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纠纷仲裁及启示

2019-02-20 20:48:13王霁霞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9年2期
关键词:仲裁员兴奋剂仲裁

王霁霞, 陈 艳

(1.北京科技大学 法律系,北京 100083; 2.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体育的职业化和产业化一直是近几年国家体育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体育发展“十三五”规划》《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发展职业联盟,逐步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俱乐部在职业联赛中的主体地位,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建立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职业联赛理事会以负责组织和管理职业联赛”等要求。随着我国职业体育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在体育利益日益外显的同时,职业体育中的兴奋剂使用问题愈趋严重。与之形成明显对比的是,该领域内除了政府通过国家反兴奋剂计划实施的兴奋剂检查外,职业体育自身的反兴奋剂机制几乎整体处于空白状态。2013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职业运动员兴奋剂违规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关注。例如: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接连在极其小的抽查比例中发现了3起兴奋剂检测阳性事件;2016年9月,时隔12年职业足球再次发生兴奋剂违规现象。处理好包括兴奋剂纠纷在内的反兴奋剂问题将对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美国有高度发达的职业体育,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兴奋剂纠纷仲裁等反兴奋剂机制,对我国职业体育反兴奋剂相关制度体系的构建具有启示作用。

1 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纠纷仲裁的内容与特征

美国职业俱乐部普遍采取相互协作的方式组成职业体育联盟。联盟内部的规则由其自行决定,包括反兴奋剂制度。职业体育联盟也完全不受国际奥委会以及国际、国内单项体育协会的影响,后两者反兴奋剂规则对职业体育联盟的约束仅限于联盟的俱乐部运动员和参与其举办的竞赛的运动员,而职业体育联盟对其国内体育项目的职业赛事一般具有垄断权,可不参加上述主体所举办的竞赛以规避其约束。如何规定自己的反兴奋剂规则,甚至是否反对兴奋剂的使用都由联盟自己决定。

出于维护联盟形象、取得观众信任的需要以及国会、政府的频频施压[1],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均制定了自己的反兴奋剂规则,确立了兴奋剂纠纷仲裁制度,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兴奋剂纠纷仲裁体系。

1.1 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纠纷仲裁建立的法律依据

1.1.1 美国《联邦仲裁法案》 《联邦仲裁法案》(The Federal Arbitration Act,FAA)最早于1925年由美国国会通过,至今已历经5次修改。根据FAA的规定,仲裁并不限于依托仲裁机构或仲裁协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或任命第三人为仲裁员或裁决人(arbitrator or umpire)[2],这也成为联盟任命仲裁员解决其内部纠纷的法律依据。

1.1.2 美国《国家劳工关系法案》 在美国,职业运动员是联盟的雇员,运动员与联盟的关系由《国家劳工关系法案》(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NLRA)调整。根据NLRA的规定,雇员有权组织、参加工会并进行集体谈判;在关涉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雇佣事项或条件上必须经由雇主同雇员谈判协商,达成一致;在雇员结成工会的情况下,工会和雇主必须遵守集体谈判强制条款[3]。针对兴奋剂纠纷,美国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The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NLRB)认定反兴奋剂规则涉及运动员劳动权利,构成必须经双方谈判协商形成的雇用条件。NLRB是美国国会为执行NLRA而成立的独立联邦机构,它负责处理雇员对雇主或工会违反NLRA的指控,不服NLRB的裁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NLRB的生效裁决具有强制力。法院也通过判例确定:雇主的纠纷解决机制必须通过集体谈判协议确立[4]。因此,职业体育联盟反兴奋剂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都必须由联盟与运动员工会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可单独做出决定[5]。

1.2 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纠纷仲裁的基本内容——以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为例

1.2.1 美国职业棒球大联盟 职业棒球大联盟(Major League Baseball,MLB)是美国棒球运动的垄断生产者。在联盟集体谈判协议的框架下,MLB制定了联盟的反兴奋剂规则——《药物禁止及治疗规划》(Major League Baseball’s Joint Drug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Program,以下简称《规划》),规定兴奋剂纠纷应通过内部仲裁予以解决。现行内部仲裁制度集中规定于集体谈判协议的第11条(有效期为2017—2021年),在此基础上,适用于兴奋剂纠纷的特殊规则又主要规定于《规划》的第8条。

(1) 纳入仲裁的兴奋剂纠纷范围。兴奋剂纠纷可提交仲裁审查的范围包括任何认为运动员违反《规划》的决定,以及任何依据《规划》所做的有关治疗用药豁免的决定。仲裁员可以对违反《规划》的运动员所受处罚是否有正当理由进行审查,但无权缩减处罚决定至《规划》规定的最轻处罚以下。

(2) 仲裁员的产生。兴奋剂纠纷仲裁庭有2种形式:中立仲裁员(Impartial Arbitrator)和仲裁组。默认的形式为中立仲裁员独任仲裁,任何一方都可在开庭前提出申请,要求组成仲裁组仲裁。仲裁组将由中立仲裁员以及2名当事方仲裁员(Party Arbitrator)组成,并由中立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3) 仲裁规则。当事人申请仲裁后,仲裁程序随即启动。直接利益相关人有权参与庭审,其他人员是否得以参与庭审由仲裁庭决定。运动员工会代表可以出庭支持运动员仲裁。根据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缩减庭审的程序,但必须给予双方充分且平等的机会提交和出示证据。经中立仲裁员询问,双方没有新的证据出示,庭审即结束。

(4) 信息的保密。所有兴奋剂检测、兴奋剂违规调查、违规处罚的文件和信息都属于保密信息,联盟、运动员工会、俱乐部(包括其附属机构、工作人员、咨询机构)以及所有运动员都是保密义务主体。当事方不得泄露仲裁决定以及仲裁员审理兴奋剂纠纷过程中的任何程序记录。允许公开的信息仅包括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被处以禁赛等。

1.2.2 美国职业篮球联盟 美国职业篮球联盟(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NBA)是美国职业体育产业化的典范。在反兴奋剂问题上,联盟将反兴奋剂管理与兴奋剂纠纷解决分别规定于集体谈判协议的第33条和第31条(现行生效的集体谈判协议制定于2017年1月)。与MLB相似,NBA同样也确立了兴奋剂纠纷的内部仲裁制度。

(1) 纳入仲裁的兴奋剂纠纷范围。NBA将“禁药计划”(Anti-Doping Program,NBA集体谈判协议第33条联盟反兴奋剂规则的名称)下的所有决定都纳入可提请仲裁员仲裁解决的范围,不仅包括因治疗用药豁免、兴奋剂违规认定及处罚而引起的争议,也包括因负责实施禁药计划的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2) 仲裁员的产生。联盟内的兴奋剂纠纷由1名专任仲裁员独任仲裁,NBA将其称之为“申诉仲裁员”。申诉仲裁员由联盟以及运动员工会共同决议产生,任期同集体谈判协议的有效期一致。

(3) 仲裁规则。兴奋剂纠纷提请仲裁必须在引起争议行为发生后的30 d内提出。裁决须在庭审结束后30 d内做出。集体谈判协议如无特殊规定,仲裁具体规则适用于美国仲裁协会(AAA)劳动仲裁规则。申诉仲裁员的裁决作为对争议全面、完整和最终的处理,各方均受其约束。

(4) 信息的保密。NBA同样对兴奋剂纠纷有着严格的保密要求。所有可能知悉兴奋剂纠纷仲裁裁决的人员均须遵守保密规定。

1.2.3 美国国家冰球联盟 美国国家冰球联盟(National Hockey League,NHL)现行生效的集体谈判协议制定于2012年(有效期为2013—2022年),其中,兴奋剂纠纷仲裁的内容又集中规定于集体谈判协议的第47条“增强体能型物质禁用计划”(Performance Enhancing Substances Program)。

(1) 纳入仲裁的兴奋剂纠纷范围。NHL可仲裁的兴奋剂纠纷包括2类:不服运动员兴奋剂检测阳性的结果而发生的争议;其他任何因解释或适用集体谈判协议第47条而发生的争议。

(2) 仲裁员的产生。根据NHL集体谈判协议的规定,兴奋剂纠纷由联盟与运动员工会共同任命的中立仲裁员仲裁,其任期同当次集体谈判协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3) 仲裁规则。运动员及运动员工会在接到兴奋剂违规通知后的合理期间内(兴奋剂阳性案件为48 h)通过书面形式向联盟发出声明,并以书面形式向中立仲裁员提出申请以启动仲裁程序。庭审时间为NHL以及NHL运动员工会协商确定的每月固定的仲裁时间。中立仲裁员须在庭审结束后的30 d内做出仲裁裁决(兴奋剂阳性案件为6 d),裁决具有终局性。

(4) 信息的保密。在兴奋剂纠纷得以解决之前,有关兴奋剂违规及违规处罚的任何信息都将被严格保密,NHL对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设置了高额的罚款。兴奋剂纠纷解决以后,仅能公布运动员因违反“增进体能型物质禁用计划”被禁赛多少场。

1.2.4 美国职业橄榄球联盟 美国职业橄榄球联盟(National Football League,NFL)反兴奋剂规则包括针对增强体能型兴奋剂管制规则(National Football League Policy on Performance-Enhancing Substances)以及针对毒品和酒精的管制规则(National Football League Policy and Program on Substances of Abuse)。2015年以前,NFL兴奋剂纠纷均由联盟总裁(Commissioner)或其指定人员裁决。由于联盟总裁执掌联盟的日常运行,权力过大且中立性不足,其内部仲裁在美国国内屡遭批评[6]。2015—2016年,NFL同运动员工会对2项规则进行了大幅修改,尤其是其中的兴奋剂纠纷仲裁制度。

(1) 纳入仲裁的兴奋剂纠纷范围。任何因解释、适用、执行反兴奋剂规则而引起的争议均可提请仲裁解决。兴奋剂纠纷主要包括:运动员不服因违反联盟反兴奋剂规则被施以纪律处罚的决定而引起的争议,以及因兴奋剂违规行为同时违反法律或被联盟以外其他有效文件所证实被加重处罚所产生的纠纷。前者由第三方仲裁员(Third-Party Arbitrator)仲裁,后者由联盟总裁或其指定人员裁决,并可以上诉至上诉委员会(The Appeals Panel)。其他纠纷则应提交运动员工会,由工会在征求联盟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处理,或者根据情势需要提交第三方仲裁员或联盟总裁处理。

(2) 仲裁员的产生。第三方仲裁员由联盟和运动员工会共同选任,人数不少于3人且不多于5人。仲裁员必须是拥有良好信誉的州律师协会成员,具备处理兴奋剂问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且与联盟、工会及联盟各俱乐部不存在隶属关系。上诉委员会由联盟和工会合意选择的3名固定成员组成,其中1名必须曾经是法官。

(3) 仲裁规则。对于普通兴奋剂违规案件,当事运动员应当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仲裁申请。第三方仲裁员的裁决作为对争议全面、完整和最终的处理,各方均受其约束。对于被加重处罚的兴奋剂违规案件,在联盟总裁或其指定人员的裁决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或者对于相同情形的运动员加重处罚或给予区别对待的情况下,当事运动员可以在收到裁决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就裁决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人能够证明裁决有明显错误,违反联盟反兴奋剂规则的要求,又或者不符合规则对运动员权利的保护,被指定的上诉委员会成员应指令由第三方仲裁员重审案件。上诉委员会成员和第三方仲裁员的指令和裁决具有终局性。

(4) 信息的保密。NFL的反兴奋剂规则也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条款,信息的公开仅限于:运动员因兴奋剂违规最终被处以禁赛,联盟对当事人的处罚决定等。

1.3 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纠纷仲裁的特征

1.3.1 内部性 ① 仲裁制度构建依据的内部性。职业联盟整个仲裁机制依集体谈判协议而构建,仲裁程序、仲裁规则、仲裁人员的任命、仲裁裁决的效力均由协议直接规定,仲裁的起始定位就是联盟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② 裁决主体的内部性。由仲裁员、仲裁组组成的仲裁庭是联盟内设的机构,负责处理联盟内部的兴奋剂纠纷。③ 仲裁作为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的兴奋剂纠纷解决方式,其排斥法院管辖,也排斥了另外的第三方解决方式。通过这种内部性的仲裁机制,使兴奋剂纠纷在联盟内部得到处理和解决。

1.3.2 中立性 职业联盟的仲裁员由联盟及运动员工会联合任命,任期固定,任期内负责联盟兴奋剂纠纷的解决,其报酬由联盟以及联盟运动员工会双方平等负担。同时,职业联盟所任命的仲裁员虽然属于联盟的专门裁决主体,但不同于联盟的工作人员,仲裁员是从外部选任的主体。仲裁员收取报酬而非领取薪金,与联盟或运动员工会无任何隶属关系,依自身独立意志裁判。由于中立仲裁员、申诉仲裁员、第三方仲裁员的选任由利益对立的双方共同任命,报酬由对立的双方均等给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仲裁员在案件中不至于偏向任何一方,充分保障其中立性。

1.3.3 专业性 联盟兴奋剂纠纷的仲裁人员实质上都有相当的专业要求。根据联盟的反兴奋剂规则,仲裁员的选任最终是根据AAA提供的优秀仲裁员名单、国际冲突防范与解决委员会(CPR)提供的优秀律师名单决定,或者至少在任职资格上要求必须是AAA仲裁员或者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执业律师,这就为兴奋剂纠纷仲裁人员的专业性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保障。同时,也恰恰因为实质决定案件争议的仲裁员必须由代表对立利益的联盟与运动员工会合意选出,任何不够专业、不够水平的仲裁员备选人都会被一方从名单上排除。联盟与运动员工会选择仲裁员的“去掉”设计,往往从另一个层面限制了兴奋剂纠纷仲裁的专业性。

1.3.4 及时性 为保证兴奋剂纠纷的快速有效解决,职业联盟的兴奋剂纠纷仲裁均适用确定的程序性时限。MLB明确规定了仲裁的期限,从提起仲裁到发布裁决最多不超过45 d;NBA要求尽快做出裁决,并对庭审具体环节提出了时限要求;NHL的加急程序对兴奋剂纠纷的解决以小时计算程序时限;NFL的普通兴奋剂案件,从发出兴奋剂违规通知到仲裁员开庭审理通常不超过30 d。这些内容都体现出对兴奋剂纠纷解决时效性的特殊关注。

2 法院对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纠纷仲裁的司法审查

法院对仲裁监督的主要方式是在仲裁裁决违反基本法律原则或程序公正的情况下,通过撤销违法裁决对当事人进行救济。在职业体育联盟通过集体谈判协议确立仲裁解决方式以后,美国法院明确支持以这种仲裁形式解决联盟内部纠纷。通过判决,法院确立了一系列司法审查原则[7]。

2.1 司法审查的典型案例——威廉姆斯案件凯文·威廉姆斯、帕特·威廉姆斯均为NFL的职业运动员。2008年9月中旬,NFL收到实验室发出的报告,确认这2名运动员被检测出布美他尼(一种常被用作利尿剂或掩蔽剂的禁用物质)阳性。NFL先后对2名运动员做出各禁赛4场的处罚,随后2名运动员提起仲裁。按照NFL的规定,联盟内部仲裁由联盟执行总裁或其指定人员作为裁决人。2008年11月,NFL执行总裁指定杰弗瑞·帕什(联盟总顾问)对案件进行了仲裁审理,裁定维持对2名运动员的禁赛处罚。

2009年8月,NFL运动员工会代表2名运动员向美国第8巡回法院提出撤销联盟内部裁决的申请。工会认为杰弗瑞·帕什作为联盟的总顾问,在案件进入仲裁程序之前就已经了解案情,其明显不是公正的裁决者。法院认为:① 双方将仲裁选定为争议解决的方式,集体谈判协议中联盟及工会也一致同意由联盟执行总裁或其指定人员仲裁。本案中,杰弗瑞·帕什是执行总裁指定的裁决人,因此由其裁决案件也就无争议也无理由反对。② 联邦仲裁法案允许撤销仲裁裁决是由于裁决人有明显的偏袒,明显偏袒的程度需要达到“客观存在偏见以至于一个理性人可以假设裁决人有不正当动机”的程度。运动员和工会在联盟执行总裁决定任命杰弗瑞·帕什为裁决人时,已经知悉杰弗瑞·帕什了解案情,也知悉联盟执行总裁与杰弗瑞·帕什的交流内容,但均未提出反对意见。即视为放弃反对杰弗瑞·帕什有明显偏见,即使未放弃,仅仅以其了解案情以及联盟总裁与杰弗瑞·帕什有过交流,也不足以证明其因有“不正当动机”而构成明显偏袒。最终法院驳回了NFL工会撤销裁决的请求[8]。

2.2 案件评析根据美国《联邦仲裁法案》的规定,裁决做出地的地区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对因受贿欺诈等不当行为而做出的裁决、裁决者有明显的偏袒或腐败的裁决、裁决者有任何因损害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为而所做出的裁决、超出当事人合意的裁决事项或超出裁决者的裁决权力所做出的裁决,均应予以撤销[2]。司法实践中,撤销裁决通常限于法定理由,法定理由之外,司法判例还确定了“明显漠视法律” “缺乏合理的程序保护”等审查标准[8],但当事人必须有切实可靠的证据。

本案中,NFL的裁决人杰弗瑞·帕什由联盟总裁指定处理纠纷,其作为联盟聘任的总顾问,不仅与联盟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而且很可能在裁决前就知悉案情,其作为裁决人的公正性无法令人信服。然而,法院并未以此认定杰弗瑞·帕什有明显偏袒,而是适用“不正当动机”这样一个很高的证明标准[9]。由于工会和运动员不直接参与反兴奋剂管理,很难掌握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败诉几乎不可避免。法院以极其狭窄的理由对联盟内部基于集体谈判协议做出的纠纷处理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运动员也就很难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推翻仲裁裁决。事实上,运动员向法院提起的撤销联盟内部裁决的请求,大多都被法院驳回。在联盟集体谈判制度发展的早期,法院通过判例,尊重并支持联盟内部纠纷由集体谈判协议确立的仲裁机制予以解决,这有利于NRLA在职业体育的适用和执行;然而,兴奋剂纠纷关乎运动员切身利益,随着实践的发展,联盟的内部仲裁也凸显出一些问题。美国法院过于狭窄的司法审查理由,不仅无法发挥司法审查督促联盟完善其内部制度的作用(NFL以联盟总裁或其指定人员为裁决人的争议处理方式得以保留至今即是例证),也可能使运动员丧失其最后的司法救济机会。

3 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纠纷仲裁的利弊

3.1 优点

3.1.1 提供高效的兴奋剂纠纷解决途径 美国职业体育一直是兴奋剂的“重灾区”。2007年美国国会参议员乔治·米歇尔对MLB使用兴奋剂的调查轰动了世界体坛,30支队伍都有运动员使用过兴奋剂,涉及运动员多达82位[9]。这一调查结果直接导致棒球项目被奥运会除名。联盟兴奋剂纠纷仲裁在以明确的制度规范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途径的同时,又以仲裁人员的专业性和仲裁程序的各种时限规定保证争议的高效快速解决,提高了兴奋剂纠纷解决的可预期性和及时性,符合职业体育打击使用兴奋剂的需要。

3.1.2 充分保护运动员的劳动者权益 美国职业体育的兴奋剂纠纷仲裁融入许多运动员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因素。这主要体现在:可仲裁范围的扩大,作为劳动者的运动员可将反兴奋剂规则下的所有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员的选任强调运动员工会对联盟的制衡;运动员工会可支持或代表运动员提起仲裁;仲裁费用由联盟与运动员工会共同承担,以保证仲裁员的中立并减轻运动员的负担;仲裁信息严格保密,维护运动员的形象声誉。

3.1.3 有利于维护联盟的自治 联盟通过仲裁使兴奋剂纠纷在联盟内部解决:一方面保证了联盟规则的统一适用性,维护了联盟的自治;另一方面,联盟对兴奋剂案件以及具体案件中仲裁程序进行记录,并对仲裁内容严格保密。联盟的做法使兴奋剂违规的相关信息不至于过早公之于众或被媒体过分渲染报道。

3.2 问题

3.2.1 独立性不足 美国职业体育兴奋剂纠纷仲裁虽然通过仲裁员任期固定、平均分担仲裁员报酬等机制极力维护仲裁员的中立性,但联盟内部仲裁独立性明显不足。虽然仲裁员名义上与联盟、联盟工会以及联盟俱乐部无任何隶属关系,但仲裁员任期内,联盟和工会任何一方均能以任何理由通知解除对仲裁员的任命,这可能导致仲裁员为维续任期而迎合具体案件中强势一方的利益或要求,或者对案件的处理演变成对联盟和工会利益的折中[6]。

3.2.2 运动员权利救济不足 因排斥司法管辖和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联盟的仲裁制度实质上是将兴奋剂纠纷限定在联盟内部予以解决,这虽然维护了联盟的自治,但纠纷解决途径单一且封闭又导致了运动员权利救济的不足。虽然运动员可以提请法院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但法院的司法审查过于狭窄,并不能为运动员提供更多救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运动员可以以普通侵权纠纷的形式起诉联盟反兴奋剂行为侵害具体法律项下的运动员权利,从而寻求对执行兴奋剂违规处罚的禁令救济。上文所述的威廉姆斯案件中,2名运动员虽然未能推翻内部裁决,但是通过普通侵权诉由,以NFL的反兴奋剂管理行为违反州法下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提起诉讼,获得了法院的临时禁令救济。联邦法院在该案中强调“NLRA从未授权联盟和工会可以无视州法”,明尼苏达州地区法院也认定NFL未尽州法规定的义务[10]。该案虽然开启了运动员通过普通诉讼寻求兴奋剂纠纷解决的一个先例,但是司法诉讼耗时长久,无法满足兴奋剂纠纷权利救济的时效性要求。在该案中,州法院随后撤销了临时禁令,该案又经历多次审判,最终州上诉法院驳回了运动员申请永久禁令的请求。

3.2.3 仲裁信息过于封闭导致外部监督不足 职业联盟信息保密制度极其严格,又对违反保密政策规定了严厉的处罚,这的确有利于保护运动员的声誉和维护联盟形象。然而,过于封闭的保密政策也使得兴奋剂阳性事件、兴奋剂纠纷仲裁等与兴奋剂违规相关的信息很少能够进入公众监督的范围,外部监督很难发挥其作用。

4 对中国的启示

4.1 裁决形式:在职业联盟内部设立兴奋剂纠纷审查委员会为平衡联盟自治与保护运动员权益的需要,可以借鉴美国职业联盟的裁决形式,设置专门的审查委员会作为联盟内部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构,由1名中立审查委员以及2名由具体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各自任命的委员进行纠纷裁决。审查委员会区别于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设立的仲裁机构,如中国足协(以下简称足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同时又区别于《体育法》第32条所指的体育仲裁机构,是职业体育联盟作为自治主体的内部争议解决机构。在我国,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曾经主导了职业联赛的创办,但随着联赛的独立、联盟的发展以及我国正在推行的协会去行政化,协会将逐渐回归行业指导、协调的角色,对职业体育的直接管理将越来越淡化。因此,本文提出的审查委员会并非协会作为参与者或管理者就职业体育设立的争议处理机构,而是职业体育联盟在内部设置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前者强调协会对其会员的管理和约束,后者则强调处理联盟内部纠纷,更多强调联盟的自治性。

4.2 裁决人员:任命中立的审查委员处理兴奋剂纠纷美国职业联盟兴奋剂纠纷仲裁的一大特色是从外部任命中立仲裁员裁决纠纷。中立仲裁员由联盟与联盟运动员工会共同从AAA或CPR提供的仲裁员或律师名单中选任,双方得以相互制约。此外,仲裁员是从外部选任的主体,与联盟或运动员工会无任何隶属关系,其任期固定,收取报酬而非领取薪金,并由利益对立的双方共同给付,最大限度保证其公正性、中立性。我国职业体育联盟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可吸收该制度的合理成分,任命中立的审查委员为专门裁决主体,以其为审查委员会首席委员,并充分借鉴美国对抗式的选任机制。当然,在美国,运动员工会是与联盟对立的运动员利益的坚定维护者,这有赖于美国工会的独立性以及其薪资激励机制;但我国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缺失独立性,存在依附性”[11]的特征,使其很难与联盟形成分立的格局共同选任中立的审查委员。可通过广泛代表运动员利益的联盟运动员代表大会或其他运动员组织与联盟共同选任中立的审查委员,若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可借鉴美国职业联盟反兴奋剂仲裁中的“去掉”机制,从备选名单中依次划去各自的排除人选,直至最后剩下一个名字即是中立审查委员最终人选。中立审查委员依自身意志裁判,报酬可由双方联合设立的基金予以支付,其任期固定。同时,吸取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反面教训,联盟或运动员代表大会不得随意解除对中立审查委员的任命。

需要专门指出的是,足协的仲裁制度之所以受到学者和业界的批评,其重要原因就在于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完全由足协选任,中立性不足,其内部仲裁机制的不独立和行政干预难以保证其裁决救济的公信力[12]。在纪律处罚纠纷中,做出纪律处罚的机构就是代表足协管理反兴奋剂的足协内部机构,“对于组织或个体而言,控制了生计就等于控制了其意志”[13],其裁决的公正性广受质疑。职业体育兴奋剂纠纷中立审查委员的任命应充分借鉴美国模式的分立、对抗机制,其选任、任期、报酬等方面都要基于联盟与运动员组织的共同意志,同等体现联盟和运动员的利益,且中立审查委员应从外部选任,保证仲裁的公正中立。此外,美国职业联盟仲裁员都有非常高的选任要求,这一点也值得借鉴。我国也不乏声誉较好的仲裁机构以及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仲裁过案件的仲裁员,中立审查委员可以从这些仲裁机构提供的优秀仲裁员名单或直接从CAS中国仲裁员名单中选任,并对其专业性提出适当要求。

4.3 裁决效力:在联盟范围内具有终局性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兴奋剂纠纷仲裁裁决不仅在联盟内部具有终局性,凭借FAA的授权,裁决还获得了排斥司法管辖的强制约束力。在我国,由于仲裁制度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以法律形式规定。职业体育联盟兴奋剂纠纷审查委员会只是联盟内部的争议解决机构,其裁决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效力只及于联盟内部,也不能排斥司法管辖。在联盟内部,裁决作为兴奋剂纠纷全面而最终的处理具有终局性效力,联盟、俱乐部、运动员以及运动员代表大会等组织均受裁决约束,必须尊重和执行裁决。借鉴美国的制度设计,可以通过协议明确裁决的效力和地位。因我国集体谈判协议等相应机制未建立或不健全,可以在运动员与联盟的协议中明确兴奋剂纠纷应当提交审查委员会处理,以及裁决在联盟内具有终局效力,以作为仲裁的合法性来源。

作为联盟内部的纠纷处理机构,没有法律的授权,审查委员会的裁决无法获得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强制力,但是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兴奋剂纠纷大多因纪律处罚引起,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又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出于尊重体育自治考量,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受理兴奋剂纠纷案件。实践中,法院甚至拒绝对体育组织的处罚进行审查[14-15],因而包括兴奋剂纠纷在内的纪律处罚案件都很少进入诉讼程序。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性,虽然无法排斥法院的管辖,对于职业体育联盟的兴奋剂纠纷裁决,来自法院的介入并不多。未来国家立法层面构建起体育仲裁机构,并通过法律将职业体育联盟内部的兴奋剂纠纷纳入其仲裁范围之后,联盟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以之作为上诉仲裁,与其衔接:在内部争议处理完结之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行申请将纠纷提交体育仲裁机构,为运动员提供二次救济。这并不影响联盟内部的兴奋剂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运行。在国家体育仲裁机构未建立之前,还可提交国家兴奋剂争议解决机构,以其为上诉裁决。

4.4 裁决范围:以兴奋剂违规处罚纠纷为主职业联盟兴奋剂纠纷解决主要是针对兴奋剂违规处罚而引起的纠纷,这类争议专业性强,时效要求高,又直接关系运动员切身利益,应当为运动员提供公正而高效的权利救济渠道。美国职业联盟可仲裁的兴奋剂纠纷范围不限于涉及兴奋剂违规处罚的争议,在此基础上各联盟都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兴奋剂纠纷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体现出联盟对运动员权益的尊重与保护。因职业体育不同于竞技体育,对职业运动员的反兴奋剂规制还需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扩大兴奋剂纠纷范围为运动员提供周全保护。这实质上根源于美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与我国劳动法关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精神与原则是一致的。我国职业体育联盟兴奋剂纠纷解决也可适当扩大兴奋剂纠纷的范围,如纳入因联盟反兴奋剂管理产生的侵权行为,通过裁决一并解决因兴奋剂违规产生的运动员转会等问题,为运动员提供全面的权利救济。

4.5 裁决程序:制定专门适用兴奋剂纠纷的程序规则美国职业体育联盟针对兴奋剂纠纷仲裁有一套特殊的程序,突出兴奋剂纠纷处理的及时性要求和当事人合意对程序的可选择性。例如,NBA除了规定特殊的仲裁程序要求外,未尽的具体程序规则直接适用AAA的劳动仲裁规定。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的兴奋剂纠纷解决可以制定专门的程序规则,明确兴奋剂纠纷处理的特殊要求,规定兴奋剂纠纷处理的加急程序以及当事人合意可以对部分程序进行选择或控制。其他具体规则可以借鉴或适用我国《仲裁法》或劳动仲裁、经济仲裁的相关规定。一方面通过专门的程序规则适应兴奋剂纠纷处理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尽可能运用成熟的仲裁规则,与国家法律相协调,增强程序的正义性。

4.6 裁决保密:设置信息保密条款出于维护联盟和运动员名声形象的考虑,MLB、NBA、NHL、NFL无一例外地设置了兴奋剂违规信息的保密规定,对兴奋剂纠纷仲裁的保密则更加严格,即使是当事运动员也不得泄漏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保密规定还会面临处罚。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职业联盟的相关合理做法,在兴奋剂纠纷未做出最终裁决前,运动员是否构成兴奋剂违规还并不确定,兴奋剂纠纷审理应当不公开进行,兴奋剂纠纷裁决也应当予以保密,除非当事人选择公开。兴奋剂纠纷裁决需要接受外部监督,仲裁信息不能过于封闭。在兴奋剂纠纷获得终局性解决之后,联盟对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相关信息的披露应当合理且谨慎,注意公众监督与运动员权益保护间的平衡,合理确定应当保密的内容与对外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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