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孔祥舵 张鲲 杨鹏
如今办公司的人越来越多,但并非所有人都足够重视合同拟定这事儿。实践中,如何判断股权是否转让完毕?如何如何避免股权转让纠纷?
2014年4月,A公司与冯某等四人及B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持有的B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冯某等四人,股权转让款共计100万元,分5年付清。协议签字生效后,四人支付了第一笔转让金,之后便以B公司股东身份参加股东会,作出了公司更名决议,选举了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由全部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B公司还召开了董事会,选举董事长、总经理。但因种种原因,B公司没有完成工商变更登记,A公司仍是B公司股东,冯某等四人却不在其中。因此,剩余的股权转让款,冯某等人也一直未支付给A公司。此外,B公司的经营期限在2018年6月就要届满,面临清算。鉴于此,A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冯某等四人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80余万元及利息。冯某等人解释,“至今工商局登记的股东里也没有我们的名字,我们到底是不是股东,都不知道,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A公司要求四人支付余款,有合同依据。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B公司新的股东会、董事会顺利成立并运行良好,因此,其四人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冯某等四人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冯某等人实际接管了公司,并掌握了公司印章等,且已召开股东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事宜进行决议,应当认定A公司已履行了交付股权的合同义务,不再是B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义务人是B公司,B公司可通过公司治理及相关诉讼程序解决公司工商变更登记问题。是否延长经营期间、如何延续公司经营,应由B公司自行决策处理。综上,法院驳回冯某等人的上诉请求。
公司法第7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实践中,股权类案件中,工商变更登记经常成为引发纠纷的原因,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交易肯定要约定一个股权转让交割的时点,有的交易约定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之日为交割日,有的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为时点,这样的约定就比较清楚。而有的协议签得比较简单,没有约定到这个程度,就容易引起纠纷。对此,法院通常以客观上是否已经行使了股东权利来判断。本案中,假如冯某等四人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始终在B公司的外围,那判决结果就完全不同了。
建议: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在内的各类合同的签订,条款约定一定要明确,特别是转让款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股权交割时间、股权交割确认等关键条款,应尽可能约定得完善、清楚。本案中,如果冯某等四人之前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在第一笔股权转让款支付后几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协议效力中止,A公司必须在几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那四人就不会这么被动了。
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对方违约,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能过分,通过利用抗辩权去实现其他目的,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