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因此个人购买非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不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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