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雪
十八大以来,在继续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制度治党的理论命题,从修订、制定和出台一系列党内法规、补齐党内制度短板,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再到加强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使各项制度规定落地,都充分体现了新一届领导集体对制度治党的重视。从根本上说,制度治党是执政党建设科学化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相契合,强调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党内各项事务的效能,将提高制度执行力作为政党治理能力提升的核心,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自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制度治党”这一新命题以来,坚持和强化制度治党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一系列制度治党的新举措新实践在规范权力运行、增强治党能力水平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准确理解制度治党的内涵,有必要对与制度治党相近的概念进行辨析,以此凸显制度治党的独特性与功能性。
(一)制度治党与思想建党思想建党是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的优良传统,是由毛泽东同志结合当时井冈山革命时期的特殊条件而提出的。毛泽东针对当时党内大部分是农民和小资产阶级出身的党员,而工人成分的党员较少这一现状,深刻认识到在加强党内思想建设的重要性。在1928年11月毛泽东写给中共中央的一份报告中提到“我们感觉无产阶级思想领导的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边界各县的党,几乎完全是农民成分的党,若不给以无产阶级的思想领导,其趋向是会要错误的。”①《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7页,第94页。而后,在1929年12月由毛泽东起草的《古田会议决议》中,也提到了对党员正确路线教育引导工作上的缺乏,指出“红军党内最迫切的问题,要算是教育的问题。为了红军的健全与扩大,为了斗争任务之能够负荷,都要从党内教育做起。”②《毛泽东选集》(第一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7页,第94页。这次会议基本上确立了思想建党的原则,着重加强党内教育,强调从思想上建党,以此保持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这也标志着毛泽东思想建党的初步形成。随后,在1935年1月的遵义会议上,毛泽东又将思想建党的想法上升为全党共识。在瓦窑堡会议上明确提到“党不惧怕非无产阶级党员政治水平的不一致,党用共产主义教育去保证提高他们到先锋队地位。”③《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0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621页。在延安整风时期,强调首先在思想上整顿,开展必要的思想斗争,把思想建党作为当时党的建设的重中之重。由此,在党的不同发展阶段,思想建党的内容也有所差异,这也使得思想建党的内涵得到不断的丰富与发展。总之,思想建党的形成也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与当时所处的社会环境和革命形势紧密结合,着重强调以思想教育的方式解决党的思想统一、意识形态等问题,这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的创造性发展。
通过对思想建党的历史追溯,目的在于全面地对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关系进行辨析。思想建党产生于革命战争年代,制度治党的萌芽也起源于革命战争时期,而且从时间来看,还具有一致性,都可追溯到古田会议召开的时间。为此,有学者认为,古田会议上为纠正党内错误思想所采取的党内教育方法与严明纪律相统一的方法,正是毛泽东关于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思想形成的发端。从中可以看出,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历史渊源”,更说明了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第一,思想建党为制度治党提供价值引领。思想建党归根结底是要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一“总开关”为问题,着重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统一全党思想和意志,“以实现党的思想统一、思想纯洁为目标追求”④张书林:《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目标任务与耦合生态》,《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1期。。思想建党,解决的是思想认识层面关于主观世界改造的问题,一般是通过理论宣传、思想教育等形式而展开,从整体上提升党员的党性修养,促进全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致性。而制度治党着重强调用制度化方式解决党内事务、规范党员行为。正如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制度治党的实践行动必须借助思想层面的价值引领,并为制度治党这一治理形态的形成做好理论支撑。第二,制度治党为思想建党提供制度保障。制度是确保和巩固思想建党成果的最有效手段,只有把思想建党的做法和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以制度安排、制度建构的形式稳固下来,才会使得思想建党功能和效果的发挥具有长期性。认识到这一点,中国共产党在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中,着力将其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具体的制度和规定,使得思想建党从规划设计,组织实施以及效能评估等过程都置于制度框架内,如在党内教育学习方面,形成定期的学习培训制度、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等,这些制度安排进一步促进了思想建党的制度化水平,有利于思想建党成果的取得。制度治党为思想建党保驾护航,还体现在制度治党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特点。提高党员的思想认识和政治素养,并不是仅仅通过几次教育活动、落实党中央会议精神就能够解决的,还需要发挥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用制度保障思想建党的成果。第三,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是新时代政党建设思想的显著标志。思想建党是毛泽东党建思想的突出特点,制度治党是邓小平党建思想鲜明特征,在新时代背景下,习近平提出要坚持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紧密结合,这是新时代党建思想的一大创新。从根本上说,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相结合就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用思想教育的方式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用制度巩固思想教育成果,并促进党内各项事务解决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过程,是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探索的一条崭新方法路径。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缺一不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到的,“使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成为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也要使加强思想建党的过程成为加强制度治党的过程”,使二者融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过程中,进而提升党的治国理政的新高度,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制度治党与政党治理当前,学术界对“政党治理”的概念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来看,政党治理,是以“提升政党能力为目标”而进行的政党权力运作的理性化过程,是“政党改革自身及其领导方式,以适应新环境和迎接新挑战的必然选择”①徐锋:《现代政党治理刍论》,《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4年第1期。,一般来说,包括党内治理、党际治理和党外治理②罗峰:《转型期中国的政党治理:生成、资源与框架》,《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年第5期。三个部分。从狭义上来看,政党治理专指党内治理,是治理逻辑应用在党内各项事务处理上的问题。姜崇辉认为“政党治理是指由政党内各级领导机构与普通党员多个主体参与、上下互动、共同管理党务的一种动态性、多层次的政党建设过程。”③姜崇辉:《从传统“政党管理”到现代“政党治理”—变化社会中的政党研究转型》,《学术探索》,2008年第1期。而陈家喜、黄惠丹则认为,应把党与政府、政党与政党、政党与社会的关系排除在政党治理外,并与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等概念区分开④陈家喜、黄惠丹:《论政党治理视域中的全面从严治党》,《社会主义研究》,2016年第3期。。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在于是否将党内治理以外的治理关系融入其内,属于范畴问题,而不是实质性问题。由此,结合本研究内容的需要,笔者取政党治理狭义上的含义—党内治理,以下提到的政党治理皆为党内治理的含义。因制度治党是政党治理的重要方式,由此有必要厘清二者的逻辑关联,并重点阐述制度治党的鲜明特色。
其一,制度治党是政党治理的重要形式。政党治理属于政治学的研究范畴,研究对象包括: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对象、治理目标和治理环境等,其中政党组织既作为治理主体又是治理对象,治理方式是制度治党,治理目标是实现有效执政,治理环境则是政党所面临的执政风险与挑战。一般说来,政党成员和政党组织生活是政党治理的工作重心,而这正与制度治党的目标相契合。一是制度治党特别强调对党员行为的治理,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依据,发挥制度的强制性特点,要求党员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杜绝违法乱纪、破坏制度的行为,并让广大党员在头脑中形成制度思维和规矩意识,着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党员队伍。二是制度治党对于优化党内政治生活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指出:“党内政治生活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⑤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2版。充分肯定了党内政治生活的地位和功能,由此十八大以来如何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优化党内政治生态也成为制度治党的重要内容,通过修订和颁布一系列党内法规增强了党的建设的制度化水平,对于促进党内政治生态风气清正和维护党员高度团结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二,政党治理现代化是制度治党的推进目标。政党现代化是政党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必然选择,而政党治理现代化是成为现代化政党的必要途径,只有政党在治理层面上达到现代化的高度,才能真正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和向往。政党治理现代化的三个维度分别为:制度化、民主化、法治化,这与制度治党的推进目标完全契合。首先,从政党治理的制度化要求来看,制度治党一方面强调要补齐党内制度短板,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通过废除、修订和出台一系列党内法规,弥补制度供给上的短缺和不足;另一方面,提出以执行力永葆制度治党的生命力,不断优化制度执行的流程,培育制度执行文化,确保制度的落地生根、掷地有声,增强了制度执行效能。其次,从政党治理的民主化要求来看,制度治党在推进过程中对的党员主体地位缺乏保障以及权力过分集中等问题给予高度重视,着重“加强以民主集中制为重点的党内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①陈松友、李雪:《制度治党:推进政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贵州社会科学》,2017年第9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执政党内部的民主程度,也进一步增强了政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第三,从政党治理的法治化要求来看,制度治党在推进的过程中紧密结合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党内法治文化建设,在全社会推崇和弘扬法治文化,并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以此促进现代化政党的形成。
(三)制度治党与党的制度建设党的制度建设是指“对长期以来党内生活和党的领导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和概括,并通过一定组织程序加以固定化的过程。”②孙新:《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的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科学社会主义》,2016年第4期。包括党的领导制度建设和党内生活制度建设两个方面。具体来说,党的领导制度建设是指党对国家和社会领导的制度和体制建设,能够确保党的领导的正确性、长期性、稳定性;党内生活制度建设则涉及党内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般包括制度制定、制度执行和制度监督三个环节。从价值功能来说,党的制度建设实质上是促进党的工作和活动的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的过程。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即“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③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第1版。区别于以往把党的制度建设与党的其他方面的建设相并列的提法,而是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这一提法凸显了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地位,使制度所具有的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表达得淋漓尽致。制度治党与党的制度建设有许多相同点,但也有明显差别,有必要详细解构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
党的制度建设为制度治党提供了前提和条件,而制度治党为党的制度建设开辟了新的治理思路。之所以说党的制度建设为制度治党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在于党的制度建设在推动党建发展过程中起到的作用,为推动制度治党创造了条件。一方面,历史上我们党在加强制度建设过程中取得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如在规范党内行为、整合党内关系、制定和修改党内规章制度上已基本成型,这为十八大以来制度治党的开展提供了经验借鉴。另一方面,长期的党的制度建设工作为十八大以来制度治党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政治环境。新时代制度治党的推进是在借助以往制度建设上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创新,制度治党为党的制度建设开辟了新的治理思路,在于制度治党具有多重优势,其最主要表现为本身即是一个治理形态,着重强调制度治理体系的衔接和配套,强调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党内各项事务的效能,并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作为政党治理能力提升的核心。可以说,制度治党与党的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都在于增强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而制度治党所具有的创新性和开拓性为党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新方法、新思路。
制度治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以严密且复杂的架构为支撑。它的提出,回答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中应该“用什么治”“怎样治”以及“治什么”的问题,这三部分构成了制度治党的基本架构,使得制度治党以治理形态的方式作用于全面从严治党,从而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和治理能力。
(一)“用什么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制度治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治理工具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完备性关乎全面从严治党的水平,故而必须明确制度治党中的核心关键词—制度。确切说,制度治党中的“制度”是指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即“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①《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人民日报》,2017年6月26日,第1版。其中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凝结着我们党长期以来的宝贵经验和智慧。党章与党内各项具体制度是“中心”与“外围层”的关系,居于中心地位的党章确定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根本定位,而属于外围层的党内各项具体制度是对党章的延伸、扩展和具体化。紧紧围绕党章的章程和规则而展开,是加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制度基础。
“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最早源于毛泽东同志在第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他提道:“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②《毛泽东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28页。而后,刘少奇在七大所做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也使用了“党的法规”的提法,邓小平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提到“党要有党规党法”。在199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则明确了党内法规这一概念,是指“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③《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1978-1996),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723页。在十四大上把党内法规的提法正式写入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迈出大步,党的制度建设也更加成熟。随后,江泽民、胡锦涛等在多次会议上强调加强党内法规建设,构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出台使我们党首次拥有了党内“立法法”,一系列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的举措,以及众多新准则、新条例的颁布,不断加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建设。2017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不断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从党的组织、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以及党的监督保障四个方面将党内法规制度划分为四大类,推进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怎样治”—形成以制度化与法治化协同推进的治理形态“治”是推进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的着眼点,是制度治党区别于一般党的制度建设的关键点,不仅仅是一种治理方式,而更强调的是一种以制度化与法治化协同推进的治理形态,作用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全过程,具有强烈的目标指向性。在理解这一治理形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晰“治党”与“党建”的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范围不同、内涵不同以及作用不同,相对于“党建”而言,“治党”的提出时间明显晚了很多,且隶属于党的制度建设的总范畴,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而内涵和作用的不同反映在“治党”上顺应新时代提出的党的制度建设的新思路,具有时代性和方向性,而“党建”则是我们党成立以来一贯坚持的重要方针,具有普遍性和长期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是互相对立、截然相反的关系,恰恰相反的是“治党”须在党的建设的整体框架下进行开展,而党的建设体系的不断完善也能为“治党”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二是明晰“治党”与“管党”的关系。一般情况下,“管党”与“治党”经常被作为一个整体而使用,其实二者的含义是有略微差异的。对执政党来说,党要管党,最关键的是干部问题,因为许多党员都在当大大小小的干部。①《邓小平文选》(第1卷) ,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28页。明确了党要管党的对象,与制度治党的对象基本相一致,但是从位阶来看,管党居于前位,带有明显的主观意愿性,突出了党的主观意志和使命担当,要肩负起管理好党员干部的政治职责;而治党居于管党之后,具有客观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突出了切实解决党内潜在或已经存在问题的紧迫性,并强调治党的关键在于以一种治理形态而展开,要不断增强治党的生命力和有效性。治党与党建、管党在内涵上的不同也再次说明了制度治党要在“治”上下功夫。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形成以制度化与法治化协同推进的治理形态。制度化既是制度治党所采取的重要方式,也是制度治党所要达到的效果,体现于制度治党的全过程,而政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先决条件②肖贵清、田桥:《政党治理引领国家治理: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逻辑理路》,《山东社会科学》,2017年第7期。,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由之路③张文显:《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这在一定程度上蕴含了政党治理的法治化要求,在政党治理过程中运用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中国共产党作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核心,其自身治理的法治化程度直接影响政党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在这种情况下,制度治党也要坚持法治理念,提高治党水平的法治化程度,增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实用性和适用性。制度化和法治化构成制度治党推进的主要方向,二者协同推进所形成的治理形态也是制度治党常态化的最主要体现。
(三)“治什么”—党组织、党员以及党内政治生活制度治党的落脚点在于“治好党”,其中“党”一个字涵盖了所有关于党的一切事务,其中最主要体现在党组织、党员以及党内政治生活三个方面,由此也成为制度治党所要“治”的主要对象。不可避免,这三个方面之间具有交叉重叠的关系,党组织由党员构成,党内政治生活是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增强党员党性修养的主要平台,但从制度治党的角度出发,将其划分为三个部分有利于增强制度治党的针对性,发挥治党层面上的最大效能。邓小平曾提到,“中国要出问题,还是出在共产党内部”,这句话意味深长地指出加强共产党内部治理的重要性,其中作为个体的党员是治理的主要对象,由此制度治党的核心在于治理党员。当然并不是只有党员自身出现问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时才进行治理,而是更加强调在平时加强党员的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培养,要做到坚定党的理想信念、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格遵循党内各项规定,履行一名新时代合格党员的职责。制度治党的治理对象也要有重点和一般的区分,这主要体现在党员的不同分工上。执政党建设水平的高低,既与党员自身的综合素质有关,更与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相关联,在此过程中,党员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为此党员领导干部是制度治党的重点治理对象。制度治党是一种治理方式,更是一种治理形态,将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制度治党“治”的一个部分,在于强调用制度化的方式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一般说来,党内政治生活是一个整体性概念,包含的内容较多,涉及的方面较全,笔者认为党内政治生活是指涵盖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内,涉及党内事务活动、党员党性修养以及一切提高党的质量建设的方方面面,目的在于构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生态。笔者将党内政治生活作为“治理”的一部分,主要是为了从中国共产党制度资源开发角度来考量,提高党内事务办理的制度化水平,使党员行为规范具有统一标准,让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制度安排的创新紧密结合起来,从整体上推动党内政治生活的制度化、规范化,促进良好政治生态的常态化。
任何新事物的产生都是以其鲜明特点作为重要标志的。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将其运用到治党实践并形成一种治理形态时即衍生出新的时代印记。
其一,制度权威性与执行强制性的统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制度治党的主要工具,规定着党内治理关于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办事章程,无论是从党章以及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还是其制定程序和制定依据来看,都具有绝对的权威性,遵循党内法规是对党员的最基本要求,这也是党员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最基本的行为体现。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以制度化的方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一方面,清理、修订和出台一系列党内法规,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治党的制度化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全过程,凸显党的制度建设的根本性和全局性作用。强调制度治党的功能和价值就是抓住了提高制度执行力这一政党治理能力提升的核心,因其执行方式的强制性特点,使得在这一治理形态运行下,党内一切事务的解决更加严肃而认真,也对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也会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由此可见,制度治党的前提在于制度的权威性,而执行上的强制性和严肃性是根本保证。其二,价值引导性与行动规范性的统一。制度治党中的制度除了具备党内法规制度约束政治权力的功能外,还具有文化传递和价值引导的作用。制度是文化的载体,体现了政党的价值取向,将制度治党视为一种治理形态充分考量了制度的价值引导作用,正如邓小平所提到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3页。充分利用制度的优势,让好的制度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对党员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进行调整,并进一步自觉地外化为党员自身的行为规范。制度治党自身也是一个完整的治理体系,包含有显性的规则形式、隐性的精神内涵以及明确的行为指向②[美]詹姆斯·G.马奇、[挪]约翰·P.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三联书店,2011年,第22页。,其中党内法规制度是显性规则形式的重要体现,在内容上清晰明确地规定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应尽哪些责任和义务,必须禁止哪些违规乱纪行为,而在这显性规则形式的覆盖下,隐形的精神内涵也可凝练和总结而得出,要求在党内形成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的价值理念,遵从制度规定所倡导的思维方式,以及提高对党的建设科学化的认识,从而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实践行动中,这也是制度治党具有明确行为指向的重要体现,以有效管理党内事务、规范党员行为和提高党的治国理政能力为根本的目标指向,整个过程既涵盖制度对治党本身关于党员价值观念的引导作用,又具有党内法规制度等要求的规范性,这一特点是确保制度治党得以有效推进的关键。其三,内容的整合性与效果长期性的统一。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这是凸显党的制度建设的新提法,侧重于把制度建设与其他五大建设相互关联,起到互为联动的整合作用。十八大以来,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结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原则,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建党制度规律的伟大探索,从制度治党的角度分析,二者的紧密结合也在于推进思想建党方式和效果的制度化,如在党员理想信念的塑造上采取怎么样的制度化方式进行加强,这就要把这两方面的问题统一起来,由此也要使将二者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另外,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也需要制度治党与之相配合,制度治党以不断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治党的依据,在党的组织、作风以及纪律方面都设置了相关法规条例,既规定了具体要求,也对可能存在的党内的各类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制度治党也要紧密围绕着党的其他方面的建设而展开,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制度治党的内容更具有整合性的特点。制度治党也兼具制度本身具有的长期性特点,当制度治党以一种治理形态作用于全面从严治党的进程中时,以制度化的方式进行规制能够确保制度功能发挥的稳定性,所起到的作用和效果则具有长期性、持续性。其四,内部监督性与外部评价性的统一。制度治党自身就是一个完整的治理体系,其运行流程必须在民主和监督的框架下开展。一方面,制度治党自身具有监督性,也就是政党内部对政党自身的监督,即以党章和党内法规为依据对党的各级组织、党员进行监察和督促。在内部监督中,监督主体和客体均为党组织成员,从中央到地方党内监督没有禁区和例外,制度治党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从根本上说,党内监督是党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而开展的一项自觉而有目的的活动,是一种调整党的组织与党员活动与党内各项行为规范之间的关系,解决和预防党内存在不良现象和行为的必要手段。这与制度治党所要达到的治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通过组织化、制度化的方式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党规党纪在全党的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制度治党的监督并不仅仅局限于党内,还要接受来自人民群众和民主党派的外部评价,没有这两方面的监督,那么制度治党的监督是不完整、不全面、不到位的。一方面,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检验党的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制度治党不能脱离人民群众之外,因制度治党的最终落脚点在于整体提高党的治国理政能力,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而不懈奋斗,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的行为,让制度治党在人民群众监督的框架下运行,还能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进一步得到人民群众的满意、认可与支持。另一方面,民主党派监督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民主党派对执政党的政治监督是一种具有软性约束力的纠错机制,具有较强的弹性,能够为执政党的建设指出不足、献计献策,这种外部的评价功能也是制度治党所必须具备的重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