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功,吕红梅
(1.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2.北京联合大学 应用文理学院,北京 100191)
中国“区域史”研究自1980年代以来获得了快速发展,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就。区域史关注历史的“区域”特性,专注于特定空间结构中“历史问题”的探讨。区域史与同样关注“区域”特征的“地理志”“地方史”之间存在密切关系,本文立足于学术界公认的“区域史”研究成果,总结“区域史”研究范式,勾画“地理志”“地方史”“区域史”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凸显“区域史”范式的基本特征。
区域史是一种与整体史或总体史相对而言的历史研究类型。学术界在以下三个层面使用“区域史”这一概念:一是将“区域史”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来看。王先明认为“区域史并不是研究主题的地方化,而是立足于文化、民族语言、地理、气候、资源等结构性要素,从整体上探讨影响一定区域内的历史进程的力量及其原因或区域历史发展共性特征的一种视野或方法。区域史并不仅仅是相对于民族国家史的地方性的历史模式,它是一个新的整体史的研究视野和方法。”[1]常建华说:“从空间上,以地理、行政区、市场等标准划分地区单位,将自然、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纳入一个完整的体系内作综合的历史探讨,这是区域史研究的方法。”[2]如果把“区域史”作为一种研究方法看待,则与整体史的区别仅在于“区域”这一限定词,从方法论角度考量,将研究对象、分析材料、理论建构、结论的验证等都严格限定在“区域”之内,构成“区域史”作为方法论的基本特征。
二是将“区域史”等同于“地方史”。有学者认为,区域史又称地方史,就是专门考察、分析某一地区历史变迁的史学工作。[3]黄正林将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研究西北地区的论著中举凡涉及清代黄河上游地区①现在的青海、甘肃、宁夏。社会史、政治史、军事史、社会经济史②农业开发、生态环境、农业技术、商业贸易、少数民族经济、人口与社会经济等。的研究成果都包括在“区域史”之内加以介绍。[4]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这一背景下,以行政区划为依据,大部分省份都撰写了本省的“通史”,各省《通史》受地方政府修史目的的制约,“空间”限定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即“政区”。
三是将区域史界定为“社会史”。有学者认为区域史是研究“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探讨其经济结构的变化,该地区的阶级、阶层、社团、秘密会社、市民运动、社会心理、生活方式、社会风俗貌、民俗、中外文明交汇和冲突,以及城市化等问题(包括市政、交通、文教兴革等问题)”[5]。区域“社会史”研究自然属于“区域史”研究的范畴,但区域“社会史”并非“区域史”的全部。
区域史研究虽然取得了不俗的成就,由于对“区域史”范式缺乏清晰把握,导致学术界对“区域史”范式认知混乱,或以“地方志”代替区域史,或将地方史①视为区域史,甚至将新兴城市史、乡村史、专门史等本来有自己的理论和方法的研究类型划归区域史,结果使“区域史”范式变得模糊不清。“是研究问题本身的区域性特征决定了区域性研究的选择,而不是只有‘区域化’才是推进研究深入发展的取向。也就是说,并非是所有的研究课题都适合区域化取向;同理,也并非只要冠以‘区域’的名堂就都是‘区域史研究’。”[1]许多冠以“区域史”研究的成果在学术上的贡献,仍主要限于地方性资料的发现与整理,许多以“基于区域史”“区域史视野”“区域史研究路径”为标题的文献,实际上只是“整体史”主题的地方化而已。
传统史学中的“地理志”分为正史中的地理志和专门的地理志两大类。26部正史中有18部有地理志,其中12部为《地理志》,两部称《州郡志》,称《郡国志》《地形志》《郡县志》《职方考》的各一部。《汉书·地理志》作为最早的正史地理志,“序”部分收录了上古地理文献《尚书·禹贡》和《周礼·职方》中有关大禹“更制九州”,即将天下划分为冀、兖、青、徐、扬、荆、豫、梁、雍的“九州说”,并对各州的山川形势、土壤类型、物产贡赋、水路交通、民风民俗等做了概括性描述,是将自然地理、人文地理融为一体的上古至汉代的地理学沿革史。正文部分以西汉元始二年(2年)的行政区划为依据,以郡、县为纲目记述了各地的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宗教风俗,比较了各地的区域地理特征。《汉书·地理志》奠定的正史“地理志”是中国史学最早的立足特定空间的历史“叙说”模式,内容有三:一是沿革地理的记载,二是以政区为地理单元划分依据,三是对自然地理、人文地理、经济地理作分类记载。其目的有三:一是“存志”,记载与特定空间对应的各类史实,包括人口、经济、赋税、商业、山川形胜、交通驿站等;二是知废兴沿革,通过详述政区沿革,揭示政区划分依据及不同时代政区盈缩变化的原因;三是观风俗,举凡婚姻、生育、祭祀、宗教、贸易等风俗都以政区为单位作详尽记述。
《汉书》之后的正史地理志,大部分通过“总序”“序言”来记载地理沿革,如《晋书·地理志》中有“总叙”,《魏书》《新唐书》《新五代史》《旧五代史》《明史》地理志中“序言”。《汉书·地理志》开创的以政区为纲,分别编撰的体例,为此后的《地理志》所效法,如《后汉书》的郡县、《晋书》的州、《宋史》的路、《元史》的省、《明史》的司等。对特定朝代的政区沿革、户口变迁、自然地理、经济地理的记录成为《地理志》的撰写目标。目前新修《清史·地理志》内容包括:疆域伸缩、政区沿革,省府州(边区相当一级政区)范围内的主要山川湖泊等自然地理要素的分布,土贡特产,县级以下各类重要军事、经济、交通和文化地名等。[6]说明《汉书·地理志》开创的正史《地理志》模式的生命力。
现存的唐代《元和郡县志》是最早一部全国地理总志,以贞观十三年的十道为纲,记述了唐元和八年(813年)全国镇、州、府、县的山川形胜、政区沿革、户口变化、供赋数额、名胜古迹。各卷之首附图,原名《元和郡县图志》,南宋时图亡佚,遂改称《元和郡县志》。《元和郡县志》立足于唐代政区划分,在政区沿革方面尽力向前追溯,历载周秦两汉两晋南北朝,在全面继承《汉书·地理志》传统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代人撰写全国地理总志这一新模式。北宋《太平寰宇记》《元丰九域志》《方舆览胜》等在延续《元和郡县志》体例的基础上,增加了各地艺文、人物、名胜古迹等内容,详细记载当代内容,“地理志”趋向于纪传化。元、明、清时期各代都撰写了《一统志》,形成“一统志”这一新形式“地理志”编纂形式并趋于规范化,且为各地的省志、府志、州志、县志等所效法。元明清《一统志》以存史、资政、教化为目标,扩大了“地理志”的功能。《大清一统志》因其内容宏富、广博、翔实,由此衍生出的“地方志”理论影响了清代地方志的修撰,推动了学术界对地方志性质、义例、方法、内容等的认识,促成了清代《地方志》修撰的兴盛局面。进入21世纪,不断有学者呼吁修撰新时代的《一统志》,建议称为《中华一统志》或《中国国家志》或《中国通志》等。②范同寿《时代呼唤的文化工程——〈中华一统志〉编纂倡言》,载《中国地方志》2002年第6期;梁滨久《中国国家志编纂的时机与条件》,载《黑龙江史志》2003年第3期;苏长春《关于编纂国家志的构想》,载《黑龙江史志》2004年第6期。此外,人口地理、政区地理、区域风俗之类的研究,也可以归入“地理志”类型的研究成果。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地方志工作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确定了地方志的编撰原则、资料来源、基本内容、应用范围、参加人员、组织结构等。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地方志修撰成为地方政府的法定职责。以空间区域为描述对象的“地方志”从汉代出现,至今绵延不绝。“地方志”与“区域史”不能等同,各自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传统史学中的“地方史”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明清以来大规模出现的《地方志》,二是如最近三四十年出现的《湖北通史》《陕西通史》一类的各地方通史。地方志与“区域史”相对容易区分,但“地方史”与“区域史”却常常被混为一谈。
地方志,即记载一地(省、府、州、县、镇、寺)历史的作品。地方志摆脱“地理志”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史学门类,得力于清代学者章学诚的努力。章学诚有丰富的地方志撰写实践,他先后撰写了《和州志》《永清县志》《大名县志》《亳州志》《麻城县志》《石首县志》《常德府志》《荆州府志》《广济县志》《湖北通志》。在长期编纂地方志的实践基础上,章学诚撰写了《方志立三书议》《州县请立志科议》《修志十议》等有关地方志理论的文献,形成了完整的地方志理论。
关于地方志的性质。章学诚确立了“志乃史体”,“方志乃国史之要删”,明确《地方志》是一种史学体裁。他在《州县请立志科议》中说:“有天下之史,有一国之史,有一家之史,有一人之史。传状志述,一人之史也;家乘谱牒,一家之史也;部府县志,一国之史也;综记一朝,天下之史也。”也就是说,地方志是针对相应空间的历史书写,并非简单的地理沿革或政区盈缩记载,也不是罗列风俗、名胜、交通人文,而是要承担“裨风教”的功能。章学诚《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一书》中说:“史志之书,有裨风教者,原因传述忠孝节义,凛凛烈烈,有声有色,使百世而下,怯者生勇,贪者廉立。《史记》好侠,多写刺客畸流,犹足令人轻生增气。况天地间大节大义,纲常赖以扶持,世教赖以撑柱者乎!”将地方志的价值提升到教化社会、经世济民的高度。在《州县请立志科》中说:“比人而后有家,比家而后有国,比国而后有天下。惟分者极其详,然后合者能择善而无憾矣。谱牒散而难稽,传志私而多谀。朝廷修史,必将于方志取其裁。”地方志是对地方历史的忠实记录,是修撰国史的基础和依据。梁启超在《清代学者整理旧学之总成绩》中评价方志学说:“实斋关于斯学之贡献,首在改造方志之概念。前此官方志者为‘图经’,以为仅一地理史而止,实斋则谓方志乃《周官》小史,外史之遗,其目的专以供国史取材,非深通史法者不能从事。”通过章学诚的努力,系统的地方志理论在清代得以完成,全新的方志学得以形成。《地方志》成为历史学的一个门类,与传统的“地理志”只作为正史一部分的情形区分开来。
地方志作为一种史学体例的基本特征,章学诚在《方志立三书议》中有所论述,即在体例上要合于“史家法度”,需立“三书”“四体”。“凡欲经纪一方之文献,必立三家之学,而始可以通古人之遗意也。仿纪传正史之体而作志,仿律令典例之体而作掌故,仿《文选》《文苑》之体而作文征,三书相辅而行,缺一不可;合而为一,尤不可也。”其中“志”又分为四类,即“四体”,“皇恩庆典宜作纪,官师科甲宜作谱,典籍法制宜作考,名宦人物宜作传”。认为方志主体“志”的编写应该取法《史记》《汉书》的结构体例;“掌故”即典章制度的原始记录;“文征”即文鉴、文类,包括诗文、金石、地方文人作品,即文献专辑。“三书”、“四体”相辅相成,构成一部完整的地方志。
为了保证地方志的质量,章学诚提出了“编志辩体”的主张,即各类地方志所记述的内容,应当各有所重,不容混杂。章学诚在《方志略例一·方志辨体》中说:“所贵乎志者,为能和府、州、县志所能不能合。则全书义例,自当详府、州、县志所不能详。既已详人之所不详,势必略人之所不略。”这是针对清末修志过程中的粗制滥造提出的,是说编纂各省通志,不能照抄各府、县通志,更不能将各府县通志的内容排比罗列,随便凑合;应当删繁就简,把一省的古今情况,择要综括,突出重点,显示特色,既是总览全省,又与各府州县志有所区别。各种地方志所述内容,范围、界限要划分清楚,各有侧重点,相辅相成,各自均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清代修撰质量较高的地方志,基本符合章学诚对地方志修撰的要求。
民国时期完成《湖北通志》中保留了沿革、疆域、山川、建置、礼俗、田亩、物产、职官、军备、艺文、人物,个别保留了节烈、孝义等,新增了反映社会新生事物的篇目,如实业、民治、交通、电话、电灯、司法、医学会、教养工厂、矿产、居留日侨、交涉、红十字会、慈善、基督教会学校等篇目。
当代,各地县、市、省都有“地方志办公室”这一行政机构,主持各地地方志的纂修,政府法规对地方志体例作出了较明确的规定,政府主持修撰的地方志体例形式基本统一。以《湖北省志》(1840-1985)为例,分为总述、大事记、地理、经济综述、民俗、农业(上下)、水利、地质矿产、工业、交通邮电、城乡建设、贸易、金融、财政、经济综合管理、政党社团、政权、军事、司法、民政、外事侨务、新闻出版(上下)、教育、科学(上下)、文艺(上下)、体育、卫生、民族、宗教、文物名胜、任务、方言、附录。专业志设概述,突破生人不立传的规则,劳模、楷模均载入其中。成为一部大型资料书,“志书”特征十分明显。
鉴于地方史在存志、资政和社会治理方面的重要性,2015年5月,中宣部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史编写出版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史编写与地方志工作密切相关,要加强与本地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沟通协调,具备条件的,可将地方史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统一规范管理”。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提出“重视军事、武警及其他各类专业志鉴、民族地区地方志、乡镇村志和地方史编纂工作”,要求“具备条件的,可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范畴,统一规范管理”。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强调:“加强党史国史及相关档案编修,做好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巩固中华文明探源成果,正确反映中华民族文明史,推出一批研究成果。”“地方史”的编撰,纳入国家规划,地方史的研究与编纂,成为一项政府行为。可以期待,与各地《地方志》的修撰相对应,由政府组织的各省“地方史”也会很快面世。
地方史以特定的行政区域为空间范围,记述该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制度演变及自然环境的重大变化等。以章开沅任总主编的八卷本《湖北通史》①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为例,全书分先秦卷、秦汉卷、魏晋南北朝卷、隋唐五代卷、宋元卷、明清卷、晚清卷、民国卷等8卷,300余万字,对从古代至近现代的湖北历史作了整体研究,努力重现湖北地区有史以来的环境变迁、经济发展、政治变革、文化兴替、习俗演化和民族融合的过程。空间范围为现在湖北省辖区,以五种社会形态更替为基本框架,以地方史料为分析依据,以朝代更替和重大事件为叙述重点,“将湖北历史纳入中国和世界的整体中加以考察,而不是孤立地研究湖北的历史,这样就能够以一种‘大史学’的观念比较实事求是地看待湖北在全国的地位与影响”[7]。与《湖北通史》类似,《陕西通史》《山东通史》《江苏通史》《河北通史》等,都采用了基本一样的撰写模式。将各省的《通史》合起来,就是一部详尽的《中国通史》。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地方史”有其特定的类型学特征,研究对象、内容、方法、理论模式、修史目标均有其独特之处,与“区域史”是两种不同的史学类型,两者不能混同。
徐国利指出,“区域”概念来自于地理学,“区域史”作为一种研究范式,源于法国年鉴学派。“区域史”中的区域是社会历史发展中,由具有均质(同质)性社会诸要素或单要素有机构成的,具有自身社会历史发展特征和自成系统的历史地理单位。依据不同地区社会历史发展的实际,以不同的社会综合性要素或社会单一性要素作为划分指标或标准,可以对区域做不同的划分。以具有均质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要素作为综合指标,可以划定不同的综合性区域史研究区域;而分别以具有均质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要素为指标,则可以确定区域政治史研究、区域经济史研究或区域文化史研究中的区域。因此,区域史(学)就是研究社会历史发展中由具有均质(同质)性社会诸要素或单要素有机构成的、具有自身社会历史特征和系统性的区域历史,进而揭示区域历史发展系统性、独特性的史学分支学科。[8]目前,国内的区域史研究既有综合性区域史研究,也有专门性的区域史研究(如区域社会史、区域经济史、区域政治史、区域文化史等)。上述对“区域史”的界定相对全面,作为一种研究范式的“区域史”,有如下特征:
区域史必须选择一定的地理范围作为研究对象。朱金瑞提出两条标准:必须是一个有必然联系、有系统的整体,必须有经过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整体性和共同性,有相同的地域历史文化特色;它必须体现历史发展的内在逻辑性和一致性。[9]如以“鄂东”“两湖平原”“汉江流域”“江汉平原”等为“区域”对象的研究,就是立足于这些“区域”的整体性与相同的文化特色。区域史研究中论述和规范区域的空间范围,首先应该考虑环境对区域形成与演变的作用和影响。山川、河流等自然环境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客观条件,经济、社会、政治和生活等人文环境是其研究的主要对象,所以区域史研究对区域的空间界定,应遵循最基本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准则,尤其是地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关中平原”“江南地区”都属于此类“区域”。“区域”选择在空间的基础上注重时代感、综合性,注重自然科学尚不能包容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人文因素。“华北地区”“吴越地区”就属于此类区域。区域史研究还要充分发挥历史能够综合多重因素的特点,从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来理解和界定区域的空间范围。对于江南、华北、华南等跨省的区域,要注意到地域认知上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和创新。不同的区域因其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与中央王朝空间距离及交通难易的不同、传统与风俗的不同、地理物产与民族构成的不同等因素,它们对中央政令的执行和变异程度会有相当大的差异,这是区域的特殊性。但是,各区域毕竟在中央王朝或政府的统一控制下,它们之间也会有共性。整体史研究集中在中央政府或王朝的兴衰和典章制度方面,很少考虑中央和地方的相互作用。其实,中国疆域辽阔,只有把一个个区域社会的历史研究透了,才能从中央和地方相互作用的角度出发,把整体中国史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解剖某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区域社会,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整体史的认识。[10]这是“区域”史研究受到重视的原因所在,也是“区域史”研究中选择“区域”作为研究对象是必须关注的问题。
“区域”决定“区域史”研究的空间范围,而“长时段理论”则是区域史研究范式的时间特征,这也是“区域史”研究与“地方志”“地方史”模式相区分的特征之一。“长时段理论”因为法国年鉴学派的使用而被人熟知。1958年,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发表了一篇题为“历史与社会科学:长时段”的著名论文,界定了以事件和人物为轴心的短时段;以经济和社会为中心,数十年为研究单位的中时段;以数个世纪为单位的长时段。短时断往往局限于事件本身;中时段则延伸到对社会背景的考察;长时段则是通过对社会结构、物质文明和心态变化的考察,发现历史变迁的深层结构。在区域史研究中,只有着眼历史的长时段,才能发现区域历史发展的线索,提供出“地理志”“地方史”研究所不能提供的内容,作出“区域史”研究本身的学术贡献。
“总体史”也是法国年鉴学派的主张。“总体史”主张历史必须从结构和体系上加以阐述,史学家不仅要致力于确定这些体系,而且要系统地阐明它们之间的关系。他们倡导的新史学,就是结构的和势态的历史。其目标又在于揭示社会结构,乃至自然界的、物质的和精神的长期结构。年鉴学派强调历史研究的整体性和综合性,注重社会结构、系列及多元的理论解释,扩大了历史研究的领域、角度和层次。年鉴学派综合性区域史研究的代表是布罗代尔的《腓力二世时代的地中海和地中海世界》。
进行总体的、综合的区域史研究,要着力对该区域的地理环境、社会结构、社会经济为基础的“长时段”“中时段”的考察,开展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领域、多层面的研究,把该区域“短时段”的偶然事件视为“长时段”“中时段”的发展结果和集中表现。区域史的研究宗旨是把某一“区域”作系统和整体的考察,以弄清其历史发展轨迹。在区域史的研究范式中,重大人物、重要历史事件只是区域史的表层,社会的结构变迁才是区域史研究的重点。特定区域内人们的政治活动、生产关系的变化、日常生活的旨趣、物质文明的提高、社会心理和宗教伦理等方面的变化比较缓慢,只能以长时段来考量,方能找到变化的轨迹。整体史关注重要事件,“区域史”则通过对特定区域内社会结构的缓慢变迁的研究,发掘“地方性知识”,揭示整体史难以触及的历史内容。[11]
发生学研究最早使用在自然科学领域,从自然科学领域跨入社会科学领域,与近代经验主义哲学的影响有关。随着皮亚杰(Jean Peaget)的《发生认识论原理》被译介到中国,发生学方法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发生认识论证明,人类知识、文化、制度是在人类活动过程中,认识主体对客观刺激做出“反映”的结果,是一个“建构”的过程,已经形成的概念、制度对通过“同化”与“顺化”机制化解环境“刺激”,“同化”是对新刺激的化解,而文化、制度本身没有发生质变。“顺化”则是通过调整、改变制度“结构”,化解刺激。发生认识论揭示了社会观念、制度、信仰风俗发生的心理机制,也为理解制度和传统变迁过程中的“路径依赖”问题提供了心理学解释。以《发生认识论》为基础,形成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中广泛使用的发生学研究方法,广泛应用于哲学史、美学史、文学史和历史学研究。张乃和就曾论证过历史发生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基础和演变过程。[12]美国科学哲学家内格尔(Ernest Nage)在1961年出版的《科学的结构》①1968年、1971年、1974年、1979年四次再版。中把发生学方法视为历史科学的四种说明类型之一,对发生学方法作为历史研究方法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原则作了详细说明,“历史研究往往是通过描述一个特定的研究题材是如何从某个早先的题材中演变出来的。来着手说明为什么恰是这个对象有一定的特征。这种说明往往称为发生学说明。……发生学说明的任务,是提出这样一个事件序列,经由这个序列,某个较早的系统转为一个较晚的系统,因此,发生学说明的说明前提必然包含着关于系统的过去事件的大量单称陈述。至于发生学说明的说明前提,有两点必须引起注意:第一点是显然的,即不是系统发展历程中的每一个过去事件都需要提及。第二点是,要根据有关(往往是不言而喻的)假定来选择那些需要提及的事件,这些假定涉及到什么种类的事件与系统的发展因果相关。这样,除了单称陈述外,前提也应该包括关于事件的因果依赖性的一般假设。这些假设可能是相当精确的发展规律,对他们来说,可以得到独立的归纳证据。(当出于现有的目的,可以把研究的系统看做经历类似演化的某类系统集合的一个成员时,就是这种情形。比如说对某个物种的一个个别成员的生物习性研的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有可能采取比较分析方法来建立这样的规律。)在其他情形中,一般假定可能只是模糊的概括,也许在内容上是统计的,可能不包含对研究对象的高度专门的特点的指涉。(当所研究的系统是一个相对独特的系统时,往往就是这样,如当分析处于一个特定文化中的某个制度的发展时。)但在发生学说明的熟悉例子中,这两种说明的说明前提都没有阐明被说明项中所陈述的事实发生的充分条件。虽然前提往往为后者阐述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在一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情形下是必要的。发生学说明基本上是或然的,这因而就是一个合理的结论”[13]28-29。还在《科学的结构》第十五章专门以一小节来举例说明如何应用“发生学”方法来研究历史,将发生学作为历史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来看待。[13]662-692
发生学研究不同于历史学研究中的起源研究。发生学研究重视认识主体对认知对象的知识建构,起源研究则重点关注客观现象;发生学研究特定时代人类对特定对象的认知结构的生成,历史起源研究关注事件在历史中的出现;人类对某一客观对象的认知发生是一个逻辑建构的过程,以概念、理论的形式出现,事件的起源则仅是认知结果在历史时间表上的确定。发生学研究中的观念是一种理论建构的结果,观念的发生与事件发生(起源)不同,发生学研究作为一种方法论与强调认识结果的经验主义不同,也与研究历史事件起源的实证主义归纳法不同。发生学方法应用规则以确定研究的“起点”和“终点”以及说明两者之间的演化过程为基本原则。研究过程的起点是人对法律现实的认知结构或完成形态成熟形态,终点是对法律认知结构的早期或原初形态。
“地方性知识”的概念最先由人类学家吉尔兹提出,其中“地方性”不仅指知识生成的特定地域,还涉及为知识辩护的文化与亚文化群体的价值观,以及由特定利益关系所决定的立场与视域等。1980年代以后,科学实践哲学家劳斯提出,所有的知识都是地方性知识,地方性的意思是所有的知识的生产和辩护都离不开具体的语境。地方性知识是与精英知识相对照的。地方性知识就其范围和扩张程度都不如全球性知识,全球性知识不过是某种取得支配地位的地方性知识扩张的结果而已。[14]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Thomas Sammual Kuhn)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炼的科学范式理论则为地方性知识提供了哲学基础,库恩发现,从牛顿的立场无法判定亚里士多德物理学的价值,反之亦然。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两者是依据不同的原则、理论、方法建构起来的不同的知识体系,对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知识的内容、准则、价值只能在特定时代的知识共同体内部得到辩护,因为知识只对共同体成员有效。“普遍性知识”是借助于其知识拥有者的霸权地位才能获得普遍性。“地方性知识”概念的提出打破了精英知识的垄断地位,使我们明了知识的本性,也使得我们的研究从底层社会的感性认识提升到了理性的规范认识的水平具备了合理性。[15]吉尔兹(Clifford Geertz)关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的理论影响到中国法学界对法律作为一种“知识”本质的理解和研究,不仅是法律,“区域史”研究者涉及的与特定“地域”相关的地方文化、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生产模式、交易方式等,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特定“地域”内人的活动是“地方性知识”产生的基础,其中与地理特征、种族特性密切相关的知识具有地域固有性、民族本性、文化交感性、时空共存性,属于“固有性的地方性知识”,其他“地方性知识”则具有传播性,转化成为“普遍性知识”。[16]
在区域史研究中,发掘“地方性知识”是研究目标之一。地方性知识的发掘在坚持长时段、整体史的基础上,需要立足于区域性“地方经验”和“感觉世界”,通过对这些“经验”“感觉”的理解、分析和运用,发掘、提炼地方性知识。立足于“地方经验”的“地方性知识”与整体史书写过程里遵循的“知识系统”有很大不同,区域史研究的特点就在于揭示宏观历史背景下由这种“感觉世界”构成的区域“历史图像”,而这种研究的切入点是必须首先理解区域社会历史进程中地方社会“感觉世界”的生成和表达方式。田野遗存、地方历史记忆都是重要的“地方经验”载体,也是历史人类学方法给我们以重要的启发。历史人类学具有关注民间社会地方性知识的传统学术禀性,旨在从田野的文化遗存和地方民间文献记忆里找寻区域历史的原貌,因而十分重视对区域社会中“地方经验”和“感觉世界”的生成和表达的理解。在历史人类学看来,区域社会历史中形成的“地方性知识”,具有稳定的族群认同、直接的感性经验、模仿性的言传身教、显著的区域专属性和较强的内部整合功能等特征。从生成过程来看,地方性知识是各民族文化适应实践中直接形成及积累的经验和技能,是直接地感知自然界及社会的经验和习惯,是经验知识,而非抽象化后基于概念生成的理论知识。地方性知识“是指从历史上沿袭下来的体现于象征符号中的定义模式,是由象征符号体系表达的传承概念体系,人们以此达到沟通、延存和发展他们对生活的知识的态度”[17]103。“地方性知识”这种文化上的感性的和专属性的特质实际上就是区域社会的历史特质。“区域史”关注的地方性知识立足于地方经验,有明确的边界,“整体史”的概念系统并非能完全抽象和涵盖。而超越了特定的区域边界也不能准确诠释“地方性知识”的历史内涵,这是“区域史”研究存在的学术合理性所在。
总体而言,“区域史”并非简单的方法问题,在理论模型、分析方法、研究目的等方面都有其独特之处,以特定“区域”为依据是“区域史”的特征之一。“地理志”使用的各种“区域”本身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划分区域的依据本身就是某种程度上的“同质性”,因而,在满足研究需要的情况下,借助于地理志中的“区域”作为“区域史”研究的空间,本身有其合理性。地理志中按区域所作的记录,也为区域史研究提供了素材和基本史料,区域史研究离不开各种地方志。
地方史是一种独特的史学编撰和研究类型,与“区域史”有着密切联系,也有着明显的区分:一是“地方史”空间对象为政区,“区域史”的“区域”则为研究者依据研究目的所做的界定,两者不一定重合;二是研究目的不同。地方史研究多以弘扬地方文化、为地方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为地方社会治理提供借鉴资源等为研究目标,而“区域史”研究则可以不受限制,更容易作纯粹学理的研究;三是分析框架、理论模型、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地方史多沿用“整体史”的分析框架和理论模型,以文献考证、事件描述、文化记录为基本方法,“区域史”研究则重在挖掘“地方性知识”,以长时段理论、总体史和发生学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以此与地方史相区分。
地理志、地方史、区域史是三种区分明显的史学类型,各有其存在的范围和价值,不能相互取代。在遵循一般的史学研究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各有其特色。明确这一点,有利于推动区域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