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贫困户土地资产收益提升对策

2019-07-06 09:22:28钟卫华
三明学院学报 2019年3期
关键词:畲族少数民族贫困户

钟卫华

(三明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三明 365004)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国一直努力的方向。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到 2020年稳定实现农村扶贫对象“两不愁、三保障”。2015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再次强调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对于如何脱贫,通过什么路径脱贫,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下称《规划》)提出了详尽的方案,其中一个重要方式就是通过增加贫困人员的资产收益实现脱贫。少数民族乡村贫困户最重要的资产就是土地 (本文所说的土地是指耕地),《规划》指出要“鼓励和引导贫困户将已确权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企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与新型经营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分享经营收益”[1]。土地是财富之母,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更是少数民族乡村贫困户的命根子。土地资产收益在少数民族乡村贫困户脱贫过程中起到了多大作用,占省定贫困线比例有多大? 为此,本课题组深入三明地区43 个少数民族村进行实地走访,结合问卷调查,获得了一手资料和数据,并对获得的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考察土地资产对已脱贫的少数民族贫困户在脱贫中所起到的作用,并提出相应建议,以便在贫困户脱贫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土地资产在巩固脱贫成果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加贫困户的收入,让少数民族贫困户在脱贫的基础上早日过上幸福的小康生活。

一、少数民族乡村贫困户现状及脱贫政策分析

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数据,经动态调整后,2018年三明市43 个少数民族村共有533 户贫困户共计1 516 人,并按现有福建省定标准全部实现脱贫(3 750 元/人)。由于受数据获得性限制,相关单位只提供了贫困户数和总贫困人口数,而致贫原因、脱贫方式和贫困户的收入构成等数据无法提供。本文需要考察的是少数民族村贫困户土地资产收益在省定贫困线中所占的比例问题,通过这一分析研究,为如何更好发挥土地资产在巩固脱贫成果中的作用提供相关决策参考。根据这一实际情况,在获得总贫困户数和总贫困人口数的基础上,我们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电话访谈、在线问卷相结合的方式对这43 个少数民族村的相关人员就贫困户致贫原因、脱贫方式、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努力获得了42 个少数民族村共525户贫困户,共1 495 人贫困人口的相关数据。

(一)致贫原因分析

根据走访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少数民族村的贫困户致贫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概括起来主要有因病、因残、因学、因灾、缺技术、缺资金、缺劳力、缺动力等几种原因。不同贫困户致贫原因各不相同,有单一原因,也有复合原因。但这些致贫因素中位居前三位的是因病、因残和缺劳力,分别占贫困户的30.915%,24.352%和18.480%,占贫困人口数的30.106%,24.297%和18.676%。(见表1)因病致贫是指家庭成员中有一个或多个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疾病而导致的贫困,虽然目前农村实行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的医疗费用大部分能报销,但相关的其他费用和自负部分也压得因病家庭喘不过气来而陷入贫困。因残致贫是指家庭主要成员因遗传或后天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残疾、散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贫困。因学致贫是因供子女上学,特别是一个家庭供两个孩子同时上大学而导致贫困。目前贫困户致贫原因之所以因病、因残和缺劳动力位居前三,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实施扶贫开发,特别是2013年11月习近平提出精准扶贫以来,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大量的贫困户受惠于各种扶贫政策已实现脱贫,越到脱贫攻坚的后期,剩下的贫困户大多都是因病、因残、缺劳动力等导致的不易脱贫的深度贫困户。

表1 贫困户致贫原因①

(二)脱贫政策现状分析

根据目前我国扶贫的相关政策,贫困户脱贫方式主要有产业脱贫(通过发展特殊种植、养殖业、风电、太阳能等扶贫项目)、务工脱贫(劳务输出或就地安排就业)、易地搬迁、教育帮扶、医疗救助、社会政策兜底、资产收入脱贫(土地流转、扶贫资金入股、小额扶贫资金使用等收益)和其他。[2]有的贫困户通过某一种扶贫措施实现脱贫,更多的贫困户是通过多种扶贫措施叠加实现脱贫,如易地搬迁,同时又给予医疗救助等这样复合方式脱贫。贫困户脱贫方式占比最大的前三项分别是务工(就业)、产业帮扶和国家政策兜底,所占比例分别为46.962%、17.508%、17.508%。贫困人口脱贫占比前三的是产业帮扶、务工(就业)和国家政策兜底,占比分别为27.453%、26.262%和 18.094%。(见表2)通过表2我们发现,贫困户有资产收益的并不多,只占贫困户的2.266%,主要原因是很多农户并没有把土地看作是资产,真实情况是通过土地出租获得资产收入的贫困户约占贫困户的23%,只不过其收入占我省省定贫困线的比例不高而已。

表2 贫困脱贫方式

需要做出解释的是,致贫原因中因病、因残致贫所占的比例位列第一和第二,脱贫方式位列第一、第二的是产业扶贫和务工(就业)扶贫。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这些因病、因残致贫的贫困户有一些是慢性病或智力上有一些障碍,但劳动能力并没有完全散失,因此,贫困户所在村会根据贫困户的实际情况安排这些人在村部或自然村做环境卫生保洁,或照顾性地安排在相关扶贫产业中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贫困户的土地资产利用方式及其收益分析

精准扶贫开展以来,国家强调精准识贫,精准扶贫,多方式、多手段帮助贫困户脱贫。国家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分”得充分,“统”得不够,资源过分分散,不利于农村经济规模化、组织化生产的实际情况,强调农村要落实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工作,通过“三变”工作实现“耕者有其股”,来增加贫困户的资产收益,实现脱贫。[3](P11)但通过调查发现,少数民族村由于区位和土地资源没有优势,缺少新型农业主体的带动,集体经济不强,贫困户通过土地资源变资产获得的收入总体比较小。

(一)贫困户的土地资产利用方式

通过我们调查发现,少数民族乡村贫困户对土地的利用主要有四种方式:第一种是自己耕种,第二种是流出,第三种是流入,第四种是抛荒。在525 户贫困户中,承包地自己耕种的贫困户235 户,共计697 人,耕种的面积约为50.287公顷,分别占贫困户的44.762%、贫困人口的46.622%和贫困户土地面积的47.123%。土地流出的的贫困户122 户,共计270 人,流出土地面积共计20.867 公顷,分别占贫困户的23.238%、贫困人口的18.060%和贫困户土地面积的19.554%。有流入土地耕种的贫困户只有12 户,36 人,流入土地面积4.820 公顷,分别占贫困户的2.286%、贫困人口的2.408%和贫困户土地面积的4.517%。(见表3)另外,大约有29.714%左右的贫困户承包土地没有统计到用途,没有被统计到的贫困户土地面积约28.806%左右。这部分贫困户的土地主要是被抛荒了。

表3 贫困户土地流转、经营方式情况分析统计表②

(二)贫困户土地资产不同利用方式的收益分析

自己耕种的贫困户主要是因学、因灾、缺技术、缺资金、缺动力导致的贫困户,加上部分因残、因病致贫的贫困户家中还有个别劳动力或残疾没有完全散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自己耕种主要是满足自身的粮食需要,解决口粮问题。目前三明地区种粮食(主要是水稻)每公顷收入约为7 800 元,自己耕种土地人均收入562.75元左右,约占贫困户省定脱贫标准线15%。(见表4)如果扣除劳动力成本,种粮基本处于亏本状态,对贫困户的脱贫的贡献是负数。

表4 土地资产不同经营方式其收益占比

少部分区位优势比较好的民族村的贫困户会种一季烤烟,再种一季水稻,有个别贫困户依托当地的特色产业种植少量的鲜切花等,获得较好的收入,土地资产对贫困户脱贫的贡献度会比较大。但也比正常的农户收入低,在调查中了解到正常农户种植鲜切每公顷约为30 万元,而这些贫困户往往只有15 万元左右。这部分贫困户主要是子女大学已毕业,或生病的家庭成员过世,致贫原因消除,同时有一定的劳动技能,但这部分贫困户占比很小。

土地流出的贫困户主要包括因病、因残、因学、缺劳力等贫困户。承包地出租的贫困户一般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通过帮扶政策外出务工或就近安排就业了,另一种情况是因病、因残缺少耕种能力。出租土地的租金有高有低,最低的每公顷约3 000 元,最高的约13 500 元(青水畲族乡沧海村),平均每公顷6 750 元左右。人均获得租金收入约521.675 元,约占贫困户省定标准收入的13.911%。(见表4)表面上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和自己用来种粮食的贫困户收入要低,但如果计算劳动力成本,出租土地的租金获得的收入要比自己种粮获得的收入对脱贫的贡献度要大,贡献度要大15%左右。

在调查中发现,能够租入土地耕种的贫困户,主要是一些因缺少资金的少部分贫困户,通过国家相关政策获得小额贷款后租入土地种植烤烟、制种、鲜切花等。他们从土地资产获得的收益最大,但这类贫困户占总贫困户的比例小,只占贫困户的2.286%。排除自然灾害的影响,种烤烟每公顷收入在扣除成本 (含租地成本)后约为40 500 元,假如土地全部用于种烤烟,这部分贫困户总收入19.44 万元,人均收入约达5 422.500 元,是省定贫困线144.600%(见表4),因此能够租地的贫困户,通过土地资产获得的收益比较高。

土地抛荒的贫困户从土地资产中获得的收益为零。我们在调查中大约有156 户贫困户承包土地没有统计到用途,没有被统计到的土地面积约占28.806%。这部分没有统计到用途的土地,一种情况是因不少少数民族村地处大山深处,土地多为梯田和山垄田,光照条件不好,耕种条件较差,效益不高,没有人承租,贫困户自身又因病、因残没有能力耕种,于是被抛荒了;另一种情况是少部分耕地由贫困户无偿送给亲戚朋友或村民耕种。这部分贫困户不能从土地资产中获得收益。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贫困户土地利用的四种模式中,租入土地发展生产的贫困户从土地资产获得收入最高,对脱贫的贡献度最大,但占比小;其次是土地出租户;抛荒户从土地资产获得收入为零;自己用来种粮的贫困户若计劳动力成本其获得的收入为负数。具体到每一户贫困户从土地资产获得的收益和其拥有的土地数量、质量、区位、贫困户自身的劳动能力、种植的作物等密切相关。但总的来说多数少数民族贫困户从土地资产中获得的收入有限,约74.476%的少数民族贫困户不能从土地资产中获得收益,土地对贫困户的脱贫没有贡献。

三、少数民族贫困户土地资产收益不高的原因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土地资产作为贫困户的重要资产,通过其获得的收益并不高,对脱贫的贡献度不大,并没有充分发挥其财富之母的作用,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人均土地面积少且土地资源没有优势

少数民族村的人均土地面积少。三明市42 个少数民族村人均土地面积(耕地)只有0.076 9公顷(1.155 亩),最多的是永安青水畲族乡柯山畲族村,人均约0.233 公顷,最少的是宁化治平畲族乡的高峰畲族村,人均只有0.009 公顷。因为土地面积少,就算有比较高的单位面积的土地流转费,但量也不多,对脱贫发挥的作用有限。

土地资源缺乏优势。这些民族乡村多数处在远离城市的边远山区。以宁化县的治平畲族乡为例,其地处闽赣边境,位于宁化西南面,离县城56 公里,是离宁化县城最远的乡镇。同时很多少数民族行政村又离乡镇所在地有几十公里,永安市的青水畲族乡距离永安市66 公里,其所辖的柯山畲族村离乡所在地29 公里,而蔡地畲族村离其管辖的曹远镇32 公里。个别少数民族村虽然离县城或市区比较近,但也处在高山深处,如梅列区的洋山畲族村和三元区的白水畲族村,前者地处海拔1 166 米的虎头山半山腰,后者地处海拔1 507 米的莲花峰山腰。虽然目前各少数民族村实现村村通,且道路都实现了硬化,但道路弯延曲折,路基狭小,车辆交汇都有困难。这些少数民族村的土地很多是梯田、山垄田。单位可耕面积小,影响机械化作业,限制了组织化、规模化耕种,因而效率不高。这些因素也影响到外来资本和本地企业、农户介入土地流转。很多少数民族高山村的土地基本呈现抛荒状态,抛荒的贫困户占贫困户的29.714%,其土地资产对贫困户的脱贫所发挥的作用为零。

(二)种粮投入产出倒挂

少数民族村贫困户的承包地,除一部分出租和一部分撂荒外,很大一部分承包地自己耕种,主要用来种粮食满足自己需要。目前三明地区粮食作物主要是水稻,种水稻每公顷的成本大约11 100 元左右(种子1 050 元、播种材料600元、机耕 1 800 元、肥料 1 500 元、插秧 2 250元、农药机治 2 100 元、收割 1 800 元),扣除国家对耕地力的保护补贴每公顷约900 元,每公顷的成本仍要10 200 元左右。在排除意外灾害的情况下,1 公顷土地可产稻谷约7 500 公斤,2018年早籼稻国家收购价是每公斤2.4 元左右,这样每公顷水稻收成可卖18 000 元,扣除成本每公顷获得的收益约7 800 元④,这不包括其他管理成本。若把水稻生长期的其他管理成本计入(目前农村劳动力工资每天100 元,农忙时200 元)[4](P34),贫困户自己把承包地用来种粮食是亏本的,对脱贫贡献几乎是负数。但长期以来,农村农民种地只计算显性成本,加上一些还有一定劳动能力的中老年贫困群体在没有更好的就业途径获得其他收入的情况下,劳动力也处于浪费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力所能及地种一些粮食,可以解决一些口粮问题。

(三)缺少劳动能力和相关技术

土地要产出财富,离不开人对土地的耕作,这需要劳动者具备一定劳动能力和相关技术。我们调查发现,相同的耕地其产出是不一样的,如有劳动能力和一定种植技术的农户会先种烤烟,种烤烟的收入扣除成本,同时排除自然灾害因素,每公顷收入约为48 000 元,远远高于种植水稻。如果有技术,种的烤烟等级好,收入还会更高。有的少数民族村的非贫困户在种完烤烟后还会进行水稻制种,水稻制种扣除各项成本后每公顷也有30 000 多元的纯收入。如果按人均土地面积0.0769 公顷计算,这样人均收入达到近5 998.20 元,远远高于省定贫困线,其对脱贫的贡献度就很大。有的还发展特殊种植产业,如种植蔬菜、鲜切花等收入也很不错。但少数民族村的贫困户之所以会贫困,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贫困户不灵活,因病、因残使劳动能力受限,有的连最基本的种养技术都缺乏,限制了土地作为财富之母的最大产出,从而使土地这一财富之母在贫困户脱贫中的贡献受限。

(四)缺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

实地调查中发现,少数民族所在行政村和其他农村一样,年轻人大部分外流,留村的大部分是上了年纪的中老年人,形成了事实上的空心村。因缺少有知识、有文化、视野开阔有劳动能力的年轻人,少数民族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寥寥无几。除了个别少数民族村有松散的蔬菜合作社,个别少数民族村有引入现代农业企业外,多数少数民族村没有合作社,也没有现代农业企业,土地流转的规模也不大,因而不能借助合作社的力量和相关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组织化、规模化的现代农业,使土地资产产出效应受限,贫困户获得土地资产收入也受到限制。

(五)部分少数民族村的两委班子能力和责任担当不足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少数民族村的两委干部能力有限,带领贫困户脱贫的动力不足。有的村干部文化水平、政策水平不够,能力有限。有的村干部虽然有能力,头脑灵活,如利用国家政策办了家庭农场,自己的家安置在县城,但带领村民共同致富的责任与担当不足。对如何带领大家致富,在脱贫的基础上如何巩固脱贫成果,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依托集体经济的力量带领包括贫困户在内全体村民致富、建设美丽乡村、实现乡村振兴等缺少思考和谋划。不少少数民族村的干部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希望国家有更多的政策向少数民族村倾斜,希望国家帮助少数民族村解决更多的问题,而如何通过自身努力发展生产、发展产业、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带领贫困户一起致富却存在不足。

四、提升少数民族贫困户土地资产收益的对策

针对少数民族村土地资源在脱贫过程贡献有限的问题,以及在脱贫基础上更好发挥少数民族村土地资源在巩固脱贫成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乡村振兴中的作用,让贫困户在脱贫基础上走上小康生活之路,过上幸福生活,必须针对不同少数民族村的特殊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少数民族村级两委班子的建设

脱贫攻坚也好,巩固脱贫成果、建设小康社会也好,最关键是人。实践证明,基层两委班子强、有担当、敢作为的乡村,这个村就富足,就没有贫困。如河南新乡的刘庄村、浙江宁波的滕头村。或原本贫困,但在村两委班子的带领下快速脱贫,过上小康生活。如贵州平坝的大坝村和塘约村。所以习近平非常重视农村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党组织的建设。他说:“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过得硬的农村党支部,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就不能在农村得到具体的落实,就不能把农村党员团结在自己周围,从而就谈不上带领群众壮大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力,向贫困和落后作战。”[5](P159)

因此,必须加强村级两委班子的建设。一是要把有能力的村民选到班子中来,动员在外经商或务工的有知识、有文化的村民回村担当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带领广大村民共同致富。如浙江安吉的鲁家村书记朱仁斌[6](P13),贵州塘约的左文学,前者回村前经营建材生意,家境殷实,后者曾闯荡南北,见多识广,都因村里发展需要回村担任村书记,带领广大村民致富,把自己村子由贫困村变成富裕村。村子变富了,贫困问题自然解决了。二是对于已在任有能力但缺乏担当和作为的村两委班子,要加强引导,让他们明白一枝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才会春满园。上级组织可以实时组织这些村两委班子到集体经济、共同富裕做得好的相关乡村参加考察,学习取经,让他们改变观念,知道自己的责任,激发他们的担当与作为。三是对能力不足的村两委班子,上级政府要对他们加强培训学习帮扶,使他们具有与岗位相匹配的能力。还可以通过国家政策引入大学生村官,鼓励大学生到这些边远的少数民族村挂职锻炼,帮助这些少数民村的贫困户摆脱贫困,巩固扶贫成果。在实际调查过程就发现,有个别少数民族村引进了选调生,这些选调生对充实基层组织力量,协助村两委班子带领村民共同致富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二)根据少数民族村的具体情况发展特色产业

在健全村级基层组织的基础上,在两委班子的带领下因地制宜发展不同的产业,能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在巩固脱贫效果中的作用。虽然少数民族村大多数位于边远的山区地带,但这些少数民族村还是可以细分为不同类型的。有市郊少数民族高山村、县郊少数民族高山村和平原村、远离市县的平原村和高山村等类型。[7](P7)针对不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村,通过发展不同类型的特色产业来带动盘活贫困户的土地资产,可以增加其土地资产收入。市郊、县郊少数民族高山村,要充分利用其离城市距离较近的优势、少数民族的文化优势、山的优势,结合乡村振兴战略,通过有前瞻性的乡村规划,发展少数民族乡村休闲旅游康养产业,把包括贫困户在内的土地一起流转到乡村休闲旅游康养合作社,通过发展观光花卉、观光采摘农业、研学游基地、健康疗养旅游业、共享农庄等,发挥土地最大的财富价值,增加贫困人员的土地资产收入,减少土地的抛荒。如梅列区的洋山畲族村、三元区的白水畲族村、清流的基头畲族村、沙县的昌荣畲族村属于这种类型。对于县郊的少数民族平原村,如宁化的下沙畲族村、旧墩畲族村、茜坑畲族村、溪背畲族村等,有区位和交通优势,可以通过把包括贫困户在内的土地流转到种养殖大户或合作社这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蔬菜、养殖业,满足市县居民对生鲜蔬菜和副食品的需要,从而增加贫困户的土地资产的收入。对于远离市县郊的少数民族平原村,可建立乡村合作社发展大宗农产规模种植,如种植粮食、烟叶、制种等。对于远离市县郊的高山村,有条件的可以种植高山蔬菜,如永安青水畲族乡的蔬菜种植业发展得比较好,因而有些少数民族村的土地流转费用就比较高,使土地出租的贫困户获得了较好的土地资产收益。而非常边远的少数民族高山村通过退耕还林,种植毛竹、水果,发展竹制品、笋业、水果业来充分发挥这些边远山区的土地资源优势,增加贫困户的土地资产收入。

(三)培育发展少数民族乡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要发挥少数民族村土地资源在脱贫和巩固脱贫成果中的作用,必须有意识地培育发展当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村级集体经营的合作社。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第一,能够把包括贫困户在内分散的土地资源整合起来,实现规模经营,有利于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产出。第二,能解决贫困户劳动能力和技术不足的问题。通过把土地转租给种田大户或加入合作社,由种田能手或合作社统一管理,能较好地解决因劳动能力和技术问题不足导致土地抛荒和产量不高的问题。第三,有利于发展设施农业、乡村旅游业等高附加值的产业,最大限度地增加土地的产出。因此,通过发展像村级集体经营的合作社这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入股到合作社,成为股权投资人参与分红获得收入,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到合作社就业获得工资收入,属于村级集体的利润又能共享,这样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等相关资产在脱贫中的贡献度和巩固脱贫中的作用。实践也证明,不少新型农业主体,特别是村级集体经营合作社搞得好的乡村,根本就不存在贫困的问题,也不存在土地抛荒的问题。如河南新乡的刘庄村、浙江奉化的滕头村,这里村民家家户户都过上幸福小康的生活,而不仅仅是“两不愁,三保障”的问题。通过建立村级集体经营的合作社,原本贫困的少数民族村也能较快地实现脱贫。如贵州平坝的塘约村,原来是长期处于贫困的贫困村,在村两委班子带领下和“七权同确”的基础上通过合股联营,把分散的土地流转到村里,通过发展特色产业,不到三年就摘掉了贫困村的帽子。[8](P10)革命老区延安每个贫困村都建立了集体经济合作组织,依托集体经济组织,693 个贫困村全部摘帽脱贫。

总之,土地是贫困农民的命根子,土地资产对少数民族乡村的贫困户摆脱贫困有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少数民族乡村所处的区位和土地资源的劣势,以及贫困户自身的原因,土地资产对贫困户摆脱贫困的贡献总体不大,其收益占省定贫困线的比例不高。为更充分发挥土地财富作用,需要一个有能力、有责任、有担当的村级两委班子,通过这个坚强有力班子把分散的土地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依托集体的力量,遵循市场规律,发展因地制宜的特色产业,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土地在脱贫和巩固脱贫成果中的作用,让少数民族村的贫困农民在脱贫的基础上,过上幸福而又美好的生活。

注释:

① 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数据,2018年经动态调整后,三明市43 个少数民族村共有533 户贫困户共计1 516人。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只获得了42 个少数民族村525 户贫困户共计1 495 人的致贫原因和脱贫方式的数据。表1中的贫困户数和贫困人口数大于525 户和1 495 人,是因为这些贫困户致贫原因有复合原因,如同一户贫困户致贫原因可同时因灾又因病,这样这一户就被统计两次。所以表中的总贫困户数和贫困人数大于525 和1 495 人。

② 本文42 个少数民族村土地面积和人口数量,来自三明市民族与宗教事物局网站,并结合实地调查进行调整修正,42 个少数民族村共有土地面积(耕地)3 375.53 公顷,总人口约43 843 人,人均土地面积约0.076 9 公顷(1.154 亩)。

③ 目前三明市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天工资约100 元,农忙时每人每天工资约200 元。水稻生长期平均为5 个月,自己耕种的贫困户,户均约3 人,每户约0.214 公顷,平均每户种粮收入约1 669.100 元。

④ 某县经管站测算,水稻平均收入每公顷约12 000 元(每亩约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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