽然汉代没有出现完备的礼法合一的法典,但经过魏晋南北朝,直到隋唐,德主刑辅,礼法融合的思想达到封建时期的高峰,在著名的《唐律疏议》中礼与法的关系被形容成“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认为和谐更能维持社会秩序。早在公元前6 世纪,孔子就曾经说到:“听 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可见,他明确的表达了不要诉讼的思想,这种思想对法律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儒家思想被确定为国家统治思想以后,便开始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过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和演变都有自己独特的条件和历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社会生活方式、经济结构,政治制度和文化观念息息相关。中国地处欧亚大陆的东部,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一年四季分明,又雨热同期,非常适宜各种农作物的生长。古代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农业兴旺发达为标志的社会,中国的传统文化就是在这种一家一户的以耕种为生,极其重视血亲的小农经济基础上逐渐成长和繁育起来的。小农经济的主要形式是通过依赖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家族来完成的。家族就是社会的基础,维护家长的权威和家族的稳定才能维护君主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正是因为在家庭本位中,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不是基于能力的不平等,而是基于先天事实的不平等而导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不可能得到人们发自内心的认同和接受,所以必须要用严厉的刑罚来强制人们对家长的服从。“重刑轻民”“重农抑商” 是我国历代王朝的一项基本国策,商业贸易不被统治者重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过繁荣,但大都是短暂的、昙花一现。在立法中,刑民不分,以刑为主的模式是传统法律中的主要特点。
天人合一思想是古代法律文化最深刻的思想观念,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来源于夏、商、周。天人合一思想的源头是远古的图腾崇拜,由于先民对大自然的蒙昧无知,常常把动物植物自然现象尊为各种自然神,对他们顶礼膜拜。“天者,万物之祖”意为“天”就是自然,而作为自然的“天”是与人、物和谐发展,遵循同一规律。“道法自然”则指出这一规律即为“道”。[2]天人感应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天降符瑞和灾异来表明天对人事的反应,天人感应学说利用天的名义和权威来限制君权。中国法律文化从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的哲学观出发,强调国法必须合于天理、天道、天秩、天则。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容庞杂,良莠不齐,因此要继承和弘扬传统法律文化,既要把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有特征,还要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当中蕴含的智慧和精华。
从思想层面来看,法家著名代表人物韩非就强调: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治国理念。并且强调法律的平等适用,主张君王本人也必须守法,正如商鞅所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管子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只有居上位者率先垂范,遵守法律,老百姓才能真正信奉法律。另外,儒家学说中的民本思想的价值也是不能否认的,《尚书·五子之歌》 中说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孔子认为: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在孔子学说的基础上,孟子讲民本思想推到极致,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他主张君主要施仁政,而仁政的核心是以民为本,孟子认为民心的向背决定了政权的兴衰得失,可见古代早已认识到百姓是国家的根本。所以司法实践中,虽然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主,统治者颁布过一些残酷的刑罚,且滥施重刑,但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提出了一些理念和设立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理念也有异曲同工之处。
也就是用刑要慎重,罪行要相当。比如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华法系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即已经被判处死刑的人犯,在行刑之前要再次奏请皇帝核准方可处死,以免错杀。这一制度在北魏时期就有了,到隋朝文帝出台三复奏,死刑执行前要向皇帝请示三次。死刑复奏制度有利于防止冤杀错杀,实现少杀、慎杀。这也符合我们现行刑法的价值取向。
早在春秋时期,孔子就提出了“不教而杀谓之虐”的著名论断。战国时期的荀子也指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荀子主要是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论证“先教后刑”的观念,认为单纯地运用刑罚,不对民众教化,其结果只能是刑罚被大量运用,而犯罪却并不因此而减少。孔子的理论阐述了刑事司法本身的合法性基础问题,而这种合法性基础就来自于“教”。先教化民众再实施刑罚是“仁”;反之则为“虐”,是暴政。“先教后刑”其实是融合了儒法两家的理念,既注重一般的伦理道德教育,又注重法律知识的直接普及。毕竟守法用法的前提是知法。早在《周礼》中记载的“悬法象魏”,是指将法令悬挂在王宫宫口外的高台之上,公示于民,使百姓了解法律。在公布法律后,还要组织内部官员学习讲读法律的内容,学习之后需要官员逐级进行法律传播。春秋时期著名的“铸刑书”“铸刑鼎”事件,通过刻法律于鼎器之上的形式,向全国公布法律。
古代,中国特别强调治国先治吏。在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中,中国的官吏管理制度,渊远流长,中国历代统治者在漫长的政治实践中逐渐意识到,要维护社会的长久治安和统治的稳定,必须要建立一支高效廉洁的管理队伍。孔子说,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中国数千年历史进程中,采取许多有效的管理人士的制度,积累了丰富的官吏治理经验,形成了一整套相对完备的治理制度。如回避制度:北宋政和六年规定,“知县注选虽甚远,无过 30 驿。”古代一驿 30 里,30 驿为900 里,可见北宋的地理回避制度以900 里为限。北宋的这种制度被以后的历代王朝所沿用,至明代形成一种非常重要的人事制度,明清时期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在中国古代,回避制度虽然不可能从根本解决结党营私弄权的问题,但避免官员形成乡土意识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仍应充分予以肯定。我国法治建设中,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古代这些制度对我们今天的反腐败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孔子认为,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他说,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缺少诚信品格的支撑个人将寸步难行。孟子在基础上提出五伦说,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很显然孟子不仅把诚信作为人们普遍遵守的道德准则,还将其作为天道,当作是天人合一的产物。西汉董仲舒在总结孔孟思想的基础上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成为最具有普遍意义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之一。由于思想家的倡导,诚信原则在古代法律中得到广泛运用,比如周礼对于禁止伪造假货的规定达几十项之多,唐律中规定如果买卖过程中缺斤少量都被以盗窃罪论处,这些都说明中国数千年来法律中讲究诚信。党的18 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强化契约精神,有利于强化人们诚实守信,崇法尚德的观念,为法治建设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文明观念。古人的环保意识主要来源于对大自然的敬畏和崇尚之中,中国古人很早就意识到了人与环境的关系,世界上最早的“环保治国”理念,便是由中国古人提出来的,战国时期赵国著名思想家荀子,便提出了“环保治国”理念。“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意思是,在草木开花结果的时候,不能砍伐山林,践踏和破坏草木的生长,中国古人的环保理念对现代法治建设仍有启示作用。
世界上其他文明古国都因为各种原因中断了自己的历史,而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却几千年来上下一起连绵不绝,我们在推进全面法治建设过程中,弘扬和传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吸收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弃其糟粕。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亚里士多德最早作出法治论述,他认为,法治应包括“良法之治”与“法律至上”两大因素。[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具体任务,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实际上表达了法治的核心含义。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大背景下,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法律有良法恶法之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是,大规模的立法还不行,关键在于制定良法。但是良法的标准众说纷纭,每个人的正义观、道德观、法治观不同,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形式法学派认为,只要是民主程序制定,得到全体国民一致同意的法就是良法。实质法学派认为:不仅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体现民主精神,维护人的尊严,维护正义的法律。
受到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传统的道德观淡化,社会成员的规矩意识欠缺。一个主要原因是因为整个社会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一些没有遵守规则的人没有被及时追究责任,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如不良商人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他遭受到的罚款远低于他的违法所得,所以他仍然有动力继续从事违法活动,而其他守规矩的企业在价格、成本方面高,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就进一步加剧了规矩意识的淡漠。十八大以来,法治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法治精神、法治思维等词语不绝于耳,标志着中国社会的发展迈向了一个新的高度,简单地说,法治就是按照既定的规则办事。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要实现这个目标,在全民族树立起一种规则意识则是问题的关键。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孝道,孝文化是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但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根源于古代农业社会、宗法家族社会结构,要求子女对家长的绝对服从,不能体现平等性。现在法治建设中没有人否认弘扬孝的必要性,但是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孝很难与现代社会相容,老年人的问题不仅仅是家庭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预计2050 年,老年人的数量高达4.8 亿。首先要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让老人老有所养。其次,法治建设中要重新审视传统孝文化的内在合理性,剥去其夹杂其中的封建锈浊的外壳,让其内在的优秀品质越发光芒,并赋予新的时代精神和内容,通过制度性的合理入法,与现代法律完美结合。
现代法治建设中,一定要立足我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对其进行批判继承。在对西方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进行吸收、借鉴的过程中,同样应注重其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合度,我国的法治建设才可能取得更大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