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人民政协志编纂的若干思考
——以《嘉定人民政协志(1956—2011)》的编纂出版为例

2019-02-20 00:05周关东
上海地方志 2019年2期
关键词:嘉定志书人民政协

周关东

组织编纂地方人民政协志,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协组织来说,是一项既“老”又“新”的工作。说其“老”,是因为这项工作在一些地方政协组织中早已开展,并且编就出版了志书。而说其“新”,是因为这项工作在相当多的地方政协组织中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得到广泛开展或认真开展,尚是一片有待开发的“处女地”或“荒草滩”;即使已经开展了这项工作的地方,也往往是一当志书编成,也就编罢事了,没有很好组织总结与交流、探讨与研究,更没有上升到理论认识的自觉高度和坚持持久开展以使其不断有所提高、进步的工作深度与力度。

从目前互联网上的情况看,已经完成志稿志书编纂出版工作和已经启动并正在编修过程中的各地方政协组织,已达三百六十五家,似已相当可观;但是,与全国整个地方政协组织的总体数量相较,则仅为很小的一部分。即使考虑到未在互联网上得到正确反映的各种因素,将这一数目扩大两倍,乃至三倍,也仍然远远不足目前全国各地方政协组织总数的一半,甚至不及三分之一。

从目前已成稿出书的情况看,确还存在不少需要研究探讨和明确的问题。譬如,如何更具体、更实际地认识地方政协志的编修意义和工作紧迫性?如何理解和认识志稿志书的命名中所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则性问题?如何正确处理人民政协的所谓“三大职能”与志书编修中所应当坚持的“事以类聚”“类为一志”要求,以及其他在编修过程中的各种具体问题?

从目前对这项工作的交流探讨和理论研究的情况看,这方面的专文和论作几近厥如。可见于互联网上的,不足十篇;作者更不满此数。

本人基于总纂《嘉定人民政协志(1956—2011)》(以下简称本志)的经历和认识,以这部志书的编纂、出版为例,谈谈对地方人民政协志编纂的一些实际感受和若干思考,吁请相关部门和人士推动和促进这项工作的广泛、深入、持久和更好开展。

一、编纂地方人民政协志的意义和重要性

对编纂人民政协志这类政务类志书的一般意义和重要性,有关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文件、规定和领导讲话、专家论述都有很充分的强调。联系《嘉定人民政协志(1956—2011)》的编纂,谈三点实际感受和相关思考。

一是抢救资料。编纂工作一旦启动与展开,就会迅速唤醒和激活原先“静置”在档案馆中和“沉睡”在资料柜里的那些大量案卷和各种材料。于是,原来以为保存完好、内容丰富详实的案卷、资料所实际存在的各种问题,也便会迅速暴露出来。譬如,记载不详、收集不全、保管不当等等,必会给编志纂稿造成困难;而一当发现,即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就会使这些应有的资料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永远湮灭,留下遗憾。从这个意义上说,编志修志实际上是对现存档案、资料收存情况的一次检验与考查,有利于发现可能存在的缺、失、错、误,进而及时抢救和补正。如在编志过程中,无论如何难以从现存的档案资料中查找到嘉定政协最初的办公地点和举行嘉定县政协第一届第一次会议时所使用会场的确切名称,以及县政协一届一次会议时是否有提案工作组织和委员提案的确实资料。通过各方查证和走访老同志,才终于有了答案。如果编志工作没能及时开展,这一段小小的史实,就会无解了。而这,还只是一个小例子。如果有大的或更大、更为重要的问题而又没有及时发现与补救,那么所留遗憾更大。

二是便于查询。本志上限始于1956年嘉定县政协成立之时,下限止于2011年四届区政协期滿换届。在这前后长达56年的时间里,所积累下的资料、档案,虽不能说“浩如烟海”“汗牛充栋”,但是成箱整柜、千帙百卷,是毫不夸张的。要在这么大量的卷帙中查找某事,如果没有一点线索,势必要费大量功夫,甚或翻箱倒柜。但是,当志书编成,各类资料经分门别类、系统整理和浓缩提炼、熔化再铸,情形就大不一样了。譬如,如果要查寻嘉定政协于1956至2011年间曾经制定修订过哪些指导性意见和规范性文件,通过这部百万字的志书一查,便可得到线索和答案。不仅总数、篇目、各篇篇幅和制定及修订时间等等一目了然,而且有内容提要与简介及分类列表,以方便查询。仅此一事,即可见有“志”与无“志”、编“志”与不编未编的不同。

三是推进工作。一部整理、编纂得较为成熟和系统的政协志书能很好帮助人民政协的新任委员、新选出的领导成员和新就职的人民政协工作人员,较快进入工作状态;较为具体地了解和回答“政协是什么?”“政协做什么?”和“政协怎么做?”等这些有关人民政协的最基本的问题;较为系统地了解自己所在的人民政协组织的历史情况,即“曾经做过什么?”“究竟怎么去做?”“曾有哪些成效和经验?”“又有哪些不足与教训?”,从而找到和确定自己的工作起点,进而在这基础上避免老的弯路,不断推进与提升,做出新的成绩,开辟新的天地;在总结和回顾自己所做的一项工作、一年工作和一届工作时,对于那些“新提高”“新进步”“新发展”和“政协历史上的创新和第一次”等提法,因为有一部已经编就的志书放在那里,自己可以看,别人能够查,大家也会评,这对于约束某些不良作风与文风亦会起到有利与有益的作用。

地方人民政协志的编纂工作,对于地方人民政协组织的文书档案工作的推动和促进,是最为直接的。其道理和事实,都不言而喻。如果还能在此基础上,将编志工作列为“五年一‘修’”或“十年一‘修’”的定例,并确定每年按照已编就志书的基本框架结构,编上一册本级地方政协的《政协志资料汇编》(可只供自己内部使用),将对及时总结年度工作和及时收集、汇总与整理各类文书资料,都大为有利;政协组织和政协机关每年例行的评先奖优,也可能因此而不会陷于凭印象、凭感觉,而必须有收集齐全的文书资料,以有“据”可查、有“书”为证。

此外,如果地方人民政协志的编纂工作能在各基层人民政协组织中广泛、普遍开展,那么就可能因此而获得大量可相比较的基层资料、地方经验,乃至有统计意义的数据与其他各种信息。这对促进政协工作的开展、政协理论的研究、政协知识的宣传普及等,都有积极意义。

二、关于确定地方人民政协志的志名

政协志书的志名的确定,看似事“小”,实质事大,它牵涉到一段重要的历史和一条重要的工作原则。本志之所以在志名中特别强调“人民”两字,而没有像一些同类志书那样,将其省略或忽略,理由也正是基于以下两点。

第一,国民党统治时期曾经有过的那个“政治协商会议”(人称“旧政协”),同为新中国的诞生而召开并于此后不断发展、壮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称“新政协”),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前者的实质,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两党并有民盟、青年党和社会贤达等五方代表共三十八人参加的一次以“会议”和“协商”名义进行的政治、军事谈判。这个“政治协商会议的全部过程,实际上就是代表当时中国社会的左、中、右3种政治力量”,围绕“改组政府、施政纲领、军事、国民大会、宪法草案”等“5个问题进行较量的过程,斗争的焦点是军队问题和政权问题”。①《当代中国的人民政协·绪论》。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3月第1版,第8页。而这次会议所通过的五项决议,仅仅两个月后,即在国民党召开的六届二中全会上,被国民党反动派公然推翻;和谈的大门,也被国民党完全关死。

而后者的实质,则是没有反动派参加的、真正的人民内部的政治会议和政治协商。全国首届首次会议的参加单位即达四十六个,代表达六百六十二人。代表方面和代表人数,都不是旧政协所可同日而语的。新政协不仅是举行会议,各党各派各界人士协商讨论政治大计、建设方针和各项政策的国家公共政治平台,而且是自中央至地方,凡在县级和县级以上地方均相应建立的、常设的会议性和统战性政治组织,在国家和地方各级的政治结构和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正因为此点,在人民政协的志书编纂中,并在其志名中,突出和强调其“人民”性,是重要的和必要的。

第二,根据政协章程的规定,人民政协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负有指导责任,下级组织应当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嘉定政协的上一级组织是上海市人民政协,其所编纂、出版的志书书名为《上海市人民政协志》。这对下级政协组织的志书命名,具有直接的指导、示范意义。况且,全国政协为《当代中国丛书》专门组织编纂的专卷书名,即为《当代中国的人民政协》。因此,更应当和更有理由,自觉接受这一指导和示范,把本级政协志书的命名主动纳入与上级政协志书相一致的命名体系。

三、地方人民政协志编纂中应当注意和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归类和编纂办法

《嘉定人民政协志(1956—2011)》,没有采取按照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职能的归类和编纂办法,而是完全按照工作事类进行事项归类和编纂的办法,来结构和编纂全志的。这是因为:(一)“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这十二字职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民政协的每一项履行职能的工作,都包含这三方面的内容,既不容简单拆分,也不能整体“戴帽”。譬如,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既是政治协商的重要舞台,更是在履行民主监督的重要职能,又是实现各个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和场所,能将它拆分开来,或单独全部地归入到三项职能中的某一项职能吗?如果是这样,必然会是“述‘一’漏‘二’”,或者会是“此处说过,他处又道”。(二)如果按照“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志书通常的归类编纂原则,则可避免上述以三项职能归类所产生的矛盾和难解难决的问题,既顺事理,又合逻辑;也不妨碍在每一事项的记述中,整体体现其中所包含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内容。因此,应该是妥当的。(三)不少已出版的政协志书在编纂过程中发现和遇到了“以‘职能’归类编纂”的不顺、不易和不合理,因此而以不同方式,在“以‘事项’归类编纂”方面,作出了程度不同的努力。本志在此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做得更完全、彻底,甚至在全书的行文中,也力避“三项职能”的提法,而尽量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十二字职能”的提法,来加以替代。

二、关于“重要会议”

本志中的《重要会议》的(上)、(下)篇,是对嘉定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情况的专门记载。之所以将此三类会议,称为“重要会议”,原因有三:第一,这三类会议的必须举行,均有政协章程明文规定。第二,这三类会议的内容、形式和会议程序,人民政协组织均各有专门规章制度。第三,只有这三类会议能够以本级政协组织的名义作出决定和决议;除此而外,政协组织的任何其他会议,都不具备这一权限。因此,将这三类会议称为人民政协的“重要会议”,比较合理。它们是人民政协最重大、最重要的履职活动和履职行为。

本志对这方面的记载给以超大篇幅。不仅分列(上)、(下)两篇,分别记述县政协期间的“重要会议”和区政协期间的“重要会议”,其篇幅各为14.3万和20.7万余字,合为全志总篇幅的近三分之一;而且要求尽量详记,做到淡化和省略程序性、仪式性内容,突出和强调议政性内容,对会议的各项协商议政活动及其内容,既作概述,又视情列表,并选例选录。这些,都是与其他政协志书所不尽相同的地方。其目的就是:政协志书确保对“人民政协最重大、最重要的履职活动和履职行为”记述完善与生动真实。

当然,现在看来,如果将此《重要会议》的(上)、(下)两篇的篇名,索性改为《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可能会更好,更直截了当,而没有歧义,只是篇名略长。

三、关于“规章制度和机关建设”

这方面的内容,在各地方人民政协志中,多数都用力、着墨不多,没有以一个相对完整的篇、章、节、目编纂体系来予以记载。这应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就“规章制度”而言,这项工作本就开展不多,主要是以本级政协的名义,对上级规章制度照抄照搬。因此,要么无事可记,要么即使有“事”亦无多大记载价值,以致造成缺失与空白。二是,就“机关建设”而言,很可能是对这项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缺乏认识所致,没有认识到或者忽略它对本级政协整体工作的枢纽作用、参谋作用和支持保障作用。平时疏于对这方面资料的留存、整理和立卷、归档;在开展志书编纂时,又认为这不是什么必记“事”项,存史入志意义不大,况且资料不多,因而就放弃了。

本志起初在思想上也不统一,还出现过反复。但最终还是确定下来,并坚持了两点:(一)坚持实事求是。以“规章制度”而言,认为这项工作的从“无”到“有”,从照“抄”照“搬”到依据上级精神和自身实际开展自主制订,是一个客观过程。嘉定政协的制度建设工作,走过这个过程,初步形成了依据上级精神和自身实际的自主制订的基本制度框架,因而有必要将这一工作纳入存史入志范围。不能因为“别人家的志书,都没有这方面的内容”,所以看样学样;更不能以为“一个小小基层政协,能有多少制度?需要如此大费精神?”和因为“这项工作,过去没有,现在刚有。为照顾前后平衡,不如干脆‘拉’掉,免得麻烦”。(二)坚持认真负责。决不因为材料少而放弃,决不因为事情“小”而敷衍与马虎,决不心存“反正写不好,可以在审稿时让大家讨论,一起来‘砍’掉它”的心理。

四、关于“案例(事例)选介”

为了使志书能够既有“面”的概述,又有“点”的专记,从而达到志书记载的既“广”又“深”,本志在努力写好“面”的概述的同时,采取尽力细写案例、事例的办法。即在有关各篇章中,专辟“案例选介”或“事例选介”章节,以尽可能通过这些案例和事例,使读者和后人了解政协工作的具体过程、参政议政的履职水平和实际产生的作用、效果。其中,“提案”和“调查研究”两章,各于章末分别设有“提案选介”和“调研报告选介”;“社情民意”“视察”“协商评议”“特邀监督”“宣传报道”“文史工作”各章,均在章末设“事例选介”;对各次全体会议上的党派、团体和委员们的大会发言,则各视情选取三篇左右,作摘录介绍;对“建议案”篇中的各建议案,则既记“提出”过程,又录“主要内容”,并载“回复”意见以及经了解确实的有关采纳落实的情况及成果成效。

以如此规模和篇幅记写案例和事例,是这部志书的一个突出点和着力点。

五、关于“人物传略”

在已见的各政协志中,都有“人物”篇章,其中也都有“人物简介”和“人物名录”章节,但“人物传略”缺失或薄弱;这种情况的存在,说明有关“传略”的编写,确实是政协志书编纂中的一个需要突破而未突破的难点。其因,可能是由于“传略”人物的入选标准难以掌握和“传略”人物的纂写要求不易把握。在人物入选标准上,对“必须是已故人物”这点当然不难掌握,但是对“必须是有重要影响”的这点,就不易把握了。在人物传略的编纂要求上,当然是应该能见人见事;既有事迹,又有业绩;最好还能有恰到好处的情节与细节。但因“过”或“不及”,都可能遭致人非物议。所以,很容易顾忌于此而不写和终是放弃。

本志最终还是作了努力,坚持下来。否则,有愧于为政协事业作出过贡献的先人与前辈;也无以将他们的事迹与工作,传告后人。

对“必须是已故人物”这点,本志坚持必须是“2011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哪怕只差一日都只能留待下一轮编修。对“见人见事”“有事迹,有业绩”和“有恰到好处的情节与细节”,坚持有凭有据,不隐不彰和“恰到好处”与“点到为止”。

对“重要影响”,则专门列出三条标准:(1)多年从事嘉定政协工作且任满两届和两届以上,并担任过嘉定政协主席的人士;(2)担任过嘉定政协副主席,并在嘉定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等方面作出过重要贡献和具有重要影响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3)具有国际和国内影响,或者在上海市域或同级行政区域以及在某专业领域中有影响的嘉定政协人士。这样的入选标准,也就不只限于已故的主席、副主席等在政协中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人士,而是凡符合上述要求的各已故嘉定政协的有关人士,包括常委和委员,均可入选。

所缺失者,是在具体编纂过程中,本志没有能同时考虑到编写入选人物传略时,还应强调他对政协工作所具有的影响和作用以及与此有关的事迹和成绩。

六、关于“凡例”和“附录”

1.关于“凡例”。凡例,是书前关于该书内容和编纂体例的说明。按照《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上海市志(1978—2010)〉编纂实施方案的规定》,凡例应当对“关于编纂志书的指导思想、原则、时空范围、体裁、人物收录标准、资料来源、数据使用、行文规范、特殊问题处理等,规定明确”。按此,全书凡例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其“纵”应当贯彻于志书始终,即由头到尾;其“横”应当执行于志书的各个篇、章、节、目,即执行到各处、各个角落,凡遇有相关问题即按此处理。凡是不能同时合于上述“纵”“横”标准的,均不应列入全书的书前凡例中。为此,所谓“人物收录标准”,明显与此不合,其只是有关“人物”篇章的具体规范,全志其他各篇、章、节、目,对此均并不涉及,并无直接执行要求;它并不贯彻全志“纵”“横”。因此,在编纂志书时,将书前凡例的这一内容移出,置于“人物”一篇的篇前“无题导言”中。这是本志对“凡例”一节,所作的一条改变。

2.关于“附录”。附录是附在图书、诗文后面的与正文有关的参考资料,以便于读者查考和理解,通常包括文章、文件、图表、书目、索引、译名对照表等。本志的附录,有选录、简介和目录三种,共五方面内容。(一)文件制度选录。只选本级政协根据上级精神、本地情况和本级工作实际而自主制定的有代表性的重要文件制度;上级的有关文件制度的选录,是上级政协志的任务。(二)县委和区委主要负责人在政协全会上的讲话选录。一届只选录一篇,只选对政协工作有实质指导意义的,不选一般的祝词和其他仪式性的内容。(三)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嘉定地方组织简介。主要是为了有助读者了解这些组织的基本情况;而将其列入正文予以介绍与记载,是有关统一战线工作方面的专门志书的任务。(四)重点促办提案和优秀提案目录、社情民意信息报送目录。这两方面的内容相当重要,但篇幅又相当庞大。虽然有人力主将它们列入正文,但考虑到与本志其他篇章的平衡、全志文气的贯通和读者查阅的方便,还是将它们收录在附录部分。

七、关于“政协工作中的党的领导和党的组织”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当然也是人民政协事业和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核心。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但是,在人民政协志的编纂中,对写不写和怎样写“政协工作中的党的领导和党的组织”的问题,却有几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认为,政协志就是写政协的,与党的工作无关,完全可以一点儿不写。这种意见是错误的。因为,党的工作明确地贯彻在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中,是政协工作的领导核心;党的组织确实存在和工作于人民政协的各级组织中,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和组织保障作用。将如此的“确有其事”无视和漠视为“无有其事”,并“不载其事”,不是一部诚实志书的做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方面的事情可以写,但不必写于正文之中,在全书的“总述”或“附录”中,“带”上几句或“附”上一段,也就可以了,不应“冲淡”政协工作的“主干”。这种意见,也不正确。其实质,是将前一种意见的“不载”“不写”,改作为“轻描淡写”;轻视和漠视党的工作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和“领导核心”作用。将明明白白的领导核心地位与作用,以“轻描淡写”的另类办法来处理,同样不是一部诚实志书应有的做法。

还有一种意见主张,索性将“政协工作中的党的领导和党的组织”的问题,归在一起,弄成一个“专记”,作为一个独立篇章,置于正文各篇之后,从而弥补上述两种意见和主张的缺欠。对此,本志在编纂时曾经尝试过。但是,明显感觉党的工作在政协的工作中被“孤立”和被“分割”,看不清其中联系;同时,又明显感觉全志存在着两种归类体系,一种以政协各事归类,一种以党的工作归类,在同一部志书中显得不协调;另外,将“党的工作和组织”作为“专记”来写,与“专记”本身的编纂要求和志书“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要求,也不相合。所以,最终坚决放弃。

最终,本志将有关“党的工作和组织”的各个事项,分别归入于全志各有关篇章中。“党的组织”归入全志第一篇“组织机构”,成为其中的第三章;同级党委“关于政协工作的重要会议”,归入第三篇“重要会议”,成为其中的单独一章;同级党委和政协党组涉及政协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度,以及对政协工作的思想作风建设的要求和相关工作与活动,则归入第十篇“规章制度 机关建设”中,成为其中有关各章中的专门一节。

以上这些想法和写法,是否完全妥当,当然还可探讨。但本志反对“不写”或“轻描淡写”在政协工作中有关“党的工作和组织”的主张是坚决和明确的,并为此作出努力。

八、关于“当事人能否写当代志”

《上海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上海市志(1978—2010〉编纂实施方案》规定:“主编(或执行主编)、总纂须具备的条件:第一,有较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第二,知识面广,具有专业知识和方志知识,熟悉地情和本专业的情况,具有较高的文字水平,善于思考和解决疑难问题;第三,热爱修志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组织能力,能吃苦耐劳,善于集思广益;第四,专职从事修志工作,能承担志书总纂和通稿工作”。其中,对当事人能否写当代志的问题,并没有作出“不可以”的规定,相反却恰恰要求“熟悉地情和本专业的情况”。因此,凡符合该《编纂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各项条件的人员,完全不必有所谓“当事人不修当代志”的顾虑,应该当仁不让、勇于承担。因为,修志不同于修史,它只是将资料尽量收集齐整和按一定的规则编纂与按实记载,并不涉及是非、功过、优劣、善恶的分析、论述、评判;况且,只有当事人方能更熟悉当时事。因而从此点着眼,权衡利弊,自然是当代人修志胜于后代人。

至于对其他编纂工作人员的要求,上述《编纂实施方案》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一点还是应该特别强调提出的。这就是要“热爱修志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对那种认为“这种书,又没有什么人会看,不要太认真”和“马马虎虎就可以了”以及弄虚作假、篡改史料、想当然而为之,以及顶着修志的名义,却干个人私活的人,是绝对不能选聘的。

九、关于“定好规则”

这不仅是指在志书的总体编修前,要首先确定好全志的基本框架结构和凡例,而且在全志编纂过程中要随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讨论,统一认识,确定规则,形成纪要,严格要求一体遵行;在收尾结束阶段,还要规定好检查验收、资料归档程序,并建议确定今后“五年一‘修’”或“十年一‘修’”的修志规则,每年参照已成志书确定的基本框架,编写当年年鉴(可只供内部参考使用),为今后的修志工作创造便利条件;促进各级地方政协志的编修工作,吸引、激发和获得当地每届政协领导的重视和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荣誉心,从而得以经常、持续、长久开展,避免“一曝十寒”。在此基础上,还可以从制度化和工作责任范围的角度,进一步考虑政协的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各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文史委员会等,对政协志书编纂工作的介入和参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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