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菲菲
(华南农业大学 外国语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0)
人们普遍认为,在法律翻译实践中,确定法律术语的准确译名是译者面临的主要工作,也是最耗时间的工作[1]33。然而,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所进行的翻译工作而言,大多数译者没有时间和精力做比较法上的深入研究,因此如何快速而准确地确定法律术语在目的语中的功能对等词,是这些译者所需迫切解决的问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译者提供了一个便捷、有效的解决工具[2]。充分利用搜索技术和免费的网络资源,有助于译者快速而准确地确定法律术语的译名。
2002年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英国学者帕斯卡尔·卡米纳(Pascal Kamina)所著的《欧洲电影版权》(Film Copyright in the European Union),该书中文版由中国电影出版社2006年出版。原著是一本较为经典的版权法著作,但译本在法律术语的翻译上存在较大失误。以该书的《缩略语表》和《相关词汇译文对照表》为例,文中竟出现了十二处术语翻译的不准确。这些失误,绝大部分都属于法律专业术语翻译上的问题。例如,译者将“primary infringement”翻译为“首次侵权”,“secondary infringement”翻译为“二级侵权”[3]11,系望文生义式的翻译,译文的含义匪夷所思。
作为版权法上非常专业的术语,“primary infringement”和“secondary infringement”为英国 1988年《版权、专利与外观设计法》(CPDA)所使用。我们先以“secondary infringement”的翻译为例来说明该术语的准确译名。英国CPDA第22条至第26条分别列举了五种法定的“secondary infringement”行为,包括(a)importing infringing copies,(b)possessing or dealingwith such copies,(c)providingmeansfor making such copies, (d)transmitting a copyright work over a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e)permitting premises to be used for an infringing performance, (f)providing apparatus for such infringement permitting such apparatus to be brought onto premises,and supplying a sound recording or film for an infringing performance。我国香港地区的《版权条例》基本上以英国法为蓝本,其对应的条款分别翻译为:“间接侵犯版权:输入或输出侵犯版权复制品”(第30条);“间接侵犯版权:侵犯版权复制品或进行侵犯版权复制品交易”(第31条);“间接侵犯版权:提供制造侵犯版权复制品的方法”(第32条);“间接侵犯版权:允许处所用作进行侵犯版权表演”(第33条);“间接侵犯版权:提供器具作侵犯版权表演等”(第34条)。因此,“secondary infringement”的译名应该是“间接侵害(版权)”。相应的,“primary infringement”一词就应该翻译为“直接侵害(版权)”。
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很少有国家在法律中明文使用该术语。美国法较多地使用”secondary liability”,也有少数使用“secondary infringement”,如 wikipedia网站上的一篇文章也表明了该词的译名应该为“间接侵害 (版权)”:P10 alleged two distinct forms of secondary infringement:first,that Google committed 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 by encouraging users to visit infringing sites;and second,that it committed vicarious infringement by profiting from infringement.As summarized by MGM v.Grokster, ‘One infringes contributorily by intentionally inducing or encouraging direct infringement…and infringes vicariously by profiting from direct infringement while declining to exercise a right to stop or limit it…”[4]
这里还需要指出的是,“infringement”一词不能与“tort”一样译为“侵权”,因为前者承担责任时并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5]。《朗文法律词典》(第 6 版)中“infringement”的释义为:Violation of or trespass on some rights.[6]216Black Law Dictionary的释义为:Intellectual property.An act that interferes with one of the exclusive rights of a patent,copyright,or trademark owner.[7]796“tort”一词 在上述辞典 的 释义分别为:A civil wrong independent of contract.Liability in tort arises from breach of a duty primarily fixed by law which is towards others generally,breach of which is redressable by claim for unliquidated damages,affording some measure of compensation.[6]420A civil wrong,other than breach of contract for which a remedy may be obtained usu.in the form of damages;a breach of a duty that the law imposes on persons who stand in a particular relation to one another.[7]1526
从文本类型学来看,法律翻译属于特殊用途语言翻译(Language for Special Purpose,LSP),但与同属LSP的医学、科学和技术等语言不同,法律语言通常以规范和信息传递为主要功能[8],而其规范功能和信息传递功能的实现常常受制于其特定的文化因素。作为从属于特定法律文化的法律术语,其法律概念通常被视为是某个特定国家法制的产物[9]。每个国家的法制都有自己的发展史、组织原则、推理方式,这不可避免地导致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存在差异,从而使得在不同国家的法律文本之间产生术语空缺或不对等的结果。这是法律术语误译存在的根本原因。人们认为,克服法律翻译中术语误译的方法不外乎译者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灵活地尝试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或创造新词等方法翻译法律术语[10]。然而,这并没有解决译者依何种方式为确定法律术语的译名。因为误译存在的原因,大多不在于翻译方法选择上的失误,而是对概念缺乏准确的理解,系译者对法律文化存有陌生感,并不理解术语的含义。
译者确定术语的含义是术语翻译的首要工作。对于非法律从业人员所进行的翻译而言,译者确定术语含义的主要工具是法律词典。词典被称为是译者的伴侣,对于法律术语翻译而言,也是如此。与普通词典一样,法律词典可以进行一些分类研究,如可以按照词典释义的内容分为双语(多语)词典(bilingual dictionaries)和单语词典(monolingual dictionaries)两类。单语法律词典通常以一种语言对一种法系中的法律术语进行界定和阐释。单语法律词典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简洁的法律词典,它需要一定的法律入门知识,如上文所引用的《朗文法律词典》(Longman Dictionary of Law);另一种是百科全书式的法律词典,如上文所引用的Black Law Dictionary,它不断更新以吸纳新的法律词汇,尽管该词典以美国法为基础,但仍被视为是法律译者的圣经。单语词典在帮助译者理解来源语(source language)中法律术语的含义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译者准确理解了源语中法律术语的确切含义,才有可能在目的语(target language)中寻找恰当的语言进行翻译。尤其在术语不完全对等的情况下,译者必须要对源语中的法律制度进行有意识或潜意识的比较法研究。然而,除了少数译者对源语国家法律和目的语国家法律有深入研究之外,绝大多数译者并不具有这种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就有必要借助于双语词典来确定该术语的译名及含义。双语词典提供了目的语中与来源语中法律术语的功能对等语,如《元照英美法大词典》。
然而,译者所使用的法律词典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对于双语词典而言,对来源语的误译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即使《元照英美法大词典》也存在不准确的译名[11]。而对于单语词典而言,由于词典的编写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许多新的法律词汇难以及时更新;而对于某个特定的法律部门中的特殊法律术语,权威的法律词典往往也可能存有疏漏,这种情形同样存在于双语词典之中。如上文所提到 的 “primary infringement” 和 “secondary infringement”在Black Law Dictionary中就没有收录。而在版权法中,“间接侵害版权”制度的产生,主要是解决新近发展的网络技术给版权保护带来的难题[12],因此它是既非常专业、新颖的法律术语,法律词典也难以给译者提供有效的帮助。
法律翻译因其专业性,即使是借助于法律词典,译者也常常遇到难以确定的术语,这无形中给译者的翻译工作造成了障碍。网络技术的出现,为译者提供了新的有效翻译工具。它为译者选择对等语词、减少研究时间成本提供了便利,也为译者验证其翻译是否妥当提供了参考依据。
网络上提供的资源包括两大类。一是可供利用的翻译工具包括词典类、短文翻译软件和网页翻译软件。对于专业翻译来说,在线词典尤其是专业词典对译者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二是其他在线资源,主要包括法律研究网站、搜索引擎(谷歌、百度等)、法律学习讨论网站以及维基百科(Wikipedia)。而最重要的网络资源是搜索引擎,它被称之为是网络上利用共享资源的金钥匙[13]。搜索引擎使得译者可以方便地检索到网络上无数网站的相关内容。所有的网络资源,包括在线词典、百科全书、法律研究论文、法典等立法文献等。搜索引擎实质性地降低了获取相关信息的时间成本。通过搜索引擎,译者可以获得多方面的信息,包括特定领域的知识和语言信息。
网络资源在翻译中的作用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13]78,例如,网络搜索可以实现的目标包括:查找一般词典上无法找到的专业词语;验证目标语言的准确性;顺利达到语用翻译目的;由于经济和文化差异而造成的不当翻译等问题[14]。就法律术语的翻译而言,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查找法律术语的出处以确定其准确含义,并在此基础上确立译名;二是验证术语译名的准确性。
第一,查找法律术语的出处及其含义。Gadamer说过:“阅读已经是翻译,而翻译则是二度翻译。”[15]正确的理解是正确翻译的前提,对于法律翻译而言也是如此。译者对法律术语的准确理解是确定其译名的关键所在,对法律术语的含义一无所知的译者不可能翻译出准确的译名。而法律术语含义的确定,往往涉及对相关法律文化的理解,需要理解法律术语所使用的语境。首先,法律术语是对一般概念或制度的抽象化,其背后体现了法律价值,体现了法律概念所存在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没有“价值负荷”的概念是不能具有规范之功能的[16]。其次,法律术语的含义具有互文性(intertextuality),即其含义是由立法、判例等多种法律资源所确定或限定的。因此,法律术语的理解需要译者对法律文本的语境有相当程度的理解。对法律译者而言,这种语言外的世界知识制约着译者对源语中法律术语的理解。
网络技术所提供的庞大资源为译者确定法律术语的文化语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通过网络搜索引擎,译者可以快捷地找到源语术语所处的文化语境,包括在法律论文中使用的情形,在法律法规等立法文献中的使用情形以及在案例法中使用的情形。例如,在谷歌的搜索界面输入“secondary infringement”,我们很快就可以确认它系英国CDPA中使用的术语,输入 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 Act,即可找到相应的法律文本,还可以找到该术语在相关判例中的运用以及学术论文中的使用。再如《欧洲电影版权》译本中将“‘work-made-for-hire’doctrine”翻译成“‘雇佣关系之职务作品’学说”,也是一误译[3]8。首先,“doctrine”不是“学说”,而是“法律原则”,Black Law Dictionary将其界定为:A principle,esp.a legal principle,that is widely adhered to[7]518.该 书 在 “first sale doctrine”(“首次出售学说”)[3]10、Scenes-a-Faire doctrine(“通用元素学说”)[3]11等术语中“坚持”了这一错误的译法。在谷歌或百度中输入“doctrine”,流行的译法是“原则”。其次,“work-made-for-hire”也不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职务作品”,因为这两者不是对等语言。在谷歌的搜索界面输入“‘work-madefor-hire’doctrine”,我们就可以找到这是美国版权法上的术语。美国《版权法》第101条有“work made for hire”的法定定义,它在范围上包括我国著作权法上的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但在权利归属上的制度安排又是不同的。该条原文是:(1)a work prepared by an employee within the scope of his or her employment;or(2)a work specially ordered or commissioned for use as a contribution to a collective work,as a part of a motion picture or other audiovisual work,as a translation,as a supplementary work,as a compilation,as an instructional text,as a test,as answer material for a test,or as an atlas,if the parties expressly agree in a written instrument signed by them that the work shall be considered a work made for hire.[17]同时,我们也很容易获得美国版权局官方网站上对该术语的解释。
网络搜索引擎还为我们提供了网络上可以获取的术语译名。借鉴他人的翻译成果是译者确定译名的便捷之道,网络上他人的翻译成果为译者提供了参考。还是以“secondary infringement”为例,谷歌“中文网页”搜索后的结果中,对该术语的中文译名主要有:“二次侵权”“间接侵犯(版权)”“从属侵权”“间接侵权行为”“次级侵犯(版权责任)”。由于通过搜索引擎,我们对该术语在源语中的确切含义有了准确理解,因此这些译名的妥当与否,译者自然可以做出合理的选择。
第二,验证法律术语译名的准确性。术语翻译是否准确,译者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借助于功能强大、内容丰富的网络资源[18]。对于翻译出来的术语译名是否符合约定俗成的规范,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引擎进行检验。“译者可将自己不太有把握的译文关键词输入到百度、搜狐、Google等搜索引擎中去搜索。如果该关键词或短语在检索结果中被广泛使用,而且根据其结果中的上下文,可以判断其意思与原文是否一致。”[19]从而确认该译名是否准确、妥当。判断该译名是否属于广泛使用,其通常的方法是统计分析,从多个译名中分析该术语使用的频率[20]。
以法律翻译中的基本术语“法律”或“法”为例,其译名的确定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而言也是异常复杂的。英文中表示 “法律”的专业术语有law,statute,code,regulation,act,ordinance,rule,directive等,其具体含义各不相同。以《欧洲电影版权》为例,“code”一词的翻译就存在问题。该书将其分别翻译为“法”、“法规”和“法典”,如将美国 “Uniform Commercial Code”翻译为“统一商法”, “United States Code”翻译成“美国法规”,“The French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de”翻译成“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违反了法律翻译中术语统一的原则[3]7-12。通过专业的法律词典,我们可以确定这些词汇的区别。“code”通常不能简单地翻译为“…法”,而应该是“法典”的意思。Black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是“A complete system of positive law,carefully arranged and officially promulgated;a systematic collection or revision of laws,rules,or regulations.”[7]273-274“law”一词大体相当于中文中广义的“法律”,如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中的“法”,它包括成文法、司法判例以及被广为接受的法律原则;“Act”一词相当于中文中狭义的 “法律”,即由立法机关所颁布的法律,如著作权法(Copyright Act)中的“法”。 Black Law Dictionary分别界定为:”Law.The set of rules or principles dealing with a specific area of a legal system,for example,copyright law (the aggregate of legislation,judicial precedents,and accepted legal principles.).”[7]900“Act.A law that is formally en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egislative power granted to congress by the U.SConstitution.”[7]36与“law”相类似的一个概念是statute,它可依具体情形翻译为“法律、法规”,该词典将其界定为a law passed by a legislative body;specif.,legislation enacted by any lawmaking body,including legislatures,administrative boards,and municipal courts.[7]1448“regulation”才是指行政当局颁布的行政“法规”,但该词在《欧盟电影版权》中却译为“规则”(《1995版权和表演权有效期规则》,The Duration of Copyright and Rights in Performances Regulations 1995)[3]35。相似的错误在 directive一词的翻译中也存在,如“Directive on the Harmonization of Certain Aspects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in the Information Society”翻译为《信息社会版权及相关权利规则》。
如果译者在没有专业词典的情况下,利用网络资源也可以帮助我们验证译名的准确性,避免上述错误。我们将“Uniform Commercial Code”输入谷歌以“中文网页”进行搜索,或百度再进行搜索,在返回的结果中,我们会发现都将其翻译为“统一商法典”。同样,“United States Code”应该翻译为“美国法典”而非“美国法规”。“directive”在谷歌中的搜索结果也表明,“指令”是大陆法学界通行的译名。
然而,网络资源的利用并非能取代译者的判断。一个译法在网上的出现频率并不能说明一切问题。我们还需要确定网络信息的权威性与时效性。一般来说,来自官方网站、学术网站或专业性较强的网站的内容比较可靠,语言也比较正规[1]80。但这也并非绝对。流行的译名也可能是以讹传讹的结果,将“infringement”和“tort”都翻译为“侵权”,将 Statute of Anne翻译为“安娜法”(应该是《安妮法》)就是其中的例子[21]。再如,在百度和谷歌中搜索“work made for hire”,其流行的译名是“职务作品”,只有少数译为“雇佣作品”,而后者才是正确的译名。因此,对术语的翻译还是应该结合语境来进行取舍,以符合该法律术语的真实意义。而这也同样可在网络资源中获得。
法律文本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其规范性,其主要功能是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文本通常需要获得人们的充分理解,除少数国家外,法律文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以便法律文本的普及推广。因此,法律、法规、立法文献以及官方解释大都能在网络上免费获取,这为译者理解并确定法律术语的译名提供了最好的参考材料。译者只有充分理解法律术语的含义,才能准确确定与验证其译名。网络资源在这两个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