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探析

2019-02-20 19:54:26周美华
三明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保险制度东道国

周美华

(集美大学 法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1)

我国于2002年确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机构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中信保),其宗旨是为对我国对外贸易以及对外投资提供各种保险服务,全方位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具有保护投资者利益及鼓励本国资本输出的功能。随着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额还将持续平稳增长。2018年,我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额就达到1.3 万亿美元,增长16.3%。[1]“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给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但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外部风险也显著提升。据报告显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高风险的有7 个,中等风险国家有28 个,低风险国家仅新加坡一个。[2]其中政治风险仍然是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面临系统风险中的首要风险。“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且政局动荡,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投资的历史较短,防范政治风险的经验和能力有限,而目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远远滞后于海外投资的发展速度,不能满足海外投资的需求。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来为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保驾护航。

从“一带一路”倡议以来,国内学者针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海外投资风险的种类、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黄琳琳认为应拓宽海外投资承保条件及保险范围,保险机构的设立应采用德国的审执分离模式,延长保险期间和细化保险金分类。[3](P4-9)李文中认为应完善立法、优化双边投资保护、修订保险合同、加强对海外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同时也要加强对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投资者的保障。[4](P23-28)郭玲和王卉青等认为,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我国海外保险法律制度,包括制度模式和运行规则,并从合格投资者、承保对象、承保范围等方面提出完善路径。[5](P30-32),[6](P91-93)陈虎认为应在亚投行体系下构建我国的海外保险制度,各成员国在公平导向的理念上达成共识,构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海外投资保险业务具体法律规则。[7](P76-80)孙皓馨则认为应完善我国海外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制度,提出构建海外投资保险体系、明确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行使程序和承保机构的权利义务关系。[8](P87-88)本文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体系和运行模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体系

“一带一路”背景下,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对外投资活动,其风险承保靠中信保、多边担保投资机构公约(MIGA)及亚洲开发银行(ABD)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

首先,商业保险的参与能弥补中信保、MIGA和ABD 供给不足现状。一则中信保能够提供的保险份额有限,近年来中信保所能承保的我国海外投资仅为20%左右,且中信保规定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额为保险标的的赔偿额分别不超过95%和 90%,企业必须自己承担剩余的风险,对于投资额巨大的企业一旦遭受损失也是难以承受的。二则我国虽然是MIGA 成员国,但所占份额仅为3.3%左右,不仅有金额限制且对承保对象条件要求苛刻,投保企业必须符合较高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我国大多数海外投资企业达不到要求。此外,MIGA 对担保范围还有限制,仅承保其会员国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对发达国家的投资则不予承保。三则ABD 仅为极少量的金融企业的政治风险承保。虽然早期商业保险不愿意涉足海外投资保险,但随着投资的逐渐增加,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已出现商业保险的身影。如全球性出口信用保险及投资保险机构联合组织伯尔尼协会(Berne Union),83 个成员中 10 个是商业保险公司。我国商业保险如果能参与,可以为剩余的风险做补充投保,不仅能满足海外投资者的需求,实现风险全覆盖,而且能更好地避免系统风险的出现。

其次,商业保险能为海外投资企业提供更加灵活、方便的保险服务。中信保及MIGA 的投保程序复杂且保费高昂,很多海外投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中信保根据不同投保类别、不同投保年限和不同项目计算保险费率,费率大约在0.5%~0.7%之间,高于日韩等发达国家,严重影响了投保人的积极性。目前在海外投资大型项目中,多国联合投资已成常态,虽然我国可以就涉及的投资比例部分进行承保,但程序繁琐且费用高,所以政策性保险公司难以为其政治风险承保。而商业保险则能更加方便灵活地承保整个项目,很好地弥补其不足。对外投资企业面临的另一困境是,如果想投保综合性保险,即除了政治风险还包括商业保险中的财产险、健康险及意外伤害险等,目前情况下得分别与不同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程序繁琐且理赔麻烦,商业保险则可以实现险种全覆盖且程序简便。

最后,承保主体多元化可以为投保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虽然商业保险仅仅是作为政策性保险的补充,但它能提供更灵活多样的服务,打破中信保政策性保险的垄断地位,改善投保人议价能力差的状况,逐步降低保费,让投保人享受更优质的服务,从而促进海外投资保险良性竞争,建立互补合作关系,共同抵御海外投资的风险。

二、调整海外投资保险模式

目前世界上比较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一是美国的双边模式。双边模式是保险公司承保海外投资风险首先须具备法定条件,即资本输出国与东道国之间已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若因政治风险的发生导致海外投资者受损,保险公司承担了损失赔偿责任后,则其可依照双方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取得代位求偿权,并依据此权利对东道国进行代位求偿。二是日本的单边模式。日本根据本国特点形成了典型的单边模式,其适用不以日本与东道国之间是否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条件,只要符合本国法律即可投保,其优势在于扩大了投保对象的范围,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本国的海外投资。但局限是这种模式无法依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求偿权,承保机构不能依靠双边协定避开东道国国内法的司法管辖,只能依赖国际法上的一般原则来进行外交保护。这不仅索赔难,且耗时长,还容易引发两国之间的政治冲突。三是德国的混合模式。德国政府规定,其对外承保的前提是德国与东道国有签订投资促进与保护协定,若无此类保护协定,则东道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该项投资有充分的法律保护亦可,即德国不以双边保险协定作为绝对的法定条件。它采用了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的有机结合,这种模式在实际运用中比较灵活。但实践中德国更趋向于要求承保的海外投资来自于与其签订了双边保险协定的发展中国家,且其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在立法上的许多规定都与双边模式具有相似性,所以本质上还是属于双边模式。

根据中信保对承保对象的规定,我国并没有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法定条件,所以可推定我国海外保险制度事实上采取的是单边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参与对外投资的初期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但从长远看有其固有的缺陷,当风险发生后,不利于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者,且易引发国家间的争端。我国海外投资应采用双边模式为主、单边模式为辅的保险制度。

首先,双边模式具有独特的优势。从法律性质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政府保险或国家保证。它赋予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行使代位求偿的法律权利,即在一定程度上双边保护协定下的代位求偿权可以绕开东道国的司法管辖权,从国际法层面来解决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利用了国际法和国内法有机结合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为海外投资企业设置了更加强有力的保护屏障,也可进一步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

其次,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经具备设立双边模式的法律基础。据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已经与世界上104 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5],这些协定除少数几个国家外,都有约定代位求偿条款,为我国采取双边模式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最后,采用双边模式能更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者。一方面,双边协定能使我国海外投资者一旦受损能及时获得赔付,保险人在承保范围内赔付后则依双边协定取得代位求偿权;另一方面,投资者迅速获得赔付后能及时摆脱与东道国之间繁冗的投资纷争,将更多的时间精力转移至其他的投资项目中。

当然,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对外投资保险制度在采用双边模式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单边模式的积极作用。单边模式下海外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利益需要灵活投保,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投资的迅速增长。东道国如已具备良好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可以采用单边模式。综上,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应采用双边模式为主、单边模式为辅的制度,更好地促进我国对外投资的发展。

三、拓宽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担保指南》根据传统政治风险的分类对承保范围作了相应的规定,其承保的险种主要有四大类风险:征收险、汇兑限制险、政府违约险、战争及政治暴乱险。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逐步推进,对外投资范围和规模逐渐扩大,而国际形势日趋严峻,政治风险也呈现更加多样化趋势,而原有的承保险别涵盖不够全面,新兴领域的险别尚未设置,从而导致海外投资遇阻或受挫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世界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承保范围已出现逐渐扩大的趋势,依据政治风险的多样化增加了一些新型的险别,如恐怖主义险,以东道国出现的恐怖主义行为作为保险标的,如因恐怖主义行为导致投保人受损,则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如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家是恐怖活动频发区域。目前世界各国政策性保险中承保范围还未包括恐怖主义险,但美国商业保险中承保范围包括恐怖主义险,201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 《2015年恐怖主义风险保险计划再授权法案》,该法案的特点是强制承保、自愿投保、政府支助、风险共担。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大力推进,我国也可借鉴美国将恐怖主义列入商业保险承保范围的做法,为海外投资者防范恐怖主义风险提供坚强的后盾。又如政策变动险,以政策变动为保险标的,海外投资者因东道国政策变动致损,可获得保险公司赔付。海外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面临东道国政权不稳甚至出现政权更替导致政策变动,给投资者带来巨大风险,典型的如墨西哥高铁项目、葛洲坝阿根廷水电项目等都因政策变动给我国海外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只有把政策变动险纳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范围,才能给我国海外投资者提供防范东道国政策变动风险的制度保障。再如环境保护险,以投资者因破坏、污染东道国生态环境或者不符合当地环保审核要求等作为保险标的,投资者由于环保原因导致投资项目被取消、搁置等而受损则可获得保险公司赔付。“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国家自然环境比较复杂、生态脆弱,而我国海外投资项目则主要集中在能源、矿产、石油和电力等行业,极易给当地环境带来损害而导致项目搁置,典型的如柬埔寨政府因环境遭破坏收回了森林砍伐权;中电集团在缅甸的水电站项目也因环境破坏导致项目搁置,给海外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应将环境保护险纳入承保范围,这样既可以维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利益,也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当然,“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经验不足,在扩大承保范围、设立新的险别时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以国家和海外投资企业的利益为导向,逐步推出切实符合我国大多数海外投资企业需求的险别,并通过双边保护协定加以确立,避免我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活动遭受外国政府的不正当干预和限制,让我国海外投资企业的正当利益能得到切实有效保护。

综上,“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了我国的海外投资,只有建立更加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才能为我国的海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保障环境,增加对外投资的信心,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主权,进一步提高我国海外投资的广度和深度,从而稳步推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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